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與召喚
32.悔改和教籍議會


「32.悔改和教籍議會」,總指導手冊: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裡服務(2024)。

「32.悔改和教籍議會」,總指導手冊

人們談話

32.

悔改和教籍議會

32.0

導言

大多數的悔改都是在個人與神以及受某人的罪所影響的人們之間進行的。然而有時候,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需要在教會成員悔改的過程中給予幫助。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協助成員悔改時,要滿懷慈愛和關懷。他們要效法救主的榜樣,救主提升個人,幫助他們離棄罪並轉向神(見馬太福音9:10-13約翰福音8:3-11)。

本章的編排,如以下綱要所示,是為了引導領袖作出重要決定和採取必要的行動,幫助人們悔改嚴重的罪和保護其他人。

  • 教會在幫助個人悔改方面的角色。第32.1-32.4節說明了主在悔改和寬恕方面的教義。這幾節也說明了限制或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三個目的。此外,這幾節也說明了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幫助悔改方面的角色。

  • 決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來幫助個人悔改。第32.5-32.7節提供了指導方針,有助於判定召開教籍議會或給予個人忠告,何者是幫助當事者悔改的適當處理方式。

  • 給予個人忠告。第32.8節就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給予個人忠告一事,提供了指導方針。本節也對非正式的教會成員身分限制作了說明。

  • 召開教籍議會。第32.9-32.14節說明了誰有責任召開教籍議會、如何主持,以及可能的決議;也說明了這些決議所帶來的結果。

  • 恢復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第32.15-32.17節說明了一個人如何能透過悔改,恢復其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內文提到支聯會會長時,也適用於傳道部會長;提到主教時,也適用於分會會長。

總會會長團界定了悔改嚴重罪行的政策和程序。總會會長團由教會的機密紀錄辦公室提供相關支援。支聯會會長或主教可與該辦公室聯絡,詢問行政或政策方面的問題。該辦公室也可以提供提示,說明如何提交申請至總會會長團辦公室。聯絡資料如下:

電話:1-801-240-2053或1-800-453-3860,分機2-2053

免付費電話(全球服務部門電話):855-537-4357

電子郵件: ConfidentialRecords@ChurchofJesusChrist.org


教會在幫助個人悔改方面的角色


32.1

悔改和寬恕

主說過:「絕無不潔之物能承受天國」(阿爾瑪書11:37;亦見尼腓三書27:19)。我們的罪使我們變得不潔——不配住在天父面前,也在今生為我們帶來痛苦。

神公道的律法要求我們在犯罪時要承擔後果(見阿爾瑪書42:14,17-18)。然而,祂偉大的慈悲計畫「可以滿足公道的要求,將〔我們〕環抱在安全的臂膀中」(阿爾瑪書34:16;亦見摩賽亞書15:9)。

為了實現祂的慈悲計畫,天父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來為我們贖罪(見阿爾瑪書42:15)。耶穌為我們的罪承受了公道律法所要求的懲罰(見教義和聖約19:15-19;亦見阿爾瑪書42:24-25)。透過此一犧牲,父和子都展現了祂們對我們無限的愛(見約翰福音3:16)。

我們若運用「信心而悔改」,天父會寬恕我們,並透過耶穌基督的贖罪施予慈悲(阿爾瑪書34:15;亦見阿爾瑪書42:13)。我們若獲得潔淨和寬恕,最終就能承受神的國度(見以賽亞書1:18教義和聖約58:42)。

悔改不只是改變行為,更是離棄罪並轉向天父和耶穌基督。它會帶來心思和意念的改變(見摩賽亞書5:2阿爾瑪書5:12-14希拉曼書15:7)。經由悔改,我們成了新的人,與神和好(見哥林多後書5:17-18摩賽亞書27:25-26)。

悔改的機會是天父透過賜予祂的兒子這項恩賜,所給我們的一項莫大祝福。

32.2

限制或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目的

一個人若接受洗禮,就成為「神家裏」的一分子(以弗所書2:19)。洗禮聖約包括承諾要努力按照基督的教導和誡命過生活。若沒有做到,就要靠著耶穌基督增添能力和寬恕的慈悲,運用對祂的信心來悔改。

成員若犯了嚴重的罪,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就要幫助當事人悔改。在此過程中,他可能需要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一段時間。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需要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一段時間。

限制或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其用意不在於懲罰。相反地,為了幫助一個人悔改並經歷內心的改變,這些行動有時是必要的。這些行動可以讓一個人有時間在靈性上作好準備,再次更新並遵守所立的聖約。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2.5-32.14所列的指示,督導對成員身分所施予的限制或取消。這些行動都伴隨著悔改的各項條件;一個人只要真誠悔改,就可以恢復其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

如果有必要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聖靈的指引和本章的指示去做。他要秉持愛的精神行事(見32.3)。

限制教會成員身分乃是教會事務,不是民事或刑事事務,只會影響一個人在教會中的地位。(見教義和聖約134:10。)

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的三個目的如下。

32.2.1

幫助保護他人

第一個目的是要幫助保護他人。有時候,一個人會對他人構成身體或靈性上的威脅。掠奪行為、人身傷害、性虐待、藥物濫用、詐欺,以及叛教等,都是這種情況可能發生的一些方式。在靈的提示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在有人以這些或其他嚴重的方式構成威脅時,採取行動以保護其他人(見阿爾瑪書5:59-60)。

32.2.2

幫助個人經由悔改來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力量

第二個目的是要幫助個人經由悔改,來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力量。經由此一過程,當事人能再次成為潔淨,配稱獲得神的一切祝福。

救主教導,「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是祂為罪的赦免所要求的犧牲(尼腓三書9:20)。這包括為罪及其後果真誠地懊悔(見哥林多後書7:9-10)。

當一個人犯下嚴重的罪時,成員身分的限制或取消,有助於培養出悔改所需的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真正地棄絕罪,並了解罪的後果。這樣的理解能幫助人們更深切重視自己與神所立的聖約,並渴望在未來遵守這些聖約。

32.2.3

維護教會的廉正

第三個目的是要維護教會的廉正。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嚴重傷害教會,就可能需要限制或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見阿爾瑪書39:11)。隱瞞嚴重的罪或淡化處理,並無法維護教會的廉正,唯有妥善處理才能維護教會的廉正。

32.3

以色列法官的角色

主教跟一位男士說話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皆已蒙召並被按手選派為以色列的法官(見教義和聖約107:72-74)。他們持有權鑰,代表主來幫助教會成員悔改(見教義和聖約13:1107:16-18)。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通常透過給予個人忠告來協助悔改,此項協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時間內,非正式地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見32.8。)

對於某些嚴重的罪,領袖要召開教籍議會來協助悔改(見32.632.9-32.14),此項協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時間內,正式地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或取消一個人的成員身分(見32.11.332.11.4)。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幫助教會成員了解,神愛祂的兒女。由於祂希望他們快樂並得到祝福,所以祂也非常關心他們是否服從和悔改。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幫助成員悔改時,要滿懷慈愛和關懷。救主與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之間的互動乃是準則(見約翰福音8:3-11)。祂雖然沒有說她的罪被赦免了,但也沒有譴責她,而是吩咐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了」——也就是要悔改並改變生活。

這些領袖要教導:「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路加福音15:7)。他們要有耐心、給予支持並正向積極;他們要激發希望;他們要教導並見證,由於救主的贖罪犧牲,所有的人都能悔改、成為潔淨。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知道如何幫助每個人悔改。只有針對極嚴重的罪,教會才設有一套既定的標準,規定教會領袖應採取什麼行動(見32.632.11)。沒有任何兩種情況是一模一樣的;領袖所給予的忠告和輔導的悔改過程,必須受到啟發,而且可能因人而異。

主知道每個人的情況、能力和靈性成熟度。聖靈會幫助領袖辨別如何幫助成員作出必要的改變,好使他們能得到醫治,並抗拒誘惑,不致再犯同樣的罪。

幫助他人悔改、再次轉向神並透過耶穌基督的贖罪被治癒,乃是一個人所能擁有的最快樂經驗之一。教義和聖約18:10-13說明:

「記住,在神眼中,靈魂的價值是大的;

「因為看啊,主,你們的救贖主,忍受了肉身的死亡;因此,祂忍受了全人類的痛苦,讓全人類可以悔改而歸向祂。

「而且祂已從死裡復活,使祂能帶領全人類在悔改的條件下歸向祂。

「對悔改的靈魂,祂的快樂是多麼大呀!」

6:18

32.4

認罪、保密和向政府當局通報

32.4.1

認罪

悔改需要向天父承認所犯的罪。耶穌基督曾說:「你們由此可知一個人是否悔改他的罪——看啊,他將認罪並棄絕罪」(教義和聖約58:43;亦見摩賽亞書26:29)。

教會成員若犯了嚴重的罪,其悔改也包括向其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認罪。然後,他才能為他們行使悔改福音的權鑰(見教義和聖約13:184:26-27107:18,20)。這會幫助他們透過救主贖罪的力量得到醫治,並回到福音的道路上。

認罪的目的是要鼓勵成員卸下重擔,好使自己能充分地尋求主的幫助,以改變和得到醫治。認罪有助於培養「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尼腓二書2:7)。主動認罪顯示出一個人渴望悔改。

當成員認罪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2.8所列的給予忠告的指導方針去做。他要透過祈禱尋求指引,以了解幫助該成員悔改的適當場合(見32.5)。他要考慮召開教籍議會是否會有幫助。如果教會政策要求召開教籍議會,他要對此作說明(見32.632.10)。

有時成員錯待了配偶或其他成人;通常,該成員的悔改應包含向那人認錯並尋求寬恕。如果青少年犯嚴重的罪,通常應鼓勵他們與其父母商量。

32.4.2

不承認或否認有嚴重罪行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通常透過認罪,或從另一個人那裡得知一項嚴重罪行。他也可能會透過聖靈的提示,獲知一項潛在的嚴重罪行。他若受到聖靈提示,感覺有人可能在罪中掙扎時,便可安排一次面談。他在面談中要以和善、尊重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關心。他要避免任何指責的語氣。

如果成員否認犯了嚴重的罪,但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卻有資料支持有此情形時,仍可召開教籍議會。然而,僅憑靈性的提示並不足以召開議會(見教義和聖約10:37)。如有需要,該領袖可以收集更多資料。他要按照32.4.332.10.2所列的指導方針去做。

32.4.3

收集資料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召開教籍議會前,要盡可能多收集所需要的資料。成員認罪所提供的資料,通常就已足夠。資料也可能來自家人、另一位教會領袖、受害者,或參與犯罪者。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收集資料時,應該只使用適合聖職領袖的方法。他不可監視一個人的家,也不可未經同意對這人錄音或錄影;也不應使用任何違法的措施。

不實的指控很少見,但仍可能發生。在只有一個人的說詞、資料有限的情況下,聖職領袖應當謹慎處理。例如,被控通姦的成員可能會否認指控。經文說明:「憑教會的兩位證人……句句有關他或她的話都要定準」(教義和聖約42:80)。「兩位證人」意指兩項不同來源的資料;這可能包括參與者知道的事,以及一些其他可靠的來源。有時候,聖職領袖可能需要等待,直到能獲得更多資料時再採取行動。

教會領袖在為教籍議會收集資料時,若得知執法單位正在積極調查該成員,則應立即停止收集資料。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可能有人會聲稱,該領袖妨礙司法公正。在美加地區,如欲獲得有關這類情況的法律諮詢,支聯會會長要聯絡教會的法律總顧問辦公室:

1-800-453-3860,分機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通常,不會為民事或刑事法庭正在審查的行為召開教籍議會,除非該法庭已作成最終判決。在某些情況下,將教籍議會延後至法律上訴已逾期或上訴被駁回後再召開,也是合宜的作法。

32.4.4

保密

主教、支聯會會長和其諮理都負有神聖的職責,要保護他們所得知的一切機密資料。這些資料可能來自於面談、給予忠告和認罪。相同的保密職責適用於所有參與教籍議會的人。保密是必要的,因為成員所透露的資料若不加以保密,他們可能就不會認罪或尋求指引。洩密是背叛了成員的信任,並使他們對領袖失去信心。

根據其保密的職責,主教、支聯會會長或其諮理只可於下列情況分享這類資料:

  • 他們需要與該成員的支聯會會長、傳道部會長或主教,商議有關召開教籍議會或相關的事。支聯會會長也可與受指派的區域七十員商議。如有需要,區域七十員要請該支聯會會長詢問區域會長團。對於是否應召開議會及做何決議,僅由支聯會會長決定。

  • 在針對成員身分的行動尚未決定,或其他重大顧慮尚待解決的期間,當事人搬到新的支會(或該聖職領袖卸任)。在這些情況下,該領袖要將這些顧慮和尚未決定的行動,告知新的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見32.14.7)。如果該成員可能會對其他人構成威脅,他也要告知該領袖。

  •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得知,居住於支會或支聯會疆界外的某個教會成員可能已涉及嚴重的罪。在那種情況下,他要以保密的方式聯繫該成員的主教。

  • 在教籍議會時需要披露資料。為教籍議會所收集和分享的一切資料都要保密。

  • 成員可選擇是否同意領袖與特定人員分享資料。這些人員可能包括父母、教會領袖或其他可能提供支援的人。領袖不應分享超出該成員同意範圍的資料。

  • 可能需要有限度地說明關於教籍議會的決議(見32.12.2)。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領袖應參照32.4.5。這些情況包括,法律可能要求必須向政府當局通報犯罪行為,如虐待兒童。

為協助領袖保護其他人並遵守法律,教會提供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來幫助。在設有教會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之地區,領袖要迅速撥打該專線,以獲得這方面的指導(見32.4.538.6.2.1)。在沒有專線的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才可以在未尋求這類指導之前,先揭露機密資料。也就是需要揭露資料,才能防止對生命的危害或重傷,而又沒有時間尋求指導時。在這種情況下,保護他人的職責比保密的職責更為重要。領袖應立即聯繫當地政府。

領袖若以電子方式保存筆記或彼此通訊,就要保護該資料的存取。當他們不再需要該資料時,也要予以刪除或銷毀。若無必要,他們不可透露個人的資料。

當地政府可能會質疑聖職領袖需要保密的事。此情況若發生在美加地區,支聯會會長要向教會的法律總顧問辦公室尋求法律諮詢:

1-800-453-3860,分機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32.4.5

向政府當局通報

有些正在悔改的人,違反了民法或刑法。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當局並不知情。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鼓勵成員守法,且若法令有所規定,也要報告這樣的事。領袖也要勸告成員在自首或報告時,要取得合格的法律人士的意見。教會的政策是要守法。

在許多地方,法律要求聖職領袖要通報他們所知道的一些非法行為。例如,某些州和國家要求將虐待兒童的案件通報給執法單位。

在某些國家,教會已設立保密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以協助主教和支聯會會長。這些領袖對於有人可能遭到虐待,或有被虐待風險的各種情況,應迅速撥打該求助專線(見38.6.2.1)。此專線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均提供服務。

在某些國家,教會設有保密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來協助主教和支聯會會長。

有關通報虐待事件的更多資料,見38.6.2.138.6.2.7


決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來幫助個人悔改


32.5

幫助個人悔改的處理方式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發覺成員已犯了嚴重的罪之後,要採取一些步驟來保護其他人。他也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判定要採用何種處理方式來幫助當事人悔改並與救主更加接近。

32.5.1

處理方式總覽

下列表格列出了幫助個人悔改的三種處理方式,也摘要敘述領袖在決定採用何種處理方式時,需考量的一些事項。

幫助個人悔改的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

需考量的一些事項(亦見32.7

處理方式

支聯會教籍議會

需考量的一些事項(亦見32.7

  • 適用於已接受聖殿恩道門的成員。

  • 已接受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因為涉及32.6.132.6.232.6.3所提到的任何嚴重罪行或行為,而可能被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則必須召開此議會。

處理方式

支會教籍議會

需考量的一些事項(亦見32.7

  • 適用於任何成員。

  • 若涉及32.6.1所提到的嚴重罪行,則必須召開此議會。

  • 若涉及32.6.232.6.3所提到的嚴重罪行和行為,則可能需要召開此議會。

  • 已接受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因為涉及32.6.132.6.232.6.3所提到的任何嚴重罪行或行為,而可能被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則僅召開此議會是不夠的。

處理方式

個人忠告(見32.8

需考量的一些事項(亦見32.7

  • 適用於任何成員。

  • 可能包括非正式的教會成員身分限制。

  • 對於嚴重罪行或行動,給予個人忠告可能是不夠的,此時召開教籍議會會對悔改的過程有所助益(見32.6.232.6.3)。

  • 對於必須召開教籍議會的嚴重罪行,給予個人忠告是不夠的(見32.6.1)。

  • 已接受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因為涉及32.6.132.6.232.6.3所提到的任何嚴重罪行或行為,而可能被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則僅召開此議會是不夠的。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所給予的個人忠告和非正式限制,有時並不足以幫助一個人悔改嚴重的罪。主已提供教籍議會,在這些情況下協助以色列的法官。(見出埃及記18:12-27摩賽亞書26:29-36教義和聖約42:80-83102。)對於某些嚴重的罪,教會政策要求必須召開議會(見32.6.1)。違反聖殿聖約,會增加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可能性(見32.7.4)。

在支會中,主教的諮理要在教籍議會中提供協助;在支聯會中,支聯會會長的諮理要提供協助。高級諮議會也要參與支聯會的某些教籍議會(見32.9.2)。在教籍議會中,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要秉持愛的精神與當事人會面。

32.5.2

決定處理方式和時機

領袖在決定何種處理方式最能幫助個人悔改時,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也要考量下列因素:

  • 罪的嚴重程度,以及教會政策是否要求召開議會(見32.6

  • 當事人的情況(見32.7

主教要就特定情況與支聯會會長商議。他在召開教籍議會前,必須先得到支聯會會長的核准。

支聯會會長可以針對困難事務,向受指派的區域七十員尋求忠告。支聯會會長必須與區域會長團商議32.6.3所列的事務;然而,是否應召開議會來處理該行為,僅由支聯會會長決定。如果召開議會,支聯會會長或主教要作出決議。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認為給予個人忠告就已足夠,就要按照32.8所列的指導方針去做。他若判定需要召開教籍議會,或教會政策要求必須召開議會,則主持議會者就要按照32.9-32.14所列的程序進行。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召開議會之前,可能決定施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一段時間,是最好的作法。若召開議會最能鼓勵該成員真誠悔改,他就要召開議會;但是,如果有必要召開議會來保護其他人,他就不應延後召開議會。

32.6

罪的嚴重程度和教會政策

在決定哪一種處理方式(1)有助於保護其他人和(2)有助於個人悔改時,罪的嚴重程度是一項重要考量。主說過,祂「不能以最小程度的寬容看待罪惡」(教義和聖約1:31;亦見摩賽亞書26:29);主的僕人對於嚴重罪行的證據,絕不可視若無睹。

嚴重的罪行是蓄意且嚴重地違反了神的律法。嚴重罪行的類別列舉如下。

下列幾節描述教籍議會必須召開、可能需要召開,以及不需召開的各種情形。

32.6.1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

當有資料顯示成員可能已犯下本節所描述的任何一項罪行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對於這些罪行,不論成員的靈性成熟度和了解福音的程度為何,都必須召開議會。

有關因本節所列罪行而召開議會的各種可能結果,見32.11。這些議會不能選擇給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32.6.1.1

暴力行為和虐待

謀殺。成員若謀殺某人,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此處之謀殺,是指蓄意、不正當地奪取人命;必須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

謀殺不包括警方或軍方執行任務的行為。就此情況下而言,墮胎並不定義為謀殺。如果是因意外,或是因自衛或保護他人而造成死亡,則該奪取人命的行為可能不定義為謀殺。在其他情況下也可能如此,例如一個人的心智能力不足。

強姦。強姦行為必須召開教籍議會。此處之強姦,是指強制性交,或與因心智或身體能力衰退而在法律上無法給予同意權的某個人進行性交。此處之強姦不包括兩個年齡相近的未成年者之間的合意性交。

性侵被定罪。成員若因性侵犯而被定罪,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虐待兒童或青少年。一個人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如38.6.2.3所說明的那樣,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虐待行為的嚴重程度不一。有關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而必須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見38.6.2.4

暴力掠奪行為。如果一個成人一再透過暴力行為,傷害他人身體並對他人構成威脅,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32.6.1.2

性方面的不道德

亂倫。38.6.10所定義的亂倫,必須召開教籍議會,並且幾乎都必須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

兒童色情。一個人若涉及38.6.6所述的兒童色情,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多重婚姻。一個人若蓄意締結多重婚姻,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某些多重婚姻可能祕密進行,其配偶並不知道還有其他一個或多個配偶存在。一個人若蓄意締結多重婚姻,就必須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

性掠奪行為。成人若一再在性方面傷害他人並對其他人構成威脅,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32.6.1.3

詐欺行為

財務掠奪行為。成人若以往曾有蓄意且一再侵害他人財物的經歷,而且目前對其他人構成威脅,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8.6.2.4)。這包括投資詐欺和類似的活動。因經濟環境所導致的非蓄意財物損失,不屬於詐欺行為。如果涉及訴訟,聖職領袖可以決定等待到判決確定。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32.6.1.4

背信

在擔任教會重要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成員若在擔任重要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這包括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教會總會職員、區域七十員、聖殿會長或女監護、傳道部會長或其伴侶、支聯會會長、教長和主教。此點不適用於分會會長;但分會會長和其他成員一樣,其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可能會受到限制或取消。

32.6.1.5

其他某些行為

重罪被定罪。一個人若被判犯了重罪,則大多數情況下都必須召開教籍議會。

32.6.2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32.6.2.1

暴力行為和虐待

主命令:「不可殺人,也不可做任何類似的事」(教義和聖約59:6)。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暴力行為和虐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這些行為。

殺人未遂。蓄意企圖殺人。

性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性虐待涵蓋的行為很廣泛(見38.6.18)。對於一個已犯了性侵或性虐待的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18.3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虐待行為的嚴重程度不一(見38.6.2.4)。對於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的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2.4

32.6.2.2

性方面的不道德

主的貞潔律法,是禁絕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性關係(見出埃及記20:14教義和聖約63:16)。38.6.5所述的性方面的不道德行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2.6.1.2

32.6.2.3

詐欺行為

十誡教導「不可偷盜」或「不可作假見證」(出埃及記20:15-16)。搶劫、竊盜、偷竊、盜用公款、作偽證、詐欺等行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

有關必須召開議會以審理詐欺行為的情形,見32.6.1.3。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關於熟人詐騙,見38.8.2

32.6.2.4

背信

成員若有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在教會或社區中擔任持有權柄或受信任的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

  • 犯下眾所周知的嚴重罪行。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

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2.6.1.4。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32.6.2.5

其他某些行為

便雅憫王教導:「我無法把每件引你們犯罪的事都告訴你們,因為各式各樣的方法和手段多得不勝枚舉」(摩賽亞書4:29)。一個人若有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開議會:

  • 顯示出犯下嚴重罪行的模式(見教義和聖約82:7)。

  • 蓄意拋棄家庭責任,包括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和贍養費。

  • 恐嚇將使用暴力,無論是親口或在網路上威脅(見32.2.1)。

  • 販賣非法藥物。

  • 犯下其他嚴重的犯罪行為。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

成員若屈從接受、執行、安排、資助或鼓勵墮胎,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相關的指導方針,見38.6.1

必須召開或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

罪的類型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罪的類型

暴力行為和虐待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 謀殺

  • 強姦

  • 性侵被定罪

  • 虐待兒童或青少年

  • 暴力掠奪行為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 殺人未遂

  • 性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18

  •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有關必須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8.6.2.4

罪的類型

性方面的不道德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 亂倫

  • 兒童色情

  • 多重婚姻

  • 性掠奪行為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 姦淫、通姦、同性關係,以及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所有性關係,包括在線上或電話上的性邂逅

  • 同居、民事結合和民事伴侶關係,以及同性婚姻

  • 密集或無法自拔地使用色情產物,導致對成員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傷害

罪的類型

詐欺行為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 財務掠奪行為,如詐欺和類似活動(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 搶劫、竊盜、偷竊或盜用公款(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 作偽證

罪的類型

背信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 在擔任教會重要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 在教會或社區中擔任持有權柄或受人信任的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如果成員涉及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見32.6.3.3

  • 眾所周知的嚴重罪行

罪的類型

其他某些行為

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

  • 大多數被定罪的重罪

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

  • 墮胎(除非適用38.6.1的例外情況)

  • 嚴重罪行的模式

  • 蓄意拋棄家庭責任,包括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和贍養費

  • 販賣非法藥物

  • 其他嚴重的犯罪行為

32.6.3

支聯會會長何時要與區域會長團商議,以決定是否需召開教籍議會或採取其他行動

有些事情需要更小心和更多的指引。為了知道如何提供最好的協助,支聯會會長必須與區域會長團商議本節中的各種情況。然而,是否應召開議會來處理該行為,僅由支聯會會長決定。如果召開議會,支聯會會長或主教要作出決議。

如為審理本節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而召開教籍議會,則該議會的決議必須是「維持良好地位」、「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要移除正式的限制或讓當事人重新加入教會,必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見32.16.1,第9點)。

32.6.3.1

其他行動

如果不召開教籍議會,可採取的其他行動包括:

  • 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見32.8.3)。

  • 在教籍紀錄加上附註(見32.14.5)。

  • 教儀限制,亦即限制接受或行使聖職,或是限制取得或使用聖殿推薦書。

支聯會會長在採取這些任何一項行動之前,要先與區域會長團商議。

32.6.3.2

叛教

叛教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往往超出支會或支聯會的疆界,需要立即處理,以保護其他人。

主教若感覺某位成員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叛教,就要與支聯會會長商議。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對該成員施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見32.8.3)。支聯會會長要立即與區域會長團商議。然而,是否應召開議會或採取其他行動,僅由支聯會會長決定。

此處之叛教,是指成員涉及下列任何一項行為:

  • 一再明顯且蓄意地公然反對本教會、教會的教義、政策或領袖。

  • 經過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的糾正後,仍然堅持將非本教會的教義,當作本教會的教義來教導。

  • 表現出蓄意力圖削弱教會成員的信心和積極程度的模式。

  • 經過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的糾正後,仍然繼續遵從叛教教派的教導。

  • 正式加入其他教會,並提倡其教導(在本教會完全不活躍或去別的教會聚會,這種情形本身並不構成叛教。但是,成員若正式加入別的教會並擁護其教導,就可能需要取消該成員的成員身分。)

救主教導尼腓人應當繼續施助犯了罪的人,「但他若不悔改,便不能算在我的人民中,免得他毀了我的人民」(尼腓三書18:31)。

32.6.3.3

盜用教會款項

一位成員若盜用教會款項或竊取教會貴重財產,支聯會會長要與區域會長團商議,決定是否需要召開教籍議會或採取其他行動。領袖要考量:

  • 盜用或竊取的金額。

  • 盜用公款的情況是單一事件或一再發生。

  • 是否已經還款。

  • 當事人懊悔的程度。

  • 該成員所擔任的職位(關於擔任教會重要職位的成員,見32.6.1.4)。

支聯會會長要在領袖及文書資源中,回報下列其中一項結果:

  • 教籍議會的結果

  • 他和區域會長團商議後,認定沒有召開教籍議會的必要

如果教會稽核部門判定某位領袖或教會員工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總會會長團通常會指示在其教籍紀錄加上附註。「領袖」的定義是擔任教會重要職位的人,以及諮理、文書和分會會長團。若已完成悔改,支聯會會長可申請移除該附註(見32.14.534.7.5)。附註並不代表已召開教籍議會或已採取其他行動。

32.6.3.4

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幫助那些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時,應按照38.6.23所列的指導方針去做。

32.6.4

通常不需召開教籍議會的情形

下列情形通常不需召開教籍議會。

32.6.4.1

未遵守教會的某些標準

下列行為不需召開教籍議會。但是,請注意最後一項中的例外情形。

  • 在教會不活躍

  • 未履行教會職責

  • 未繳付什一奉獻

  • 疏忽的罪

  • 自慰

  • 未遵守智慧語

  • 使用色情產物,但涉及兒童色情(如38.6.6所述)或是密集或無法自拔地使用色情產物,導致對成員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傷害(如38.6.13所述)除外。

32.6.4.2

事業失敗或未償付債務

領袖不應利用教籍議會來解決商業糾紛。事業失敗和未償付債務並不構成召開教籍議會的理由。不過,對於嚴重的詐欺活動或其他嚴重的欺騙財務作法,則必須召開議會(見32.6.1.3)。

32.6.4.3

民事糾紛

不可召開教籍議會來解決民事糾紛(見教義和聖約134:11)。」

32.7

當事人的情況

主說:「我慈悲的臂膀已伸向你們,凡願意來的,我必接納他;那些歸向我的人有福了」(尼腓三書9:14)。個人的情況是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以決定:

  • 何種處理方式適合用來幫助當事人悔改嚴重的罪(見32.532.6)。

  • 給予個人忠告或召開教籍議會時所作的決議(見32.832.11)。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針對每種情況,尋求主的心意和旨意。他們在決定要採用何種處理方式及作何決議時,要考量下列因素。這些因素並未限定要作某項特定的決議,但它們卻能幫助領袖必須藉著祈禱和聖靈的指引來作出決議。

32.7.1

罪的大小

罪的嚴重性以其重大程度來衡量;這可能包括犯罪的次數和頻率、所造成的傷害之嚴重性,以及受害的人數。

32.7.2

受害者的權益

領袖要考量受害者和其他人的權益;這可能包括一個人的配偶和其他家人。領袖也要考量傷害的嚴重程度。

32.7.3

悔改的證據

要辨別一個人是否已真誠悔改,需要靠聖靈的指引。從持續一段時間的正義行為來認定是否真誠悔改,會比從一次的面談中所表現的極度憂傷來認定,更為可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

  • 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的堅強程度。

  • 認罪的性質。

  • 為罪憂傷的深刻程度。

  • 對受害者的補償。

  • 遵守法律規定的情形。

  • 成功地棄絕罪。

  • 自從犯罪後,遵守誡命的忠信程度。

  • 對教會領袖和其他人誠實。

  • 樂意聽從教會領袖的忠告。

祈禱的婦人

32.7.4

違反聖殿聖約

主曾宣告:「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要」(教義和聖約82:3)。接受過聖殿恩道門的人,已立下聖約要遵行更高的標準;違反這些聖約會加重罪的嚴重性,也會增加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可能性。

32.7.5

受信任或持有權柄的職位

一個人若處於受信任或持有權柄的職位,例如父母、領袖或教師,卻犯了罪,則會加重該罪的嚴重性。

32.7.6

累犯

一再犯下同樣嚴重的罪,這種模式可能表示,根深蒂固的行為或習癮,阻礙了朝真正的悔改邁進。除了可能需要限制其成員身分外,戒癮計畫和專業諮詢也會有幫助(見32.8.2)。

32.7.7

年齡、成熟度和經驗

領袖在給予忠告或決定教籍議會的結果時,要考量成員的年齡、成熟度和經驗。對於在福音上尚未成熟的人,通常適合從寬處理。例如,年輕成員在涉及不道德行為之後棄絕罪,且表現出真誠的悔改,可能就適合從寬處理。但是,他們若持續該行為,則可能需要採取更嚴厲的行動。

32.7.8

心智能力

罹患精神疾病、成癮或心智能力有限,都不能作為犯下嚴重罪行者的正當理由。然而,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在幫助一個人悔改的過程中,領袖要尋求主的指引,以了解當事人對於福音原則的了解程度和可以負起責任的程度。

32.7.9

主動認罪

為自己的行為主動認罪並依著神的意思憂愁,顯示出悔改的渴望。

32.7.10

從犯罪到認罪的時間

認罪是悔改的一部分,不應拖延。有時犯罪後,接著有一段很長時間的補償及忠信的生活。成員若認罪並且未再犯,就表示他(她)已棄絕那罪。在那種情況下,認罪即可視為悔改過程的結束,而非開始。

32.7.11

犯罪的成員住在不同的支會或支聯會

有時候,一起犯下嚴重罪行的成員,住在不同的支會或支聯會。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支聯會會長們要一起商議,討論限制成員身分或舉行教籍議會的必要性。他們也要討論,若施予這些成員相同的限制或議會決定,是否有其優點,或者是否有其他事項指出,需要作不同的處置。


給予個人忠告


32.8

個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給予個人忠告通常就足以幫助保護他人,以及幫助個人經由悔改來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力量。這樣的給予忠告也能幫助成員防止犯下更嚴重的罪。在給予個人忠告時,領袖也可給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以幫助成員悔改某些嚴重的罪(見32.8.3)。

嚴重的罪不應被輕忽看待(見教義和聖約1:31)。違反聖殿聖約,會增加需要召開教籍議會的可能性(見32.7.4)。

以下所列的指導方針能幫助領袖知道,在哪些情況下給予忠告和非正式的限制可能就已足夠(亦見32.7):

  • 當事人並未犯下必須召開教籍議會的罪行(見32.6.1)。

  • 當事人已主動認罪並真誠悔改。

  • 當事人是在為一項自己以前從未犯過的嚴重罪行作悔改。

  • 當事人的罪行並未違反聖殿聖約。

  • 當事人有重大可從輕處置的情節。

32.8.1

個人忠告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給予成員忠告以幫助他們悔改時,要遵循下列的指導方針。

  • 只要求提供足夠的資料,以確定(1)該成員對其罪行的態度,以及(2)該行為的性質、頻率和持續時間。除了了解情況所需的細節外,勿再詢問其他細節。切勿出於個人好奇而提問。

  • 詢問該行為對其他人所造成的影響。

  • 專注於能幫助該成員加深對主的歸信和承諾的正面情況。鼓勵該成員採取具體明確的行動,以促成行為的改變和內心的改變來悔改。邀請該成員接近救主、尋求祂的力量,並感受祂的救贖之愛。

  • 鼓勵進行能提升人心的活動,例如祈禱、研讀經文和參加教會聚會。教導該成員明白,從事家譜和聖殿事工能削弱敵對者的影響力。鼓勵為人服務並分享福音。

  • 鼓勵向受到罪行傷害的人作補償,並請求寬恕。

  • 鼓勵遠離各種不良的影響;幫助成員採取預防措施,來抗拒特定的誘惑。

  • 明白你是教會的聖職領袖,而不是專業的諮商師。除了你所提供的忠告外,有些成員也可從行為諮商中獲益。有些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必要時,要勸告成員去尋求合格的醫療和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幫助(見31.3.6)。

  • 在給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之前,要祈禱並尋求聖靈的指引。有些成員可能會因更積極地行使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而獲益,而不是從成員身分受到限制的情況中獲益。

  • 要追蹤以給予鼓勵、強化靈性力量,並監督進步情形。

成員向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認罪後,後續的忠告可透過幾種方式給予。領袖可自行提供忠告;或者,經該成員的許可,他可以指派一位諮理提供忠告。

經該成員的同意,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以指派長老定額組或慈助會的成員,以特定的方式協助。針對青少年,他可以指派女青年會長團或亞倫聖職定額組的顧問來協助。受指派去協助的人都有資格獲得靈感,來完成該項指派工作(見4.2.6)。

在指派某人協助後續的忠告時,領袖應僅提供能幫助該成員所需的足夠資料。受指派的人必須保密,也要告知主教該成員的進步情形和需求。

祈禱的婦人

32.8.2

幫助人們處理習癮和沾染色情的問題

個人忠告有時會涉及幫助成員悔改與習癮有關,或因習癮而造成的罪行。這些習癮可能包括藥物或各式各樣的行為;習癮會傷害個人、婚姻和家庭。

主教可以勸告成員去尋求教會的透過救主得到醫治:戒癮計畫,以及合格的醫療和心理健康專業人士的幫助。只有教會的正式計畫才能得到支持或在教會建築物內舉辦。

使用色情產物的情況日益普遍。不論是密集或偶爾使用色情產物,都是有害的。那會驅走聖靈。它會削弱因遵守聖約而汲取力量的能力,也會傷害珍貴的人際關係。

給予個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通常就足以幫助一個人針對使用色情產物的行為作悔改。一般不會召開教籍議會。有關例外情況,見38.6.638.6.13。專業諮商可能會有幫助。

支聯會會長和主教在必要時要支持家庭成員。在給予青少年有關使用色情的忠告時,父母也可以參與。在給予已婚者忠告時,配偶可以參與。

有關給予沉溺於色情的成員忠告的更多資料,見38.6.13

32.8.3

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除了在給予忠告時鼓勵採取積極的行為外,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也可以非正式地限制教會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一段時間。這些限制若施行得宜,就能幫助悔改和靈性進步。它們之所以被視為非正式,是因為它們不會註記在教籍紀錄上。

如有必要,非正式的限制可持續幾個星期、幾個月或更長的時間,好讓當事人能徹底悔改。在特殊情況下,其時間可能會超過一年。

領袖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決定哪些限制最能幫助一個人悔改。這些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暫時停止擔任教會召喚、行使聖職或進入聖殿等特權。領袖也可限制當事人在教會場合中演講、教課或祈禱。領袖若暫時停止當事人進入聖殿的權利,要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中取消其聖殿推薦書。

領受聖餐是悔改重要的一環,如果悔改者懷著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則不應將暫停領受聖餐,作為第一項限制。然而,一個人若犯了嚴重的罪,領袖可暫時停止此項特權一段時間。

領袖通常不會將非正式的限制告訴其他任何人,除非那些人有需要知道(見32.12.2)。

當事人若在真誠悔改方面有具體明確的進步,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在聖靈的指引下,移除非正式的限制。成員若繼續停留在犯罪的模式中,則召開教籍議會可能會有幫助或是必要的。


召開教籍議會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判定教籍議會會有幫助,或教會政策要求必須召開,就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這些議會在支會、支聯會、分會、區會或傳道部的層級都能召開。本節提供資料,說明如何召開這些議會。

32.9

參與和責任

以下表格顯示出,通常參與教籍議會的是哪些人。

教籍議會的與會者

支會教籍議會

教籍議會的與會者

  • 召開議會的原因之當事人

  • 主教和其諮理

  • 支會文書

  • 長老定額組或慈助會會長(可自行決定;見32.10.1

支聯會教籍議會

教籍議會的與會者

  • 召開議會的原因之當事人

  • 支聯會會長和其諮理

  • 支聯會文書

  • 高級諮議(在32.9.2所說明的少數情況下)

  • 召開議會的原因之當事人的主教(可自行決定;見32.9.3

  • 長老定額組或慈助會會長(可自行決定;見32.10.1

32.9.1

支聯會會長

支聯會會長:

  • 持有管轄支聯會內所有教籍議會的權柄;但這些議會大多數是由主教召開。

  • 在主教可召開教籍議會之前,必須先予以核准。

  • 接受過聖殿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會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就要召開支聯會教籍議會。

  • 成員若對支會教籍議會的決議提出上訴,可以召開議會。

  • 在支會教籍議會建議取消某個未接受過恩道門者的成員身分定案之前,必須先予以核准。

32.9.2

高級諮議會

高級諮議會的成員通常不參與支聯會教籍議會。但高級諮議會可以參與困難的情況(見教義和聖約102:2)。例如,有以下情形時,支聯會會長團可以邀請高級諮議會參與:

  • 對事實有所爭議。

  • 他們的參與能增添價值,帶來平衡。

  • 該成員要求他們參與。

  • 涉及支聯會會長團的成員或其家人(見32.9.7)。

32.9.3

主教(或支聯會內的分會會長)

主教:

  • 持有管轄支會教籍議會的權柄。

  • 在召開議會之前,要先與支聯會會長商議並得到其核准。

  • 接受過聖殿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會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就不可召開議會;在那些情況下,必須召開支聯會教籍議會。

  • 可為了成員身分正在被審查的支會成員,受邀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其出席必須經支聯會會長和當事人的同意。

如果當事人未接受過恩道門,支會或分會教籍議會可以建議取消當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但在作最終決議之前,必須先得到支聯會會長的核准。

有時支會教籍議會會為接受過恩道門的成員召開,而議會的過程顯示出該成員可能會被取消成員身分。在這些情況下,主教要將此事移給支聯會會長處理。

32.9.4

傳道部會長

傳道部會長:

  • 持有管轄傳道部的分會和區會內所有教籍議會的權柄。

  • 在區會或分會會長可召開教籍議會之前,必須先予以核准。

  • 接受聖殿恩道門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會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則要召開教籍議會。如果時間或距離不允許這麼做,他可指派他的一位諮理主領該議會。他要指定其他兩位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參與該議會。

  • 可能的話,要為那些未接受過恩道門的人召開教籍議會。如果時間或距離不允許這麼做,他可授權三位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召開該議會。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由該成員的區會會長或分會會長主持該議會。

  • 如果成員對區會或分會教籍議會的決議提出上訴,可召開議會。

  • 如果傳教士在傳道地區犯下嚴重的罪,則要在經過傳道部門的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的核准之後,召開教籍議會(見32.9.8)。他也要與區域會長團的一位成員一起審查此事,並與該傳教士原屬支聯會的支聯會會長商議。

  • 在分會或區會教籍議會建議取消某個未接受過恩道門之人的成員身分定案之前,必須先予以核准。

如果傳教士為其傳教前所犯之嚴重罪行認罪,傳道部會長要聯繫傳道部門在當地的代表,尋求指示。

傳道部會長在召開教籍議會時,要指定兩位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協助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他才可以指定年輕傳教士來協助。他要遵循與支聯會教籍議會相同的程序進行(見32.10);但高級諮議會或區會諮議會不參與該議會。

32.9.5

傳道部內的區會或分會會長

傳道部內的區會或分會會長若經傳道部會長授權,可召開教籍議會。區會諮議會不參與該議會。

如果當事人未接受過聖殿恩道門,區會或分會教籍議會可以建議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須先得到傳道部會長的核准。

32.9.6

支聯會或支會文書

支聯會或支會文書:

  • 保存議會的書面紀錄;但僅保存至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所需的時間。

  • 應主持該議會的領袖之要求,準備此報告表。

  • 不參與議會的討論或決議。

32.9.7

特殊情況下的參與

如果支聯會會長團的一位諮理無法出席教籍議會,則支聯會會長要請一位高級諮議或另一位大祭司代理該諮理的位置。如果支聯會會長無法出席,總會會長團得授權其一位諮理代他主領。

如果主教團的一位諮理無法出席教籍議會,則主教可請支會內的一位大祭司代理該諮理的位置。如果主教無法出席,應將該案交給支聯會會長,由支聯會會長召開支聯會教籍議會。主教不得指派諮理來召開教籍議會。

如果教籍議會是為了主教或其諮理的家人而召開,就要在支聯會的層級召開;如果是為了支聯會會長的一位諮理的家人而召開,支聯會會長要指派另一位大祭司來代理該諮理的位置。如果是為了支聯會會長的家人而召開議會,支聯會會長要請示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如果成員反對主教或其諮理與會,就要在支聯會的層級召開該教籍議會。如果成員反對支聯會會長的其中一位諮理與會,支聯會會長要指派另一位大祭司來代理該諮理的位置。如果成員反對支聯會會長與會,或支聯會會長覺得自己無法保持公正,他就要請示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32.9.8

判定在特殊情況下由哪位領袖來召開議會

教籍議會召開的地點,通常都是在擁有當事人教籍紀錄的以地理位置劃分的教會單位內。

有時候,需要為遷出的人召開教籍議會。如果是遷至同一支聯會的疆界內,支聯會會長要與兩個支會的主教協商,決定要在哪裡召開。

如果是遷出支聯會的疆界外,兩個支聯會的支聯會會長要協商,決定應在哪裡召開。如果他們決定應在原先的支會或支聯會召開,就要將教籍紀錄保留在原先的支會,直到議會結束;否則,要將紀錄轉到新的支會。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該成員的現任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為何需要召開議會。

有時候,需要為暫時離家在外居住的成員召開教籍議會。例如,可能需要為就學或在軍中服役的成員召開議會。該成員暫居地的主教可以提供忠告和支援;但是,他不應召開教籍議會,除非教籍紀錄在其單位內,並且他已與原屬支會的主教商議過。

有時候,傳教士在傳道地區犯了嚴重的罪,卻在卸任後才被揭露。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協商,他們兩位之間應由誰來召開教籍議會。他們其中一位在召開議會之前,要與先前的傳道部會長協商。

32.10

教籍議會的程序

32.10.1

發送通知並為議會作準備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要發送書面通知給當事人,說明將為了當事人召開教籍議會。他要在信函簽名。信函中要包含下列資料:

「〔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將為臺端召開教籍議會。此議會將於〔日期和時間〕在〔地點〕召開。

「此議會將考慮〔以一般措詞來概述其不當行為,但不提供細節或證據〕。

「我們邀請臺端出席此議會以作出回應。臺端可提供由能提出相關資料的人所作的書面陳述;若事先得到支聯會會長或主教的核准,臺端可邀請這些人來為你向議會發言。臺端亦可邀請〔支會慈助會會長或長老定額組會長〕出席並提供支援。

「任何出席者都必須願意對議會受人敬重的本質加以尊重,包括尊重議會的程序和保密性。法律顧問和上述人員以外的支持者皆不得在場。」

最後一段可以加入表達愛、希望和關心的詞句。

有關當事人可邀請誰來向議會發言的指導方針,見32.10.3,第4點

如果無法親自送交信函,可用附有回執單的掛號信函或有收件證明的信函寄發。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安排在當事人方便的時間召開教籍議會。如果該不當行為的受害者想要提供陳述,他也要確保有充分的時間取得這些陳述(見32.10.2)。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向該成員說明議會的目的和程序,幫助該成員為此議會作準備。他也要說明該議會可能達成的決議及其結果。成員若已認罪,領袖要說明其認罪內容需要在教籍議會中用到。

32.10.2

取得受害者的陳述

如果某位教會成員是受害者(如亂倫、虐待兒童、虐待配偶或詐欺等事件),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聯絡該成員的現任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這些領袖要判定,若讓該受害者有機會對該不當行為和其影響提供書面陳述,是否會有幫助。這些陳述可以在教籍議會中讀出來(見32.10.3,第3點)。若受害者不是教會成員,則教會領袖沒有權柄去主動聯繫他們。

為此目的而與受害者所進行的任何通訊,都要由該受害者的現任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來執行。受害者若提供陳述,這位領袖要將它交給召開教籍議會的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領袖必須格外小心,避免造成進一步的創傷。其他注意事項,見32.4.3

詢問未滿18歲的受害者,皆要透過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進行,除非這麼做可能會使受害者處於危險中。

有關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虐待案件中獲得指引的資料,見32.4.538.6.2.1

32.10.3

主持議會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在議會即將開始前,告訴與會者該議會是為誰召開,以及被舉發的不當行為是什麼。如有必要,他要說明該議會的程序。

然後,當事人若在場,就邀請當事人進入會議室。主教若已受邀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此時也要被邀請進入會議室。當事人若邀請了支會慈助會會長或長老定額組會長出席以提供支援,他們也要被邀請進入會議室。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秉持愛的精神主持該議會,如以下所述。

  1. 他要請一個人作開會祈禱。

  2. 他要陳述被舉發的不當行為。他要讓當事人(若在場的話)有機會去證實、否認或澄清這項陳述。

  3. 該成員若證實有此不當行為,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就進行以下第5項的程序;該成員若否認,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則要提出相關資料。這可能包括提出可靠的文件,以及讀出受害者所提供的任何書面陳述(見32.10.2)。他若讀出這樣的陳述,要保護受害者的身分。

  4. 該成員若否認此不當行為,可向議會提出資料;這可用書面的方式提出。該成員也可以請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人在議會發言,一次一人。這些人應當是教會成員,除非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已事先決定非成員可以出席。他們要在另一個房間等候,直到被要求發言。每個人在發言完畢後,都要離開議會會議室。他們都必須願意對議會受人敬重的本質加以尊重,包括尊重議會的程序和保密性。成員不得有法律顧問在場,除了本節第二段所述人員以外,也不得有支持者在場。

  5.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以用有禮貌和尊重的態度,向該成員提出問題;他也可以向該成員所邀請來提供資料的其他人提出問題。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的諮理也可提出問題。任何問題都應簡短,並且僅限於了解重要的事證。

  6. 在所有相關的資料都提出之後,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請該成員離開會議室。除非高級諮議會有參與支聯會教籍議會,否則也要請文書離席。如果該成員的主教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則要請他離席。如果慈助會會長或長老定額組會長出席來提供支援,也要請他們離席。

  7.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詢問其諮理的意見或見解。如果高級諮議會有參與支聯會教籍議會,他要詢問他們的意見和見解。

  8.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和他的諮理一起透過祈禱,尋求主對於此事的旨意。這段時間應當只有支聯會會長和其諮理,或是主教和其諮理,在會議室裡。如果高級諮議會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支聯會會長團通常會去支聯會會長的辦公室。

  9.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將自己的決議告訴其諮理,並請他們予以支持。如果高級諮議會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支聯會會長團要回到會議室,請高級諮議會予以支持。如果諮理或高級諮議有不同意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聆聽並設法解決差異。作出決議的責任落在主領職員身上。

  10. 他要邀請當事人回到會議室。文書若已離席,也要被邀請進入會議室。該成員的主教若出席支聯會教籍議會,也要被邀請進入會議室。慈助會會長或長老定額組會長若出席來提供支援,他們也要被邀請回來。

  11.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秉持愛的精神宣布該議會的決議。如果決議是要正式地限制當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特權或取消成員身分,他要說明這些情況(見32.11.332.11.4)。他也要說明如何克服那些限制,並給予其他指示和忠告。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在作出決議之前,可延展一段時間來尋求更多的指引或資料;若有那種情況,他要加以說明。

  12. 他要說明當事人有權上訴(見32.13)。

  13. 他要請一個人作閉會祈禱。

不論當事人是否在場,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都要將決議通知當事人,見32.12.1的說明。

教籍議會的任何與會者都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作任何書面記錄。文書可為了準備教籍議會報告的目的而作筆記;但此類筆記不應是逐字紀錄或談話抄本。他要在準備好報告之後,立即銷毀所有筆記。

32.11

教籍議會的決議

教籍議會的決議應當在聖靈的帶領下達成,這些決議應反映出救主給予悔改者的愛和希望。以下說明各種可能的決議。領袖在作這些決議時,要考量32.7所述的各種情況。

任何教籍議會結束之後,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立即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見32.14.1)。

下列幾節概述教籍議會可能作出的決議。

32.11.1

維持良好地位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是無辜的,而維持良好地位。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犯了罪、真誠地悔改了,因而維持良好地位。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就日後的行為舉止,給予忠告和訓誡。議會結束之後,他要繼續視需要提供支援。

夫妻坐在一起

32.11.2

由主教或支聯會會長給予個人忠告

在某些教籍議會中,領袖可能判定該成員未維持良好地位——但又未到應當施予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的程度。在這些情況下,議會可能會決議,當事人應接受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所給予的個人忠告和糾正;此項忠告可能包括32.8.3所述的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議會若是為32.6.1所列的罪行而召開時,則不得選擇給予個人忠告和施予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32.11.3

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在某些教籍議會中,領袖可能判定最好的作法,是正式地限制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特權一段時間。除了會被取消成員身分的極嚴重罪行和情況外,施予正式限制對於其他所有罪行可能就足以適用(見32.11.4)。

被施予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的人,仍然是教會的成員。然而,其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會受到如下的限制:

  • 他們不得進入聖殿;但他們若接受過恩道門,可繼續穿著聖殿加門。該成員若持有聖殿推薦書,領袖要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中取消其推薦書。

  • 他們不得運用聖職。

  • 他們不得領受聖餐或參與支持教會職員。

  • 他們不得在教會場合中演講、教課或祈禱。他們也不得擔任教會的召喚。

如果他們的行為舉止良好,要鼓勵他們參加教會的聚會和活動,也要鼓勵他們繳付什一奉獻和其他捐獻。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再加上其他條件,例如遠離色情資料和其他邪惡的影響力。他通常是加上一些積極的條件,這可能包括定期出席教會聚會、經常祈禱,以及研讀經文和教會其他教材。

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特權若受到正式限制,就會被註記在教籍紀錄上。

正式限制的時間通常至少一年,也可能會更久。該成員若在真誠悔改方面有具體明確的進步,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再召開議會,考慮移除該限制(見32.16.1)該成員若繼續處在犯罪模式中,領袖可再召開議會,以考慮採取其他措施。

32.11.4

取消成員身分

在某些教籍議會中,領袖可能判定最好的作法,是取消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一段時間(見摩賽亞書26:36阿爾瑪書6:3摩羅乃書6:7教義和聖約20:83)。

涉及謀殺(如32.6.1.1所定義)和多重婚姻(如32.6.1.2所說明)者,必須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涉及32.6.1.238.6.10所說明的亂倫者,幾乎都必須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

受到聖靈指示時,下列情況也可能需要取消其成員身分:

  • 行為對他人構成嚴重威脅的人。

  • 犯了特別嚴重的罪的人。

  • 未對嚴重的罪行展現悔改的人(見32.7的考量事項)。

  • 犯下會傷害教會的嚴重罪行的人。

支會、分會或區會教籍議會可以建議,取消未接受過聖殿恩道門者的教會成員身分;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須先得到支聯會會長或傳道部會長的核准。

已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人,不得享有成員身分的任何特權。

  • 他們不得進入聖殿或穿著聖殿加門。當事人若持有聖殿推薦書,領袖要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中取消其推薦書。

  • 他們不得運用聖職。

  • 他們不得領受聖餐或參與支持教會職員。

  • 他們不得在教會場合中演講、教課或祈禱,或在教會中帶領活動。他們也不得擔任教會的召喚。

  • 他們不得繳付什一奉獻和其他捐獻。

如果他們的行為舉止良好,要鼓勵他們參加教會的聚會和活動,

已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人,可獲考慮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通常,他們需要先表現真誠的悔改至少一年。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再召開教籍議會,來考慮其重新加入教會的事(見32.16.1)。

教籍議會的決議和結果

決議

結果

決議

維持良好地位(見32.11.1

結果

決議

由主教或支聯會長給予個人忠告(見32.11.2)。

結果

  • 成員身分的某些特權可能會受到非正式地限制。

  • 該限制的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年;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更長。

  • 非正式的限制在真誠悔改後就會被移除。

  • 該行動不會記錄在教籍紀錄上。

決議

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見32.11.3)。

結果

  • 成員身分的特權受到正式地限制。

  • 該限制的時間通常至少一年,也可能會更長。

  • 該行動會記錄在教籍紀錄上。

  • 正式的限制在真誠悔改、召開教籍議會以及必要時經總會會長團核准後,才會被移除。

  • 該限制若在教籍議會後被移除,則教籍紀錄上的標記也會被移除(必須的附註除外;見32.14.5)。

決議

取消成員身分(見32.11.4

結果

  • 所有的教儀都會被撤銷。

  • 成員身分的所有特權都會被取消,通常至少一年。

  • 一個人只有在真誠悔改、召開教籍議會以及必要時經總會會長團核准後,才有資格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見32.16)。

  • 先前接受過恩道門的人只有經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且重新加入教會至少滿一年後,才有資格接受恢復祝福(見32.17.2)。

  • 對於先前接受過恩道門的人,只有執行完恢復祝福的教儀後,才能將「需要恢復祝福」標記從其教籍紀錄上移除(仍保留必須的附註;見32.14.5)。

32.11.5

有關裁決困難事務的問題

主教若對指導手冊中關於教籍議會的指導方針有所疑問,則要向支聯會會長提出問題。

支聯會會長可以針對困難事務,向受指派的區域七十員尋求忠告。支聯會會長必須與區域會長團商議32.6.3所列的事務;但支聯會會長不應詢問區域七十員或總會持有權柄人員,該如何裁決困難事務。支聯會會長要決定是否應召開議會來處理該行為;如果召開議會,支聯會會長或主教要作出決議。

32.11.6

總會會長團的權柄

總會會長團持有限制和取消一切教會成員身分的最終權柄。

32.12

通知和宣布

教籍議會的決議要按照以下說明,傳達給當事人,並在必要時也傳達給其他人。

32.12.1

將決議通知當事人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通常在議會結束時,就將結果告訴當事人。然而,他在作出決議前,可展延一段時間來尋求更多的指引或資料。

支會、分會或區會教籍議會可以建議,取消未接受過聖殿恩道門者的教會成員身分;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須先得到支聯會會長或傳道部會長的核准。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2.11所述,說明該決議的影響。通常,他也要說明悔改要符合哪些條件,這些限制才能被移除,或當事人才能再重新加入教會。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迅速給予當事人書面通知,載明該決議和其影響。此通知的內容包括一項概要敘述,說明該行動是針對違反教會律法和體制的行為而採取的。此通知的內容亦可包含,關於得以移除成員身分限制或重新加入教會的忠告。此通知應告知當事人,他(她)可以對該決議提出上訴(見32.13)。

如果當事人未出席該議會,書面通知可能就足以將決議告知當事人。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也可與當事人會面。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不需給當事人一份教籍議會報告表。

32.12.2

將決議通知其他人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在給予個人忠告時,非正式地限制一個人的成員身分特權,通常不需通知其他任何人(見32.8.3)。但是,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幫助成員時,要彼此互相傳達關於所施予的非正式限制。

如果一個人的成員身分特權在教籍議會中被正式地限制或取消,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只將該決議傳達給需要知道的人。下列指導方針可以適用。

  • 他要考慮到受害者和可能受害者的需求,以及當事人家人的感受。

  • 如果當事人正在提出上訴,他就不傳達該決議。然而,他若覺得有必要保護可能的受害者,則可以傳達該決議正在上訴。他也可以為協助受害者康復(雖然他不提供受害者的名字)或為維護教會的廉正,而傳達該決議。

  • 必要時,主教要私下向支會議會的成員傳達該決議。這是要告知那些領袖,以免他們可能認為當事人可擔任召喚、教導課程,或是作祈禱或演講;也是要鼓勵這些領袖向該成員和其家人提供關懷和支援。

  • 若涉及下列情形,則經支聯會會長核准後,主教可在其支會的長老定額組和慈助會聚會中傳達該決議:

    • 可能威脅其他人的掠奪行為。

    • 教導假教義或其他形式的叛教。

    • 公然的罪,例如實行多重婚姻,或利用異端邪說吸引群眾跟隨。

    • 公然駁斥教會總會領袖或當地領袖的行動或教導。

  • 遇到這類情況,支聯會會長可能還需要授權,將該決議傳達給支聯會其他支會的成員。

  • 在某些情況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能覺得把已經為當事人召開教籍議會一事,通知某些或全部的受害者及其家人,會有所幫助。他要透過受害者的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來做這件事。

  • 如果一個人的攻擊傾向會使他人處於危險中,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以提出警告,以幫助保護其他人。他不透露機密資料,也不作揣測。

  • 在所有其他的情況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傳達的信息,都僅限於作概括陳述。他只說明當事人已因行為違反教會的律法和體制,而使其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受到限制或取消。他要請在場的人不要討論此事。他不會問他們是否支持或反對這項行動。

  • 如果成員在召開教籍議會後維持良好地位(見32.11.1),則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傳達該決議,以消除謠言。

32.12.3

傳達放棄成員身分

在某些情況下,主教可能需要傳達某人已放棄其教會成員身分一事(見32.14.9)。主教不提供任何其他細節。

32.13

對決議的上訴

成員可於30天內就支會教籍議會的決議,向支聯會會長提出上訴。支聯會會長要召開支聯會教籍議會來考量該上訴;他也可以請主教重新召開議會並重新考量某項決議,尤其是有新資料時。

成員可於30天內就支聯會教籍議會的決議,致函總會會長團提出上訴。該成員要將該信函交由支聯會會長提交給總會會長團。

在傳道部中,成員可於30天內就分會或區會教籍議會的決議,向傳道部會長提出上訴。傳道部會長要召開教籍議會來考量該上訴。如果時間或距離不允許他這麼做,他要按照32.9.4中的指示辦理。

如果議會是傳道部會長主持的,該成員可於30天內致函總會會長團,就該決議提出上訴。該成員要將信函交由傳道部會長提交給總會會長團。

對決議提出上訴的人應以書面形式,具體說明該程序或決議有何錯誤或不公平之處。

如果教籍議會是為考量一個上訴案而召開,則可能作成以下兩項決議的其中之一:

  • 維持原決議。

  • 修正原決議。

總會會長團的決議為最終決議,無法再上訴。

32.14

報告和教籍紀錄

32.14.1

教籍議會報告

任何教籍議會結束之後,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都要立即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他可請文書準備該報告。他要確保當地單位未保留該報告表的任何紙本或電子檔副本,他也要確保任何用來準備該報告的筆記皆已立即銷毀。

32.14.2

正式的教會成員身分限制

正式的教會成員身分限制會註記在一個人的教籍紀錄上。教會總部在接獲教籍議會報告後,會加上這項附註。成員已悔改時,領袖必須再召開議會,以考慮移除這些限制(見32.16.1)。

32.14.3

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後的紀錄

如果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被取消,教會總部在接獲教籍議會報告後,會移除其教籍紀錄。如果當事人有渴望,領袖要幫助他們準備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見32.16.1)。

32.14.4

重新加入教會後的紀錄

一個人重新加入教會後,主教要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但不會開立洗禮和證實證書,而是將該洗禮和證實記錄在教籍議會報告表上。

如果該成員未接受過恩道門,教會總部會提供一份教籍紀錄,顯示該成員原先的洗禮和其他教儀的日期。此紀錄不會提及喪失教會成員身分一事。

如果該成員接受過恩道門,教會總部會更新教籍紀錄,以顯示新的洗禮和證實日期。此紀錄亦包含「需要恢復祝福」的信息。該成員的祝福恢復後(見32.17.2),其教籍紀錄會更新,以顯示原先的洗禮和其他教儀的日期。此紀錄不會提及喪失教會成員身分一事。

32.14.5

有附註的教籍紀錄

在總會會長團的授權下,教會總部會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在一個人的教籍紀錄加上附註。

  1.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顯示當事人的成員身分曾因下列行為,受到正式地限制或取消:

    1. 亂倫

    2. 對兒童或青少年的性虐待、對兒童或青少年的性剝削,或對兒童或青少年嚴重的身體或情緒虐待

    3. 涉及38.6.6所述的兒童色情

    4. 多重婚姻

    5. 成人的性掠奪行為

    6. 盜用教會款項或竊取教會財產(見32.6.3.3

    7. 濫用教會福利

    8. 威脅行為(如性、暴力或財務方面的)或傷害教會的舉動

  2.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提交書面通知,指出當事人:

    1. 已承認犯了上述其中一項行為。

    2. 已被宣判犯了上述其中一項行為的罪行。

    3. 在詐欺或其他涉及上述其中一項行為之非法行為的民事訴訟中,被判定為負有責任。

  3. 由於一些聖職教儀是基於性別,因此主教和支聯會會長會提交申請,對刻意轉變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者的紀錄加上附註(見38.6.23)。

主教接到有附註的教籍紀錄時,要按照附註的指示行事。

只有總會會長團可授權移除教籍紀錄上的附註。如果支聯會會長建議移除附註,他要使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見6.2.3)。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會通知他,該項建議是否得到核准。

32.14.6

報告竊用教會款項

如果一個人的成員身分因盜用教會款項而受到限制或取消,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4.7.5所列的指示提出報告。

32.14.7

限制教籍紀錄遷出

有時候,教會成員會在針對成員身分的行動尚未決定,或其他重大顧慮尚待解決的期間搬家。主教有時需要在將教籍紀錄轉到新單位之前,就與新主教分享資料。在這些情況下,主教(或經其授權的文書)可在該教籍紀錄加上遷出限制。該紀錄就會保留在原單位,直到主教(或經其授權的文書)移除該項限制為止。這讓主教有機會去傳達顧慮和資料。

32.14.8

在監服刑者的紀錄

有些成員已被定罪並在監服刑。當事人犯罪時居住地單位的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施予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當事人的成員身分特權若已受到限制,該領袖(或經授權的文書)要將其教籍紀錄轉寄到負責當事人服刑地點的教會單位。如果其成員身分被取消,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聯繫那個單位的領袖。(見32.15)。

32.14.9

要求放棄成員身分

如果成員要求放棄其教會成員身分,主教要主動與之聯繫,看看該成員是否願意討論其疑慮並嘗試解決。主教和該成員也可以與支聯會會長商議。領袖要確保該成員了解放棄教會成員身分後,會有下列結果:

  • 會撤銷所有教儀。

  • 會喪失成員身分的所有特權。

  • 只有經過徹底的面談,以及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後,才能再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見32.16.2)。

  • 先前接受過恩道門的人只有經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且重新加入教會後至少滿一年,才有資格接受恢復聖職和聖殿祝福(見32.17.2)。

該成員若仍想放棄教會成員身分,就要將一份已簽名的書面申請交給主教。主教要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將該申請提交給支聯會會長。然後,支聯會會長要透過此系統審核並提交該申請。領袖應迅速處理該申請。

一個人也可將一份已簽名和經過公證的申請書寄給教會總部,以放棄成員身分。

希望放棄教會成員身分的未成年者,要按照成人的同一程序辦理;唯一例外之處是,該申請應由該未成年者(若年滿8歲以上)和對該未成年者有法定監護權的父母或監護人簽名。

放棄成員身分的成員若威脅對教會或教會領袖採取法律行動,支聯會會長要按照38.8.23中的指示辦理。

聖職領袖即使持有關於嚴重罪行的資料,仍應處理該項放棄成員身分的申請。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交該申請時,任何關於尚未解決的罪行的資料都會被註記。這樣,日後當事人若要申請重新加入教會,聖職領袖便可解決這些事情(見32.16.2)。

聖職領袖不應為了避免召開教籍議會,而建議放棄教會成員身分。

領袖要繼續施助放棄其成員身分的人,除非他們要求不要聯絡。


恢復教會成員身分的特權


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特權若已受到限制或取消,領袖要在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友誼、忠告和支持。本節會說明如何恢復那些特權。

32.15

繼續施助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所擔任的公眾法官角色,並不因成員受到成員身分限制,或被取消其教會成員身分而結束。在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他要繼續施助,好使當事人能再次享有成為教會成員的祝福。主教要定期與當事人會面,並在有幫助及可以適用的情況下,與其配偶會面。救主教導尼腓人:

「你們仍不可將他從你們的……崇拜的地方趕出去,應當繼續施助這樣的人;因為你們不知道,他們還是會回頭悔改,全心全意歸向我,我也會醫治他們;你們要作為那帶給他們救恩的工具」(尼腓三書18:32)。

某個人的成員身分剛受到限制或被取消的那段時間,對其家人而言是段艱難又關鍵的時期。領袖應敏於體察這些需求,並鼓勵和協助其家人。

只要當事人允許,主教要確定已指派有愛心的成員,來施助教會成員身分受到限制和被取消的人。他們也要施助家庭其他成員。教會成員身分受到限制的人,可以藉著參與索引編製而獲益(見25.4.3)。

如果當事人搬離該支會,主教要通知新主教,並說明在能移除教會成員身分的限制之前,還需要做哪些事。如果當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被取消,或放棄了成員身分,但當事人仍若同意接受教會領袖的協助,則主教也要作同樣的聯繫。

32.16

移除正式限制或重新加入教會

32.16.1

為移除正式限制或讓一個人重新加入教會而召開的教籍議會

如果成員身分的特權是在教籍議會中被限制或取消,則必須召開另一個議會來考慮移除該限制,或讓當事人重新加入教會。此議會也應具有與最初的議會相同(或更高)層級的權柄。例如,如果當初是由支聯會或傳道部會長主領議會,就要由支聯會或傳道部會長主領這個議會,來考慮移除該限制或讓當事人重新加入教會。

要由現任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召開議會。他要先確定當事人已悔改,並已準備好和配稱能享有教會成員身分的祝福。

教會成員身分受到正式限制的人,通常需要展現出已真誠悔改至少一年的時間,才會被考慮移除該限制。教會成員身分被取消的人,幾乎都需要先展現出已真誠悔改至少一年的時間,才會被考慮可重新加入教會。對於在犯嚴重罪行時擔任教會重要職位的成員,悔改的時間通常要更久(見32.6.1.4)。

為考慮移除限制或讓一個人重新加入教會而召開的議會,要按照其他教籍議會所依循的相同指導方針進行。主教需要取得支聯會會長的核准,才能召開該議會。傳道部內的分會或區會會長,需要取得傳道部會長的核准。

召開議會以考慮移除教會成員身分的限制或讓一個人重新加入教會時,應遵循下列的指導方針。並非所有這些指導方針都適用於每種情況。

  1. 檢閱當初的教籍議會。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檢閱教籍議會報告表。他要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申請一份報告表。他在檢閱該報告表後,可聯繫最初議會召開地點的主教或支聯會會長,以釐清問題。

  2. 與當事人面談。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與當事人徹底面談,以辨別當事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的堅強程度和悔改的程度。他也要確定當事人是否已達成最初決議行動中所敘述的條件。

  3. 確定刑事或民事法庭訴訟的狀態。有時候,一個人已承認犯罪或已被宣判有罪。有時候,一個人在詐欺或其他非法行為的民事訴訟中,已被判定負法律責任。在這些情況下,領袖通常不會召開議會,直到當事人已滿足司法當局所作的任何判決、命令或裁決的所有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入監服刑、緩刑、假釋、以及罰鍰或賠償。例外的情況必須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才能召開教籍議會。這些例外情況可能包括某人已完成法律的要求並展現出真誠的悔改,但是被處以終身緩刑或巨額罰款。

  4. 與受害者的聖職領袖聯絡。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與任何受害者的現任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聯絡(見32.10.2)。

  5. 發送議會通知。他要將召開議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

  6. 主持議會。他要按照32.10.3中的指導方針主持該議會。他要詢問當事人做了哪些事來悔改,他也要詢問當事人對耶穌基督和本教會的承諾。當所有相關事務都已提出後,他要請該成員離席。他要與其諮理一同祈禱,考慮要採取何種行動。三種可能的決議為:

    1. 繼續限制成員身分或取消成員身分。

    2. 移除限制或授權重新加入教會。

    3. 向總會會長團建議,移除限制或授權重新加入教會(按照以下「申請總會會長團的核准」的說明有此必要時)。

  7. 告知決議。議會作出決議後,主領職員要將決議告知當事人。如果需要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他要說明該決議是向總會會長團提出建議。

  8. 提交報告。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交教籍議會報告表。他可以請文書準備該報告。他要確保當地單位未保留任何紙本或電子檔的副本,他也要確保所有用來準備該報告的筆記皆已立即銷毀。

  9. 申請總會會長團的核准(如必要時)。在下列情況下,需要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才能移除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或讓當事人重新加入教會。即使該行為是發生在教會成員身分受到正式限制或被取消之後,仍必須得到此項核准。

    只有在支聯會會長要推薦核准時,才向總會會長團提交申請書(見6.2.3)。

    1. 謀殺

    2. 亂倫

    3. 對兒童或青少年性虐待、對兒童或青少年性剝削,或是成人或比受害者大幾歲的青少年,對兒童或青少年嚴重的身體或情緒虐待

    4. 涉及兒童色情且在法律上被定罪

    5. 叛教(見32.6.3.2,了解什麼是叛教)

    6. 多重婚姻

    7. 在擔任教會重要職位期間犯下嚴重的罪

    8. 跨性別者——刻意轉變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的行為(見38.6.23

    9. 盜用教會款項或財產

  10. 發送決議的書面通知。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確保當事人迅速收到書面通知,其中載明該決議和其影響。

  11. 洗禮和證實。如果一個人的教會成員身分在最初的議會中被取消,此人就必須再次接受洗禮和證實。如果需要總會會長團的核准,則這些教儀只有在得到此項核准後才可執行;但不會開立洗禮和證實證書(見32.14.4)。

32.16.2

在放棄教會成員身分後重新加入教會

一個人若正式放棄教會成員身分,就必須接受洗禮和證實,才能重新加入教會。對於成人,通常要在放棄成員身分至少一年後,才會被考慮重新加入教會。

當一個人申請重新加入教會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取得一份當初申請放棄時,所附的行政管理行動報告表副本。他可以透過「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取得。

然後,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與當事人徹底面談。他要詢問當初為何提出申請,以及為何渴望重新加入教會。他要秉持愛的精神詢問當事人,關於在放棄成員身分之前或之後可能已犯下的嚴重罪行。除非對當事人已悔改,並已準備好和配稱能享有教會成員身分的祝福這些事情感到滿意,否則該領袖不會繼續進行重新加入教會的任何事宜。

放棄成員身分後再重新加入教會的指導方針如下:

  • 當事人在放棄成員身分時,其成員身分若受到正式限制,就要召開教籍議會。

  • 當事人在放棄成員身分前,若曾犯下包括叛教在內的嚴重罪行,就要召開教籍議會。

在其他情況下,除非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判定需要召開教籍議會,否則就不召開。

需要為曾接受過聖殿恩道門的人召開教籍議會時,要由支聯會會長來召開;需要為不曾接受過恩道門的人召開議會時,則要經支聯會會長的核准後,由主教來召開。

如果當事人在放棄教會成員身分之前或之後,曾涉及32.16.1,第9點所列的任何一項行為,就必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才能重新加入教會。如果當事人在放棄成員身分之前或之後,曾涉及32.14.5,第1點所列的任何一項行為,就會在教籍紀錄上加上附註。

請求重新加入教會的人必須符合的資格,與其他接受洗禮者相同。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確信當事人配稱且真誠想要重新加入教會,當事人便可接受洗禮和證實;但不會開立洗禮和證實證書(見32.14.4)。

男子領受聖餐

32.17

重新加入教會後的教會活動、按立和恢復祝福

32.17.1

教會活動和按立

下列圖表顯示對於已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的人,適合的教會活動程度為何。

先前未接受過恩道門

先前接受過恩道門

先前曾是聖職持有人

先前未接受過恩道門

  • 在接受洗禮和證實後,可立即被授予聖職,並被按立至其教會成員身分被取消或放棄時所持有的聖職職位。他們不被提請支持。

  • 可簽發代理洗禮和證實用的聖殿推薦書。

先前接受過恩道門

  • 不可被按立至任何聖職職位。當恢復其聖職和聖殿祝福時,其先前的聖職職位也會如32.17.2所敘述的被恢復;在那之前,他們不得執行教儀。

  • 可參加任何容許未持有聖職且未接受過恩道門的成員參加的教會活動。

  • 在恢復其祝福前,不可穿著聖殿加門或獲得任何類型的聖殿推薦書。

其他成員

先前未接受過恩道門

  • 可以像新歸信者一樣參加教會活動。

  • 可簽發代理洗禮和證實用的聖殿推薦書。

先前接受過恩道門

  • 可參加任何容許未持有聖職且未接受過恩道門的成員參加的教會活動。

  • 在恢復其祝福前,不可穿著聖殿加門或獲得任何類型的聖殿推薦書(見32.17.2)。

32.17.2

恢復祝福

先前曾接受過聖殿恩道門,又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的人,只有透過恢復祝福的教儀,才能獲得其聖職和聖殿祝福(見教義和聖約109:21)。他們不會重新被按立至各項聖職職位,也不會重新接受恩道門;這些祝福是透過教儀而恢復。弟兄會恢復至原先所持有的聖職職位,但七十員、主教或教長的職位除外。

只有總會會長團才能核准執行恢復祝福的教儀;但在當事人藉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後的一年內,他們不會考慮此項教儀的申請。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與當事人面談,以決定此人的配稱程度和準備程度。當支聯會會長覺得當事人已經準備好時,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申請恢復祝福。有關支聯會會長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時的責任,見6.2.3

總會會長團若核准恢復祝福,就會指派一位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或支聯會會長,與當事人面談。如果當事人配稱,此領袖即可執行教儀,來恢復當事人的祝福。

有關教籍紀錄和恢復祝福的資料,見3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