年 | 活動 |
1829 | 聖職復興(教約13;18:9;27:12-13;128:20)。 |
「我的同工僕人們,奉彌賽亞的名,我將亞倫聖職授予你們。這聖職持有天使的施助、悔改的福音,和為罪的赦免的浸沒洗禮的權鑰;這聖職絕不再從地上取走,直到利未的兒子再在正義中向主獻祭。」(教約13:1)。
「現在,奧利佛‧考德里,我用誡命的方式對你,也對大衛‧惠特茂說;因為,看啊,我命令各地的人悔改,而我對你們說的,如同我對我的使徒保羅說的一樣,因為你們蒙得的召喚和他蒙得的召喚是一樣的。」(教約18:9)。
「也要與彼得、雅各、約翰共飲,我曾差遣他們到你們那裡,按立並證實你們為使徒,作我名字的特別證人,並持有你們的聖工和我顯示給他們的同樣事情的權鑰;
「我已交給他們我國度的權鑰和最後的福音期;時間屆滿的時候,我要將天上和地上的一切合而為一」(教約27:12-13)。
「還有,我們聽到什麼?來自克謨拉的喜訊!摩羅乃,一位來自天上的天使,宣告先知們的預言應驗──有本書要顯示。賽尼卡郡,菲也特的曠野中主的聲音,宣告三位證人要為這本書作見證!蘇克含納岸邊米迦勒的聲音,查出魔鬼正裝作光明的天使顯現!曠野中彼得、雅各、約翰的聲音,在蘇克含納河上,在蘇克含納郡哈茂耐與布魯郡考斯威爾之間,宣告他們擁有國度和圓滿時代福音期的各權鑰!」(教約128:20)
1835 | 有關所接受之聖職的啟示(教約107:34-35,38,93-98)。 |
「七十員要在十二位或巡迴高級諮議會的指導下,奉主的名行事,在各國建立教會,管理教會一切事務,首先對外邦人,然後對猶太人。
「十二位奉派出去,持有權鑰,藉著傳播耶穌基督的福音,打開門戶,首先對外邦人,然後對猶太人。……
「巡迴高級諮議會的職責是,當他們需要協助時,要請求七十員來擔任傳講和主理福音的若干事務,而不是請求其他任何人。……
「這是根據顯示七十員體制的異象,他們應由七十員中揀選出來的七位會長來主領。
「這些會長中的第七位會長要主領其他六位;
「這七位會長,除了他們所屬的第一組七十員以外,還要揀選並主領其他的七十員;
「如果葡萄園中的工作需要時,還可以有其他的七十員,直到七十的七倍。
這些七十員要作巡迴牧師,首先對外邦人,然後對猶太人。
「而教會中其他不屬於十二使徒也不屬於七十員的職員,雖然他們在教會中可能擔任同樣高與同樣責任的職位,沒有責任到各國巡訪,但若他們的環境許可也要去巡訪。」(教約107:34-35,38,93-98)。
1835 | 七十員第一定額組成立。 |
1836 | 七十員會長團在嘉德蘭聖殿接受膏抹和祝福,同月稍後,七十員成員也在嘉德蘭聖殿接受膏抹和祝福。 |
1836 | 約瑟‧斯密與部份總會持有權柄人員開會,選出七十員第二定額組。 |
1837 | 七十員會長團重組。 |
1841 | 說明七十員的職責(教約124:138-40)。 |
「還有,我給你們約瑟 · 楊、約西亞 · 巴菲、但以理 · 麥耳、亨利 · 賀瑞曼、西拉 · 包西佛、利未 · 漢克、雅各 · 傅司,來主領七十員定額組;
「是為那些到全世界去為我的名作見證的巡迴長老們設立的;他們要到我的巡迴高級諮議會的使徒們要派他們去的任何地方,在我面前預備道路。
「這定額組和長老定額組之間的不同,是一個要繼續巡迴,另一個要時常主領教會;一個有責任時常主領,另一個則沒有責任主領,主你們的神說。」(教約124:138-40)。
1844 | 七十員第一定額組帶領其他定額組。 |
1844 | 七十員會館在納府奉獻。 |
1846 | 出納府地時,七十員定額組的人數已經增加到35人。 |
1883 | 神給約翰‧泰來有關支聯會定額組組織的啟示。 |
1899 | 七十員接受訓練為傳教士。 |
1904 | 七十員定額組人數增加至146人。 |
1936 | 成立地區和支聯會傳道部。 |
1941 | 第一次召喚十二使徒助理。 |
1953 | 每一個支聯會都成立七十員定額組或單位。 |
1961 | 七十員第一議會按立大祭司。 |
1961 | 七十員第一議會的成員被授權去組織或重組支聯會會長團,並指派支聯會會長任務。 |
1964 | 給予七十員第一議會印證的權柄。 |
1967 | 召喚第一個區域代表。 |
1974 | 授權支聯會會長團按立支聯會內的七十員。 |
1974 | 七十員單位終止,而每個支聯會授權有七十員定額組。 |
1975 | 開始七十員第一定額組,並逐步成型。 |
1975 | 授權支聯會會長和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按立主教。 |
1975 | 在北美洲外的地區指派總會持有權柄人員區域主管。 |
1976 | 七十員第一定額組各會長依總會會長團斟酌,可適時輪調。 |
1976 | 十二使徒助理一職卸任後,召喚進七十員第一定額組。 |
1976 | 不再需要教會總會的授權,即可按立支聯會七十員。 |
1978 | 宣布總會持有權柄人員得為終身榮譽人員。 |
1980 | 擔任教會總部部門執行理事的七十員,被召喚到七十員會長團服務。 |
1981 | 七十員第一定額組和支聯會會長接受授權,可按立教長。 |
1984 | 有些七十員任期幾年(3-5年):「但是,在神的事工裡面,任命時間的長短並不重要。……經過甚多的祈禱和考慮,我們召喚了六位在過去多年服務中經得起考驗而成熟的弟兄為七十員第一定額組成員,他們將作出為期三至五年的服務。……他們將成為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擁有發揮效用所必須的一切權利、能力及權柄。(戈登‧興格萊,大會報告,1984年7月,聖徒之聲)。 |
1984 | 七十員被指派為區域會長團。 |
1986 | 支聯會七十員定額組終止。 |
1989 | 成立七十員第二定額組。 |
1989 | 教會總會的常務理事改為僱員。 |
1991 | 建立第一定額組成員可以服務到70歲,第二定額組成員期滿五年卸任之政策。 |
1995 | 區域代表卸任。 |
1995 | 召喚區域持有權柄人員。 |
1997 | 第一和第二七十員定額組皆為總會持有權柄人員。 |
1997 | 區域持有權柄人員被按立為七十員,組成第三、第四、第五七十員定額組。 |
2001 | 區域持有權柄之七十員任期改為5年,可再依情況調整為不定期。 |
2004 | 成立七十員第六定額組。 |
2004 | 停掉在美國及加拿大11個區域的區域會長團。 |
2004 | 七位會長從教會各主要部門的執行理事一職卸任。 |
2004 | 七個會長接受指派,管理監督美國和加拿大11個地區。 |
2005 | 區域持有權柄七十員的頭銜改為區域七十員。 |
2005 | 成立七十員第七、第八定額組。 |
2007 | 區域七十員在區域會長團裡服務的人數減少。 |
2008 | 區域會長團被賦予其他的職責。 |
2009 | 區域會長團內的區域七十員由總會持有權柄人員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