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與召喚
32.悔改和教籍議會


「32.悔改和教籍議會」,總指導手冊選輯(2023)。

「32.悔改和教籍議會」,總指導手冊選輯

人們談話

32.

悔改和教籍議會

32.0

導言

大多數的悔改都是在個人與神以及受某人的罪所影響的人們之間進行的。然而有時候,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需要在教會成員悔改的過程中給予幫助。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協助成員悔改時,要滿懷慈愛和關懷。他們要效法救主的榜樣,救主提升個人,幫助他們離棄罪並轉向神(見馬太福音9:10-13約翰福音8:3-11)。

32.1

悔改和寬恕

為了實現祂的慈悲計畫,天父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來為我們贖罪(見阿爾瑪書42:15)。耶穌為我們的罪承受了公道律法所要求的懲罰(見教義和聖約19:15-19;亦見阿爾瑪書42:24-25)。透過此一犧牲,父和子都展現了祂們對我們無限的愛(見約翰福音3:16)。

我們若運用「信心而悔改」,天父會寬恕我們,並透過耶穌基督的贖罪施予慈悲(阿爾瑪書34:15;亦見阿爾瑪書42:13)。我們若獲得潔淨和寬恕,最終就能承受神的國度(見以賽亞書1:18教義和聖約58:42)。

悔改不只是改變行為,更是離棄罪並轉向天父和耶穌基督。它會帶來心思和意念的改變(見摩賽亞書5:2阿爾瑪書5:12-14希拉曼書15:7)。經由悔改,我們成了新的人,與神和好(見哥林多後書5:17-18摩賽亞書27:25-26)。

悔改的機會是天父透過賜予祂的兒子這項恩賜,所給我們的一項莫大祝福。

32.2

限制或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目的

成員若犯了嚴重的罪,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就要幫助當事人悔改。在此過程中,他可能需要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一段時間。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需要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一段時間。

限制或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其用意不在於懲罰。相反地,為了幫助一個人悔改並經歷內心的改變,這些行動有時是必要的。這些行動可以讓一個人有時間在靈性上作好準備,再次更新並遵守所立的聖約。

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的三個目的如下。

32.2.1

幫助保護他人

第一個目的是要幫助保護他人。有時候,一個人會對他人構成身體或靈性上的威脅。掠奪行為、人身傷害、性虐待、藥物濫用、詐欺,以及叛教等,都是這種情況可能發生的一些方式。在靈的提示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在有人以這些或其他嚴重的方式構成威脅時,採取行動以保護其他人(見阿爾瑪書5:59-60)。

32.2.2

幫助個人經由悔改來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力量

第二個目的是要幫助個人經由悔改,來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力量。經由此一過程,當事人能再次成為潔淨,配稱獲得神的一切祝福。

32.2.3

維護教會的廉正

第三個目的是要維護教會的廉正。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嚴重傷害教會,就可能需要限制或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見阿爾瑪書39:11)。隱瞞嚴重的罪或淡化處理,並無法維護教會的廉正,唯有妥善處理才能維護教會的廉正。

32.3

以色列法官的角色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皆已蒙召並被按手選派為以色列的法官(見教義和聖約107:72-74)。他們持有權鑰,代表主來幫助教會成員悔改(見教義和聖約13:1107:16-18)。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通常透過給予個人忠告來協助悔改,此項協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時間內,非正式地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

對於某些嚴重的罪,領袖要召開教籍議會來協助悔改(見32.6),此項協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時間內,正式地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或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幫助成員悔改時,要滿懷慈愛和關懷。救主與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之間的互動乃是準則(見約翰福音8:3-11)。祂雖然沒有說她的罪被赦免了,但也沒有譴責她,而是吩咐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也就是要悔改並改變生活。

這些領袖要教導:「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路加福音15:7)。他們要有耐心、給予支持並正向積極;他們要激發希望;他們要教導並見證,由於救主的贖罪犧牲,所有的人都能悔改、成為潔淨。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知道如何幫助每個人悔改。只有針對極嚴重的罪,教會才設有一套既定的標準,規定教會領袖應採取什麼行動(見32.6)。沒有任何兩種情況是一模一樣的;領袖所給予的忠告和輔導的悔改過程,必須受到啟發,而且可能因人而異。

6:18

32.4

認罪、保密和向政府當局通報

32.4.1

認罪

悔改需要向天父承認所犯的罪。耶穌基督曾說:「你們由此可知一個人是否悔改他的罪——看啊,他將認罪並棄絕罪」(教義和聖約58:43;亦見摩賽亞書26:29)。

教會成員若犯了嚴重的罪,其悔改也包括向其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認罪。然後,他才能為他們行使悔改福音的權鑰(見教義和聖約13:184:26-27107:18,20)。這會幫助他們透過救主贖罪的力量得到醫治,並回到福音的道路上。

認罪的目的是要鼓勵成員卸下重擔,好使自己能充分地尋求主的幫助,以改變和得到醫治。認罪有助於培養「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尼腓二書2:7)。主動認罪顯示出一個人渴望悔改。

當成員認罪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2.8所列的給予忠告的指導方針去做。他要透過祈禱尋求指引,以了解幫助該成員悔改的適當場合。他要考慮召開教籍議會是否會有幫助。如果教會政策要求召開教籍議會,他要對此作說明(見32.6)。

有時成員錯待了配偶或其他成人;通常,該成員的悔改應包含向那人認錯並尋求寬恕。如果青少年犯嚴重的罪,通常應鼓勵他們與其父母商量。

32.4.4

保密

主教、支聯會會長和其諮理都負有神聖的職責,要保護他們所得知的一切機密資料。這些資料可能來自於面談、給予忠告和認罪。相同的保密職責適用於所有參與教籍議會的人。保密是必要的,因為成員所透露的資料若不加以保密,他們可能就不會認罪或尋求指引。洩密是背叛了成員的信任,並使他們對領袖失去信心。

根據其保密的職責,主教、支聯會會長或其諮理只可於下列情況分享這類資料:

  • 他們需要與該成員的支聯會會長、傳道部會長或主教,商議有關召開教籍議會或相關的事。

  • 在針對成員身分的行動尚未決定,或其他重大顧慮尚待解決的期間,當事人搬到新的支會(或該聖職領袖卸任)。

  •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得知,居住於支會或支聯會疆界外的某個教會成員可能已涉及嚴重的罪。

  • 在教籍議會時需要披露資料。

  • 成員可選擇是否同意領袖與特定人員分享資料。

  • 可能需要有限度地說明關於教籍議會的決議。

為協助領袖保護其他人並遵守法律,教會提供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來幫助。在設有教會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之地區,領袖要迅速撥打該專線,以獲得這方面的指導(見38.6.2.1)。在沒有專線的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才可以在未尋求這類指導之前,先揭露機密資料。也就是需要揭露資料,才能防止對生命的危害或重傷,而又沒有時間尋求指導時。在這種情況下,保護他人的職責比保密的職責更為重要。領袖應立即聯繫當地政府。

32.6

罪的嚴重程度和教會政策

在決定哪一種處理方式(1)有助於保護其他人和(2)有助於個人悔改時,罪的嚴重程度是一項重要考量。主說過,祂「不能以最小程度的寬容看待罪惡」(教義和聖約1:31;亦見摩賽亞書26:29);主的僕人對於嚴重罪行的證據,絕不可視若無睹。

嚴重的罪行是蓄意且嚴重地違反了神的律法。嚴重罪行的類別列舉如下。

  • 暴力行為和虐待

  • 性方面的不道德

  • 詐欺行為

  • 背信

  • 其他某些行為

必須召開或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

罪的類型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罪的類型

暴力行為和虐待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 謀殺

  • 強姦

  • 性侵被定罪

  • 虐待兒童或青少年

  • 暴力掠奪行為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殺人未遂

  • 性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18

  •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2.4

罪的類型

性方面的不道德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 亂倫

  • 兒童色情

  • 多重婚姻

  • 性掠奪行為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姦淫、通姦、同性關係,以及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所有性關係,包括在線上或電話上的性邂逅

  • 同居、民事結合和民事伴侶關係,以及同性婚姻

  • 密集或無法自拔地使用色情產物,導致對成員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傷害

罪的類型

詐欺行為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 財務掠奪行為,如詐欺和類似活動(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搶劫、竊盜、偷竊或盜用公款(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 作偽證

罪的類型

背信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 在擔任教會重要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在教會或社區中擔任持有權柄或受人信任的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 眾所周知的嚴重罪行

罪的類型

其他某些行為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 大多數被定罪的重罪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墮胎(除非適用38.6.1的例外情況)

  • 嚴重罪行的模式

  • 蓄意拋棄家庭責任,包括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和贍養費

  • 販賣非法藥物

  • 其他嚴重的犯罪行為

32.6.3

支聯會會長何時要與區域會長團商議,以決定是否需召開教籍議會或採取其他行動

有些事情需要更小心和更多的指引。為了知道如何提供最好的協助,支聯會會長必須與區域會長團商議本節中的各種情況。

32.6.3.2

叛教

叛教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往往超出支會或支聯會的疆界,需要立即處理,以保護其他人。

主教若感覺某位成員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叛教,就要與支聯會會長商議。

此處之叛教,是指成員涉及下列任何一項行為:

  • 一再明顯且蓄意地公然反對本教會、教會的教義、政策或領袖。

  • 經過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的糾正後,仍然堅持將非本教會的教義,當作本教會的教義來教導。

  • 表現出蓄意力圖削弱教會成員的信心和積極程度的模式。

  • 經過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的糾正後,仍然繼續遵從叛教教派的教導。

  • 正式加入其他教會並提倡其教導

32.6.3.3

盜用教會款項

一位成員若盜用教會款項或竊取教會貴重財產,支聯會會長要與區域會長團商議,決定是否需要召開教籍議會或採取其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