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与召唤
32.悔改和教籍议会


「32.悔改和教籍议会」,总指导手册选辑(2023)。

「32.悔改和教籍议会」,总指导手册选辑

图像
人们谈话

32.

悔改和教籍议会

32.0

导言

大多数的悔改都是在个人与神以及受某人的罪所影响的人们之间进行的。然而有时候,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需要在教会成员悔改的过程中给予帮助。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协助成员悔改时,要满怀慈爱和关怀。他们要效法救主的榜样,救主提升个人,帮助他们离弃罪并转向神(见马太福音9:10-13约翰福音8:3-11)。

32.1

悔改和宽恕

为了实现祂的慈悲计划,天父差遣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来为我们赎罪(见阿尔玛书42:15)。耶稣为我们的罪承受了公道律法所要求的惩罚(见教义和圣约19:15-19;亦见阿尔玛书42:24-25)。透过此一牺牲,父和子都展现了祂们对我们无限的爱(见约翰福音3:16)。

我们若运用「信心而悔改」,天父会宽恕我们,并透过耶稣基督的赎罪施予慈悲(阿尔玛书34:15;亦见阿尔玛书42:13)。我们若获得洁净和宽恕,最终就能承受神的国度(见以赛亚书1:18教义和圣约58:42)。

悔改不只是改变行为,更是离弃罪并转向天父和耶稣基督。它会带来心思和意念的改变(见摩赛亚书5:2阿尔玛书5:12-14希拉曼书15:7)。经由悔改,我们成了新的人,与神和好(见哥林多后书5:17-18摩赛亚书27:25-26)。

悔改的机会是天父透过赐予祂的儿子这项恩赐,所给我们的一项莫大祝福。

32.2

限制或取消教会成员身份的目的

成员若犯了严重的罪,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就要帮助当事人悔改。在此过程中,他可能需要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一段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需要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一段时间。

限制或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其用意不在于惩罚。相反地,为了帮助一个人悔改并经历内心的改变,这些行动有时是必要的。这些行动可以让一个人有时间在灵性上作好准备,再次更新并遵守所立的圣约。

限制或取消成员身份的三个目的如下。

32.2.1

帮助保护他人

第一个目的是要帮助保护他人。有时候,一个人会对他人构成身体或灵性上的威胁。掠夺行为、人身伤害、性虐待、药物滥用、诈欺,以及叛教等,都是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一些方式。在灵的提示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在有人以这些或其他严重的方式构成威胁时,采取行动以保护其他人(见阿尔玛书5:59-60)。

32.2.2

帮助个人经由悔改来获得耶稣基督的救赎力量

第二个目的是要帮助个人经由悔改,来获得耶稣基督的救赎力量。经由此一过程,当事人能再次成为洁净,配称获得神的一切祝福。

32.2.3

维护教会的廉正

第三个目的是要维护教会的廉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严重伤害教会,就可能需要限制或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见阿尔玛书39:11)。隐瞒严重的罪或淡化处理,并无法维护教会的廉正,唯有妥善处理才能维护教会的廉正。

32.3

以色列法官的角色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皆已蒙召并被按手选派为以色列的法官(见教义和圣约107:72-74)。他们持有权钥,代表主来帮助教会成员悔改(见教义和圣约13:1107:16-18)。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通常透过给予个人忠告来协助悔改,此项协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时间内,非正式地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

对于某些严重的罪,领袖要召开教籍议会来协助悔改(见32.6),此项协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时间内,正式地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或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帮助成员悔改时,要满怀慈爱和关怀。救主与行淫时被拿的妇人之间的互动乃是准则(见约翰福音8:3-11)。祂虽然没有说她的罪被赦免了,但也没有谴责她,而是吩咐她「从此不要再犯罪了」——也就是要悔改并改变生活。

这些领袖要教导:「一个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这样为他欢喜」(路加福音15:7)。他们要有耐心、给予支持并正向积极;他们要激发希望;他们要教导并见证,由于救主的赎罪牺牲,所有的人都能悔改、成为洁净。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以知道如何帮助每个人悔改。只有针对极严重的罪,教会才设有一套既定的标准,规定教会领袖应采取什么行动(见32.6)。没有任何两种情况是一模一样的;领袖所给予的忠告和辅导的悔改过程,必须受到启发,而且可能因人而异。

32.4

认罪、保密和向政府当局通报

32.4.1

认罪

悔改需要向天父承认所犯的罪。耶稣基督曾说:「你们由此可知一个人是否悔改他的罪——看啊,他将认罪并弃绝罪」(教义和圣约58:43;亦见摩赛亚书26:29)。

教会成员若犯了严重的罪,其悔改也包括向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认罪。然后,他才能为他们行使悔改福音的权钥(见教义和圣约13:184:26-27107:18,20)。这会帮助他们透过救主赎罪的力量得到医治,并回到福音的道路上。

认罪的目的是要鼓励成员卸下重担,好使自己能充分地寻求主的帮助,以改变和得到医治。认罪有助于培养「破碎的心和痛悔的灵」(尼腓二书2:7)。主动认罪显示出一个人渴望悔改。

当成员认罪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2.8所列的给予忠告的指导方针去做。他要透过祈祷寻求指引,以了解帮助该成员悔改的适当场合。他要考虑召开教籍议会是否会有帮助。如果教会政策要求召开教籍议会,他要对此作说明(见32.6)。

有时成员错待了配偶或其他成人;通常,该成员的悔改应包含向那人认错并寻求宽恕。如果青少年犯严重的罪,通常应鼓励他们与其父母商量。

32.4.4

保密

主教、支联会会长和其咨理都负有神圣的职责,要保护他们所得知的一切机密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来自于面谈、给予忠告和认罪。相同的保密职责适用于所有参与教籍议会的人。保密是必要的,因为成员所透露的资料若不加以保密,他们可能就不会认罪或寻求指引。泄密是背叛了成员的信任,并使他们对领袖失去信心。

根据其保密的职责,主教、支联会会长或其咨理只可于下列情况分享这类资料:

  • 他们需要与该成员的支联会会长、传道部会长或主教,商议有关召开教籍议会或相关的事。

  • 在针对成员身份的行动尚未决定,或其他重大顾虑尚待解决的期间,当事人搬到新的支会(或该圣职领袖卸任)。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得知,居住于支会或支联会疆界外的某个教会成员可能已涉及严重的罪。

  • 在教籍议会时需要披露资料。

  • 成员可选择是否同意领袖与特定人员分享资料。

  • 可能需要有限度地说明关于教籍议会的决议。

为协助领袖保护其他人并遵守法律,教会提供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来帮助。在设有教会的虐待事件求助专线之地区,领袖要迅速拨打该专线,以获得这方面的指导(见38.6.2.1)。在没有专线的地区,支联会会长要联络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才可以在未寻求这类指导之前,先揭露机密资料。也就是需要揭露资料,才能防止对生命的危害或重伤,而又没有时间寻求指导时。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他人的职责比保密的职责更为重要。领袖应立即联系当地政府。

32.6

罪的严重程度和教会政策

在决定哪一种处理方式(1)有助于保护其他人和(2)有助于个人悔改时,罪的严重程度是一项重要考量。主说过,祂「不能以最小程度的宽容看待罪恶」(教义和圣约1:31;亦见摩赛亚书26:29);主的仆人对于严重罪行的证据,绝不可视若无睹。

严重的罪行是蓄意且严重地违反了神的律法。严重罪行的类别列举如下。

  • 暴力行为和虐待

  • 性方面的不道德

  • 诈欺行为

  • 背信

  • 其他某些行为

必须召开或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

罪的类型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罪的类型

暴力行为和虐待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 谋杀

  • 强奸

  • 性侵被定罪

  • 虐待儿童或青少年

  • 暴力掠夺行为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 杀人未遂

  • 性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骚扰(有关必须召开议会的情形,见38.6.18

  •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有关必须召开议会的情形,见38.6.2.4

罪的类型

性方面的不道德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 乱伦

  • 儿童色情

  • 多重婚姻

  • 性掠夺行为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 奸淫、通奸、同性关系,以及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所有性关系,包括在线上或电话上的性邂逅

  • 同居、民事结合和民事伴侣关系,以及同性婚姻

  • 密集或无法自拔地使用色情产物,导致对成员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伤害

罪的类型

诈欺行为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 财务掠夺行为,如诈欺和类似活动(如果成员涉及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见32.6.3.3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 抢劫、窃盗、偷窃或盗用公款(如果成员涉及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见32.6.3.3

  • 作伪证

罪的类型

背信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 在担任教会重要职位期间犯下严重的罪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 在教会或社区中担任持有权柄或受人信任的职位期间,犯下严重的罪(如果成员涉及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见32.6.3.3

  • 众所周知的严重罪行

罪的类型

其他某些行为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 大多数被定罪的重罪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 堕胎(除非适用38.6.1的例外情况)

  • 严重罪行的模式

  • 蓄意抛弃家庭责任,包括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 贩卖非法药物

  • 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

32.6.3

支联会会长何时要与区域会长团商议,以决定是否需召开教籍议会或采取其他行动

有些事情需要更小心和更多的指引。为了知道如何提供最好的协助,支联会会长必须与区域会长团商议本节中的各种情况。

32.6.3.2

叛教

叛教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往往超出支会或支联会的疆界,需要立即处理,以保护其他人。

主教若感觉某位成员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叛教,就要与支联会会长商议。

此处之叛教,是指成员涉及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 一再明显且蓄意地公然反对本教会、教会的教义、政策或领袖。

  • 经过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的纠正后,仍然坚持将非本教会的教义,当作本教会的教义来教导。

  • 表现出蓄意力图削弱教会成员的信心和积极程度的模式。

  • 经过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的纠正后,仍然继续遵从叛教教派的教导。

  • 正式加入其他教会并提倡其教导

32.6.3.3

盗用教会款项

一位成员若盗用教会款项或窃取教会贵重财产,支联会会长要与区域会长团商议,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教籍议会或采取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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