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悔改和教籍议会」,总指导手册:在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里服务(2024)。
「32.悔改和教籍议会」,总指导手册。
32.
悔改和教籍议会
32.0
导言
大多数的悔改都是在个人与神以及受某人的罪所影响的人们之间进行的。然而有时候,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需要在教会成员悔改的过程中给予帮助。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协助成员悔改时,要满怀慈爱和关怀。他们要效法救主的榜样,救主提升个人,帮助他们离弃罪并转向神(见马太福音9:10-13;约翰福音8:3-11)。
本章的编排,如以下纲要所示,是为了引导领袖作出重要决定和采取必要的行动,帮助人们悔改严重的罪和保护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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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在帮助个人悔改方面的角色。第32.1-32.4节说明了主在悔改和宽恕方面的教义。这几节也说明了限制或取消教会成员身份的三个目的。此外,这几节也说明了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帮助悔改方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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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来帮助个人悔改。第32.5-32.7节提供了指导方针,有助于判定召开教籍议会或给予个人忠告,何者是帮助当事者悔改的适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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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个人忠告。第32.8节就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给予个人忠告一事,提供了指导方针。本节也对非正式的教会成员身份限制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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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教籍议会。第32.9-32.14节说明了谁有责任召开教籍议会、如何主持,以及可能的决议;也说明了这些决议所带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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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第32.15-32.17节说明了一个人如何能透过悔改,恢复其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
除非另有注明,否则内文提到支联会会长时,也适用于传道部会长;提到主教时,也适用于分会会长。
总会会长团界定了悔改严重罪行的政策和程序。总会会长团由教会的机密纪录办公室提供相关支援。支联会会长或主教可与该办公室联络,询问行政或政策方面的问题。该办公室也可以提供提示,说明如何提交申请至总会会长团办公室。联络资料如下:
电话:1-801-240-2053或1-800-453-3860,分机2-2053
免付费电话(全球服务部门电话):855-537-4357
教会在帮助个人悔改方面的角色
32.1
悔改和宽恕
主说过:「绝无不洁之物能承受天国」(阿尔玛书11:37;亦见尼腓三书27:19)。我们的罪使我们变得不洁——不配住在天父面前,也在今生为我们带来痛苦。
神公道的律法要求我们在犯罪时要承担后果(见阿尔玛书42:14,17-18)。然而,祂伟大的慈悲计划「可以满足公道的要求,将〔我们〕环抱在安全的臂膀中」(阿尔玛书34:16;亦见摩赛亚书15:9)。
为了实现祂的慈悲计划,天父差遣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来为我们赎罪(见阿尔玛书42:15)。耶稣为我们的罪承受了公道律法所要求的惩罚(见教义和圣约19:15-19;亦见阿尔玛书42:24-25)。透过此一牺牲,父和子都展现了祂们对我们无限的爱(见约翰福音3:16)。
我们若运用「信心而悔改」,天父会宽恕我们,并透过耶稣基督的赎罪施予慈悲(阿尔玛书34:15;亦见阿尔玛书42:13)。我们若获得洁净和宽恕,最终就能承受神的国度(见以赛亚书1:18;教义和圣约58:42)。
悔改不只是改变行为,更是离弃罪并转向天父和耶稣基督。它会带来心思和意念的改变(见摩赛亚书5:2;阿尔玛书5:12-14;希拉曼书15:7)。经由悔改,我们成了新的人,与神和好(见哥林多后书5:17-18;摩赛亚书27:25-26)。
悔改的机会是天父透过赐予祂的儿子这项恩赐,所给我们的一项莫大祝福。
32.2
限制或取消教会成员身份的目的
一个人若接受洗礼,就成为「神家里」的一分子(以弗所书2:19)。洗礼圣约包括承诺要努力按照基督的教导和诫命过生活。若没有做到,就要靠着耶稣基督增添能力和宽恕的慈悲,运用对祂的信心来悔改。
成员若犯了严重的罪,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就要帮助当事人悔改。在此过程中,他可能需要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一段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需要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一段时间。
限制或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其用意不在于惩罚。相反地,为了帮助一个人悔改并经历内心的改变,这些行动有时是必要的。这些行动可以让一个人有时间在灵性上作好准备,再次更新并遵守所立的圣约。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2.5-32.14所列的指示,督导对成员身份所施予的限制或取消。这些行动都伴随着悔改的各项条件;一个人只要真诚悔改,就可以恢复其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
如果有必要限制或取消成员身份,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圣灵的指引和本章的指示去做。他要秉持爱的精神行事(见32.3)。
限制教会成员身份乃是教会事务,不是民事或刑事事务,只会影响一个人在教会中的地位。(见教义和圣约134:10。)
限制或取消成员身份的三个目的如下。
32.2.1
帮助保护他人
第一个目的是要帮助保护他人。有时候,一个人会对他人构成身体或灵性上的威胁。掠夺行为、人身伤害、性虐待、药物滥用、诈欺,以及叛教等,都是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一些方式。在灵的提示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在有人以这些或其他严重的方式构成威胁时,采取行动以保护其他人(见阿尔玛书5:59-60)。
32.2.2
帮助个人经由悔改来获得耶稣基督的救赎力量
第二个目的是要帮助个人经由悔改,来获得耶稣基督的救赎力量。经由此一过程,当事人能再次成为洁净,配称获得神的一切祝福。
救主教导,「破碎的心和痛悔的灵」是祂为罪的赦免所要求的牺牲(尼腓三书9:20)。这包括为罪及其后果真诚地懊悔(见哥林多后书7:9-10)。
当一个人犯下严重的罪时,成员身份的限制或取消,有助于培养出悔改所需的破碎的心和痛悔的灵,真正地弃绝罪,并了解罪的后果。这样的理解能帮助人们更深切重视自己与神所立的圣约,并渴望在未来遵守这些圣约。
32.2.3
维护教会的廉正
第三个目的是要维护教会的廉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严重伤害教会,就可能需要限制或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见阿尔玛书39:11)。隐瞒严重的罪或淡化处理,并无法维护教会的廉正,唯有妥善处理才能维护教会的廉正。
32.3
以色列法官的角色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皆已蒙召并被按手选派为以色列的法官(见教义和圣约107:72-74)。他们持有权钥,代表主来帮助教会成员悔改(见教义和圣约13:1;107:16-18)。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通常透过给予个人忠告来协助悔改,此项协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时间内,非正式地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见32.8。)
对于某些严重的罪,领袖要召开教籍议会来协助悔改(见32.6和32.9-32.14),此项协助可能包括在一段时间内,正式地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或取消一个人的成员身份(见32.11.3和32.11.4)。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帮助教会成员了解,神爱祂的儿女。由于祂希望他们快乐并得到祝福,所以祂也非常关心他们是否服从和悔改。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帮助成员悔改时,要满怀慈爱和关怀。救主与行淫时被拿的妇人之间的互动乃是准则(见约翰福音8:3-11)。祂虽然没有说她的罪被赦免了,但也没有谴责她,而是吩咐她「从此不要再犯罪了」——也就是要悔改并改变生活。
这些领袖要教导:「一个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这样为他欢喜」(路加福音15:7)。他们要有耐心、给予支持并正向积极;他们要激发希望;他们要教导并见证,由于救主的赎罪牺牲,所有的人都能悔改、成为洁净。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以知道如何帮助每个人悔改。只有针对极严重的罪,教会才设有一套既定的标准,规定教会领袖应采取什么行动(见32.6和32.11)。没有任何两种情况是一模一样的;领袖所给予的忠告和辅导的悔改过程,必须受到启发,而且可能因人而异。
主知道每个人的情况、能力和灵性成熟度。圣灵会帮助领袖辨别如何帮助成员作出必要的改变,好使他们能得到医治,并抗拒诱惑,不致再犯同样的罪。
帮助他人悔改、再次转向神并透过耶稣基督的赎罪被治愈,乃是一个人所能拥有的最快乐经验之一。教义和圣约18:10-13说明:
「记住,在神眼中,灵魂的价值是大的;
「因为看啊,主,你们的救赎主,忍受了肉身的死亡;因此,祂忍受了全人类的痛苦,让全人类可以悔改而归向祂。
「而且祂已从死里复活,使祂能带领全人类在悔改的条件下归向祂。
「对悔改的灵魂,祂的快乐是多么大呀!」
32.4
认罪、保密和向政府当局通报
32.4.1
认罪
悔改需要向天父承认所犯的罪。耶稣基督曾说:「你们由此可知一个人是否悔改他的罪——看啊,他将认罪并弃绝罪」(教义和圣约58:43;亦见摩赛亚书26:29)。
教会成员若犯了严重的罪,其悔改也包括向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认罪。然后,他才能为他们行使悔改福音的权钥(见教义和圣约13:1;84:26-27;107:18,20)。这会帮助他们透过救主赎罪的力量得到医治,并回到福音的道路上。
认罪的目的是要鼓励成员卸下重担,好使自己能充分地寻求主的帮助,以改变和得到医治。认罪有助于培养「破碎的心和痛悔的灵」(尼腓二书2:7)。主动认罪显示出一个人渴望悔改。
当成员认罪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2.8所列的给予忠告的指导方针去做。他要透过祈祷寻求指引,以了解帮助该成员悔改的适当场合(见32.5)。他要考虑召开教籍议会是否会有帮助。如果教会政策要求召开教籍议会,他要对此作说明(见32.6和32.10)。
有时成员错待了配偶或其他成人;通常,该成员的悔改应包含向那人认错并寻求宽恕。如果青少年犯严重的罪,通常应鼓励他们与其父母商量。
32.4.2
不承认或否认有严重罪行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通常透过认罪,或从另一个人那里得知一项严重罪行。他也可能会透过圣灵的提示,获知一项潜在的严重罪行。他若受到圣灵提示,感觉有人可能在罪中挣扎时,便可安排一次面谈。他在面谈中要以和善、尊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关心。他要避免任何指责的语气。
如果成员否认犯了严重的罪,但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却有资料支持有此情形时,仍可召开教籍议会。然而,仅凭灵性的提示并不足以召开议会(见教义和圣约10:37)。如有需要,该领袖可以收集更多资料。他要按照32.4.3和32.10.2所列的指导方针去做。
32.4.3
收集资料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召开教籍议会前,要尽可能多收集所需要的资料。成员认罪所提供的资料,通常就已足够。资料也可能来自家人、另一位教会领袖、受害者,或参与犯罪者。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收集资料时,应该只使用适合圣职领袖的方法。他不可监视一个人的家,也不可未经同意对这人录音或录影;也不应使用任何违法的措施。
不实的指控很少见,但仍可能发生。在只有一个人的说词、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圣职领袖应当谨慎处理。例如,被控通奸的成员可能会否认指控。经文说明:「凭教会的两位证人……句句有关他或她的话都要定准」(教义和圣约42:80)。「两位证人」意指两项不同来源的资料;这可能包括参与者知道的事,以及一些其他可靠的来源。有时候,圣职领袖可能需要等待,直到能获得更多资料时再采取行动。
教会领袖在为教籍议会收集资料时,若得知执法单位正在积极调查该成员,则应立即停止收集资料。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可能有人会声称,该领袖妨碍司法公正。在美加地区,如欲获得有关这类情况的法律咨询,支联会会长要联络教会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1-800-453-3860,分机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区,支联会会长要联络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
通常,不会为民事或刑事法庭正在审查的行为召开教籍议会,除非该法庭已作成最终判决。在某些情况下,将教籍议会延后至法律上诉已逾期或上诉被驳回后再召开,也是合宜的作法。
32.4.4
保密
主教、支联会会长和其咨理都负有神圣的职责,要保护他们所得知的一切机密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来自于面谈、给予忠告和认罪。相同的保密职责适用于所有参与教籍议会的人。保密是必要的,因为成员所透露的资料若不加以保密,他们可能就不会认罪或寻求指引。泄密是背叛了成员的信任,并使他们对领袖失去信心。
根据其保密的职责,主教、支联会会长或其咨理只可于下列情况分享这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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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需要与该成员的支联会会长、传道部会长或主教,商议有关召开教籍议会或相关的事。支联会会长也可与受指派的区域七十员商议。如有需要,区域七十员要请该支联会会长询问区域会长团。对于是否应召开议会及做何决议,仅由支联会会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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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成员身份的行动尚未决定,或其他重大顾虑尚待解决的期间,当事人搬到新的支会(或该圣职领袖卸任)。在这些情况下,该领袖要将这些顾虑和尚未决定的行动,告知新的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见32.14.7)。如果该成员可能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他也要告知该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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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得知,居住于支会或支联会疆界外的某个教会成员可能已涉及严重的罪。在那种情况下,他要以保密的方式联系该成员的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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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籍议会时需要披露资料。为教籍议会所收集和分享的一切资料都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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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可选择是否同意领袖与特定人员分享资料。这些人员可能包括父母、教会领袖或其他可能提供支援的人。领袖不应分享超出该成员同意范围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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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有限度地说明关于教籍议会的决议(见32.12.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领袖应参照32.4.5。这些情况包括,法律可能要求必须向政府当局通报犯罪行为,如虐待儿童。
为协助领袖保护其他人并遵守法律,教会提供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来帮助。在设有教会的虐待事件求助专线之地区,领袖要迅速拨打该专线,以获得这方面的指导(见32.4.5和38.6.2.1)。在没有专线的地区,支联会会长要联络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才可以在未寻求这类指导之前,先揭露机密资料。也就是需要揭露资料,才能防止对生命的危害或重伤,而又没有时间寻求指导时。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他人的职责比保密的职责更为重要。领袖应立即联系当地政府。
领袖若以电子方式保存笔记或彼此通讯,就要保护该资料的存取。当他们不再需要该资料时,也要予以删除或销毁。若无必要,他们不可透露个人的资料。
当地政府可能会质疑圣职领袖需要保密的事。此情况若发生在美加地区,支联会会长要向教会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寻求法律咨询:
1-800-453-3860,分机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区,支联会会长要联络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
32.4.5
向政府当局通报
有些正在悔改的人,违反了民法或刑法。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当局并不知情。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鼓励成员守法,且若法令有所规定,也要报告这样的事。领袖也要劝告成员在自首或报告时,要取得合格的法律人士的意见。教会的政策是要守法。
在许多地方,法律要求圣职领袖要通报他们所知道的一些非法行为。例如,某些州和国家要求将虐待儿童的案件通报给执法单位。
在某些国家,教会已设立保密的虐待事件求助专线以协助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这些领袖对于有人可能遭到虐待,或有被虐待风险的各种情况,应迅速拨打该求助专线(见38.6.2.1)。此专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均提供服务。
在某些国家,教会设有保密的虐待事件求助专线,来协助主教和支联会会长。
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来帮助个人悔改
32.5
帮助个人悔改的处理方式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发觉成员已犯了严重的罪之后,要采取一些步骤来保护其他人。他也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以判定要采用何种处理方式来帮助当事人悔改并与救主更加接近。
32.5.1
处理方式总览
下列表格列出了帮助个人悔改的三种处理方式,也摘要叙述领袖在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式时,需考量的一些事项。
帮助个人悔改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
需考量的一些事项(亦见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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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支联会教籍议会 | 需考量的一些事项(亦见32.7) |
处理方式 支会教籍议会 | 需考量的一些事项(亦见32.7) |
处理方式 个人忠告(见32.8) | 需考量的一些事项(亦见32.7)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所给予的个人忠告和非正式限制,有时并不足以帮助一个人悔改严重的罪。主已提供教籍议会,在这些情况下协助以色列的法官。(见出埃及记18:12-27;摩赛亚书26:29-36;教义和圣约42:80-83,102。)对于某些严重的罪,教会政策要求必须召开议会(见32.6.1)。违反圣殿圣约,会增加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可能性(见32.7.4)。
在支会中,主教的咨理要在教籍议会中提供协助;在支联会中,支联会会长的咨理要提供协助。高级咨议会也要参与支联会的某些教籍议会(见32.9.2)。在教籍议会中,主教团或支联会会长团要秉持爱的精神与当事人会面。
32.5.2
决定处理方式和时机
领袖在决定何种处理方式最能帮助个人悔改时,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也要考量下列因素:
主教要就特定情况与支联会会长商议。他在召开教籍议会前,必须先得到支联会会长的核准。
支联会会长可以针对困难事务,向受指派的区域七十员寻求忠告。支联会会长必须与区域会长团商议32.6.3所列的事务;然而,是否应召开议会来处理该行为,仅由支联会会长决定。如果召开议会,支联会会长或主教要作出决议。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若认为给予个人忠告就已足够,就要按照32.8所列的指导方针去做。他若判定需要召开教籍议会,或教会政策要求必须召开议会,则主持议会者就要按照32.9-32.14所列的程序进行。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召开议会之前,可能决定施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一段时间,是最好的作法。若召开议会最能鼓励该成员真诚悔改,他就要召开议会;但是,如果有必要召开议会来保护其他人,他就不应延后召开议会。
32.6
罪的严重程度和教会政策
在决定哪一种处理方式(1)有助于保护其他人和(2)有助于个人悔改时,罪的严重程度是一项重要考量。主说过,祂「不能以最小程度的宽容看待罪恶」(教义和圣约1:31;亦见摩赛亚书26:29);主的仆人对于严重罪行的证据,绝不可视若无睹。
严重的罪行是蓄意且严重地违反了神的律法。严重罪行的类别列举如下。
下列几节描述教籍议会必须召开、可能需要召开,以及不需召开的各种情形。
32.6.1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
当有资料显示成员可能已犯下本节所描述的任何一项罪行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对于这些罪行,不论成员的灵性成熟度和了解福音的程度为何,都必须召开议会。
有关因本节所列罪行而召开议会的各种可能结果,见32.11。这些议会不能选择给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32.6.1.1
暴力行为和虐待
谋杀。成员若谋杀某人,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此处之谋杀,是指蓄意、不正当地夺取人命;必须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
谋杀不包括警方或军方执行任务的行为。就此情况下而言,堕胎并不定义为谋杀。如果是因意外,或是因自卫或保护他人而造成死亡,则该夺取人命的行为可能不定义为谋杀。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如此,例如一个人的心智能力不足。
强奸。强奸行为必须召开教籍议会。此处之强奸,是指强制性交,或与因心智或身体能力衰退而在法律上无法给予同意权的某个人进行性交。此处之强奸不包括两个年龄相近的未成年者之间的合意性交。
性侵被定罪。成员若因性侵犯而被定罪,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虐待儿童或青少年。一个人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如38.6.2.3所说明的那样,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有关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而必须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见38.6.2.4。
暴力掠夺行为。如果一个成人一再透过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并对他人构成威胁,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32.6.1.2
性方面的不道德
乱伦。38.6.10所定义的乱伦,必须召开教籍议会,并且几乎都必须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
儿童色情。一个人若涉及38.6.6所述的儿童色情,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多重婚姻。一个人若蓄意缔结多重婚姻,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某些多重婚姻可能秘密进行,其配偶并不知道还有其他一个或多个配偶存在。一个人若蓄意缔结多重婚姻,就必须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
性掠夺行为。成人若一再在性方面伤害他人并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32.6.1.3
诈欺行为
财务掠夺行为。成人若以往曾有蓄意且一再侵害他人财物的经历,而且目前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8.6.2.4)。这包括投资诈欺和类似的活动。因经济环境所导致的非蓄意财物损失,不属于诈欺行为。如果涉及诉讼,圣职领袖可以决定等待到判决确定。如果成员涉及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见32.6.3.3。
32.6.1.4
背信
在担任教会重要职位期间犯下严重的罪。成员若在担任重要职位期间犯下严重的罪,就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这包括总会持有权柄人员、教会总会职员、区域七十员、圣殿会长或女监护、传道部会长或其伴侣、支联会会长、教长和主教。此点不适用于分会会长;但分会会长和其他成员一样,其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取消。
32.6.1.5
其他某些行为
重罪被定罪。一个人若被判犯了重罪,则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召开教籍议会。
32.6.2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32.6.2.1
暴力行为和虐待
主命令:「不可杀人,也不可做任何类似的事」(教义和圣约59:6)。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暴力行为和虐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这些行为。
杀人未遂。蓄意企图杀人。
性虐待,包括性侵犯和性骚扰。性虐待涵盖的行为很广泛(见38.6.18)。对于一个已犯了性侵或性虐待的人,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有关必须召开议会的情形,见38.6.18.3。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见38.6.2.4)。对于虐待配偶或其他成人的人,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有关必须召开议会的情形,见38.6.2.4。
32.6.2.2
性方面的不道德
主的贞洁律法,是禁绝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性关系(见出埃及记20:14;教义和圣约63:16)。38.6.5所述的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有关必须召开议会的情形,见32.6.1.2。
32.6.2.3
诈欺行为
十诫教导「不可偷盗」或「不可作假见证」(出埃及记20:15-16)。抢劫、窃盗、偷窃、盗用公款、作伪证、诈欺等行为,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
有关必须召开议会以审理诈欺行为的情形,见32.6.1.3。如果成员涉及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见32.6.3.3。关于熟人诈骗,见38.8.2。
32.6.2.4
背信
成员若有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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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会或社区中担任持有权柄或受信任的职位期间,犯下严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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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众所周知的严重罪行。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
32.6.2.5
其他某些行为
便雅悯王教导:「我无法把每件引你们犯罪的事都告诉你们,因为各式各样的方法和手段多得不胜枚举」(摩赛亚书4:29)。一个人若有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开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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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出犯下严重罪行的模式(见教义和圣约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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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抛弃家庭责任,包括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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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将使用暴力,无论是亲口或在网路上威胁(见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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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非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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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违反圣殿圣约,或是重复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开议会来帮助成员悔改。
成员若屈从接受、执行、安排、资助或鼓励堕胎,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相关的指导方针,见38.6.1。
必须召开或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
罪的类型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
---|---|---|
罪的类型 暴力行为和虐待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
罪的类型 性方面的不道德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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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类型 诈欺行为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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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类型 背信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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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类型 其他某些行为 | 必须召开教籍议会(见32.6.1)
| 可能需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2)
|
32.6.3
支联会会长何时要与区域会长团商议,以决定是否需召开教籍议会或采取其他行动
有些事情需要更小心和更多的指引。为了知道如何提供最好的协助,支联会会长必须与区域会长团商议本节中的各种情况。然而,是否应召开议会来处理该行为,仅由支联会会长决定。如果召开议会,支联会会长或主教要作出决议。
如为审理本节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而召开教籍议会,则该议会的决议必须是「维持良好地位」、「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或「取消成员身份」。要移除正式的限制或让当事人重新加入教会,必须得到总会会长团的核准(见32.16.1,第9点)。
32.6.3.1
其他行动
如果不召开教籍议会,可采取的其他行动包括:
支联会会长在采取这些任何一项行动之前,要先与区域会长团商议。
32.6.3.2
叛教
叛教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往往超出支会或支联会的疆界,需要立即处理,以保护其他人。
主教若感觉某位成员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叛教,就要与支联会会长商议。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对该成员施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见32.8.3)。支联会会长要立即与区域会长团商议。然而,是否应召开议会或采取其他行动,仅由支联会会长决定。
此处之叛教,是指成员涉及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
一再明显且蓄意地公然反对本教会、教会的教义、政策或领袖。
-
经过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的纠正后,仍然坚持将非本教会的教义,当作本教会的教义来教导。
-
表现出蓄意力图削弱教会成员的信心和积极程度的模式。
-
经过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的纠正后,仍然继续遵从叛教教派的教导。
-
正式加入其他教会,并提倡其教导(在本教会完全不活跃或去别的教会聚会,这种情形本身并不构成叛教。但是,成员若正式加入别的教会并拥护其教导,就可能需要取消该成员的成员身份。)
救主教导尼腓人应当继续施助犯了罪的人,「但他若不悔改,便不能算在我的人民中,免得他毁了我的人民」(尼腓三书18:31)。
32.6.3.3
盗用教会款项
一位成员若盗用教会款项或窃取教会贵重财产,支联会会长要与区域会长团商议,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教籍议会或采取其他行动。领袖要考量:
-
盗用或窃取的金额。
-
盗用公款的情况是单一事件或一再发生。
-
是否已经还款。
-
当事人懊悔的程度。
-
该成员所担任的职位(关于担任教会重要职位的成员,见32.6.1.4)。
支联会会长要在领袖及文书资源中,回报下列其中一项结果:
-
教籍议会的结果
-
他和区域会长团商议后,认定没有召开教籍议会的必要
如果教会稽核部门判定某位领袖或教会员工盗用教会款项或财产,总会会长团通常会指示在其教籍纪录加上附注。「领袖」的定义是担任教会重要职位的人,以及咨理、文书和分会会长团。若已完成悔改,支联会会长可申请移除该附注(见32.14.5和34.7.5)。附注并不代表已召开教籍议会或已采取其他行动。
32.6.3.4
自认为是跨性别者的人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帮助那些自认为是跨性别者的人时,应按照38.6.23所列的指导方针去做。
32.6.4
通常不需召开教籍议会的情形
下列情形通常不需召开教籍议会。
32.6.4.1
未遵守教会的某些标准
下列行为不需召开教籍议会。但是,请注意最后一项中的例外情形。
32.6.4.2
事业失败或未偿付债务
领袖不应利用教籍议会来解决商业纠纷。事业失败和未偿付债务并不构成召开教籍议会的理由。不过,对于严重的诈欺活动或其他严重的欺骗财务作法,则必须召开议会(见32.6.1.3)。
32.6.4.3
民事纠纷
不可召开教籍议会来解决民事纠纷(见教义和圣约134:11)。」
32.7
当事人的情况
主说:「我慈悲的臂膀已伸向你们,凡愿意来的,我必接纳他;那些归向我的人有福了」(尼腓三书9:14)。个人的情况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以决定: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针对每种情况,寻求主的心意和旨意。他们在决定要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及作何决议时,要考量下列因素。这些因素并未限定要作某项特定的决议,但它们却能帮助领袖必须藉着祈祷和圣灵的指引来作出决议。
32.7.1
罪的大小
罪的严重性以其重大程度来衡量;这可能包括犯罪的次数和频率、所造成的伤害之严重性,以及受害的人数。
32.7.2
受害者的权益
领袖要考量受害者和其他人的权益;这可能包括一个人的配偶和其他家人。领袖也要考量伤害的严重程度。
32.7.3
悔改的证据
要辨别一个人是否已真诚悔改,需要靠圣灵的指引。从持续一段时间的正义行为来认定是否真诚悔改,会比从一次的面谈中所表现的极度忧伤来认定,更为可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
-
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的坚强程度。
-
认罪的性质。
-
为罪忧伤的深刻程度。
-
对受害者的补偿。
-
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
-
成功地弃绝罪。
-
自从犯罪后,遵守诫命的忠信程度。
-
对教会领袖和其他人诚实。
-
乐意听从教会领袖的忠告。
32.7.4
违反圣殿圣约
主曾宣告:「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要」(教义和圣约82:3)。接受过圣殿恩道门的人,已立下圣约要遵行更高的标准;违反这些圣约会加重罪的严重性,也会增加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可能性。
32.7.5
受信任或持有权柄的职位
一个人若处于受信任或持有权柄的职位,例如父母、领袖或教师,却犯了罪,则会加重该罪的严重性。
32.7.6
累犯
一再犯下同样严重的罪,这种模式可能表示,根深蒂固的行为或习瘾,阻碍了朝真正的悔改迈进。除了可能需要限制其成员身份外,戒瘾计划和专业咨询也会有帮助(见32.8.2)。
32.7.7
年龄、成熟度和经验
领袖在给予忠告或决定教籍议会的结果时,要考量成员的年龄、成熟度和经验。对于在福音上尚未成熟的人,通常适合从宽处理。例如,年轻成员在涉及不道德行为之后弃绝罪,且表现出真诚的悔改,可能就适合从宽处理。但是,他们若持续该行为,则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行动。
32.7.8
心智能力
罹患精神疾病、成瘾或心智能力有限,都不能作为犯下严重罪行者的正当理由。然而,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在帮助一个人悔改的过程中,领袖要寻求主的指引,以了解当事人对于福音原则的了解程度和可以负起责任的程度。
32.7.9
主动认罪
为自己的行为主动认罪并依着神的意思忧愁,显示出悔改的渴望。
32.7.10
从犯罪到认罪的时间
认罪是悔改的一部分,不应拖延。有时犯罪后,接着有一段很长时间的补偿及忠信的生活。成员若认罪并且未再犯,就表示他(她)已弃绝那罪。在那种情况下,认罪即可视为悔改过程的结束,而非开始。
32.7.11
犯罪的成员住在不同的支会或支联会
有时候,一起犯下严重罪行的成员,住在不同的支会或支联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支联会会长们要一起商议,讨论限制成员身份或举行教籍议会的必要性。他们也要讨论,若施予这些成员相同的限制或议会决定,是否有其优点,或者是否有其他事项指出,需要作不同的处置。
给予个人忠告
32.8
个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给予个人忠告通常就足以帮助保护他人,以及帮助个人经由悔改来获得耶稣基督的救赎力量。这样的给予忠告也能帮助成员防止犯下更严重的罪。在给予个人忠告时,领袖也可给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以帮助成员悔改某些严重的罪(见32.8.3)。
严重的罪不应被轻忽看待(见教义和圣约1:31)。违反圣殿圣约,会增加需要召开教籍议会的可能性(见32.7.4)。
以下所列的指导方针能帮助领袖知道,在哪些情况下给予忠告和非正式的限制可能就已足够(亦见32.7):
-
当事人并未犯下必须召开教籍议会的罪行(见32.6.1)。
-
当事人已主动认罪并真诚悔改。
-
当事人是在为一项自己以前从未犯过的严重罪行作悔改。
-
当事人的罪行并未违反圣殿圣约。
-
当事人有重大可从轻处置的情节。
32.8.1
个人忠告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给予成员忠告以帮助他们悔改时,要遵循下列的指导方针。
-
只要求提供足够的资料,以确定(1)该成员对其罪行的态度,以及(2)该行为的性质、频率和持续时间。除了了解情况所需的细节外,勿再询问其他细节。切勿出于个人好奇而提问。
-
询问该行为对其他人所造成的影响。
-
专注于能帮助该成员加深对主的归信和承诺的正面情况。鼓励该成员采取具体明确的行动,以促成行为的改变和内心的改变来悔改。邀请该成员接近救主、寻求祂的力量,并感受祂的救赎之爱。
-
鼓励进行能提升人心的活动,例如祈祷、研读经文和参加教会聚会。教导该成员明白,从事家谱和圣殿事工能削弱敌对者的影响力。鼓励为人服务并分享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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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向受到罪行伤害的人作补偿,并请求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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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远离各种不良的影响;帮助成员采取预防措施,来抗拒特定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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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你是教会的圣职领袖,而不是专业的咨商师。除了你所提供的忠告外,有些成员也可从行为咨商中获益。有些成员患有精神疾病;必要时,要劝告成员去寻求合格的医疗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帮助(见31.3.6)。
-
在给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之前,要祈祷并寻求圣灵的指引。有些成员可能会因更积极地行使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而获益,而不是从成员身份受到限制的情况中获益。
-
要追踪以给予鼓励、强化灵性力量,并监督进步情形。
成员向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认罪后,后续的忠告可透过几种方式给予。领袖可自行提供忠告;或者,经该成员的许可,他可以指派一位咨理提供忠告。
经该成员的同意,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以指派长老定额组或慈助会的成员,以特定的方式协助。针对青少年,他可以指派女青年会长团或亚伦圣职定额组的顾问来协助。受指派去协助的人都有资格获得灵感,来完成该项指派工作(见4.2.6)。
在指派某人协助后续的忠告时,领袖应仅提供能帮助该成员所需的足够资料。受指派的人必须保密,也要告知主教该成员的进步情形和需求。
32.8.2
帮助人们处理习瘾和沾染色情的问题
个人忠告有时会涉及帮助成员悔改与习瘾有关,或因习瘾而造成的罪行。这些习瘾可能包括药物或各式各样的行为;习瘾会伤害个人、婚姻和家庭。
主教可以劝告成员去寻求教会的透过救主得到医治:戒瘾计划,以及合格的医疗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士的帮助。只有教会的正式计划才能得到支持或在教会建筑物内举办。
使用色情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不论是密集或偶尔使用色情产物,都是有害的。那会驱走圣灵。它会削弱因遵守圣约而汲取力量的能力,也会伤害珍贵的人际关系。
给予个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通常就足以帮助一个人针对使用色情产物的行为作悔改。一般不会召开教籍议会。有关例外情况,见38.6.6和38.6.13。专业咨商可能会有帮助。
支联会会长和主教在必要时要支持家庭成员。在给予青少年有关使用色情的忠告时,父母也可以参与。在给予已婚者忠告时,配偶可以参与。
有关给予沉溺于色情的成员忠告的更多资料,见38.6.13。
32.8.3
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除了在给予忠告时鼓励采取积极的行为外,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也可以非正式地限制教会成员身份的某些特权一段时间。这些限制若施行得宜,就能帮助悔改和灵性进步。它们之所以被视为非正式,是因为它们不会注记在教籍纪录上。
如有必要,非正式的限制可持续几个星期、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好让当事人能彻底悔改。在特殊情况下,其时间可能会超过一年。
领袖要寻求圣灵的指引,以决定哪些限制最能帮助一个人悔改。这些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暂时停止担任教会召唤、行使圣职或进入圣殿等特权。领袖也可限制当事人在教会场合中演讲、教课或祈祷。领袖若暂时停止当事人进入圣殿的权利,要在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中取消其圣殿推荐书。
领受圣餐是悔改重要的一环,如果悔改者怀着破碎的心和痛悔的灵,则不应将暂停领受圣餐,作为第一项限制。然而,一个人若犯了严重的罪,领袖可暂时停止此项特权一段时间。
领袖通常不会将非正式的限制告诉其他任何人,除非那些人有需要知道(见32.12.2)。
当事人若在真诚悔改方面有具体明确的进步,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在圣灵的指引下,移除非正式的限制。成员若继续停留在犯罪的模式中,则召开教籍议会可能会有帮助或是必要的。
召开教籍议会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若判定教籍议会会有帮助,或教会政策要求必须召开,就要召开教籍议会(见32.6)。这些议会在支会、支联会、分会、区会或传道部的层级都能召开。本节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召开这些议会。
32.9
参与和责任
以下表格显示出,通常参与教籍议会的是哪些人。
教籍议会的与会者 | |
---|---|
支会教籍议会 | 教籍议会的与会者
|
支联会教籍议会 | 教籍议会的与会者 |
32.9.1
支联会会长
支联会会长:
-
持有管辖支联会内所有教籍议会的权柄;但这些议会大多数是由主教召开。
-
在主教可召开教籍议会之前,必须先予以核准。
-
接受过圣殿恩道门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会被取消教会成员身份,就要召开支联会教籍议会。
-
成员若对支会教籍议会的决议提出上诉,可以召开议会。
-
在支会教籍议会建议取消某个未接受过恩道门者的成员身份定案之前,必须先予以核准。
32.9.2
高级咨议会
高级咨议会的成员通常不参与支联会教籍议会。但高级咨议会可以参与困难的情况(见教义和圣约102:2)。例如,有以下情形时,支联会会长团可以邀请高级咨议会参与:
-
对事实有所争议。
-
他们的参与能增添价值,带来平衡。
-
该成员要求他们参与。
-
涉及支联会会长团的成员或其家人(见32.9.7)。
32.9.3
主教(或支联会内的分会会长)
主教:
-
持有管辖支会教籍议会的权柄。
-
在召开议会之前,要先与支联会会长商议并得到其核准。
-
接受过圣殿恩道门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会被取消教会成员身份,就不可召开议会;在那些情况下,必须召开支联会教籍议会。
-
可为了成员身份正在被审查的支会成员,受邀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其出席必须经支联会会长和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未接受过恩道门,支会或分会教籍议会可以建议取消当事人的教会成员身份;但在作最终决议之前,必须先得到支联会会长的核准。
有时支会教籍议会会为接受过恩道门的成员召开,而议会的过程显示出该成员可能会被取消成员身份。在这些情况下,主教要将此事移给支联会会长处理。
32.9.4
传道部会长
传道部会长:
-
持有管辖传道部的分会和区会内所有教籍议会的权柄。
-
在区会或分会会长可召开教籍议会之前,必须先予以核准。
-
接受圣殿恩道门的男性或女性若可能会被取消教会成员身份,则要召开教籍议会。如果时间或距离不允许这么做,他可指派他的一位咨理主领该议会。他要指定其他两位麦基洗德圣职持有人参与该议会。
-
可能的话,要为那些未接受过恩道门的人召开教籍议会。如果时间或距离不允许这么做,他可授权三位麦基洗德圣职持有人召开该议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该成员的区会会长或分会会长主持该议会。
-
如果成员对区会或分会教籍议会的决议提出上诉,可召开议会。
-
如果传教士在传道地区犯下严重的罪,则要在经过传道部门的总会持有权柄人员的核准之后,召开教籍议会(见32.9.8)。他也要与区域会长团的一位成员一起审查此事,并与该传教士原属支联会的支联会会长商议。
-
在分会或区会教籍议会建议取消某个未接受过恩道门之人的成员身份定案之前,必须先予以核准。
如果传教士为其传教前所犯之严重罪行认罪,传道部会长要联系传道部门在当地的代表,寻求指示。
传道部会长在召开教籍议会时,要指定两位麦基洗德圣职持有人协助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他才可以指定年轻传教士来协助。他要遵循与支联会教籍议会相同的程序进行(见32.10);但高级咨议会或区会咨议会不参与该议会。
32.9.5
传道部内的区会或分会会长
传道部内的区会或分会会长若经传道部会长授权,可召开教籍议会。区会咨议会不参与该议会。
如果当事人未接受过圣殿恩道门,区会或分会教籍议会可以建议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须先得到传道部会长的核准。
32.9.6
支联会或支会文书
支联会或支会文书:
-
保存议会的书面纪录;但仅保存至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所需的时间。
-
应主持该议会的领袖之要求,准备此报告表。
-
不参与议会的讨论或决议。
32.9.7
特殊情况下的参与
如果支联会会长团的一位咨理无法出席教籍议会,则支联会会长要请一位高级咨议或另一位大祭司代理该咨理的位置。如果支联会会长无法出席,总会会长团得授权其一位咨理代他主领。
如果主教团的一位咨理无法出席教籍议会,则主教可请支会内的一位大祭司代理该咨理的位置。如果主教无法出席,应将该案交给支联会会长,由支联会会长召开支联会教籍议会。主教不得指派咨理来召开教籍议会。
如果教籍议会是为了主教或其咨理的家人而召开,就要在支联会的层级召开;如果是为了支联会会长的一位咨理的家人而召开,支联会会长要指派另一位大祭司来代理该咨理的位置。如果是为了支联会会长的家人而召开议会,支联会会长要请示总会会长团办公室。
如果成员反对主教或其咨理与会,就要在支联会的层级召开该教籍议会。如果成员反对支联会会长的其中一位咨理与会,支联会会长要指派另一位大祭司来代理该咨理的位置。如果成员反对支联会会长与会,或支联会会长觉得自己无法保持公正,他就要请示总会会长团办公室。
32.9.8
判定在特殊情况下由哪位领袖来召开议会
教籍议会召开的地点,通常都是在拥有当事人教籍纪录的以地理位置划分的教会单位内。
有时候,需要为迁出的人召开教籍议会。如果是迁至同一支联会的疆界内,支联会会长要与两个支会的主教协商,决定要在哪里召开。
如果是迁出支联会的疆界外,两个支联会的支联会会长要协商,决定应在哪里召开。如果他们决定应在原先的支会或支联会召开,就要将教籍纪录保留在原先的支会,直到议会结束;否则,要将纪录转到新的支会。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该成员的现任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为何需要召开议会。
有时候,需要为暂时离家在外居住的成员召开教籍议会。例如,可能需要为就学或在军中服役的成员召开议会。该成员暂居地的主教可以提供忠告和支援;但是,他不应召开教籍议会,除非教籍纪录在其单位内,并且他已与原属支会的主教商议过。
有时候,传教士在传道地区犯了严重的罪,却在卸任后才被揭露。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协商,他们两位之间应由谁来召开教籍议会。他们其中一位在召开议会之前,要与先前的传道部会长协商。
32.10
教籍议会的程序
32.10.1
发送通知并为议会作准备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要发送书面通知给当事人,说明将为了当事人召开教籍议会。他要在信函签名。信函中要包含下列资料:
「〔主教团或支联会会长团〕将为台端召开教籍议会。此议会将于〔日期和时间〕在〔地点〕召开。
「此议会将考虑〔以一般措词来概述其不当行为,但不提供细节或证据〕。
「我们邀请台端出席此议会以作出回应。台端可提供由能提出相关资料的人所作的书面陈述;若事先得到支联会会长或主教的核准,台端可邀请这些人来为你向议会发言。台端亦可邀请〔支会慈助会会长或长老定额组会长〕出席并提供支援。
「任何出席者都必须愿意对议会受人敬重的本质加以尊重,包括尊重议会的程序和保密性。法律顾问和上述人员以外的支持者皆不得在场。」
最后一段可以加入表达爱、希望和关心的词句。
有关当事人可邀请谁来向议会发言的指导方针,见32.10.3,第4点。
如果无法亲自送交信函,可用附有回执单的挂号信函或有收件证明的信函寄发。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安排在当事人方便的时间召开教籍议会。如果该不当行为的受害者想要提供陈述,他也要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取得这些陈述(见32.10.2)。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向该成员说明议会的目的和程序,帮助该成员为此议会作准备。他也要说明该议会可能达成的决议及其结果。成员若已认罪,领袖要说明其认罪内容需要在教籍议会中用到。
32.10.2
取得受害者的陈述
如果某位教会成员是受害者(如乱伦、虐待儿童、虐待配偶或诈欺等事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联络该成员的现任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这些领袖要判定,若让该受害者有机会对该不当行为和其影响提供书面陈述,是否会有帮助。这些陈述可以在教籍议会中读出来(见32.10.3,第3点)。若受害者不是教会成员,则教会领袖没有权柄去主动联系他们。
为此目的而与受害者所进行的任何通讯,都要由该受害者的现任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来执行。受害者若提供陈述,这位领袖要将它交给召开教籍议会的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领袖必须格外小心,避免造成进一步的创伤。其他注意事项,见32.4.3。
询问未满18岁的受害者,皆要透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行,除非这么做可能会使受害者处于危险中。
32.10.3
主持议会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在议会即将开始前,告诉与会者该议会是为谁召开,以及被举发的不当行为是什么。如有必要,他要说明该议会的程序。
然后,当事人若在场,就邀请当事人进入会议室。主教若已受邀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此时也要被邀请进入会议室。当事人若邀请了支会慈助会会长或长老定额组会长出席以提供支援,他们也要被邀请进入会议室。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秉持爱的精神主持该议会,如以下所述。
-
他要请一个人作开会祈祷。
-
他要陈述被举发的不当行为。他要让当事人(若在场的话)有机会去证实、否认或澄清这项陈述。
-
该成员若证实有此不当行为,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就进行以下第5项的程序;该成员若否认,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则要提出相关资料。这可能包括提出可靠的文件,以及读出受害者所提供的任何书面陈述(见32.10.2)。他若读出这样的陈述,要保护受害者的身份。
-
该成员若否认此不当行为,可向议会提出资料;这可用书面的方式提出。该成员也可以请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在议会发言,一次一人。这些人应当是教会成员,除非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已事先决定非成员可以出席。他们要在另一个房间等候,直到被要求发言。每个人在发言完毕后,都要离开议会会议室。他们都必须愿意对议会受人敬重的本质加以尊重,包括尊重议会的程序和保密性。成员不得有法律顾问在场,除了本节第二段所述人员以外,也不得有支持者在场。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以用有礼貌和尊重的态度,向该成员提出问题;他也可以向该成员所邀请来提供资料的其他人提出问题。主教团或支联会会长团的咨理也可提出问题。任何问题都应简短,并且仅限于了解重要的事证。
-
在所有相关的资料都提出之后,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请该成员离开会议室。除非高级咨议会有参与支联会教籍议会,否则也要请文书离席。如果该成员的主教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则要请他离席。如果慈助会会长或长老定额组会长出席来提供支援,也要请他们离席。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询问其咨理的意见或见解。如果高级咨议会有参与支联会教籍议会,他要询问他们的意见和见解。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和他的咨理一起透过祈祷,寻求主对于此事的旨意。这段时间应当只有支联会会长和其咨理,或是主教和其咨理,在会议室里。如果高级咨议会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支联会会长团通常会去支联会会长的办公室。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将自己的决议告诉其咨理,并请他们予以支持。如果高级咨议会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支联会会长团要回到会议室,请高级咨议会予以支持。如果咨理或高级咨议有不同意见,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聆听并设法解决差异。作出决议的责任落在主领职员身上。
-
他要邀请当事人回到会议室。文书若已离席,也要被邀请进入会议室。该成员的主教若出席支联会教籍议会,也要被邀请进入会议室。慈助会会长或长老定额组会长若出席来提供支援,他们也要被邀请回来。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秉持爱的精神宣布该议会的决议。如果决议是要正式地限制当事人的教会成员身份特权或取消成员身份,他要说明这些情况(见32.11.3和32.11.4)。他也要说明如何克服那些限制,并给予其他指示和忠告。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在作出决议之前,可延展一段时间来寻求更多的指引或资料;若有那种情况,他要加以说明。
-
他要说明当事人有权上诉(见32.13)。
-
他要请一个人作闭会祈祷。
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场,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都要将决议通知当事人,见32.12.1的说明。
教籍议会的任何与会者都不得进行录音、录影或作任何书面记录。文书可为了准备教籍议会报告的目的而作笔记;但此类笔记不应是逐字纪录或谈话抄本。他要在准备好报告之后,立即销毁所有笔记。
32.11
教籍议会的决议
教籍议会的决议应当在圣灵的带领下达成,这些决议应反映出救主给予悔改者的爱和希望。以下说明各种可能的决议。领袖在作这些决议时,要考量32.7所述的各种情况。
任何教籍议会结束之后,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立即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见32.14.1)。
下列几节概述教籍议会可能作出的决议。
32.11.1
维持良好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是无辜的,而维持良好地位。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犯了罪、真诚地悔改了,因而维持良好地位。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就日后的行为举止,给予忠告和训诫。议会结束之后,他要继续视需要提供支援。
32.11.2
由主教或支联会会长给予个人忠告
在某些教籍议会中,领袖可能判定该成员未维持良好地位——但又未到应当施予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的程度。在这些情况下,议会可能会决议,当事人应接受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所给予的个人忠告和纠正;此项忠告可能包括32.8.3所述的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议会若是为32.6.1所列的罪行而召开时,则不得选择给予个人忠告和施予非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32.11.3
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
在某些教籍议会中,领袖可能判定最好的作法,是正式地限制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特权一段时间。除了会被取消成员身份的极严重罪行和情况外,施予正式限制对于其他所有罪行可能就足以适用(见32.11.4)。
被施予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的人,仍然是教会的成员。然而,其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会受到如下的限制:
-
他们不得进入圣殿;但他们若接受过恩道门,可继续穿着圣殿加门。该成员若持有圣殿推荐书,领袖要在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中取消其推荐书。
-
他们不得运用圣职。
-
他们不得领受圣餐或参与支持教会职员。
-
他们不得在教会场合中演讲、教课或祈祷。他们也不得担任教会的召唤。
如果他们的行为举止良好,要鼓励他们参加教会的聚会和活动,也要鼓励他们缴付什一奉献和其他捐献。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再加上其他条件,例如远离色情资料和其他邪恶的影响力。他通常是加上一些积极的条件,这可能包括定期出席教会聚会、经常祈祷,以及研读经文和教会其他教材。
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特权若受到正式限制,就会被注记在教籍纪录上。
正式限制的时间通常至少一年,也可能会更久。该成员若在真诚悔改方面有具体明确的进步,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再召开议会,考虑移除该限制(见32.16.1)该成员若继续处在犯罪模式中,领袖可再召开议会,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
32.11.4
取消成员身份
在某些教籍议会中,领袖可能判定最好的作法,是取消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一段时间(见摩赛亚书26:36;阿尔玛书6:3;摩罗乃书6:7;教义和圣约20:83)。
涉及谋杀(如32.6.1.1所定义)和多重婚姻(如32.6.1.2所说明)者,必须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涉及32.6.1.2和38.6.10所说明的乱伦者,几乎都必须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
受到圣灵指示时,下列情况也可能需要取消其成员身份:
-
行为对他人构成严重威胁的人。
-
犯了特别严重的罪的人。
-
未对严重的罪行展现悔改的人(见32.7的考量事项)。
-
犯下会伤害教会的严重罪行的人。
支会、分会或区会教籍议会可以建议,取消未接受过圣殿恩道门者的教会成员身份;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须先得到支联会会长或传道部会长的核准。
已被取消教会成员身份的人,不得享有成员身份的任何特权。
-
他们不得进入圣殿或穿着圣殿加门。当事人若持有圣殿推荐书,领袖要在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中取消其推荐书。
-
他们不得运用圣职。
-
他们不得领受圣餐或参与支持教会职员。
-
他们不得在教会场合中演讲、教课或祈祷,或在教会中带领活动。他们也不得担任教会的召唤。
-
他们不得缴付什一奉献和其他捐献。
如果他们的行为举止良好,要鼓励他们参加教会的聚会和活动,
已被取消教会成员身份的人,可获考虑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通常,他们需要先表现真诚的悔改至少一年。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再召开教籍议会,来考虑其重新加入教会的事(见32.16.1)。
教籍议会的决议和结果
决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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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维持良好地位(见32.11.1) |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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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由主教或支联会长给予个人忠告(见32.11.2)。 |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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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见32.11.3)。 | 结果
|
决议 取消成员身份(见32.11.4) | 结果 |
32.11.5
有关裁决困难事务的问题
主教若对指导手册中关于教籍议会的指导方针有所疑问,则要向支联会会长提出问题。
支联会会长可以针对困难事务,向受指派的区域七十员寻求忠告。支联会会长必须与区域会长团商议32.6.3所列的事务;但支联会会长不应询问区域七十员或总会持有权柄人员,该如何裁决困难事务。支联会会长要决定是否应召开议会来处理该行为;如果召开议会,支联会会长或主教要作出决议。
32.11.6
总会会长团的权柄
总会会长团持有限制和取消一切教会成员身份的最终权柄。
32.12
通知和宣布
教籍议会的决议要按照以下说明,传达给当事人,并在必要时也传达给其他人。
32.12.1
将决议通知当事人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通常在议会结束时,就将结果告诉当事人。然而,他在作出决议前,可展延一段时间来寻求更多的指引或资料。
支会、分会或区会教籍议会可以建议,取消未接受过圣殿恩道门者的教会成员身份;但是在定案之前,必须先得到支联会会长或传道部会长的核准。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2.11所述,说明该决议的影响。通常,他也要说明悔改要符合哪些条件,这些限制才能被移除,或当事人才能再重新加入教会。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迅速给予当事人书面通知,载明该决议和其影响。此通知的内容包括一项概要叙述,说明该行动是针对违反教会律法和体制的行为而采取的。此通知的内容亦可包含,关于得以移除成员身份限制或重新加入教会的忠告。此通知应告知当事人,他(她)可以对该决议提出上诉(见32.13)。
如果当事人未出席该议会,书面通知可能就足以将决议告知当事人。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也可与当事人会面。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不需给当事人一份教籍议会报告表。
32.12.2
将决议通知其他人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若在给予个人忠告时,非正式地限制一个人的成员身份特权,通常不需通知其他任何人(见32.8.3)。但是,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在帮助成员时,要彼此互相传达关于所施予的非正式限制。
如果一个人的成员身份特权在教籍议会中被正式地限制或取消,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只将该决议传达给需要知道的人。下列指导方针可以适用。
-
他要考虑到受害者和可能受害者的需求,以及当事人家人的感受。
-
如果当事人正在提出上诉,他就不传达该决议。然而,他若觉得有必要保护可能的受害者,则可以传达该决议正在上诉。他也可以为协助受害者康复(虽然他不提供受害者的名字)或为维护教会的廉正,而传达该决议。
-
必要时,主教要私下向支会议会的成员传达该决议。这是要告知那些领袖,以免他们可能认为当事人可担任召唤、教导课程,或是作祈祷或演讲;也是要鼓励这些领袖向该成员和其家人提供关怀和支援。
-
若涉及下列情形,则经支联会会长核准后,主教可在其支会的长老定额组和慈助会聚会中传达该决议:
-
可能威胁其他人的掠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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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假教义或其他形式的叛教。
-
公然的罪,例如实行多重婚姻,或利用异端邪说吸引群众跟随。
-
公然驳斥教会总会领袖或当地领袖的行动或教导。
-
-
遇到这类情况,支联会会长可能还需要授权,将该决议传达给支联会其他支会的成员。
-
在某些情况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能觉得把已经为当事人召开教籍议会一事,通知某些或全部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会有所帮助。他要透过受害者的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来做这件事。
-
如果一个人的攻击倾向会使他人处于危险中,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以提出警告,以帮助保护其他人。他不透露机密资料,也不作揣测。
-
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传达的信息,都仅限于作概括陈述。他只说明当事人已因行为违反教会的律法和体制,而使其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受到限制或取消。他要请在场的人不要讨论此事。他不会问他们是否支持或反对这项行动。
-
如果成员在召开教籍议会后维持良好地位(见32.11.1),则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可传达该决议,以消除谣言。
32.12.3
传达放弃成员身份
在某些情况下,主教可能需要传达某人已放弃其教会成员身份一事(见32.14.9)。主教不提供任何其他细节。
32.13
对决议的上诉
成员可于30天内就支会教籍议会的决议,向支联会会长提出上诉。支联会会长要召开支联会教籍议会来考量该上诉;他也可以请主教重新召开议会并重新考量某项决议,尤其是有新资料时。
成员可于30天内就支联会教籍议会的决议,致函总会会长团提出上诉。该成员要将该信函交由支联会会长提交给总会会长团。
在传道部中,成员可于30天内就分会或区会教籍议会的决议,向传道部会长提出上诉。传道部会长要召开教籍议会来考量该上诉。如果时间或距离不允许他这么做,他要按照32.9.4中的指示办理。
如果议会是传道部会长主持的,该成员可于30天内致函总会会长团,就该决议提出上诉。该成员要将信函交由传道部会长提交给总会会长团。
对决议提出上诉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说明该程序或决议有何错误或不公平之处。
如果教籍议会是为考量一个上诉案而召开,则可能作成以下两项决议的其中之一:
-
维持原决议。
-
修正原决议。
总会会长团的决议为最终决议,无法再上诉。
32.14
报告和教籍纪录
32.14.1
教籍议会报告
任何教籍议会结束之后,主教或支联会会长都要立即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他可请文书准备该报告。他要确保当地单位未保留该报告表的任何纸本或电子档副本,他也要确保任何用来准备该报告的笔记皆已立即销毁。
32.14.2
正式的教会成员身份限制
正式的教会成员身份限制会注记在一个人的教籍纪录上。教会总部在接获教籍议会报告后,会加上这项附注。成员已悔改时,领袖必须再召开议会,以考虑移除这些限制(见32.16.1)。
32.14.3
取消教会成员身份后的纪录
如果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被取消,教会总部在接获教籍议会报告后,会移除其教籍纪录。如果当事人有渴望,领袖要帮助他们准备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见32.16.1)。
32.14.4
重新加入教会后的纪录
一个人重新加入教会后,主教要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但不会开立洗礼和证实证书,而是将该洗礼和证实记录在教籍议会报告表上。
如果该成员未接受过恩道门,教会总部会提供一份教籍纪录,显示该成员原先的洗礼和其他教仪的日期。此纪录不会提及丧失教会成员身份一事。
如果该成员接受过恩道门,教会总部会更新教籍纪录,以显示新的洗礼和证实日期。此纪录亦包含「需要恢复祝福」的信息。该成员的祝福恢复后(见32.17.2),其教籍纪录会更新,以显示原先的洗礼和其他教仪的日期。此纪录不会提及丧失教会成员身份一事。
32.14.5
有附注的教籍纪录
在总会会长团的授权下,教会总部会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在一个人的教籍纪录加上附注。
-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显示当事人的成员身份曾因下列行为,受到正式地限制或取消:
-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提交书面通知,指出当事人:
-
已承认犯了上述其中一项行为。
-
已被宣判犯了上述其中一项行为的罪行。
-
在诈欺或其他涉及上述其中一项行为之非法行为的民事诉讼中,被判定为负有责任。
-
-
由于一些圣职教仪是基于性别,因此主教和支联会会长会提交申请,对刻意转变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者的纪录加上附注(见38.6.23)。
主教接到有附注的教籍纪录时,要按照附注的指示行事。
只有总会会长团可授权移除教籍纪录上的附注。如果支联会会长建议移除附注,他要使用「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见6.2.3)。总会会长团办公室会通知他,该项建议是否得到核准。
32.14.6
报告窃用教会款项
如果一个人的成员身份因盗用教会款项而受到限制或取消,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4.7.5所列的指示提出报告。
32.14.7
限制教籍纪录迁出
有时候,教会成员会在针对成员身份的行动尚未决定,或其他重大顾虑尚待解决的期间搬家。主教有时需要在将教籍纪录转到新单位之前,就与新主教分享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主教(或经其授权的文书)可在该教籍纪录加上迁出限制。该纪录就会保留在原单位,直到主教(或经其授权的文书)移除该项限制为止。这让主教有机会去传达顾虑和资料。
32.14.8
在监服刑者的纪录
有些成员已被定罪并在监服刑。当事人犯罪时居住地单位的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施予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或取消成员身份。当事人的成员身份特权若已受到限制,该领袖(或经授权的文书)要将其教籍纪录转寄到负责当事人服刑地点的教会单位。如果其成员身份被取消,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联系那个单位的领袖。(见32.15)。
32.14.9
要求放弃成员身份
如果成员要求放弃其教会成员身份,主教要主动与之联系,看看该成员是否愿意讨论其疑虑并尝试解决。主教和该成员也可以与支联会会长商议。领袖要确保该成员了解放弃教会成员身份后,会有下列结果:
-
会撤销所有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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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丧失成员身份的所有特权。
-
只有经过彻底的面谈,以及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后,才能再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见32.16.2)。
-
先前接受过恩道门的人只有经总会会长团的核准,且重新加入教会后至少满一年,才有资格接受恢复圣职和圣殿祝福(见32.17.2)。
该成员若仍想放弃教会成员身份,就要将一份已签名的书面申请交给主教。主教要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将该申请提交给支联会会长。然后,支联会会长要透过此系统审核并提交该申请。领袖应迅速处理该申请。
一个人也可将一份已签名和经过公证的申请书寄给教会总部,以放弃成员身份。
希望放弃教会成员身份的未成年者,要按照成人的同一程序办理;唯一例外之处是,该申请应由该未成年者(若年满8岁以上)和对该未成年者有法定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签名。
放弃成员身份的成员若威胁对教会或教会领袖采取法律行动,支联会会长要按照38.8.23中的指示办理。
圣职领袖即使持有关于严重罪行的资料,仍应处理该项放弃成员身份的申请。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提交该申请时,任何关于尚未解决的罪行的资料都会被注记。这样,日后当事人若要申请重新加入教会,圣职领袖便可解决这些事情(见32.16.2)。
圣职领袖不应为了避免召开教籍议会,而建议放弃教会成员身份。
领袖要继续施助放弃其成员身份的人,除非他们要求不要联络。
恢复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
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特权若已受到限制或取消,领袖要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友谊、忠告和支持。本节会说明如何恢复那些特权。
32.15
继续施助
主教或支联会会长所担任的公众法官角色,并不因成员受到成员身份限制,或被取消其教会成员身份而结束。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他要继续施助,好使当事人能再次享有成为教会成员的祝福。主教要定期与当事人会面,并在有帮助及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与其配偶会面。救主教导尼腓人:
「你们仍不可将他从你们的……崇拜的地方赶出去,应当继续施助这样的人;因为你们不知道,他们还是会回头悔改,全心全意归向我,我也会医治他们;你们要作为那带给他们救恩的工具」(尼腓三书18:32)。
某个人的成员身份刚受到限制或被取消的那段时间,对其家人而言是段艰难又关键的时期。领袖应敏于体察这些需求,并鼓励和协助其家人。
只要当事人允许,主教要确定已指派有爱心的成员,来施助教会成员身份受到限制和被取消的人。他们也要施助家庭其他成员。教会成员身份受到限制的人,可以藉着参与索引编制而获益(见25.4.3)。
如果当事人搬离该支会,主教要通知新主教,并说明在能移除教会成员身份的限制之前,还需要做哪些事。如果当事人的教会成员身份被取消,或放弃了成员身份,但当事人仍若同意接受教会领袖的协助,则主教也要作同样的联系。
32.16
移除正式限制或重新加入教会
32.16.1
为移除正式限制或让一个人重新加入教会而召开的教籍议会
如果成员身份的特权是在教籍议会中被限制或取消,则必须召开另一个议会来考虑移除该限制,或让当事人重新加入教会。此议会也应具有与最初的议会相同(或更高)层级的权柄。例如,如果当初是由支联会或传道部会长主领议会,就要由支联会或传道部会长主领这个议会,来考虑移除该限制或让当事人重新加入教会。
要由现任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召开议会。他要先确定当事人已悔改,并已准备好和配称能享有教会成员身份的祝福。
教会成员身份受到正式限制的人,通常需要展现出已真诚悔改至少一年的时间,才会被考虑移除该限制。教会成员身份被取消的人,几乎都需要先展现出已真诚悔改至少一年的时间,才会被考虑可重新加入教会。对于在犯严重罪行时担任教会重要职位的成员,悔改的时间通常要更久(见32.6.1.4)。
为考虑移除限制或让一个人重新加入教会而召开的议会,要按照其他教籍议会所依循的相同指导方针进行。主教需要取得支联会会长的核准,才能召开该议会。传道部内的分会或区会会长,需要取得传道部会长的核准。
召开议会以考虑移除教会成员身份的限制或让一个人重新加入教会时,应遵循下列的指导方针。并非所有这些指导方针都适用于每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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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阅当初的教籍议会。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检阅教籍议会报告表。他要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申请一份报告表。他在检阅该报告表后,可联系最初议会召开地点的主教或支联会会长,以厘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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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面谈。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与当事人彻底面谈,以辨别当事人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的坚强程度和悔改的程度。他也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已达成最初决议行动中所叙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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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事或民事法庭诉讼的状态。有时候,一个人已承认犯罪或已被宣判有罪。有时候,一个人在诈欺或其他非法行为的民事诉讼中,已被判定负法律责任。在这些情况下,领袖通常不会召开议会,直到当事人已满足司法当局所作的任何判决、命令或裁决的所有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入监服刑、缓刑、假释、以及罚锾或赔偿。例外的情况必须先得到总会会长团的核准,才能召开教籍议会。这些例外情况可能包括某人已完成法律的要求并展现出真诚的悔改,但是被处以终身缓刑或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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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害者的圣职领袖联络。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与任何受害者的现任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联络(见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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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议会通知。他要将召开议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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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议会。他要按照32.10.3中的指导方针主持该议会。他要询问当事人做了哪些事来悔改,他也要询问当事人对耶稣基督和本教会的承诺。当所有相关事务都已提出后,他要请该成员离席。他要与其咨理一同祈祷,考虑要采取何种行动。三种可能的决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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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限制成员身份或取消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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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限制或授权重新加入教会。
-
向总会会长团建议,移除限制或授权重新加入教会(按照以下「申请总会会长团的核准」的说明有此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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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决议。议会作出决议后,主领职员要将决议告知当事人。如果需要得到总会会长团的核准,他要说明该决议是向总会会长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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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提交教籍议会报告表。他可以请文书准备该报告。他要确保当地单位未保留任何纸本或电子档的副本,他也要确保所有用来准备该报告的笔记皆已立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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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会会长团的核准(如必要时)。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得到总会会长团的核准,才能移除正式的成员身份限制,或让当事人重新加入教会。即使该行为是发生在教会成员身份受到正式限制或被取消之后,仍必须得到此项核准。
只有在支联会会长要推荐核准时,才向总会会长团提交申请书(见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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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决议的书面通知。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确保当事人迅速收到书面通知,其中载明该决议和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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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和证实。如果一个人的教会成员身份在最初的议会中被取消,此人就必须再次接受洗礼和证实。如果需要总会会长团的核准,则这些教仪只有在得到此项核准后才可执行;但不会开立洗礼和证实证书(见32.14.4)。
32.16.2
在放弃教会成员身份后重新加入教会
一个人若正式放弃教会成员身份,就必须接受洗礼和证实,才能重新加入教会。对于成人,通常要在放弃成员身份至少一年后,才会被考虑重新加入教会。
当一个人申请重新加入教会时,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取得一份当初申请放弃时,所附的行政管理行动报告表副本。他可以透过「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取得。
然后,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要与当事人彻底面谈。他要询问当初为何提出申请,以及为何渴望重新加入教会。他要秉持爱的精神询问当事人,关于在放弃成员身份之前或之后可能已犯下的严重罪行。除非对当事人已悔改,并已准备好和配称能享有教会成员身份的祝福这些事情感到满意,否则该领袖不会继续进行重新加入教会的任何事宜。
放弃成员身份后再重新加入教会的指导方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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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放弃成员身份时,其成员身份若受到正式限制,就要召开教籍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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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放弃成员身份前,若曾犯下包括叛教在内的严重罪行,就要召开教籍议会。
在其他情况下,除非主教或支联会会长判定需要召开教籍议会,否则就不召开。
需要为曾接受过圣殿恩道门的人召开教籍议会时,要由支联会会长来召开;需要为不曾接受过恩道门的人召开议会时,则要经支联会会长的核准后,由主教来召开。
如果当事人在放弃教会成员身份之前或之后,曾涉及32.16.1,第9点所列的任何一项行为,就必须得到总会会长团的核准,才能重新加入教会。如果当事人在放弃成员身份之前或之后,曾涉及32.14.5,第1点所列的任何一项行为,就会在教籍纪录上加上附注。
请求重新加入教会的人必须符合的资格,与其他接受洗礼者相同。主教或支联会会长若确信当事人配称且真诚想要重新加入教会,当事人便可接受洗礼和证实;但不会开立洗礼和证实证书(见32.14.4)。
32.17
重新加入教会后的教会活动、按立和恢复祝福
32.17.1
教会活动和按立
下列图表显示对于已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的人,适合的教会活动程度为何。
先前未接受过恩道门 |
先前接受过恩道门 | |
---|---|---|
先前曾是圣职持有人 | 先前未接受过恩道门
| 先前接受过恩道门
|
其他成员 | 先前未接受过恩道门
| 先前接受过恩道门
|
32.17.2
恢复祝福
先前曾接受过圣殿恩道门,又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的人,只有透过恢复祝福的教仪,才能获得其圣职和圣殿祝福(见教义和圣约109:21)。他们不会重新被按立至各项圣职职位,也不会重新接受恩道门;这些祝福是透过教仪而恢复。弟兄会恢复至原先所持有的圣职职位,但七十员、主教或教长的职位除外。
只有总会会长团才能核准执行恢复祝福的教仪;但在当事人藉由洗礼和证实重新加入教会后的一年内,他们不会考虑此项教仪的申请。
主教和支联会会长要与当事人面谈,以决定此人的配称程度和准备程度。当支联会会长觉得当事人已经准备好时,要用「领袖及文书资源」系统申请恢复祝福。有关支联会会长将申请表提交给总会会长团时的责任,见6.2.3。
总会会长团若核准恢复祝福,就会指派一位总会持有权柄人员或支联会会长,与当事人面谈。如果当事人配称,此领袖即可执行教仪,来恢复当事人的祝福。
有关教籍纪录和恢复祝福的资料,见3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