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與召喚
38.教會政策和指導方針


「38.教會政策和指導方針」,總指導手冊: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裡服務(2024)。

「38.教會政策和指導方針」,總指導手冊

38.

教會政策和指導方針

38.1

參與教會

我們的天父愛祂的兒女。「所有的人……對神而言都是一樣的」,祂邀請他們「都歸向祂,嘗受祂的良善」(尼腓二書26:33)。

常有人問教會領袖和成員,誰可以參加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聚會,誰可以成為教會成員,以及誰可以進入聖殿。

38.1.1

出席教會聚會

救主教導,祂的門徒應當愛鄰人(馬太福音22:39)。保羅邀請新歸信者「不再作外人和客旅,〔而要〕與聖徒同國」(以弗所書2:19)。救主也教導,教會成員不可「將任何人從……在世人面前舉行的公開聚會中逐出」(教義和聖約46:3)。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歡迎所有的人,來參加聖餐聚會、星期日的其他聚會和社交活動。主領職員有責任確保所有出席者,都對此神聖場合保持尊重。

所有出席者都應避免打斷聚會或活動,或使人分心,違背聚會的崇拜目的或其他目的。教會中不同的聚會和活動對於年齡和行為方面的要求,都應受到尊重。這包括禁止公開的浪漫親密舉動,以及使人分心的穿著打扮。也要避免發表政治言論,談論性傾向或其他人格特質方面的話題,而導致聚會無法專注於救主。

如果有不當行為,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懷著愛心,私下勸導。他要鼓勵那些在該場合行為不當的人協助維護神聖的氣氛,好讓在場的每個人都能專心崇拜天父和救主。

教會的教堂是受教會政策管轄的私有財產,不願意遵從這些準則的人,將會被有禮貌地謝絕參加教會的聚會和活動。

38.1.2

成為教會成員

凡「帶著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前來」,「願意承受耶穌基督的名」,以及渴望訂立並遵守神聖洗禮聖約的人(教義和聖約20:37),都可以成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

有關年滿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洗禮,見38.2.8.2

38.1.3

聖殿崇拜

聖殿是神聖的崇拜場所,成員在聖殿內接受重要的教儀並訂立神聖的聖約。對教會成員而言,聖殿是神的屋宇。由於其神聖性和所立的聖約,因此只有持有有效聖殿推薦書的教會成員,才能在聖殿內崇拜。忠信地遵行需遵守的誡命並奉行耶穌基督福音的成員,都能得到一張聖殿推薦書。(見第26章。)

38.1.4

未婚成員的參與及祝福

所有成員——即使是未曾結婚或家人不是教會成員——都應該朝著過永恆家庭生活的理想去努力。也就是說,要準備接受印證成為配稱的丈夫或妻子,並成為慈愛的父母。對一些人來說,這些祝福要到來生才會實現,但是所有的人的最終目標都是相同的。

忠信的成員只要遵守與神所立的聖約,即使今生的情況使他們無法獲得永恆婚姻和為人父母的祝福,也必會在永恆中得到神所應許的一切祝福(見摩賽亞書2:41)。

38.1.5

未滿18歲的未婚父母

未滿18歲、即將成為父親的未婚男青年,可以參加亞倫聖職定額組或長老定額組。這要由該名男青年、他的父母和主教透過祈禱審慎考慮後決定。

未滿18歲、即將成為母親的未婚女青年,可以參加女青年或慈助會。這要由該名女青年、她的父母和主教透過祈禱審慎考慮後決定。

在作這項決定時,青少年、父母和領袖要思考以下情況:

  • 這位青少年若參與青少年的班級和活動,不應該帶小孩一起去。

  • 年紀較大、選擇養育小孩的青少年,可因為受到歡迎加入長老定額組,成為準長老,或因為受到歡迎加入慈助會,而獲得益處。

38.2

教儀和祝福的相關政策

本節提供了教儀和祝福的相關政策,其中一些政策涉及特殊情況。有關教儀和祝福的一般資料,見第18章。有關聖殿教儀的資料,見第27章第28章

38.2.1

將教儀和祝福傳譯成另一種語言

讓接受教儀或祝福的人了解說出的內容,是很重要的。必要時,主領的領袖可以請某個人用當事人聽得懂的語言,來傳譯教儀或祝福。這包括手語傳譯。

接受教儀或祝福的人若耳聾或重聽,可以使用語音轉換文字的應用程式。耳聾或重聽的人也可以使用手語傳譯,或語音轉換文字的應用程式,來了解家人所接受的祝福。

有關教長祝福的書面翻譯,見38.2.10.5。有關教長祝福的手語傳譯,見38.2.10.6

38.2.2

教儀和祝福的照片、錄音(錄影)和謄本

教儀和祝福是神聖的。基於這個原因,任何人都不應在教儀、祝福或洗禮會中拍照或錄影。

家庭可以將父親的祝福錄音和製作謄本。這些祝福詳述於18.14.1

教長祝福需要謄錄下來。為了讓這件事順利進行,教長或其謄錄員要將祝福辭錄音。

其他的教儀和祝福不應被錄影或謄錄下來。

有關教儀的串流直播,見38.2.3

38.2.3

教儀的串流直播

可能的話,想要觀看教儀的人應努力親自到場。成員和朋友為某項教儀而聚在一起時,會感受到聖靈的影響力,也能彼此交誼。

然而,如果近親家屬無法親自到場,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以授權為他(她)進行教儀的串流直播。例如,當近親家屬有下列情況時,可允許串流直播:

  • 住在偏遠的地方,或是交通能力有限。

  • 有身體、心理或情緒健康方面的挑戰。

  • 免疫功能不佳,或住在照護機構或醫院。

  • 需要手語傳譯。

  • 正從事全部時間傳道服務。(需要傳道部會長的核准。)

主教可以授權為嬰兒的祝福、洗禮、證實和亞倫聖職的按立,進行串流直播。支聯會會長可以授權為麥基洗德聖職的按立和傳教士的按手選派,進行串流直播。

不可將聖餐教儀進行串流直播。如果在聖餐聚會中進行現場串流直播,則在主理聖餐時應暫停串流直播。主教可以授權一位祭司或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親自為無法參加聚會的人主理聖餐(見18.9.1)。

教儀的串流直播不應使人分心而無法感受聖靈。一般來說,應該只使用一台裝置,並由支會或支聯會技術專員來操作。無論是裝置或裝置操作人員,都不應引人注目。

教儀的串流內容應在教儀完成後的一天內刪除。

38.2.4

為智能障礙者執行教儀

考慮是否為智能障礙者執行教儀時,當事人與父母或監護人(若適用),要和領袖一起商議。他們要透過祈禱,審慎考慮當事人的渴望和理解程度。如果當事人配稱,渴望接受教儀,並且表現出足夠的責任感和行為能力,就不應拖延教儀。

主教若對某些人有疑問,可請教支聯會會長。必要時,支聯會會長可與總會會長團辦公室聯繫。

因心智障礙而無法為其行為負責的人,會「在天上的高榮國度中得救」(教義和聖約137:10)。基於這個原因,他們不需要教儀,也不會為他們執行教儀。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將非聖約中出生的人,印證給父母。

有關為智能障礙者執行教儀的資料,見下列指示:

38.2.5

由身體障礙者執行的教儀和祝福,以及為身體障礙者執行的教儀和祝福

有身體障礙的人,例如失去四肢、癱瘓或耳聾,可以執行及接受教儀和祝福。領袖要作安排,讓這些人盡可能能夠參與。領袖如遇無法解決的問題,支聯會會長可聯絡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耳聾或重聽者在執行或接受教儀或祝福時,可以用手語溝通。督導教儀進行的聖職領袖務要確定,當事人能透過傳譯員或其他方法,了解該教儀及祝福(見38.2.1)。

38.2.6

確認或追認教儀

下列資料說明了一項教儀無效的原因,也描述了要如何確認或追認該教儀。

在某些情況下,必須重新執行教儀。這種情況發生時,文書要在教籍紀錄上記錄新的日期,即使該日期與其他教儀日期的順序不符。

38.2.6.1

教籍紀錄未建立,或年份遺漏或不正確

基於保存紀錄的目的,若教籍紀錄上的教儀執行年份遺漏或不正確,則該教儀視為無效。此外,如果沒有建立教籍紀錄,洗禮就是無效的。若能提出教儀執行時簽發的原始證書,該教儀即為有效。有此證書時,主教可以授權文書更新教籍紀錄。

如果找不到該證書,可憑兩位目睹教儀者的見證,來確認此教儀。這兩位見證人應當:

  • 在該教儀執行時,年滿8歲以上。

  • 曾目睹或聽到該教儀。

  • 在提出證詞時,是有紀錄的教會成員。

  • 提出書面證詞,說明(1)教儀執行時的完整日期,或(2)教儀執行的年份,以及執行教儀者的姓名。

  • 在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面前,於證詞上簽名。

有此證詞後,主教便可授權文書建立或更新教籍紀錄。之後該書面證詞即可廢棄。

如果無法找到證書或證人,就必須重新執行該教儀。

成員在這項無效的教儀之後,若還接受了其他教儀,則這些教儀必須經過總會會長團追認。支聯會會長可致函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

38.2.6.2

教儀未依順序執行

未按照先後順序執行的教儀為無效教儀。舉例來說,男性成員若在接受麥基洗德聖職以前就已經接受恩道門,其恩道門無效。然而,總會會長團可以追認這樣的教儀。支聯會會長可致函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

38.2.6.3

未達適當年齡就執行教儀

未達適當年齡所執行的教儀為無效教儀。例如,8歲以前執行的洗禮是無效的,

在此無效教儀之後,若沒有再接受其他教儀,則應重新執行洗禮教儀。如果已接受其他教儀,則那些教儀和此項無效教儀,都必須經過總會會長團追認。支聯會會長可致函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

38.2.6.4

教儀未經過適當的權柄執行

如果教儀是由未持有適當聖職權柄的人所執行的,則該教儀無效。舉例來說,如果證實是由未持有麥基洗德聖職的人所執行的,則該證實無效。類似的情況是,執行教儀者若未依順序接受麥基洗德聖職,或未經適當的核准,則該教儀無效(見38.2.6.2;亦見32.17)。

在此無效教儀之後,若沒有再接受其他教儀,則應由持有適當權柄的人重新執行此項教儀。如果已接受其他教儀,則那些教儀和此項無效教儀,都必須經過總會會長團追認。支聯會會長可致函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在某些情況下,總會會長團可能會指示,要重新執行教儀。

38.2.7

兒童的命名與祝福

有關為兒童命名和祝福的一般資料,見18.6

38.2.7.1

病重的嬰兒

如果新生兒病情嚴重,一位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可以在醫院或家中,執行命名和祝福。他不需要獲得主教的授權。給予祝福後,他要立即通知主教,以便為該兒童建立教籍紀錄。

38.2.7.2

兒童的父母未婚(包括離婚)

當主教取得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口頭同意時,該兒童便可以接受祝福。對於沒有法律依據而反對該祝福的父母或監護人,則不需要取得他們的許可。

38.2.7.3

兒童的父母不是教會成員

有時候,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雖然不是教會成員,但要求讓兒童接受祝福。這種情況發生時,主教要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口頭同意。對於沒有法律依據而反對該祝福的父母或監護人,則不需要取得他們的許可。

主教要說明:

  • 會為該兒童建立教籍紀錄。

  • 支會成員會定期與他們聯繫。

  • 他或支會其他領袖會提議,讓該兒童在將滿8歲時準備好接受洗禮。

38.2.8

洗禮和證實

有關洗禮和證實的一般資料,見18.718.8

38.2.8.1

智能障礙者

若能合理地認為一位智能障礙者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她)就可以接受洗禮和證實。他(她)應當要能夠了解並遵守洗禮聖約。

如果此人符合以下的情況,則主教持有為其洗禮的權鑰:

  • 滿8歲以上,有紀錄的成員。

  • 年滿8歲,且至少有一位父母或監護人為成員(見18.7.1.1)。

當事人、其父母或監護人(若適用),以及主教要一起商議,決定此人是否應接受洗禮和證實。

如果此人是準歸信者,則傳道部會長持有為其洗禮的權鑰(見18.7.1.2)。在這個情況下,傳教士要通知傳道部會長。他要與當事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若適用)一起商議,決定他(她)是否該接受洗禮和證實。如果主教與此人熟識,傳道部會長也可以尋求他的意見。

無法為其行為負起責任者,無論年紀大小,都不需要受洗(見教義和聖約29:46-50和本手冊38.2.4)。

有關可能無法為行為負責者的教籍紀錄,見33.6.10的說明。

38.2.8.2

未成年者

當地法律所定義的未成年者,在下列兩項條件皆符合時才可以受洗:

  1.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予以同意。對於沒有法律依據而反對該洗禮的父母或監護人,則不需要取得他們的許可。例外情形需獲得總會會長團的核准。

    主持洗禮和證實面談的人,若認為有助於防止誤會,應要求對方出具同意書。在某些地方,同意書是必要的。傳道部和區域的領袖可以提供相關指導。

    父母或監護人應當了解其子女會被教導的教義,也應願意支持子女訂立和遵守洗禮聖約。

  2. 主持面談的人要辨別該兒童是否了解洗禮聖約。他應相信該兒童會遵守誡命,包括參加教會聚會,藉此努力遵守這項聖約。

如果一名兒童慣用繼父的姓氏,可以用此姓名接受洗禮和證實,即使他(她)並未被正式收養亦然。但是,教籍紀錄及洗禮和證實證書上應記錄該兒童按照當地法律或習俗所取的法定姓名。

38.2.8.3

已婚者

已婚者必須先取得配偶的同意,才能受洗。

38.2.8.4

同居者

同居但並未結婚的一對情侶,必須承諾遵守貞潔律法,任何一方才能接受洗禮。這包括像教義和聖約20:37所述那樣,運用信心來悔改,也包括不再住在一起,或是結婚(若為一男一女)。

38.2.8.5

被取消或放棄教會成員身分的人

被取消或放棄教會成員身分的人,可經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他們不被視為歸信者。傳教士不和他們作洗禮面談。相關指示,見32.16

38.2.8.6

需要傳道部會長或總會會長團授權的情況

一個人若曾有下列情況,則必須獲得傳道部會長的授權,才能接受洗禮:

  • 犯下嚴重的罪行(見38.2.8.7)。

  • 參與墮胎(見38.6.1)。

在這些情況下,傳道部會長要與當事人面談。必要時,傳道部會長可以授權給他的一位諮理,來主持這項面談。他要為每次面談分別授權。主持這項面談的諮理要向傳道部會長報告,然後由傳道部會長決定授權進行或否決洗禮和證實。

一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則必須獲得總會會長團的核准,才能接受洗禮和證實:

  • 曾犯謀殺罪(見38.2.8.7)。

  • 涉及性方面的非法行為而被定罪(見38.2.8.7)。

  • 因任何嚴重罪行或犯法行為(通常可處以一年以上的監禁),或涉及性方面非法行為的任何罪行,目前被判緩刑或在假釋中(見38.2.8.7)。

  • 曾參與多重婚姻(見38.2.8.8)。

有關為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施洗和證實的指示,見38.2.8.9

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尋求洗禮,傳道部會長要與他(她)面談。如果他認定此人配稱,若要推薦洗禮,就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核准。

如果當事人曾經是成員,如今尋求重新加入教會,則主教和支聯會會長都要與當事人面談。他們要按照32.16中的指示去做。如果他們都認定此人配稱,並且推薦洗禮,支聯會會長就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

向總會會長團提出的任何申請,都應附上面談中作為判定依據的所有相關細節。

有關支聯會(或傳道部)會長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時的責任,見6.2.3

38.2.8.7

被判有罪者

被判有罪的人,在入監服刑期滿前,不得受洗。對歸信者或尋求重新加入教會的人而言,都是如此。

被判重罪或涉及性方面非法行為之任何罪行的人,在緩刑或假釋期滿前,不得接受洗禮和證實。任何例外,都要經過總會會長團同意(見38.2.8.6)。教會鼓勵這些人與當地的聖職領袖密切合作。他們要努力盡一切所能,接受救主的幫助,以配稱接受洗禮和證實。

全部時間傳教士不教導在監服刑的人。

被判犯下謀殺罪或涉及性方面非法行為之罪行的人,除非獲得總會會長團核准,否則不得受洗(見38.2.8.6)。坦承犯下謀殺罪行的人,即使已向聖職領袖私下認罪,也是如此。此處所指的謀殺,不包括墮胎或警察或軍事行動中的勤務行為。

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尋求洗禮,傳道部會長要遵照38.2.8.6中的指示去做。如果當事人曾經是成員,如今尋求重新加入教會,則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遵照同一節裡的指示去做(亦見32.16)。

38.2.8.8

涉及多重婚姻的成人

曾鼓勵、教導或涉及多重婚姻的成人,必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許可,才能接受洗禮。

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尋求洗禮,傳道部會長要遵照38.2.8.6中的指示去做。如果當事人曾經是成員,如今尋求重新加入教會,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遵照38.2.8.6中的指示去做(亦見32.16)。

提出此項申請時,應說明當事人過去曾參與多重婚姻,也應說明他(她)的悔改情形和目前的家庭狀況。

38.2.8.9

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

一個人要按照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接受洗禮和證實。未尋求手術、醫療或社交轉型,來轉變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的配稱者,可以接受洗禮和證實。(有關社交轉型的定義,見38.6.23。)

此政策的任何例外情形都要獲得總會會長團的核准。若要申請核准,傳道部會長(若為八歲兒童,則是支聯會會長)要與當事人面談。如果他認定此人配稱,若要推薦洗禮和證實,就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核准。

若總會會長團核准了洗禮和證實,而此人經過轉型,則將無法獲得聖職、聖殿推薦書,或教會的某些召喚。然而,此人可以用其他方式參與教會。

那些已採取一些轉變步驟,因此轉變回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並且配稱和承諾遵守神誡命的人,可以接受洗禮和證實。

傳道部會長(若為八歲兒童,則是支聯會會長)要懷著基督般的愛,敏銳謹慎地處理個別情況。他們要向區域會長團尋求忠告。

更多資料,見38.6.23

38.2.9

聖職按立

有關聖職按立的一般資料,見18.10

38.2.9.1

新成員

一位弟兄接受洗禮和證實時,如果在年底前至少滿12歲,就有資格被按立到亞倫聖職的某個職位。主教要在他接受證實後不久,通常在一個星期內,與他面談。主教團的一員要在聖餐聚會中提出他的姓名,讓支會成員能夠支持所提議的聖職按立(見18.10.3)。然後,他可以被按立到適當的職位:

  • 若在年底前滿12或13歲,要被按立為執事

  • 若在年底前滿14或15歲,要被按立為教師

  • 若在年底前滿16歲以上,要被按立為祭司;如果他年滿19歲以上,也被視為準長老(見38.2.9.3

新成員若有下列情形,就有資格接受麥基洗德聖職,並被按立為長老:

  • 滿18歲以上。

  • 持有祭司職位(無特定的時間要求)。

  • 對福音充分了解。

  • 展現個人的配稱。

新受洗的弟兄不在受洗或證實當天接受按立。他們需要先與主教面談,並受到支會成員支持。

家庭成員的洗禮不應拖延到父親可以接受聖職和親自施洗才舉行。

38.2.9.2

男青年的父母未婚(包括離婚)

當主教取得男青年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口頭同意時,該男青年便可以被按立到亞倫聖職的職位。對於沒有法律依據而反對該按立的父母或監護人,則不需要取得他們的許可。

如果這位男青年慣用繼父的姓氏,可以用此姓名接受按立,即使他並未被正式收養亦然。但是,按立證書上應記錄該男青年按照當地法律或習俗所取的法定姓名。

38.2.9.3

準長老

準長老是指年滿19歲以上,尚未持有麥基洗德聖職的男性教會成員。未滿19歲且未持有麥基洗德聖職的已婚弟兄,也是準長老。

長老定額組會長團要在主教的指導下,密切地協助準長老,幫助他們準備好接受麥基洗德聖職。一位準長老若不是祭司,只要配稱,就應該儘快按立他為祭司,不必先按立為執事或教師。只要他對福音有充分了解,並且生活配稱,就可被按立為長老。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與他面談,作出決定(見31.2.6)。

有關幫助準長老準備好接受麥基洗德聖職的更多資料,見8.4

38.2.9.4

過去一年內變更支會的弟兄

有時候,住在支會裡不到一年的弟兄,需要或渴望被按立到麥基洗德聖職的某個職位。在這種情況下,主教或受指派的一位諮理要聯絡此人先前的主教,詢問是否有任何該考慮的配稱事宜。如果諮理得知其中涉及機密資訊,就要結束談話。這位諮理要通知主教,在進行面談前先與前一位主教聯絡。

38.2.9.5

年輕單身成人支會和單身成人支會的弟兄

年滿18歲以上參加年輕單身成人支會和單身成人支會的配稱弟兄,應該被按立為長老。未按立為長老的弟兄,則以準長老的身分成為長老定額組的一分子。

38.2.9.6

在戰區或偏遠地區服役的軍人

軍人通常是在其教籍所在的支會接受面談和按立。然而如果軍人長時間出海,或在戰區或偏遠地區服役,則可能無法做到這一點。遇到這種情形,該軍人應與其軍人小組領袖商量。小組領袖若覺得該軍人已準備好,可以被按立,就寫一封推薦函給督導該軍人小組的教會單位的主領領袖。(如果沒有這樣的教會單位,他要將推薦函寄給區域會長團。)該領袖要聯絡這位軍人原屬支會的主教,以證明此人配稱。

對於亞倫聖職職位的按立,主領領袖可以授權小組領袖或後期聖徒特遣牧師與該成員面談,並督導按立事宜。對於長老職位的按立,支聯會會長、傳道部會長或區域會長團可以授權後期聖徒特遣牧師與該成員面談,並督導按立事宜。所有的按立都應依照18.10.3裡的說明,予以支持或追認。

38.2.9.7

智能障礙的弟兄

對於有智能障礙的男性教會成員,其父母(若適用)和領袖要一起商議,判斷當事人是否應該接受聖職。他們要一起商議,討論他的渴望,以及他對聖職和他的責任是否有基本的了解。

有這些障礙的聖職持有人應當有人予以協助,使他們能盡可能充分履行聖職職責。

38.2.9.8

經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的弟兄

先前未接受過恩道門的弟兄,在經由洗禮和證實重新加入教會時,可緊接著立刻接受按立。他要被按立到他被取消或放棄教會成員身分時,所持有的聖職職位。

如果此人先前已接受過恩道門,就不會被按立聖職職位。他先前的職位反而是透過恢復祝福的教儀來恢復的。

更多資料和指示,見32.17

38.2.9.9

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

一個人要按照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接受聖職按立。未尋求手術、醫療或社交轉型,來轉變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的配稱男性教會成員,可以接受並行使聖職。(有關社交轉型的定義,見38.6.23。)

那些已採取一些轉變步驟,因此轉變回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並且配稱和承諾遵守神誡命的男性成員,可以接受並運用聖職。

主教要與支聯會會長商議,懷著基督般的愛,敏銳謹慎地處理個別情況。支聯會會長和傳道部會長要向區域會長團尋求忠告。

更多資料,見38.6.23

38.2.10

教長祝福

有關教長祝福的一般資料,見:

  • 本手冊18.17

  • 給教長的資料和建議

  • 全球領導人訓練會議:教長

38.2.10.1

有智能障礙的成員

對於有智能障礙的成員,其父母或監護人(若適用)和主教要一起商議,討論當事人是否應該接受教長祝福。他們要考慮該成員的渴望,以及是否有了解這項祝福的基本能力。如果有,主教團的一員可以簽發教長祝福推薦書。相關指示,見18.17

38.2.10.2

傳教士

教長祝福可以成為傳教士靈性力量的一項來源。可能的話,成員應在開始傳教前接受教長祝福。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他(她)可以在傳教期間接受教長祝福。傳道部會長要與該傳教士面談,並填寫教長祝福推薦書。相關指示,見18.17

在傳教士訓練中心(MTC)的傳教士,唯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能接受教長祝福:

  • 在傳教士所來自的地區,沒有教長可以用該傳教士的母語給予祝福。

  • 在傳教士要去服務的傳道地區,沒有教長可以用該傳教士的母語給予祝福。

  • MTC附近有教長可以用傳教士的母語給予祝福。

38.2.10.3

入伍服役的成員

教長祝福可以成為軍中服役成員靈性力量的一項來源。可能的話,配稱的成員應在向服役單位報到前,先接受教長祝福。

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該成員可以在其常駐地點接受教長祝福。當地的主教團一員要與該成員面談,並填寫教長祝福推薦書。相關指示,見18.17

如需更多資訊,支聯會會長可聯絡十二使徒定額組辦公室,電子郵件地址為Q12Patriarch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2.10.4

住在教長所屬支聯會以外的成員

成員通常從自己支聯會的教長那裡接受教長祝福。然而,成員若有下列情形,可從另一個支聯會的教長那裡接受祝福:

  • 經由出生或收養,成為教長的直系子孫(子女、孫子女或曾孫子女)。

  • 所住的支聯會裡,沒有行使職權的教長。

  • 住在區會裡。

  • 和支聯會教長所說的語言不同,而附近支聯會的教長會說該成員的語言。

在上述每一種情況中,主教團的一員或分會會長要如18.17所述,與該成員面談。教長的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以及接受祝福者的支聯會或傳道部會長團的一員,必須透過教長祝福系統來核准推薦書。

38.2.10.5

教長祝福辭的翻譯

教長祝福的靈感和意義,很難透過翻譯傳達。因此,成員應以他們最了解的語言來接受祝福。教會不提供教長祝福辭的書面翻譯。

教會不鼓勵成員翻譯教長祝福辭。然而,有時成員需要能夠翻譯成他(她)所了解的語言的祝福。該成員可找教會中一位值得信賴的配稱成員來提供翻譯。該成員應選擇一位了解教長祝福的屬靈本質和保密性,並且技巧純熟的翻譯員。祝福辭的譯本不在教會總部存檔。

支聯會會長可以申請一份點字版的教長祝福辭。他要聯絡十二使徒定額組辦公室,電子郵件地址為Q12Patriarch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2.10.6

教長祝福的手語傳譯

如果一位成員耳聾或重聽,可用手語傳譯其教長祝福。該成員要找出一位傳譯員。此人最好是教會中一位值得信賴的配稱成員,了解教長祝福在教義上的重要性。然而,若找不到這樣的教會成員,可請另一位有能力的人提供傳譯。

38.2.10.7

第二次教長祝福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配稱的成員可以請求接受第二次教長祝福。然而,教會不鼓勵這麼做,而且此項請求可能不會獲得核准。如果該成員基於重要的原因而提出此項請求,就要與主教討論。如果主教覺得第二次祝福是必要的,就要填寫教長祝福推薦書。相關指示,見18.17

然後,支聯會會長要與該成員面談,一起閱讀原本的祝福辭。如果他覺得第二次祝福是必要的,就要尋求十二使徒定額組辦公室的核准,電子郵件地址為Q12Patriarchs@ChurchofJesusChrist.org

支聯會會長要將十二使徒定額組辦公室的決定,告知接受祝福者和教長。如果請求獲得核准,支聯會會長要在教長祝福系統中核准推薦書。支聯會會長要告訴接受祝福者,第二次祝福會取代原本的祝福。然後,教長可以給予第二次教長祝福。

38.3

民俗婚禮

教會領袖要鼓勵成員符合聖殿婚姻的資格,並且在聖殿結婚和印證。如果當地法律允許,教會領袖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執行民俗婚禮:

  • 一對男女計劃在聖殿結婚,但聖殿婚姻不被法律承認。

  • 一對男女會在聖殿結婚,但民俗婚禮可幫助父母或近親家屬覺得受到接納。

  • 長時間無法使用聖殿。

  • 一對男女並未打算在聖殿結婚。

只要夫妻都健在,民俗婚姻就是有效的,但不會持續到今生以外。

民俗婚禮應按照婚禮舉行地的法令規定舉行。

民俗婚禮和相關的宗教儀式不應在安息日舉行,也不應在不尋常的時間舉行。

主教若有關於民俗婚禮的問題,而本節未能答覆,應請示支聯會會長。支聯會會長可將問題轉呈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38.3.1

誰可以主持民俗婚禮

在當地法令許可下,目前擔任下列召喚的教會職員可以主持民俗婚禮的儀式:

  • 傳道部會長

  • 支聯會會長

  • 區會會長

  • 主教

  • 分會會長

這些職員只能主持一男一女之間的民俗婚禮,下列所有條件也必須都適用:

  • 新娘或新郎是本教會成員,或已訂下洗禮日期。

  • 新娘或新郎目前(或洗禮後)的教籍紀錄,在這位教會職員主領的單位內。

  • 該名教會職員經過合法授權來主持民俗婚禮,符合結婚所在地的法律規範。

有軍職的現役後期聖徒特遣牧師可以主持民俗婚禮,無須事先獲得批准。

派駐至後備部隊及國民衛隊單位的特遣牧師,必須先獲得教會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的同意,才能主持民俗婚禮。聯絡資訊,見38.9.10

在下列組織服務的非軍職特遣牧師,必須先獲得教會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的同意,才能主持民俗婚禮:

  • 醫院

  • 臨終關懷機構

  • 安養中心

  • 監獄

  • 邊境巡防

  • 警消部門

退休的特遣牧師並未被授權以特遣牧師的身分主持民俗婚禮。

以教會領袖或特遣牧師的身分來主持婚禮的人,應使用本章的指導方針,並按照所有法律要求進行。

後期聖徒特遣牧師除非目前擔任支聯會會長、主教或分會會長,否則不能視為教會的主領職員。非教會主領職員的特遣牧師在主持民俗婚禮時,其身分只是政府或其服務單位的代理人。因此,給這些特遣牧師在民俗婚禮儀式上使用的詞句略有修改,如38.3.6所示。

後期聖徒特遣牧師只能主持一男一女之間的民俗婚禮。

為教會成員主持民俗婚禮的教會職員和特遣牧師,應將必要的婚禮資訊提供給支會或分會的文書。文書要更新教籍紀錄。

憑教會職務主持民俗婚禮的教會職員或特遣牧師,不得收取費用。

38.3.2

為其他單位成員舉辦的民俗婚禮

當新娘和新郎的教籍紀錄都不在自己主領的單位時,教會職員不得為這些成員主持婚禮(見38.3.1)。後期聖徒特遣牧師和擔任政府官員的教會職員則為例外。

38.3.3

不是本教會成員的民俗婚禮

當新娘和新郎都不是本教會成員時,教會職員不得為他們主持婚禮,除非其中一人或兩者已訂下洗禮日期。後期聖徒特遣牧師和擔任政府官員的教會職員則為例外。

38.3.4

在教會建築內舉行民俗婚禮

只要不妨礙教會正常運作的時間表,婚禮可以在教會建築內舉行。婚禮不應在安息日或星期一晚間舉行。在教會建築內舉行的婚禮應當簡單莊重。音樂應當神聖、虔敬、充滿喜樂。

婚禮可以在會堂、康樂廳或其他適合的房間舉行。除非是在多用途設計的會堂,否則不可以在會堂裡舉行招待會。婚禮應遵循正確使用教堂的指導方針(見35.5.3)。

教會不允許其教堂或產業,用於任何與同性、一夫多妻、非法或其他不符合教會教義或政策的婚姻有關的用途。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主教可以允許使用教會建築物,讓不是本教會職員的人主持婚禮,或讓不是本教會成員的人完成婚禮。他要先與支聯會會長商議。他要與婚禮司儀商議,以確保他(她)了解本節中的指示。支聯會或支會議會的一員要出席,以確保適當地使用和維護教會建築。

主教可以核准為在教會建築內舉行的婚禮進行串流直播(見29.7)。

38.3.5

必須由公職人員主持或在公共場合舉行的民俗婚禮

在某些地方,法律要求婚姻儀式要由公職人員主持,有些則要求婚姻儀式要在公共建築物或其他公共場合舉行。在這些情況下,經授權的聖職職員可以在民俗婚禮後,主持一個簡短的宗教集會。在這個集會中,他要為新人提供建言。

38.3.6

民俗婚禮的儀式

婚姻是神聖的,故應當受到尊重,莊嚴看待。在聖殿外為教會成員所主持的婚禮,應反映出獻身承諾和喜樂的精神。

若非特別註明,本節資料同時適用於後期聖徒特遣牧師和教會職員。

教會職員在主持民俗婚禮前,可就婚姻誓約的神聖性,給予新人忠告。他可以在聖靈的引導下,給予其他忠告。

教會職員在主持民俗婚禮時,對新人說:「請握住對方的右手」,然後說:「〔新郎和新娘的全名〕你們握住對方的右手,作為在神和這些證人面前訂立誓約的標記。」(新人可事先選擇或指定證人。)

教會職員接著對新郎說:「〔新郎的全名〕,你是否願意娶〔新娘的全名〕為你合法結婚的妻子,而且鄭重立約要成為她的伴侶及合法結婚的丈夫,與她連合,沒有別人,並遵守神聖婚約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義務,在你們有生之年,你會愛她、敬重她、珍惜她,這是出於你的自由意志和選擇嗎?」

新郎回答說:「是的。」

教會職員接著對新娘說:「〔新娘的全名〕,你是否願意嫁給〔新郎的全名〕為你合法結婚的丈夫,而且鄭重立約要成為他的伴侶及合法結婚的妻子,與他連合,沒有別人,並遵守神聖婚約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義務,在你們有生之年,你會愛他、敬重他、珍惜他,這是出於你的自由意志和選擇嗎?」

新娘回答說:「是的。」

然後,教會職員對新人說:「我身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長老,藉著我所持有的合法權柄,宣布你們,〔新郎的全名〕及〔新娘的全名〕,為今生依法並合法結婚的夫妻。」

〔特遣牧師不擔任教會主領職員時,用詞改為:「我以〔軍隊分支單位或民間組織〕特遣牧師所持有的合法權柄,宣布你們,〔新郎的全名〕及〔新娘的全名〕,為今生依法並合法結婚的夫妻。」〕

「願神賜福你們的結合,讓你們因子孫而喜樂,白頭偕老。願祂祝福你們,能夠遵守你們所立的神聖誓約。我將這些祝福賜給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根據文化禮俗,決定是否邀請新人以夫妻身分彼此親吻。

38.4

印證的政策

教會成員接受聖殿教儀時,是與神訂立神聖的聖約。當成員努力遵守他們在接受聖殿印證教儀時所立的聖約,這項教儀就會使家人永遠結合在一起。印證教儀包括:

  • 夫妻的印證。

  • 將子女印證給父母。

38.4.1

夫妻的印證

下表說明了可在哪裡找到夫妻印證的政策。

需要

需要

我以前以民俗方式結婚,現在想要印證給配偶。

38.4.1.1

需要

我已與前任配偶離婚,現在想要印證給現任配偶。

38.4.1.2

需要

印證給我的配偶過世了,我現在可以印證給誰?

38.4.1.3

需要

我可以印證給曾與我同居而沒有合法結婚的已逝者嗎?

38.4.1.4

需要

我需要申請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

38.4.1.5

需要

我需要解除不得進行聖殿印證的限制。

38.4.1.6

需要

我和配偶是在聖殿締結限於今世的婚姻,我們能印證給彼此嗎?

38.4.1.7

需要

我已逝的家人可以印證給誰?

38.4.1.8

需要

離婚對我的印證有何影響?

38.4.1.9

需要

取消印證會有哪些影響?

38.4.1.10

需要

放棄或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對我的印證有何影響?

38.4.1.11

成員若對印證政策有疑問,而本節未能答覆,應請教主教。主教若有疑問,要聯絡支聯會會長。支聯會會長若有疑問,要與總會會長團辦公室聯繫。

對印證教儀以及相關的家庭和配偶關係之永恆本質有疑慮的成員,都受到鼓勵要信賴主,並尋求祂的安慰。只要我們的渴望和選擇合乎相應的要求,天父會確保每個人獲得每一項祝福。

38.4.1.1

在世的成員於民俗婚禮之後作印證

以民俗方式結婚的一對男女,若符合下列條件,一旦情況許可,就可以在聖殿印證:

  • 兩人都已經是教會成員至少一年(見27.3.127.2.1)。

  • 他們已作好準備,並且配稱。

聖職領袖簽發聖殿推薦書給要接受印證的夫妻時,要確定他們的民俗婚姻是合法有效的。見26.327.3

38.4.1.2

在世成員離婚後的印證

女子。在任何時間內,在世的女子只能與一位丈夫印證。如果她和一位丈夫曾經印證,後來離婚了,她必須先取消該印證,才能在有生之年印證給另一位男子(見38.4.1.5)。

在世女子若目前沒有婚姻、也沒有印證給另一位男子,就可以印證給曾與她離婚的已逝丈夫。她必須先取得這位前夫的遺孀(若有)的簽字同意。

有關為已逝配偶執行教儀的資料,見第28章

男子。如果一男一女接受過印證,後來離婚,則該男子必須取得印證許可,才能印證給另一位女子(見38.4.1.5)。即使(1)先前的印證已被取消,或(2)前任妻子已死亡,仍然必須取得印證許可。

只有在男子與最近一次印證給他的女子離婚時,才需要印證許可。例如,如果一名男子在離婚後,獲得與第二任妻子印證的許可,後來第二任妻子死亡,則他再次印證時就不需要印證許可。

在世男子可以印證給曾與他離婚的已逝妻子。他必須先取得這位前妻的現任丈夫(若有)的簽字同意。如果他已婚,而現任妻子還活著,他也必須取得她的書面同意。

有關為已逝配偶執行教儀的資料,見第28章

38.4.1.3

在世成員於配偶去世後的印證

女子。如果丈夫和妻子已經印證,而丈夫過世,除非這位妻子獲准取消第一次印證,否則不得印證給另一位男性(見38.4.1.5)。

在世女子若目前沒有婚姻、也沒有印證給另一位男子,就可以印證給已逝的丈夫(見38.4.1.8)。如果婚姻以離婚告終,見38.4.1.2

在世但目前有婚姻的女子,若沒有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不得印證給已逝的丈夫。

有關為已逝配偶執行教儀的資料,見第28章

男子。如果丈夫和妻子已經印證,而妻子過世,則該男子可以和另一位女子印證,只要她未曾印證給另一位男子。在這種情況下,該男子不需要總會會長團的印證許可,除非他在前妻去世前已與她離婚(見38.4.1.2 )。

在世男子可以印證給已逝妻子,只要她生前沒有印證給另一位丈夫。如果她生前印證給另一位丈夫,在與她結婚的所有男子都過世後,其他男性才能印證給她(見38.4.1.8)。如果婚姻以離婚告終,見38.4.1.2

已婚男子若要印證給一位已逝的妻子,如果現任妻子仍活在世上,他就必須先取得現任妻子的書面同意。

有關為已逝配偶執行教儀的資料,見第28章

38.4.1.4

在世成員印證給曾同居的已逝者

女子。例外情況是,在世女子若目前沒有婚姻、也沒有印證給另一位男子,就可以印證給曾同居的已逝男子。只有當他們的關係在本質上和持續的時間上,都展現出他們有決心做到下列事情時,才可考慮這項例外情形:

  • 在永恆的關係中彼此忠誠。

  • 履行婚姻中對彼此的一切責任。

  • 善盡父母對子女的所有責任。

如果該成員的支聯會會長覺得有正當理由容許這樣的例外情形,他要向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

男子。例外情況是,在世男子可印證給曾同居的已逝女子,只要她生前未印證給另一位男子。只有當他們的關係在本質上和持續的時間上,都展現出他們有決心做到下列事情時,才可考慮這項例外情形:

  • 在永恆的關係中彼此忠誠。

  • 履行婚姻中對彼此的一切責任。

  • 善盡父母對子女的所有責任。

已婚男子若要印證給一位已逝女子,如果現任妻子仍活在世上,他就必須先取得現任妻子的書面同意。

如果該成員的支聯會會長覺得有正當理由容許這樣的例外情形,他要向總會會長團辦公室提出申請。

38.4.1.5

申請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

有關在世成員離婚後的印證,見38.4.1.2。有關在世成員於配偶死亡後的印證,見38.4.1.3

任何性別的成員都可申請取消印證,即使並非正在準備要印證給另一個配偶亦可。教會的男性成員離婚後,必須先取得印證許可,才能印證給另一位女性。

申請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的流程概述如下。

  1. 該成員要和主教討論這項請求。

  2. 主教要確定:

    1. 離婚已成事實。

    2. 該成員目前負起離婚後贍養子女和配偶的所有法律責任。

  3. 如果主教的建議是,核准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他要:

    1. 使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為該成員填寫「致總會會長團申請表」。無法使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的領袖,要使用書面的「致總會會長團申請表」。此表可從教會總部的機密紀錄辦公室取得。

    2. 將申請表提交給支聯會會長。

  4. 支聯會會長要與該成員會面。支聯會會長要確認:

    1. 離婚已成事實。

    2. 該成員目前負起離婚後贍養子女和配偶的所有法律責任。

  5. 如果支聯會會長的建議是,核准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他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將申請表提交至教會總部。有關支聯會會長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時的責任,見6.2.3

  6. 如果申請獲得核准,總會會長團就會寄出一封信函,說明已核准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

  7. 收到信函後,該成員就可以預約聖殿印證教儀。該成員要向聖殿出示這份信函。

38.4.1.9

38.4.1.6

解除不得進行聖殿印證的限制

與結婚配偶印證後犯通姦的人,若未經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不得印證給通姦的對象。

該對男女必須在彼此結婚至少五年後,才可以申請核准。申請解除聖殿印證的限制的流程概述如下。

  1. 這對夫妻要與主教和支聯會會長會面。

  2. 如果這些領袖覺得應該解除這項限制,就要寫信給總會會長團,提出他們的建議。他們的信函應描述申請者的聖殿配稱程度,以及他們的婚姻已保持穩定至少五年。有關支聯會會長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時的責任,見6.2.3

  3. 這對夫妻也要寫一封申請函給總會會長團。

  4. 支聯會會長應將所有這些信函提交給總會會長團。他可以提出這項請求,並送出取消印證或印證許可的申請書(見38.4.1.5)。

  5. 如果請求獲得核准,總會會長團就會寄出一封信函,說明聖殿印證的限制已解除。

  6. 收到信函後,這對夫妻可以預約印證的時間。他們要向聖殿出示該信函。

38.4.1.7

限於今世之聖殿婚姻後的印證

在聖殿締結限於今世的婚姻之夫妻,通常之後是不印證的。若要印證,該女子必須先取得總會會長團取消她前次印證的同意書。如果主教及支聯會會長都覺得取消的理由充分,支聯會會長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交「致總會會長團申請表」。有關支聯會會長將申請表提交給總會會長團時的責任,見6.2.3

聖殿不再執行限於今世之婚姻(見27.3.3)。

38.4.1.8

已逝者的印證

已逝女子。一位已逝的女子可以與她在生前合法結婚的所有已逝男子印證。下表顯示了何時可以進行這些印證。

她生前沒有印證給丈夫

她可以印證給生前曾與她結婚的所有男子,無論這些人在世或已逝。如果這位男子在世,則必須取得他的妻子(若他已婚)的同意書(見38.4.1.3)。如果這位男子已逝,則必須取得他的遺孀(若有的話)的同意書。

她生前曾印證給一位丈夫

她必須在所有丈夫都過世後,才能印證給與她結過婚的其他男子。這包括之前已與她離婚的丈夫在內。必須取得這些男子的每位遺孀(若有的話)的同意書。

已逝男子。已逝男子可以與他生前合法結婚的所有妻子印證,但(1)她們必須都已過世,或者(2)她們還在世,但目前沒有婚姻,也沒有印證給另一位男子(見38.4.1.3)。

在已逝男子印證給生前與他結婚的已逝女子之前,必須取得該女子的鰥夫(若有的話)的同意書。

已逝的離婚夫妻。已逝的離婚夫妻可由代理人代替印證,好讓他們的子女可以印證給他們。如果丈夫或妻子被取消或放棄成員身分,見28.3.5

在世時就取消印證的已逝夫妻,若要印證在一起,必須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

38.4.1.9

離婚的影響

如果一對夫妻印證後離婚,對配稱的人來說,該印證的一切祝福仍然有效(見38.4.1.538.4.1.10)。持續忠於聖殿聖約的成員,即使配偶破壞聖約或脫離婚姻,仍會獲得聖殿中所應許的個人祝福。神應許祂忠信的兒女,在今生會獲得平安和力量,來世獲得永生。

有關離婚後出生的子女,見38.4.2.1

38.4.1.10

取消印證的影響

印證的效力仍在,而忠於聖殿聖約的成員會獲得聖殿中所應許的個人祝福。即使他們的配偶破壞了聖約或脫離婚姻亦然。此外,神不會要求任何人在違反自己意志的情況下,保持永恆的印證關係。只要我們的渴望和選擇合乎相應的要求,天父會確保每個人獲得每一項祝福。

一旦總會會長團同意了取消印證,與該印證有關的祝福便不再有效。

一位女性與前夫取消印證後所生的子女,不是在聖約中出生,除非在孩子出生前,這位母親已印證給另一位男性。

聖職領袖要與想要取消印證的成員商議,幫助他們了解這些原則。關於這些決定,當地領袖要尊重成員的選擇權。

38.4.1.11

放棄或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的影響

一對夫妻在聖殿印證後,如果其中一人放棄或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其聖殿祝福也會被取消。然而,如果此人的配偶和子女保持忠信,印證教儀帶給他們的個人祝福仍然有效。

一對夫妻的任何一方或雙方若放棄或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此後他們所生的子女,都不是在聖約中出生。見38.4.2.8

38.4.2

將子女印證給父母

父母必須先印證給彼此,子女才能印證給他們(見38.4.1)。

成員若對印證政策有疑問,而本節未能答覆,應請教主教。主教若有疑問,要聯絡支聯會會長。支聯會會長若有疑問,要與總會會長團辦公室聯繫。

對印證教儀以及相關的家庭關係之永恆本質有疑慮的成員,都受到鼓勵要信賴主,並尋求祂的安慰。只要我們的渴望和選擇合乎相應的要求,天父會確保每個人獲得每一項祝福。

38.4.2.1

在聖約中出生的子女

母親在聖殿印證給丈夫後才出生的子女,是屬於在該印證聖約中出生的子女。他們不需要接受印證給父母的教儀。

有時候,印證給一位男性的女子,後來與另一位男性生下子女。這種情況發生時,這些子女是在該女子最新一次印證的聖約中出生,除非他們是(1)在取消印證後出生,或(2)在由於放棄或被取消教會成員身分而被取消印證後出生。

38.4.2.2

非在聖約中出生的子女

不是在聖約中出生的子女,可以印證給以下這些人,成為永恆家庭的一分子。

  • 他們的親生父母。

  • 他們的養父母。

  • 一位親生或收養的父母和一位繼父母(見38.4.2.5)。

這些子女就像在聖約中出生一樣,可獲得同樣的祝福。

將在世子女印證給在世父母。在世的子女只能印證給兩位父母,即一對夫妻。如果父母雙方都在世,這對父母必須已結婚並印證給彼此。

有關簽發聖殿推薦書讓子女印證給父母,見27.4.1

滿21歲以上的成員必須接受過恩道門,才能印證給父母(見26.4.4)。

將在世子女印證給已逝父母。在世的子女只能印證給一對父母。父母必須先印證給彼此,子女才能印證給他們。

成員在其父母過世時若已成年,通常就會印證給那些父母。此處所用的父母一詞,指的是親生父母、收養父母,或是一位親生父母和一位繼父母。

下表顯示當一個人未成年或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行為負責時,如果父母過世,此人可選擇的印證。

情況

選項

未成年子女

  • 印證給養育他(她)的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等到成年後,再選擇印證給(1)已逝的父母,或(2)養育他(她)的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行為負責的人

  • 印證給照顧他(她)的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有關簽發聖殿推薦書讓子女印證給父母,見27.4.1

滿21歲以上的成員必須接受過恩道門,才能印證給父母(見26.4.4)。

將已逝子女印證給父母(在世或已逝)。已逝者通常會印證給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不過,已逝的子女也可以印證給:

  • 親生母親和繼父。

  • 親生父親和繼母。

  • 養育他們的寄養父母或寄養祖父母(見38.4.2.4)。

  • 有意收養這名子女,但在該子女過世前無法完成收養手續的夫妻(見38.4.2.4)。

即使已逝的子女已經印證給自己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還是可以作這些印證。不在上述所列情況,但要印證給非親生父母或非養父母的個案,需要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

38.4.2.3

被收養或寄養的在世子女

在聖約中出生或已經印證給父母的在世子女,若未取得總會會長團的核准,不得再印證給其他父母。

合法收養,但不是在聖約中出生,也沒有印證給以前的父母的在世子女,可以在辦妥收養手續後,印證給養父母。應向聖殿出示收養裁定證明書的副本。法院的合法監護權判決書不足以當作印證許可。沒有必要找出這些子女的親生父母是誰。

要印證給寄養父母的在世成員,需要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即使寄養子女的親生父母不詳,這項條件也適用。支聯會會長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提出這類申請(見6.2.3)。

38.4.2.4

被收養或寄養的已逝子女

被收養的已逝子女通常印證給養父母。

寄養的已逝子女通常印證給親生父母。

38.4.2.5

在世子女與一位親生父母及一位繼父母的印證

未成年的子女和無法為行為負責的子女。在世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智能障礙而無法為行為負責的子女,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能印證給一位親生父母和一位繼父母:

  • 該名子女不是在聖約中出生,先前也未印證。

  • 該名子女沒有被另一位父母收養。

  • 另一位親生父母已簽署同意書,同意執行印證。法院的合法監護權判決書不足以當作印證許可。同意書上的字句應類似以下寫法:

    「本人〔親生父母姓名〕同意〔子女姓名〕在聖殿中印證給〔父母姓名〕。本人了解印證是宗教儀式,並無法律意涵。」

    印證前,要向聖殿出示此信。

如果另一名親生父母已過世,或其親權已由法律程序完全終止,就不需要同意書。同樣地,如果該名子女在其居住的司法管轄區內被視為成人,也不需要同意書。

若經徹底查尋後,仍無法找到另一名親生父母,就不需要同意書。在這種情況下,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在確認的過程中證明,經過徹底查尋仍無法找到失蹤的父親或母親。如果另一位親生父母日後出現,此項印證就要接受審查。

成年子女。在世的成年成員若不是在聖約中出生,先前也並未印證給父母,就可以印證給一位親生父母和一位繼父母。

滿21歲以上的成員必須接受過恩道門,才能印證給一位親生父母和一位繼父母。

未滿21歲的已婚成員不需要接受過恩道門,就能印證給一位親生父母和一位繼父母。然而,他們必須持有有效的聖殿推薦書,才能印證給父母(見26.4.4)。

有關簽發聖殿推薦書讓子女印證給父母,見27.4.1

38.4.2.6

藉人工授精或試管授精懷孕所生的子女

父母若已印證,則藉人工授精或試管授精懷孕所生的子女視同在聖約中出生。如果子女在父母印證前出生,則可以在父母印證給彼此後,印證給父母。

38.4.2.7

代理孕母所生的子女

有關代理孕母所生的子女,支聯會會長要將此事呈報總會會長團辦公室(見38.6.22)。

38.4.2.8

子女在印證取消或撤銷後的身分

在聖約中出生或已印證給父母的忠信子女,會保有永恆親子關係的祝福。即使:

  • 他們父母的印證後來被取消。

  • 父母任一方的教會成員身分後來放棄或被取消。

在父母的印證被取消或撤銷後才出生的子女,就不是在聖約中出生。他們在父母的聖殿祝福恢復後(若適用),以及其他任何障礙排除後,可以印證給父母。

38.5

聖殿服裝與加門

38.5.1

聖殿服裝

教會成員在聖殿進行恩道門和印證教儀時,要穿著白色服裝。女性要穿著以下白色服裝:長袖或七分袖的洋裝(或裙子和長袖或七分袖上衣)、襪子、皮鞋或聖殿軟鞋。

男性要穿著以下白色服裝:長袖襯衫、領帶或領結、長褲、襪子、皮鞋或聖殿軟鞋。

教會成員在進行恩道門和印證教儀時,要在他們的白色服裝外再穿上教儀服裝。

38.5.2

取得聖殿服裝與加門

支會和支聯會的領袖要鼓勵接受過恩道門的成員,擁有自己的聖殿服裝。在教會發行中心或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可購得聖殿服裝和加門。支聯會文書及支會文書可以幫助成員訂購這些服裝。

主教可運用禁食捐獻基金,幫助有需要的成員購買聖殿服裝和加門(見第22章)。

有些聖殿備有可租用的服裝。聖殿若無可租用的服裝,成員就需要帶自己的聖殿服裝。若要了解某座聖殿是否有可租用的服裝,見temples.ChurchofJesusChrist.org

聖殿保持有限數量的聖殿服裝,供全部時間傳教士使用。當他們在傳教士訓練中心,或在傳道地區獲准參加聖殿教儀時,可以免費租用。接受個人恩道門的傳教士若有需要,可以使用這些衣服。

加門有各種不同的布料和款式,包括懷孕或哺乳的婦女使用的加門(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

需要特殊尺寸的加門的成員,可以聯絡服裝顧問,下特別的訂單。聯絡資訊可在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contactus取得。

有關購買前試穿加門的資料,見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5.3

給有身體障礙或過敏體質的成員使用的加門與聖殿服裝

臥病在床、重度身障或對某些布料或加門過敏的成員,可以透過特別下單來購買加門(見「加門和神聖服裝」,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

有比較短的聖殿袍子,可供坐輪椅或有其他需求的成員使用(見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5.4

縫製聖殿服裝

成員不應縫製聖殿教儀服裝或聖殿加門。

38.5.5

穿著加門

總會會長團針對穿著加門提供下列指示:

「神聖聖職的加門提醒我們記得聖殿裡的幔子,而那幔子象徵著耶穌基督。當你穿上加門時,就是穿上耶穌基督的神聖象徵。穿著加門是你內心承諾跟隨祂的外在表現。加門也提醒你記得自己的聖殿聖約。你應該終生日夜穿著加門。如果穿著加門無法合理地完成活動,而必須脫掉時,事後應儘快穿回加門。只要你遵守聖約,包括依照先行禮教儀所指示地穿著加門的這項神聖特權,就會有更多機會獲得救主的慈悲、保護、力量和能力。」

加門應當穿在外衣裡面。其他內衣要穿在聖殿加門的裡面或外面,是個人偏好問題。

成員不應為了迎合不同款式的服裝,而修改或改變加門。

成員不應不當地露出加門,讓不了解其重要意義的人看到。

26.3.3

38.5.6

照料加門

加門是耶穌基督的神聖象徵。我們照料加門的方式,應反映出這樣的神聖象徵。

成員可以縫補加門破損的地方,只要不改變原來的設計。然而,如果一個記號已完全拆散或不見,成員就應該更換加門。

38.5.7

在軍中、消防單位、執法單位或類似機構穿著加門

本節的指導方針適用於在擔任下列職務時,需要穿著特定制服的已接受恩道門的成員:

  • 軍中服役。

  • 消防員。

  • 執法人員。

  • 政府保安人員。

只要可行,這些成員應當和其他成員一樣穿著加門。但是,他們應避免不當地露出加門,讓不了解其重要意義的人看到。成員應尋求聖靈的指引,並運用機智、判斷和智慧來處理。在某些情況下,暫時將加門收起來可能是最好的方法,並於情況允許時再穿上。但若只因為穿加門不方便,這就不是把加門收起來的正當理由。

有時候,成員因工作規定而無法穿著加門。在這些情況下,該成員宗教上的身分並不會受到影響。主看重的是人的心和甘願的意念(見教義和聖約64:34)。只要保持配稱,該成員仍會獲得與穿著加門有關的祝福。成員若無法穿著加門,應在情況允許時儘快再穿上加門。

在這些機構任職的成員,應向服務單位查詢穿著內衣的特殊規定,例如顏色或衣服領口的樣式。這些成員可以將機構所核准、符合加門準則的服裝,寄給蜂巢衣廠加上符號,成為教會核准的加門。在供服務於軍中、執法單位及消防單位的成員使用的加門指南中,提供了指導方針和其他指示。

38.5.8

可能使成員無法穿著加門的醫療狀況

只要可行,有醫療狀況的成員應當和其他成員一樣穿著加門。

可以透過特別下單來購買加門,供有醫療狀況或使用醫療設備的成員穿著。需要特別下單來訂購加門的成員,可以聯絡服裝顧問來下單。聯絡資訊可在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contactus取得。

某些醫療狀況或醫療設備,可能會讓成員難以穿著上半身、下半身或全身的加門。在這種情況下,成員應尋求聖靈的指引。在某些情況下,暫時將加門收起來可能是最好的方法,並於情況允許時再穿上。

當成員因醫療狀況或設備而無法穿著加門時,該成員宗教上的身分並不會受到影響。主看重的是人的心和甘願的意念(見教義和聖約64:34)。只要保持配稱,該成員就會獲得與穿著加門有關的祝福。

38.5.9

加門和聖殿教儀服裝的處置

成員在處置破舊的加門前,應將加門上的記號剪下,加以銷毀。然後把剩下的布料剪開,讓人認不出是加門。剩下的布料可以丟棄。

成員在丟棄破舊的聖殿教儀服裝前,應先剪開,讓人認不出原來的用途。然後應將布料丟棄。

成員可以把狀況良好的加門與聖殿服裝,送給接受過恩道門的其他成員。成員不應該把加門或聖殿教儀服裝,捐給二手商店、主教倉庫、聖殿或慈善機構。

38.5.10

穿聖殿服裝安葬

可能的話,接受過恩道門的已逝成員應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如因文化傳統或喪葬習俗,不適合或難以這麼做時,可將聖殿服裝摺好,放在遺體旁邊。

只有生前接受過恩道門的成員,可以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接受過恩道門但生前已不再穿著加門的人,如果家人要求,可以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

教會成員身分已被取消或放棄後,尚未恢復祝福的人,不可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

生前接受過恩道門但自殺死亡的人,可以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

安葬或火化時所用的聖殿服裝不需要是新的,但應當是狀況良好和乾淨的。可以用死者自己的聖殿服裝。

要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的成員,可由同性別且已接受恩道門的家人穿衣,或由配偶穿衣。如果沒有家人或家人選擇不要為接受過恩道門的男性死者穿衣,則主教可請長老定額組會長邀請一位接受過恩道門的弟兄,來為遺體穿衣或督導正確的穿衣。如果沒有家人或家人選擇不要為接受過恩道門的女性死者穿衣,則主教可請慈助會會長邀請一位接受過恩道門的姊妹,來為遺體穿衣或督導正確的穿衣。領袖要確定接受這項指派的人不會感到不快。

男性遺體要穿著聖殿加門和以下白色服裝:長袖襯衫、領帶或領結、長褲、襪子、皮鞋或聖殿軟鞋。女性遺體要穿著聖殿加門和以下白色服裝:長袖或七分袖的洋裝(或裙子和長袖或七分袖上衣)、襪子、皮鞋或聖殿軟鞋。

聖殿教儀服裝要按照恩道門的指示穿在遺體上。袍子披在右肩上,結打在左邊的腰上。圍裙繫在腰間。腰帶圍在腰上,在左臀上方打一個蝴蝶結。男性的帽子通常放在遺體旁邊,一直到蓋棺的時候。然後,要戴上帽子,有結的一邊在左耳上。女性的頭紗可以垂放在頭部下面的枕頭上。安葬或火化前,可由家人決定是否要把頭紗蓋在女性死者的臉上。

有些地區只准持有執照的葬儀社主管或雇員才能處理遺體。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位接受過恩道門的家人,或由主教或慈助會會長所邀請的接受過恩道門的人,應當確認聖殿服裝已正確穿在死者身上。

有些國家規定,死者在安葬時,必須穿上可生物分解的衣服。可進行生物分解的聖殿服裝,可在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購得。

在很難及時取得聖殿服裝供喪禮使用的地區,支聯會會長應隨時備有至少兩套完整的中號服裝,一套供弟兄使用,一套供姊妹使用。

若無法取得聖殿服裝,接受過恩道門的已逝成員在安葬時,要穿著加門和其他合適的服裝。

38.6

有關道德議題的政策

本節中有一些政策,是關於教會「不贊成」的事情。教會成員通常不會因為他們在這些事情上的決定,而導致教會成員身分受到限制。然而,所有的人最終都要為自己所作的決定向神負責。

38.6.1

墮胎

主命令:「不可殺人,也不可做任何類似的事」(教義和聖約59:6)。本教會反對為了個人或社交的便利,而自行選擇墮胎。成員不可屈從接受、執行、安排、資助、同意或鼓勵墮胎。唯有下列情形可能是例外:

  • 因強姦或亂倫而懷孕者。

  • 經合格醫師診斷,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面臨重大危險者。

  • 經合格醫師診斷,胎兒有嚴重缺陷,無法在出生後存活者。

即使有這些例外,也不可自動判定墮胎是正當的。墮胎事關重大。唯有在需要負責的人透過祈禱,獲得證實的答案後,才可考慮墮胎。在這過程中,成員可以與主教商議。

教會成員若涉及墮胎,主領職員要仔細檢視相關的情況。成員若屈從接受、執行、安排、資助、同意或鼓勵墮胎,可能就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5)。然而,若成員是在受洗前墮胎,則不應考慮召開教籍議會。成員若因本章前述三項理由的任何一項而涉及墮胎,則不應考慮召開教籍議會,或限制其成員身分。

有關特定個案的問題,主教要請示支聯會會長。必要時,支聯會會長可將問題呈報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根據已獲得的啟示,墮胎之罪可經由悔改而獲得寬恕。

38.6.2

虐待

虐待是不當地對待或忽視他人,在身體、性、情緒或財務方面造成傷害。教會的立場是,絕不容許任何形式的虐待。凡虐待配偶、子女、其他家人或他人者,都違反了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

教會鼓勵所有成員,尤其是父母和領袖,要提高警覺,積極且盡全力保護兒童及他人不受虐待。成員若察覺有虐待情事,應向當地政府通報,並與主教商議。教會領袖應認真看待虐待事件的各種通報,絕不可忽視不管。

為兒童或青少年服務的所有成年人,要在接受支持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兒童和青少年保護訓練(見ProtectingChildren.ChurchofJesusChrist.org)。他們每三年都要再接受一次訓練。

發生虐待事件時,教會領袖首要且立即的責任是幫助受虐者,並保護弱勢者未來不再受虐待。領袖不應鼓勵成員留在會受到虐待或不安全的家或處境中。

38.6.2.1

虐待事件求助專線

在某些國家,教會已設立保密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以協助支聯會會長和主教。對於可能有人遭到虐待,或有受虐風險的每一種情況,這些領袖應迅速撥打該求助專線。他們若獲悉有成員在觀看、購買或散播兒童色情,也應該撥打該專線。

求助專線一週7天,一天24小時,都有人接聽來電,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可隨時撥打該專線。聯絡資料如下:

  • 美國和加拿大:1-801-240-1911或1-800-453-3860,分機2-1911

  • 英國:0800 970 6757

  • 愛爾蘭:1800 937 546

  • 歐洲中部區域的國家:+49 69 54802 016或 EURC-Abuse@ChurchofJesusChrist.org

  • 澳洲:02 9841 5454(國內)

  • 紐西蘭:09 488 5592(國內)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處理任何形式的虐待狀況時,都應撥打求助專線。會有法律及醫療方面的專業人員回答他們的問題。這些專業人員也將提供以下指示:

  • 協助受害者,幫忙保護他們免於遭受進一步的虐待。

  • 幫忙保護潛在的受害者。

  • 遵守在通報虐待事件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通報虐待事件方面,教會致力於遵守法律(見38.6.2.7)。各地法律不盡相同,而且大多數的教會領袖都不是法律專家。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履行通報虐待事件的職責,務必要撥打求助專線。

主教亦應向其支聯會會長報告這些虐待案件。

在沒有求助專線的國家,主教在獲悉有虐待事件後,應聯繫其支聯會會長。支聯會會長應該向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尋求指導。他也受到鼓勵,要與家庭服務處的職員或區域辦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經理商議。

38.6.2.2

虐待案件的諮詢

虐待事件的受害者通常遭受嚴重創傷。支聯會會長和主教要懷著由衷的憐憫和同理心,來應對這樣的事。他們要提供靈性上的忠告和支持,來幫助受害者克服虐待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

有時候,受害者會感到羞恥,或有罪惡感。這些受害者並沒有犯罪。領袖要幫助他們和他們的家人了解神的愛,以及透過耶穌基督和祂的贖罪而來的醫治(見阿爾瑪書15:8尼腓三書17:9)。

支聯會會長和主教應幫助施虐者悔改並停止其虐待行為。若一個成年人性侵害兒童,該行為可能很難改變,悔改的過程則可能會很長。見38.6.2.3

支聯會會長和主教在協助受害者家屬及施虐者家屬時,也應充滿愛心,敏於體諒。

虐待:如何協助這本手冊提供了給受害者和施暴者諮詢的指示。

除了來自教會領袖受靈啟發的協助之外,受害者、施暴者和他們的家人可能還需要專業諮商。更多資料,見31.3.6

有關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在獲悉任何類型的虐待事件時應作何處理,見38.6.2.1的說明。有關針對性虐待、強姦或其他形式的性侵案例進行諮商的資料,見38.6.18.2

亦見FamilyService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6.2.3

虐待兒童或青少年

虐待兒童或青少年是特別嚴重的罪(見路加福音17:2)。此處所說的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包括下列情況:

  • 身體虐待:用肢體暴力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有些傷害可能肉眼看不出來。

  • 性虐待或性剝削:與兒童或青少年進行任何性活動,或者故意容許或幫助其他人做這樣的活動。此處所說的性虐待,並不包括兩個年齡相近的未成年人之間雙方皆同意的性活動。

  • 情緒虐待:用行動和言語嚴重傷害兒童或青少年的自尊或自我價值。這通常涉及持續不斷以辱罵、操控與批評去羞辱和貶低人,可能也包括嚴重疏忽在內。

  • 兒童色情:見38.6.6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獲悉或懷疑有兒童或青少年受虐,要立即按照38.6.2.1的指示去做。他也要採取行動,以防止進一步的虐待。

如果是成年的成員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如本節所說明的,就要召開教會教籍議會,並在紀錄上加上附註。亦見32.6.1.138.6.2.5

年齡相近的兒童或青少年之間的肢體霸凌或情緒霸凌,應由支會領袖來處理,但不召開教籍議會。

38.6.2.4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年人

虐待配偶或其他成年人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種,包括身體、性、情緒或財務方面的虐待。年長、體弱或有身心障礙的成年人,有時受虐的風險很高。

關於虐待,通常沒有單一的定義可適用於所有的情況。反而是虐待行為的嚴重程度不一,範圍從偶爾使用刻薄的言詞,到造成嚴重傷害都有。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獲悉夫妻有任何一方或有其他成年人施虐,就要立即按照38.6.2.1的指示去做。他也要採取行動,以防止進一步的虐待。

領袖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決定虐待事件最合適的處理方式,是給予個人忠告,或是召開教籍議會。他們可就處理方式,與直屬的聖職領袖商議。然而,虐待配偶或其他成年人達到以下嚴重程度時,就需要召開教籍議會。

  • 身體虐待:用肢體暴力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有些傷害可能肉眼看不出來。

  • 性虐待:38.6.18.3詳列的狀況。

  • 情緒虐待:用行動和言語嚴重傷害一個人的自尊或自我價值。這通常涉及持續不斷以辱罵、操控與批評去羞辱和貶低人,

  • 財務虐待:在財務上占人便宜。這可能包括非法或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的財產、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也可能包括以詐欺的方式取得財務上的權勢去控制他人。也可能包括利用財務上的權勢進行脅迫。亦見32.6.1.3

38.6.2.5

教會召喚,聖殿推薦書,以及教籍紀錄上的附註

虐待他人的成員,在悔改和教會成員的身分限制被移除之前,不應有教會召喚,也不可持有聖殿推薦書。

一個人若性虐待兒童或青少年,或在身體或情緒上嚴重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則此人的教籍紀錄上會加上附註。此人不得擔任與兒童或青少年有關的任何召喚或指派任務。這包括不可指派此人施助有青少年或兒童的家庭,也包括不得讓青少年擔任其施助同伴。除非總會會長團核准移除該附註,否則應維持這些限制。有關附註,見32.14.5的說明。

38.6.2.6

支聯會議會和支會議會

在支聯會議會和支會議會的會議中,支聯會會長團和主教團要定期複習防止和處理虐待事件的教會政策和指導方針。他們要教導福音圖書館的「生活協助」中,虐待單元裡的重要信息。並邀請議會成員參與討論。領袖和議會成員在教導和討論這個敏感議題時,要尋求聖靈的指引。

議會成員也要完成兒童和青少年保護的訓練(見38.6.2)。

38.6.2.7

與虐待有關的法律問題

如果成員的虐待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應規勸該成員,將這些事告知執法人員或其他適當的政府當局。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可透過教會的求助專線,取得在當地報案的相關規定(見38.6.2.1)。成員若對自首、投案或報案的規定有疑問,領袖應鼓勵他們取得合格的法律諮詢。

教會領袖和成員應善盡法律上的一切義務,向當地政府通報虐待事件。在某些地方,為兒童和青少年服務的領袖及教師被視為「責任通報人員」,必須向司法當局通報虐待事件。同樣地,在某些地方,獲悉發生虐待事件的任何人都必須向司法當局舉報。關於責任通報人員和通報虐待事件的其他法律規定,主教和支聯會會長應撥打求助專線,了解相關細節。教會的政策是要守法。

38.6.3

人工授精

38.6.9

38.6.4

節育

夫妻間身體的親密關係應當是美好且神聖的,這是神為了創造兒女及夫妻表達愛意而制定的(見2.1.2)。

為神的靈體兒女提供屬世的身體,並負責加以照顧和教養,是每對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妻的特權(見2.1.3)。至於要生多少個孩子及何時生育的決定,則純屬個人的私事,應該由夫妻兩人和主共同決定。教會成員不應在這件事上互相論斷。

本教會不贊成自己選擇結紮手術來節育。結紮手術包括輸精管切除和輸卵管結紮等手術。然而,這項決定是個人事務,最後仍要由夫妻自行判斷,並且透過祈禱審慎考慮。夫妻在作這項決定時,應當在合一中共同商議,尋求聖靈的證實。

有時由於某些醫療上的原因,必須進行結紮手術。成員若找醫療專業人士諮詢,可因此而獲益。

38.6.5

貞潔與忠貞

主的貞潔律法是:

  • 禁絕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以外的性關係。

  • 婚姻裡的忠貞。

夫妻間身體的親密關係應當是美好且神聖的,那是神制定的,目的在於生兒育女,並讓夫妻彼此表達愛意。

唯有依法並合法結為夫妻的一男一女,才能有性關係。在神的眼中,道德清白是非常重要的。違反貞潔律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見出埃及記20:14馬太福音5:28阿爾瑪書39:5)。涉入這罪行的人,濫用了神所賜的創造生命的神聖能力。

成員若有下列情形,可能需要召開教會的教籍議會:

  • 發生一男一女之間合法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如姦淫、通姦、同性關係,以及在線上或電話上的性邂逅(見32.6.2)。

  • 一男一女之間合法婚姻以外的婚姻或夥伴型態,例如:同居、民事結合和民事伴侶關係,以及同性婚姻。

  • 密集或無法自拔地使用色情產物,對該成員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傷害(見38.6.13)。

是否決定針對上述情形召開教籍議會,要視許多情況而定(見32.7)。例如,如果當事人違反聖殿聖約,或是重複犯罪,很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來幫助成員悔改。

必須針對性罪召開議會的情形,見32.6.1.2

在某些案例中,給予個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可能就已足夠(見32.8)。

38.6.6

兒童色情

本教會譴責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獲悉有成員涉入兒童色情,就要立即按照38.6.2.1的指示去做。

成員若製作、分享、擁有或反覆觀看兒童色情的圖像或影片,就需要召開教會的教籍議會,紀錄上也會加上附註。(見32.6.1.232.14.5)。在年齡相仿的兒童或青少年之間傳閱自己或他人的色情照片,通常不適用此準則。在這類案例中,可給予個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

更多的指導資料,見38.6.13

38.6.7

捐贈或出售精子或卵子

夫妻為神的靈體兒女提供身體,是神所指定的模式(見2.1.3)。基於這個原因,本教會不贊成捐贈精子或卵子。然而,這是個人事務,最後仍要由有意捐贈者自行判斷,並且透過祈禱審慎考慮。見38.6.9。本教會也不贊成出售精子或卵子。

38.6.8

女性割禮

本教會譴責女性割禮。

38.6.9

治療不孕症

夫妻為神的靈體兒女提供身體,是神所指定的模式(見2.1.3)。若有需要,人工生殖技術可以協助已婚男女,達成他們想要生兒育女的正義渴望。這項技術包括人工授精或試管授精。

本教會不贊成使用丈夫以外任何人的精子,或妻子以外任何人的卵子,來進行人工授精或試管授精。然而,這是個人事務,最後仍要由合法結婚的男女自行判斷,並且透過祈禱審慎考慮。

有關藉人工授精或試管授精懷孕所生子女的印證資料,見38.4.2.6

亦見「收養」(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6.10

亂倫

本教會譴責任何形式的亂倫。此處所說的亂倫,是指以下人員之間的性關係:

  • 父母和子女。

  • (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

  • 兄弟姊妹。

  • 伯叔舅和甥侄女,或嬏姑姨和甥侄。

此處的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甥侄女甥侄,包括血親、收養、繼養或寄養等關係。亂倫可能發生在兩個未成年人,一個成年人和一個未成年人,或者兩個成年人之間。支聯會會長若對某種關係依當地法律是否為亂倫有疑問,應向總會會長團辦公室尋求指引。

如果亂倫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在教會有虐待事件求助專線的國家,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應撥打電話通報(見38.6.2.1)。在其他國家,支聯會會長則要向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尋求指引。他也受到鼓勵,要與家庭服務處的職員或區域辦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經理商議。

成員若亂倫,就需要召開教會教籍議會,紀錄上也會加上附註。(見32.6.1.232.14.5)。就亂倫的案例而言,教會幾乎都需要取消當事人的成員身分。

若是未成年人亂倫,支聯會會長要聯絡總會會長團辦公室,尋求指示。

亂倫的受害者通常遭受嚴重創傷。領袖要懷著由衷的憐憫和同理心來應對這樣的事。領袖要提供靈性上的支持和忠告,幫助他們克服亂倫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

有時候,受害者會感到羞恥,或有罪惡感。這些受害者並沒有犯罪。領袖要幫助他們和他們的家人了解神的愛,以及透過耶穌基督和祂的贖罪而來的醫治(見阿爾瑪書15:8尼腓三書17:9)。

除了來自教會領袖受靈啟發的協助之外,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可能還需要專業諮商。相關資料,見38.6.18.2

38.6.11

試管授精

38.6.9

38.6.12

神秘組織

「凡屬神的就是光」(教義和聖約50:24)。神秘組織著重在黑暗、造成欺騙,並且摧毀人們對基督的信心。

神秘組織包括崇拜撒但,以及不合乎耶穌基督福音的祕密活動。這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算命、詛咒,以及模仿神的聖職能力的治病行為(見摩羅乃書7:11-17)。

教會成員不應涉入任何形式的崇拜撒但,或以任何方式參與神秘組織。他們在言談或在教會聚會中,不應把焦點放在這類的黑暗事物。

38.6.13

色情

本教會譴責任何形式的色情。使用任何色情產物都會損害個人的生活、家庭和社會,也會驅走主的靈。教會成員應避免接觸各種色情資料,並且反對這些資料的製作、散播和使用。

圖示,可自行選擇的資源 教會為幫助生活受色情影響的人,提供以下資源:

支聯會會長和主教也要根據需求,為該家庭成員提供支持。

接觸色情產物有時可能是無意的。無論是偶爾或密集的情況下,蓄意使用色情產物都是有害的。

在幫助一個人悔改使用色情產物的行為時,通常給予個人忠告和非正式的成員身分限制就已足夠(見32.8),一般不會召開教籍議會。然而,密集和無法自拔地使用色情產物,導致對該成員的婚姻或家庭造成重大傷害時,可能就需要召開議會(見38.6.5)。成員若製作、分享、擁有或反覆觀看兒童色情圖像或影片,就需要召開議會(見38.6.6)。

除了來自教會領袖受靈啟發的協助之外,有些成員可能還需要專業諮商。若有需要,領袖可以聯絡家庭服務處,尋求協助。聯絡資料,見31.3.6

38.6.14

偏見

每個人都是神的孩子。所有的人都是兄弟姊妹,是祂神聖家庭的一分子(見「家庭:致全世界文告」)。神「從一本造出萬族」(使徒行傳17:26)。對祂而言,「〔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尼腓二書26:33)。「在祂看來,每個人都一樣寶貴」(摩爾門經雅各書2:21)。

偏見與神所啟示的話語相牴觸。一個人是否蒙神喜愛,是取決於對祂和對祂誡命的忠誠,而不是根據其膚色或其他特徵。

教會呼籲所有的人,要摒棄對任何群體或個人的偏見態度和行為。教會成員應帶頭促進對神所有兒女的尊重。成員要遵守愛人如己這條救主的誡命(見馬太福音22:35-39)。他們要努力對每個人充滿善意,拒絕任何類型的偏見;這包括對於種族、民族、國籍、部落、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社經地位、宗教信仰或無信仰、性取向所產生的偏見。

38.6.15

同性吸引和同性戀行為

教會鼓勵家庭和成員出於敏銳的體貼、愛與尊重,主動關心被同性吸引的人。本教會也促進社會大眾對教會的教導有所理解,這些教導反映出仁慈、包容、愛心及對所有的人的尊重。教會對同性吸引的成因,並沒有抱持特定的立場。

不論是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神的誡命都禁止所有不貞潔的行為。教會領袖要規勸違反貞潔律法的成員。領袖要幫助他們清楚了解對耶穌基督及其贖罪的信心,悔改的過程,以及人生在世的目的。不符合貞潔律法的行為,可能會成為召開教籍議會的原因(見38.6.5)。經由真誠的悔改,可以獲得寬恕。

感受到同性吸引並不是一種罪。有這些感覺的成員,若他們不加以追求也不採取行動,就是在按照天父為祂兒女所訂的計畫和教會的教義生活。領袖要支持並鼓勵他們下定決心遵行主的誡命。有這些感覺的成員如果配稱,就可以接受教會召喚,持有聖殿推薦書,以及接受聖殿教儀。男性教會成員可以接受和運用聖職。

所有遵守聖約的成員,無論他們的處境是否能讓他們在今生獲得永恆婚姻和為人父母的祝福,都會在永恆中獲得一切應許的祝福(見摩賽亞書2:41)。

圖示,可自行選擇的資源 教會提供了以下資源,讓我們能更加了解並支持生活受到同性吸引影響的人:

  • 同性吸引」,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

  • 同性吸引」,生活協助,ChurchofJesusChrist.org

除了教會領袖受靈感啟發的協助外,成員也能從專業諮詢受益。領袖可以聯絡家庭服務處,尋求協助。聯絡資料,見31.3.6

38.6.16

同性婚姻

本教會根據經文中的一項教義原則,主張在創造主的計畫中,一男一女的婚姻對祂兒女的永恆命運而言攸關重大。本教會也申明,神的律法所定義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依法並合法的結合。

唯有依法並合法結為夫妻的一男一女,才能有性關係。其他任何性關係,包括同性之間的性關係,都是有罪的,而且會破壞神所制定的家庭制度。

38.6.17

性教育

父母對子女的性教育負有首要的責任。父母應當與子女就健康、正義的性行為,持續進行誠實、清楚的對話。這些對話應當:

  • 適合子女的年齡和成熟度。

  • 幫助子女為幸福的婚姻作好準備,並且遵守貞潔律法(見2.1.2)。

  • 談論色情的危險、避開色情的必要,以及遇到時該如何因應。

更多資料,見「性教育和性行為」(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

父母有責任教導子女,其中一部分是要了解學校所教的性教育,並盡力適當地發揮影響力。父母要教導正確的原則,並支持學校教育中,符合福音的部分。

38.6.18

性虐待、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侵

本教會譴責性虐待。此處性虐待的定義是,對另一人強加任何不想要的性活動。與在法律上無法給予同意權的人進行性活動,被視為是性虐待。性虐待也可能會發生在配偶或約會對象的身上。有關兒童或青少年遭遇性虐待,見38.6.2.3的說明。

性虐待涵蓋的行為很廣,從騷擾、強姦到其他類型的性侵都是,可能以肢體、言語和其他方式發生。如需對遭受性虐待、強姦或其他形式性侵的成員進行諮商,所需的指引見38.6.18.2

成員若懷疑或察覺有性虐待事件,就要採取行動,儘快保護受害者和其他人。這包括向當地政府通報,以及通知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如果兒童受到虐待,成員應該按照38.6.2中的指示去做。

38.6.18.1

虐待事件求助專線

在教會有虐待事件求助專線的國家,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若獲悉有性虐待、強姦或其他形式的性侵事件,就要打電話通報(見38.6.2.1)。會有法律及醫療方面的專業人員回答他們的問題。這些專業人員也將提供以下指示:

  • 協助受害者,幫忙保護他們免於遭受進一步的虐待。

  • 幫忙保護潛在的受害者。

  • 遵守在通報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沒有求助專線的國家,主教在獲悉有虐待事件後,應聯繫其支聯會會長。支聯會會長應該向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尋求指導。他也受到鼓勵,要與家庭服務處的職員或區域辦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經理商議。

38.6.18.2

對性虐待、強姦和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進行諮商

性虐待、強姦或其他形式性侵的受害者,通常遭受嚴重創傷。當他們向主教或支聯會會長透露真實情況時,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懷著由衷的憐憫和同理心來回應。他要提供靈性上的忠告和支持,來幫助受害者克服虐待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在設有教會的虐待事件求助專線之地區,他要撥打該專線來獲得指示(見38.6.18.1)。

有時候,受害者會感到羞恥,或有罪惡感。這些受害者並沒有犯罪。領袖不可責怪受害者。領袖要幫助他們和他們的家人了解神的愛,以及透過耶穌基督和祂的贖罪而來的醫治(見阿爾瑪書15:8尼腓三書17:9)。

雖然成員可能選擇說出關於虐待或性侵的情形,但領袖不應把焦點過度放在細節上。這樣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傷害。

除了來自教會領袖受靈啟發的協助之外,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可能還需要專業諮商。更多資料,見31.3.6

38.6.18.3

教籍議會

對於一個已犯了性侵或性虐待的人,可能需要召開教籍議會。成員若犯下強姦或被判犯下其他形式的性侵罪,就需要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1)。

與弱勢的成年人進行性活動的案件,必須召開議會處理。此處所說的弱勢的成年人,是指因為身體或心智上的限制,無法同意進行該活動,或無法理解該活動的本質的人。

領袖在處理其他形式的性虐待時,要尋求聖靈的指引,以決定最合適的處理方式是給予個人忠告,或是召開教籍議會(見32.6.2.232.8)。嚴重案件都必須召開議會。他們可就處理方式,與直屬的聖職領袖商議。

為性虐待加害者召開的教籍議會,若決議是對成員身分施以限制,則當事人的教籍紀錄就會加上附註。

有關虐待案件的專業諮詢之更多資料,見38.6.2.2。有關性侵受害者的專業諮詢之更多資料,見38.6.18.2

38.6.19

未婚懷孕的父母

教會鼓勵未婚懷孕的教會成員去找主教。在美國和加拿大,家庭服務處可以:

  • 與教會領袖商議。

  • 與未婚懷孕的父母及其家人進行諮商。

這項服務不需由主教轉介,也不收取任何費用。家庭服務處聯絡資訊,見31.3.6

在其他區域,領袖可以聯絡家庭服務處職員,或是區域辦公室的福利和自立經理,向他們諮詢。

圖示,可自行選擇的資源未婚懷孕」(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也提供了輔導未婚懷孕的單親父母的指示。

38.6.20

自殺

塵世生命是神所賜的寶貴恩賜——應加以珍惜和保護。本教會強力支持自殺防治工作。對於如何幫助有自殺傾向和受自殺事件影響的人,相關資料見suicide.ChurchofJesusChrist.org

有自殺念頭的人,大多想從身體、心理、情緒或靈性痛苦中獲得解脫。這樣的人需要從家人、教會領袖和合格的專業人士那裡,得到愛、幫助和支持。

如果一位成員正在考慮自殺或曾經嘗試自殺,主教要提供教會方面的幫助,也要立刻協助這位成員獲得專業協助。他要鼓勵與當事者親近的人,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即使親人、領袖和專業人士盡了最大的努力,並非總是能夠防止自殺的發生。自殺讓親人和其他人心碎萬分,情緒大受衝擊,留下許多未解的疑問。領袖應當給予家屬忠告,安慰他們,並且提供靈性滋養和支持。家屬也可能需要專業的支持和諮詢。

結束自己的生命是不對的。然而,只有神能夠審判當事人的思想、行為和能為其行為負起責任的程度(見撒母耳記上16:7教義和聖約137:9)。

家屬徵詢過主教後,要決定為死者舉行喪禮的地點和性質。家屬可以選擇使用教會設施。當事人生前若接受過恩道門,可穿著聖殿服裝安葬或火化。

經歷親人自殺的人,可以從耶穌基督和祂的贖罪找到希望和醫治。

圖示,可自行選擇的資源 有關自殺防治與施助的資料,見suicide.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6.21

結紮手術(包括切除輸精管)

38.6.4

38.6.22

代理孕母

夫妻為神的靈體兒女提供身體,是神所指定的模式(見2.1.3)。基於這個原因,本教會不贊成代理孕母。然而,這是個人事務,最後仍要由夫妻自行判斷,並且透過祈禱審慎考慮。

代理孕母所生的子女,不是在聖約中出生。這些子女在出生後,必須得到總會會長團的核准,才可以印證給父母(見38.4.2.7)。父母要寫一封致總會會長團信函,交給支聯會會長。如果支聯會會長支持這項請求,就要將此信連同自己的信函提交出去。

38.6.23

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

在天父的幸福計畫中,性別是基本特徵(見創世記1:27)。在「家庭:致全世界文告」中,性別一詞要表達的意思,是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對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明的人,見38.7.7。)

有些人覺得自己內在對性別的感知,與他們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一致。教會對這些感覺的成因,並沒有抱持特定的立場。體驗到這些感覺的某些人,會認為自己是跨性別者。

這些人往往要面對複雜的挑戰。我們應當懷著體貼、仁慈、憐憫和基督般的愛,對待他們,以及他們的家人和朋友。每一個人都是神的孩子,都有神聖的價值。

一個人要按照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接受救恩和超升的教儀。有關執行這些教儀的指示,請參考以下各單元:

未尋求手術、醫療或社交轉型,來轉變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的配稱者,可以享有教會成員的一切特權。

教會領袖要規勸成員不要尋求手術、醫療或社交轉型,來轉變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社交轉型是指刻意自認為或使自己呈現出不同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的樣貌,這可包括變更服裝、儀容、名字或人稱代名詞。)領袖要勸告,採取這些行動會導致教會成員身分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無法接受或運用聖職、取得或使用聖殿推薦書,以及無法擔任教會某些召喚。

我們歡迎轉變自己出生時生理性別的人參加聖餐聚會,並以其他許多方式參與教會。我們鼓勵這些人和他們的家人,與當地領袖商議有關參與教會的事。教會領袖要教導福音真理,並以基督般的方式施助。他們要考慮所有相關者的需求。本手冊的一些單元——如出席教會聚會和活動(見38.1.1)、參與家譜事工(見25.125.4)、為人服務(見22.2.3)等等——應能在領袖與個人和其家人商議時給予指引。有關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人參與教會的進一步指示,請參考這些指導原則

那些已採取一些轉變步驟,因此轉變回自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並且配稱和承諾遵守神誡命的成員,可以享有教會成員的一切特權。

每個人的情況差異很大,也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覺得自己對性別的內在感知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一致的成員,或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成員,以及父母或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正面臨這類情況時,教會鼓勵他們尋求主教的忠告。主教要與支聯會會長商議,懷著基督般的愛,敏銳謹慎地處理個別情況。支聯會會長和傳道部會長要向區域會長團尋求忠告。

各國、各地有關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法律不盡相同。在美國和加拿大,支聯會會長和傳道部會長若對法律要求有疑問,要聯絡教會的法律總顧問辦公室:

1-800-453-3860,分機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區,這些領袖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若要進一步了解和支持那些覺得自己對性別的內在感知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一致的成員,或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成員,相關資訊請見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跨性別者

38.7

醫療和保健政策

38.7.1

驗屍

若死者家屬同意,且驗屍也符合法律規定,即可進行驗屍。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驗屍。

38.7.2

埋葬和火化

死者的家屬決定遺體應該埋葬或火化。他們要尊重死者的願望。

在某些國家,法律規定要火葬。在其他情況下,埋葬不切合實際,或是家屬負擔不起。無論是什麼情況,都應當以敬意和虔敬的態度來對待遺體。復活的力量始終有效,成員應對此感到放心(見阿爾瑪書11:42-45)。

可能的話,已接受恩道門的成員過世後,在埋葬或火化時應穿著聖殿教儀服裝(見38.5.10)。

喪禮或追思會讓家人有機會團聚,使家庭關係和家庭價值延續下去(見29.5.4)。

38.7.3

出生前死亡的孩童(死胎和因流產死亡的孩子)

未出世的孩子死亡時,父母承受著悲傷和喪親之痛。領袖、家人、弟兄施助者和姊妹施助者,要提供情感和靈性上的支持。

父母可以決定是否要舉行追思會或葬禮。

父母可以在FamilySearch.org上記錄這個孩子的資料。網站上提供了相關指示。

出生前死亡的兒童,不需要也不會為他們執行聖殿教儀。這並不表示這些子女無法在永恆中成為該家庭的一分子。父母受到鼓勵要信賴主,尋求祂的安慰。

38.7.4

安樂死

塵世生命是神所賜的一項珍貴禮物。安樂死是蓄意終結一個罹患絕症,或為其他狀況所苦之人的生命。參與安樂死的人,包括協助自殺的人,違反了神的誡命,也可能違反當地的法律。

在一個人生命將盡時,終止或放棄對當事人進行維持生命的極端措施,不算是安樂死(見38.7.11)。

38.7.5

人體免疫不全病毒 (愛滋病病毒,HIV) 和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愛滋病,AIDS)

感染人體免疫不全病毒(愛滋病毒,HIV)的成員,或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愛滋病,AIDS)的成員,應在教會聚會和活動中受到歡迎。他們的出席不會危及其他人的健康。

38.7.6

催眠

對某些人而言,催眠可能會損及選擇權。教會不贊成成員為了示範或娛樂,而參與催眠活動。

在決定用催眠來治療疾病或心理障礙之前,應該先諮詢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士。

38.7.7

出生時性別不明的人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有的嬰兒在出生時,沒有明顯的男性或女性的生殖器(性器官不明,性別不明或陰陽人)。父母或其他人可能需要在合格醫療人員的說明下,為他們的子女決定性別。通常是在新生兒階段,就針對醫療或手術干預作出決定。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否則這些決定也可以延緩。

出生時性別不明的青少年或成人,對於在嬰兒時期或幼年時期所作的性別決定,以及自己所認定的性別,會經歷情感衝突,需要特別的關懷和智慧。

對於出生時性別不明的青少年或成人,相關的教籍紀錄、聖職按立及聖殿教儀等問題,應呈報總會會長團辦公室。

38.7.8

醫療和健康照護

尋求合格的醫療協助、運用信心和接受聖職祝福會彼此效力,使我們根據主的旨意得到醫治。

成員不應採行或提倡在道德、靈性或法律上有爭議的醫療保健措施。健康欠佳的人應向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士諮詢,這些人必須在執業地區持有專業證照。

教會成員受到鼓勵,除了尋求合格的醫療協助以外,也要遵從聖經雅各書5:14這節經文中的命令,「請教會的長老來;他們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為他禱告」。醫治的聖職祝福是由持有必要的聖職職位的人給予。這些祝福是在接受到請求時,無償給予(見18.13)。

教會不贊成成員,向宣稱有特殊方法,能不靠祈禱和適當執行的聖職祝福,就獲得醫治能力的個人或團體,尋求奇蹟般或超自然的醫治。這些方法常被稱為「能量療癒」,也有人使用其他的名稱。這類保證的療效,往往要付出金錢作為回報。

38.7.9

醫療用大麻

本教會反對將大麻用於非醫療用途,見38.7.14

然而,若是符合以下條件,大麻就可以用在醫療用途上:

  • 由持有證照的內科醫師或另一位合法的醫療提供者,判定在醫療上必須使用大麻。

  • 當事人遵照該醫師或其他合格的醫療提供者所指定的使用劑量和方式。本教會不准許用霧化器吸食大麻,除非醫療提供者基於醫療的必要性而授權使用。

本教會不准許抽大麻煙,包括醫療用途在內。

38.7.10

器官和組織的捐贈與移植

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是一種無私的舉動,往往能對病患帶來莫大福祉。

活人在決定捐贈器官給另一人,或接受捐贈的器官之前,應該先找合格的醫療諮商人員諮商,並且透過祈禱仔細考慮。

是否授權將已逝者的器官或組織進行移植,這項決定要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來作。

38.7.11

延長壽命(包括維持生命)

罹患嚴重疾病的成員,應運用對主的信心,並尋求合格的醫療援助。然而,若無法避免死亡,則應把死亡視為一項祝福,是永恆生命中有意義的一部分(見尼腓二書9:6阿爾瑪書42:8)。

成員不應覺得必須用極端的方法來延長塵世生命。可能的話,最好由當事人親自作出這些決定,或者由家人作出決定。他們應當尋求合格的醫療建議,並透過祈禱尋求神的指引。

對於正在決定是否要移除家人維生器具的人,領袖要給予支持。

38.7.12

自覺團體

許多私人團體和商業組織聲稱有可以提升自覺、自尊、靈性或家人關係的計畫。這些團體往往誇口能迅速解決通常需要時間、祈禱和個人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雖然參與者可能暫時得到紓解或振奮,但原有的問題往往會再出現,導致更深的失望和絕望。

有些這類的團體宣稱或暗示,本教會或某些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支持他們的計畫。然而,這些宣稱並不是真的。

教會告誡成員,某些這類的團體會倡導一些有害的觀念和做法。許多團體也收取高昂的費用,並鼓勵人們作長期的承諾。有些則將世俗觀念與福音原則結合在一起,可能危害靈性和信心。

教會領袖不可資助、提倡或認可這類的團體或行為。教會設施不得提供給這類活動使用。

成員若有社交或情緒上的顧慮,可以請教領袖得到指引,找出符合福音原則的有用資源。更多資料,見22.3.4

38.7.13

疫苗接種

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士執行的疫苗接種,可以保護健康、保全生命。教會成員受到鼓勵,要透過疫苗接種來保護自己、子女和社區的安全。

每個人最終要為自己是否決定接種疫苗負責。成員若有疑慮,應該諮詢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士,同時尋求聖靈的指引。

準傳教士若未接種疫苗,則傳教的指派地區很可能僅限於在自己的國家。

38.7.14

智慧語和健康的慣常做法

智慧語是神的誡命。神啟示智慧語的目的,是為了祂兒女身體和靈性上的益處。先知們已經闡明,教義和聖約第89篇中的教導包括禁絕煙草、烈性飲料(酒類),以及熱飲料(茶和咖啡)。

先知們也教導成員,要避免使用有害、違法、會讓人上癮或損害判斷力的物質。

還有其他有害的物質和做法,是智慧語或教會領袖並未具體指明的。成員在作選擇的時候,應當運用智慧,並透過祈禱運用判斷力,來增進他們身體、靈性和情緒方面的健康。

使徒保羅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6:19-20)。

主應許遵守智慧語和服從活著先知指引的人,會獲得屬靈和屬世的祝福(見教義和聖約89:18-21。)

38.8

行政政策

38.8.1

收養與寄養照顧

收養兒童和提供寄養照顧,可以造福兒童和家庭。透過收養,能建立充滿愛心的永恆家庭。無論兒童是透過收養或出生而來到一個家庭,都是同樣寶貴的祝福。

尋求收養兒童或為兒童提供寄養照顧的成員,應遵守相關國家和政府所有適用的法律。

教會不輔助收養事宜。然而,在美國和加拿大地區,領袖可以將家庭服務處介紹給成員,作為諮詢的資源。聯絡資訊,見31.3.6

有關未婚懷孕的母親的資料,見38.6.19

更多資料,見「收養」(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

熟人詐騙

熟人詐騙是一個人濫用他人的信任或信賴來進行詐騙。當兩人屬於同一個團體,例如教會,就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濫用友誼或信任的關係,例如教會召喚或家人關係,也可能發生這種事情。熟人詐騙通常是為了謀利。

教會成員應當誠實與人往來,行事正直。熟人詐騙背棄了信任和信賴,是可恥的行為。犯此罪行者可能會受到刑事起訴。犯下熟人詐騙罪行的教會成員,也可能會被限制或取消成員身分。關於召開教籍議會處理詐騙行為的指引,見32.6.1.332.6.2.3

教會成員不可聲明或暗示其商業行為,是得到教會或教會領袖的支持、認可,或代表教會或教會領袖。

38.8.3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有助於在教會的課程和聚會中邀請聖靈,能提升福音學習。這些資料包括影片、圖片和音樂錄製品。使用這些資料時,絕不應變成一件令人分心的事,或成為課程或聚會的主要焦點。

在聖餐聚會或支聯會大會的全體大會中,教會成員不應使用視聽資料。然而,若有需要,可在這些聚會中使用錄製的音樂作為聖詩的伴奏。

成員在使用視聽資料時,應遵守所有相關的著作權法(見38.8.11)。他們應當只使用符合福音,並有助於邀請聖靈的資料。

38.8.4

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和區域七十員的簽名及拍照

教會成員不應尋求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或區域七十員的親筆簽名,也不應要求這些領袖在他們的經文、聖詩歌本或節目單上簽名。此舉有損他們召喚的神聖性和聚會的靈性,也使得他們無法問候其他成員。

成員不應拍攝在會堂裡進行聚會或會議的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或區域七十員的照片(見29.8)。

38.8.5

商業組織

教會的教堂和其他設施、教會聚會和課程,以及教會網站和社群媒體頻道,都不得用來推廣任何商業組織或非教會機構。

教會的團體名單或成員的其他資料,不得交給任何商業組織或非教會機構,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推廣約會、教育和工作機會的機構。見38.8.31

38.8.6

教會員工

教會員工應當一直奉行和維護教會的標準,也必須遵守當地的就業法規。

成員在教會開始或繼續受聘時,必須配稱持有聖殿推薦書。教會人力資源部門的代表會定期與支聯會會長或主教聯絡,以查核教會現任或即將到任的員工是否配稱進入聖殿。領袖應迅速回覆。

38.8.7

教會雜誌

教會雜誌包括:

總會會長團鼓勵所有成員閱讀教會雜誌。這些雜誌可以幫助成員學習耶穌基督的福音,研讀活著先知的教導,感覺自己屬於教會這個全球大家庭,懷著信心面對挑戰,並且與神更加接近。

領袖要用以下方式協助成員免費取得雜誌:

  • MagazineSubscriptions.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協助成員訂閱雜誌和更新訂閱,或使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為他們訂閱雜誌。

  • 向成員示範如何在ChurchofJesusChrist.org、福音圖書館應用程式和福音生活應用程式中,取得雜誌的內容。數位版雜誌的內容是免費的。

  • 新成員受洗後不久,就向他們示範如何取得數位版或印刷版的教會雜誌。

  • 凡沒有與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參加教會聚會的兒童和青少年,要用「領袖及文書資源」系統持續為他們訂閱雜誌。

主教可以召喚一位雜誌代表,來幫助成員取得雜誌。或者,他們可以指派支會執行祕書來協助(見7.3)。

雜誌代表或執行祕書也可以幫忙收集當地成員提振信心的經驗和見證,投稿到教會雜誌。

成員可以在MagazineSubscriptions.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用自己的教會帳號管理訂閱。如需幫助,可聯絡支會文書或雜誌代表。

38.8.8

教會名稱、文字標誌和圖標

教會文字標誌和圖標

教會的名稱、文字標誌和圖標是教會的關鍵識別標誌。這些名稱和標誌都已註冊為商標,或者已在世界各地受到法律保障。它們的用途是為了辨別教會的官方文獻、新聞和活動。

教會的關鍵識別標誌只能根據下列的指導方針使用。

教會的書面名稱。當地各單位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可以使用教會的名稱(不是文字標誌或圖標):

  • 由教會單位正式主導,要用到教會名稱的活動或功能(例如,聖餐聚會程序單)。

  • 教會名稱後面有當地單位的名稱(例如: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坎普羅莎分會)。

  • 字體不得臨摹或仿製正式的教會文字標誌。

文字標誌和圖標。教會的文字標誌和圖標(見上方圖例),只能在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核准下使用。它們不得用來當作裝飾的物件,也不可作為任何個人、商業或宣傳之用。

若有疑問,應逕洽: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50 East North Temple Street

Salt Lake City, UT 84150-0005

電話:1-801-240-3959或1-800-453-3860,分機2-3959

傳真:1-801-240-1187

電子郵件: cor-intellectualproper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9

教會員工和義工與支聯會會長和主教的通訊

當教會員工和義工需要聯絡一位支聯會會長或主教時,除非此事非常緊急或機密,否則他們要將通訊訊息傳遞給該領袖的執行祕書。這可讓支聯會會長和主教專注於只有他們才能履行的許多責任。

教會員工和義工包括教會所有部門、教育學程和學校、福利和自立營運機構,以及教會附屬事業的代表。

如果沒有召喚執行祕書或他沒有充分行使職權,可以直接聯絡領袖。

38.8.10

電腦

教會教堂內使用的電腦和軟體,是由教會總部或區域辦公室提供和管理。領袖和成員運用這些資源來支持教會的目的,包括家譜事工。

這些電腦裡的所有軟體,都必須經適當授權,可以讓教會使用。

支聯會會長要督導支聯會中電腦的配置和使用事宜,包括FamilySearch中心裡的電腦。支聯會技術專員要確保這些電腦如33.10所述,得到適當的更新和維護。

38.8.11

有著作權的資料

著作權是法律對於下述各項以具體(含數位)形式表現之原創作品,賦予其創作者的保障:

  • 文學、音樂、戲劇和舞蹈作品。

  • 美術、攝影和雕刻作品。

  • 視聽作品(例如:電影、錄影帶、CDDVD等)。

  • 電腦程式(程序)或遊戲。

  • 網際網路和其他資料庫。

對於創意作品的管理及同意使用的法規,各國皆不盡相同。本節所列的教會政策符合國際公約,適用於大部分的國家。為求簡便,本節將創作者的權利稱為「著作權」。不過,這些權利的某些部分在某些國家可能使用不同的名稱。

教會成員應嚴格遵守所有著作權法。一般而言,只有著作權擁有人可以授權以下列方式使用其作品:

  • 複製(拷貝)

  • 分發

  • 公開表演

  • 公開展示

  • 衍生創作

未獲得著作權擁有人授權,而以上述任一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是違反教會政策的。這樣的使用也可能導致教會或使用者背負法律責任。

使用他人作品的人,應假定該作品已受到著作權保護。出版品通常都有著作權聲明,例如「約翰·杜© 1959版權所有」(錄音作品的符號是℗)。不過,無須著作權聲明,即可得到法律保障。同樣地,絕版品或網際網路上張貼的出版品,並不表示其未受著作權保護,或可未經許可而複製、分發、表演、展示或衍生創作。

若有人申請要使用有版權的教會資料或節目,包括已由Intellectual Reserve, Inc(IRI)取得版權的資料,皆由本教會的智慧財產辦公室(IPO)協助處理。IRI為一獨立的非營利法人組織,擁有本教會使用的智慧財產。有關申請使用教會資料的資訊,見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使用條款

以下的問答有助教會成員了解著作權法,並在教會和家中使用有著作權的資料時,遵守著作權法規。成員若有這些指示未能解答的問題,請逕洽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50 East North Temple Street

Salt Lake City, UT 84150-0005

電話:1-801-240-3959或1-800-453-3860,分機2-3959

傳真:1-801-240-1187

電子郵件: cor-intellectualproper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我可以複製教會已出版的資料嗎?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教會資料可以複製供教會、家庭及家人於非商業用途使用。教會網站或應用程式的使用條款會指出,可以如何使用這些網站和應用程式上的資料。除非獲得教會智慧財產辦公室明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可複製本教會資料作為商業用途。

我可以複製音樂嗎?音樂適用於特別的著作權法。除非在聖詩或歌曲上有特別註記限制使用,否則可從以下來源複製音樂,供教會、家庭及家人作非商業用途使用:

未獲得著作權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樂譜或錄製好的音樂,是違反教會政策。

我可以複製非教會所擁有的資料嗎?通常不可以。著作權法規範私人所擁有資料的使用事宜。通常都有使用上的限制,規定一般大眾在複製非教會所擁有的資料之前,必須遵循的條款。這些限制通常列在出版品接近一開始的地方。成員應該嚴格遵守所有著作權法規。

我可以在教會活動中播放商業用途的影音產品嗎?通常不可以。教會成員不應觸犯商業影音產品所標示的警告及限制。這包括電影、其他影片,以及音樂。在教會活動中使用商業用途的影音產品,一般都需要取得著作權擁有人的許可。

我可以下載或複製電腦軟體和其他程式供教會使用嗎?通常不可以。電腦程式及其他軟體不得複製或下載,除非已適當購買所有使用許可。

演出音樂和戲劇作品需取得何種許可?由教會或IRI所擁有的作品皆可在教會場合演出,無須獲得教會總部核准。有著作權的作品,如非本教會所擁有,則成員必須取得著作權擁有人的許可,才能在教會場合演出完整或部分作品。即使是不收費的演出,著作權擁有人通常也會要求付費或收取版稅。所有演出皆應獲得當地聖職領袖的核准。

38.8.12

課程教材

教會提供教材來幫助成員學習並奉行耶穌基督的福音。這些教材包括經文、總會大會信息、雜誌、課本、書籍,以及其他資源。領袖要鼓勵成員運用經文,必要時運用其他資源,在家中研讀福音。

學習和教導福音時,應專注於救主和祂的教義。為了協助在教會課程中,始終專注於救主和祂的教義,領袖要確保教師使用經核准的教材。有關經核准的教材的資料,見課程指示

38.8.13

名錄

成員和領袖受到鼓勵,要運用教會提供的成員名錄。在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支會名錄和地圖」中,以及「成員工具」應用程式裡,可以取得這些名錄。這些名錄上有成員的基本聯絡資料。支會和支聯會的領袖,能夠檢視對他們的召喚有幫助的其他資料。領袖也可以在「領袖及文書資源」中,檢視這些資料。

成員可以限制自己的數位聯絡資料的能見度。若要這樣做,可以在家庭基本資料中選擇隱私等級。

支聯會和支會領袖應尊重成員所選擇的隱私設定。這些領袖也要確保資料只用於經核准的教會目的。

一般而言,不需要將支聯會和支會名錄印出來。領袖若認為真的有需要,只能用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支會名錄和地圖」將名錄印出來。這些名錄不會納入成員的性別、年齡或生日。

不得為非教會用途印出教籍名單。

38.8.14

服裝儀容

無論男女,都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見創世記1:26-27亞伯拉罕書4:27)。身體是神聖的恩賜。

教會成員受到鼓勵,要選擇適當的服裝儀容,以此表明對身體的尊重。在不同的文化和場合中,適當的服裝儀容各有不同。以聖餐聚會為例,人們會穿上他們最好的星期日服裝,以表明對耶穌基督和聖餐教儀的尊重(見18.9.3)。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進入聖殿(見27.1.5)。耶穌基督的門徒會知道如何用最好的方式,呈現自己的服裝儀容。

成員和領袖不應根據他人的服裝儀容來論斷人,他們應像救主所命令的那樣去愛所有的人(見馬太福音22:39約翰福音13:34-35)。每個人都應該在教會聚會和活動中受到歡迎(見38.1.1)。

領袖在簽發聖殿推薦書,以及發出支會和支聯會的召喚時,要考慮配稱程度和聖靈的指引(見26.330.1.131.1.1)。

38.8.15

極端準備或生存主義

教會鼓勵自立。成員受到鼓勵,要為生活中的挑戰,在屬靈和屬世上作好準備。見22.1

然而,教會領袖已提出勸告,要避免為可能發生的災難,進行極端或過度的準備。這樣的行為有時被稱為生存主義。準備工作應該以信心為動力,而非恐懼。

教會領袖已勸告成員,不要用借貸的方式來建立食物儲藏,而是應當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建立起家庭儲藏和財務儲備。見22.1.4和「食物儲藏」(主題和問題,topics.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16

禁食日

成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禁食。不過,他們通常將每個月第一個安息日奉為禁食日。

禁食日通常包括祈禱、24小時不吃不喝(如果身體能負荷),以及慷慨繳納禁食捐獻。禁食捐獻是一種捐款,用來幫助有需要的人(見22.2.2)。

有時候,在當月的第一個安息日,會舉行整個教會或當地的大會。這個情況發生時,支聯會會長團要決定以另一個安息日作為禁食日。

38.8.17

賭博和彩券

教會反對任何形式的賭博,並對此提出忠告,其中包括體育投注和政府贊助的彩券。

38.8.18

來賓演講者或講師

就大部分的教會聚會和活動而言,演講者和講師應隸屬於當地支會或支聯會。

來賓演講者或講師是指不屬於該支會或該支聯會的人。邀請來賓演講者來到支會的聚會或活動之前,要先得到主教的核准。若是邀請來賓演講者來到支聯會的聚會或活動,則需獲得支聯會會長的核准。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仔細篩選來賓演講者或講師,這可能包括聯絡此人的主教。

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確定:

  • 所要發表的內容符合教會的教義。

  • 這些內容不會涵蓋臆測的主題(主題皆應符合總會大會中所討論的主題)。

  • 教會不支付來賓演講者或講師的酬勞,他們不得招募學員,也不得招攬消費者或顧客。

  • 此人的交通費用不得由當地單位的預算經費或私人捐獻支出。

  • 授課或演講都要遵守教會設施的使用指示(見35.5)。

38.8.19

入境移民

留在自己國家的成員,往往有機會建立和鞏固當地的教會。然而,移民他國是個人的選擇。

移居他國的成員應當遵守一切適用的法律(見教義和聖約58:21)。

傳教士不應主動資助他人移民,也不應要求自己的父母、親戚或其他人這樣做。

教會不會以聘用方式協助成員移民。

教會成員要付出時間、才能和友誼,歡迎移民和難民成為他們社區的一員(見馬太福音25:35;亦見本手冊38.8.35)。

38.8.20

網際網路

38.8.20.1

教會官方網際網路資源

教會維護其官方網站、部落格和社群媒體帳號。這些資源都使用教會的文字標誌或圖標,清楚標示為官方網站(見38.8.8)。它們也合乎法令規定,以及教會的智慧財產及隱私政策。

38.8.20.2

成員在教會召喚上使用網際網路

成員不得以教會的名義建立網站、部落格或社群媒體帳號,也不得正式代表教會及其觀點、教義、政策和程序。然而,他們可以建立網站、部落格或社群媒體帳號,來協助自己履行召喚。成員這樣做的時候,應遵守下列指導方針:

  • 建立網站、部落格或社群媒體帳號,必須先得到支聯會會長(針對支聯會資源)或主教(針對支會資源)的核准。

  • 不得使用或仿製教會的文字標誌或圖標(見38.8.8)。

  • 線上資源應當有一個宗旨和目標,並據此命名。名稱可以包括支會或支聯會名稱。然而,不得包括教會的正式名稱。

  • 教會成員不可用任何方式敘述或暗示,線上資源的內容、圖片或其他資料乃是由教會贊助或支持,或是正式代表教會。然而,應當附上免責聲明,表示該資源不是教會贊助的正式產品。

  • 所有內容都應與目標閱聽者有關聯性,並應積極地加以審核。

  • 線上資源應包括聯絡資料。

  • 應當有不只一位管理員來負責管理線上資源。這麼做的話,當某個人的召喚或指派有所改變,也不會出現斷層。而且能避免由一個人承受資源更新和監管的重擔。

  • 除非教會官方網站的使用條款或教會智慧財產辦公室有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張貼教會擁有的藝術品、影片、音樂或其他資料。不應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他來源內容,除非內容所有人已事先給予書面許可。有關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的使用,若想了解更多,見38.8.11

  • 使用影像、影片或個人資料時,必須取得內容所有人或當事人的同意。必要時,可透過授權書、公告、特定活動的張貼標示,或書面許可,來取得同意。應遵守該國的隱私法。

  • 線上資源不應複製ChurchofJesusChrist.org、「成員工具」或教會其他資源上已有的工具和功能。

  • 領袖和傳教士應協調,避免重複的溝通。

  • 線上資源不再需要時,應予以汰除。重要的媒體(如相片和影片)應保存在支會或支聯會的歷史中。

更多的指導方針,見internet.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0.3

網際網路和社群媒體的個人使用

網際網路和社群媒體有許多正面的用途,其中包括許多機會可讓人分享對救主和祂復興福音的見證。部落格、社群媒體和其他網際網路科技,讓成員可以宣揚伴隨著對基督的信心而來的平安、希望和喜樂的信息。

教會鼓勵成員分享振奮人心的內容。他們在一切的線上互動中,包括在社群媒體上,也應當彬彬有禮。他們應避免紛爭(見尼腓三書11:29-30教義和聖約136:23)。

成員應避免一切對他人抱持偏見的言論(見38.6.14)。他們在任何時候,包括在網路上,都要努力像基督那樣待人,並反映出對神所有兒女的真誠尊重。

成員不應在網路上使用帶有威脅、霸淩、貶損、暴力或虐待等性質的言語或影像。如果網路上出現違法的威脅恐嚇行為,應立即與執法單位聯絡。

教會成員不應暗示他們的信息代表教會,或是獲得教會支持。

38.8.21

網際網路、衛星和影視設備

教會的網際網路、衛星和影視設備,只可用於非商業用途的教會目的。必須經過支聯會會長團或主教團的授權,才可以使用。

這些設備不得用來取得或錄製非教會贊助的節目。教會的資源,如網際網路連線,也不得用來取得或錄製這類節目。

唯有接受過操作訓練的人員才能操作該設備。設備不使用的時候,應確實鎖好,並且不得搬離建築物供個人使用。

38.8.22

當地法律

教會成員應服從、敬重和支持所居住或旅行之國家的法律(見教義和聖約58:21-22信條第12條),包括禁止傳教的法律。

38.8.23

教會事務的法律顧問

領袖在教會事務上需要法律協助時,應與教會的法律顧問聯繫。在美加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教會的法律總顧問辦公室:

1-800-453-3860,分機2-6301

1-801-240-6301

在美加以外地區,支聯會會長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38.8.23.1

在法律訴訟中參與或提供文件

教會領袖在未諮詢教會的法律顧問之前,不應涉入其單位之成員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同樣的政策也適用於與律師或法院人員談話或通信,包括電子郵件。

領袖因其教會職務而有以下情況時,應當與教會的法律顧問談談:

  • 他相信自己應當針對某項法律事務作證或溝通。

  • 法律程序要求他針對某項法律事務作證或溝通。

  • 他接到命令要提供證據。

  • 他被要求自願提供文件或資料。

  • 他被要求與律師或當地政府溝通法律訴訟事宜,包括宣判或假釋聽證會。

教會領袖在法律訴訟中提供資料,即使是出於善意,都可能遭曲解而造成傷害。以這種方式提供資料,對受害者和其家屬而言,傷害可能特別大。遵照教會的政策也有助於使教會不致被不當捲入法律事務。

38.8.23.2

在法律程序中作證

在未經法律總顧問辦公室事先核准之前,教會領袖不得在任何法律訴訟中代表教會作證。這項政策也適用於宣判和假釋聽證會。教會領袖在未獲得這樣的核准前,不得以其領導人職務提供口頭或書面證據。

領袖不應隱射或暗示,他們在法律訴訟中的證詞代表教會的立場。

領袖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都不應影響證人的證詞。

教會法律顧問的聯絡資料,見38.8.23

38.8.24

信箱投遞

在許多國家,把未貼郵資的郵件放在住戶信箱內或信箱上,是違反郵政法規的行為。這項限制適用於與教會有關的任何資料,如傳單、新聞通訊或公告。教會領袖應教導成員和傳教士,勿將物件放在信箱內或信箱上。

38.8.25

成員與教會總部的通訊

教會不贊成成員為教義問題、個人挑戰或請求,而打電話、寄電子郵件或寫信給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持有權柄人員若一一回覆個人問題,會難以履行自己的職責。成員受到鼓勵,在尋求靈性指引時,要找他們當地的領袖,包括慈助會或長老定額組會長(見31.3)。

就大部分的情況來說,成員寄給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的信函,還是會回到當地領袖手中。支聯會會長需要釐清教義或教會其他事務時,可以代表成員寫信給總會會長團。

38.8.26

成員就業

教會成員應當尋求符合福音原則、並且能心安理得地祈求主的祝福的職業。就業是個人事務,最後仍要由成員自行判斷,並且透過祈禱審慎考慮。

38.8.27

有身心障礙的成員

領袖和成員受到鼓勵,要解決居住在他們單位中每個人的需要。有身心障礙的成員應當受到重視,他們能以有意義的方式作出貢獻。這些障礙可能是智能、社交、情緒或身體上的障礙。

教會鼓勵成員效法救主的榜樣,給予身心障礙者希望、體諒與愛。領袖應該去認識身心障礙者,向他們表達真誠的關懷。

領袖也要找出由於父母、兒女或兄弟姊妹有身心障礙,而可能需要更多關心的成員。照顧有身心障礙的家人,可能會有很大的收穫,同時也充滿挑戰。

領袖要找出有哪些身心障礙的成員,目前住在照護院所或遠離家人的其他機構,並且施助他們。

38.8.27.1

增加認知和了解

領袖、教師和其他成員,要努力了解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也要了解他們的長處和需要。與當事人以及他們的家人談一談,可以增進了解。相關資源,見disabili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7.2

給予協助

領袖要評估身心障礙者和照顧者的需求。這些領袖要決定如何運用支會或支聯會資源,來適當地滿足他們的需要。領袖要鼓勵成員給予協助,用愛和友誼伸出援手。

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可以召喚一位支會或支聯會的身心障礙專員,來幫助個人、家庭、教師和其他領袖(見38.8.27.9)。

領袖也可以找出適當的社區資源,幫助有身心障礙的個人及其家庭。

有關協助身心障礙者的更多資料,見disability.ChurchofJesusChrist.org。領袖也可以聯絡家庭服務處(如果有的話;聯絡資料見31.3.6)。

領袖和成員不應試圖解釋為什麼某人有身心障礙,或為什麼某個家庭有身心障礙的子女。他們不應暗示身心障礙是來自神的懲罰(見約翰福音9:2-3),或是一種特別待遇。

38.8.27.3

提供教儀

38.2.4

38.8.27.4

提供服務和參與的機會

幾乎教會的任何指派工作,都可以由許多有身心障礙的成員擔任。領袖要藉由祈禱,考慮每個人的能力、環境和願望,然後提供適當的服務機會。領袖也要和當事人及其家人商量。他們要思考教會召喚對於當事人以及其家人或照顧者的影響。(見教義和聖約46:15。)

對於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人,領袖在考慮給他們教會的指派工作或召喚時,要審慎評估這些照顧者的情況。

領袖和教師應該儘量讓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充分參與聚會、課程和活動。課程、演講和教導方式應該加以調整,以符合每個人的需要。有關調整課程的資訊,見disabili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主教團可以邀請一位支會成員,在聚會或活動中幫助某位有身心障礙的人。若某個班級有身心障礙的成員,主教團可以召喚多位教師。這些教師要互助合作,以滿足所有班員的需要。

若有人無法參與聚會、班級或活動,領袖和教師可以與此人或其家人商量,要如何滿足該成員的需要。支聯會會長或主教可以核准為有身心障礙的成員開設的特別班級或計畫(見38.8.27.5)。若有人無法參加教會聚會,領袖和教師可以提供課程資料、錄音、錄影或串流直播。

包括聖餐聚會和喪禮在內的各類集會的串流直播,目的只是讓無法親自到場的人參與(見29.7)。有關領受聖餐的更多資料,見18.9.3

如果適當,領袖要鼓勵有身心障礙的聖職持有人參與教儀。已經接受洗禮、證實而且配稱的聖職持有人和女青年,從滿12歲那年的一月起,便可在聖殿裡代替死者接受洗禮和證實。有關身心障礙成員接受自己聖殿教儀的指示,見27.2.1.327.3.1.2

38.8.27.5

成立特別的班級、計畫或單位

教會鼓勵有身心障礙或特殊需要的成員,要參加所屬支會的星期日聚會,除非他們住在有提供教會計畫的療養院或居家治療處所(見37.6)。

單位和小組。可以為有特殊需求的成員,例如耳聾並使用手語的人,成立支會或分會(見37.1)。唯有總會會長團有權核准。

一個支會可能被要求,為有身心障礙的人,例如使用手語的人,成立小組。有關參加這類單位或小組的人的教籍紀錄,見33.6.11的說明。

如果耳聾的成員所住的地方,與聽障單位的距離超出合理範圍,則可用線上方式參與該單位。他們應取得該單位領袖的許可。當地支會的領袖要確保耳聾的成員受到照顧,並且有機會定期領受聖餐。

班級。有身心障礙的成員要和支會成員一同出席星期日的班級。然而,若需要滿足有類似身心障礙的成人或青少年成員的需求,則支會或支聯會可以成立特殊的主日學班級(見13.3.2)。

身心障礙活動計畫。若需要滿足有智能障礙的成人成員的需求,則一個支會、多個支會、一個支聯會或多個支聯會,可以訂立一個身心障礙活動計畫。這項計畫是要補充當地單位的施助工作、星期日聚會,以及活動的不足之處。

身心障礙活動計畫通常是針對年滿18歲以上的人。要善盡一切努力,幫助未滿18歲的成員融入支會和支聯會。在少數情況下,領袖可以在青少年滿12歲那年的年初,為他們提供補充活動。

有多個支會參與身心障礙活動計畫時,支聯會會長要指派一位經管主教加以督導。有多個支聯會參與時,區域會長團要指派一位經管支聯會會長加以督導。

經管主教或經管支聯會會長要和參與的其他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商議,決定這些計畫的經費來源。

身心障礙活動領袖。成人成員可被召喚為身心障礙活動領袖。這些領袖要規劃和執行身心障礙活動計畫。他們要與支會和支聯會的身心障礙專員商議(見38.8.27.9),邀請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參與。他們要一同商議,討論如何滿足這些成員的需要。

在經管主教或經管支聯會會長的指導下,召喚和按手選派身心障礙活動領袖。支聯會會長也可以指派一位高級諮議,擔任身心障礙活動領袖。

為各年齡層的身心障礙成員服務的領袖,要完成ProtectingChildren.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訓練。給領袖的其他安全規範,見為身心障礙的成員舉辦的活動

身心障礙活動領袖受邀時,可以出席支聯會或支會的領導人會議。

身心障礙活動計畫的指導方針。訂立身心障礙活動計畫的目的,是要幫助參與者在靈性、社交、體能和智能上獲得發展(見路加福音2:52)。領袖要決定活動的次數。他們要考量參與者的人數、交通距離和其他情況。

有些人可能因為醫療、身體、智能或行為上的複雜情況,而無法參與。領袖要尋求其他方法來滿足他們的需要。

參與和安全標準。在所有的活動中,必須至少有兩位負責可靠的成人在場。這兩位成人可以是兩位男性、兩位女性或一對已婚夫妻。一般而言,為身心障礙的成員舉辦的活動,比其他活動需要更多的成人來督導。

協助這些活動的成人,都要完成ProtectingChildren.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訓練。他們在參與之前,必須先得到主教的核准。有關其他的安全規範,見「Activities for Members with Disabilities」。

如果發生不當行為,領袖的立即責任是保護和幫助弱勢者。有關如何回應可能已發生的虐待,見38.6.2.1abuse.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7.6

耳聾或重聽成員的傳譯員

耳聾或重聽的成員要主動與領袖合作,解決溝通上的需求。成員和領袖要互助合作,確保能找到傳譯員。

傳譯員所在的位置,應讓成員能同時看到傳譯員和講話的人。

在教儀或面談中,傳譯員要坐在或站在執行教儀或主持面談的人身旁。有關為教儀和祝福傳譯的更多資料,見38.2.1

若有足夠的傳譯員,他們大約每30分鐘要輪流一次,以免疲累。

領袖在為個人面談或教籍議會等敏感情況作準備時,要先徵詢該耳聾的成員。若該成員有此意願,則領袖要找一位不是該成員家人的傳譯員,以保守機密。

同樣的原則適用於耳聾或重聽的成員不會手語,但需要一位口譯員協助他們讀唇語的時候。

領袖可以在支會或支聯會開班,教授當地使用的手語。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手語辭彙字典(Dictionary of Sign Language Terms for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是一項很有用的資源。

38.8.27.7

隱私

領袖在領導人會議上和會議外的時間,在討論身心障礙成員的需求時,應尊重當事人的隱私。領袖在未得到許可之前,切勿分享診斷結果或其他個人資料。

38.8.27.8

服務型動物

主教和支聯會會長可以決定,是否允許身心障礙者在教堂使用經過訓練的服務犬。其他種類的動物,包含情緒支持動物(安慰寵物),除非法律有特別要求,否則通常不得進入教堂或教會舉辦的活動。(在美國,教會通常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須允許服務型動物或情緒支持動物進入崇拜場所。)主教和支聯會會長要根據當地的情況作決定。他們要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以及會眾中其他人的需要。

有關在教會設施中使用服務型動物的其他指示,見27.1.3disabili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7.9

身心障礙專員

主教團或支聯會會長團可以召喚一位支會或支聯會的身心障礙專員。這位專員要協助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及其照顧者參加教會聚會和活動,並且覺得受到接納。

該專員以下列方式為成員和領袖服務:

  • 主動認識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

  • 回答照顧者、領袖和其他人對於身心障礙的問題和疑慮。

  • 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教會資料,以及參加聚會和活動。這件事可透過科技和其他方式來達成(見38.8.27.10)。

  • 為身心障礙的成員找出有意義的服務機會。

  • 找出家庭的明確需求,可行的話,也找出社區、支會和支聯會的資源。

該專員能協助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及其照顧者,幫助他們與人分享有關身心障礙的資訊。

38.8.27.10

資源

disabilities.ChurchofJesusChrist.org網站上有給身心障礙成員、其家人和照顧者,以及領袖和教師的資源。該網站提供了:

  • 有幫助的資訊,可更加了解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挑戰。

  • 許多資源,可幫助身心障礙成員及其家人,在耶穌基督的福音裡找到安慰。

  • 教會教材清單,這些教材的格式是有身心障礙的成員可以使用的(亦見store.ChurchofJesusChrist.org)。

若有疑問,請逕洽:

Members with Disabilities

50 East North Temple Street

Salt Lake City, UT 84150-0024

電話:1-801-240-2477或1-800-453-3860,分機2-2477

電子郵件: disability@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28

為受到犯罪影響和在監服刑的成員提供施助

教會鼓勵領袖效法救主的榜樣,為受到犯罪影響的人和在監服刑者,提供希望、體諒和愛(見馬太福音25:34-36,40)。

支聯會會長要指導監獄的施助工作。這項工作包括為受監禁、或剛離開監獄或看守所的成人和青少年提供支持,也包括為在監服刑的父母或親人摯友,照顧其家人和兒童。

在單位疆界內有監獄或看守所的領袖,應採取步驟來了解施助的機會和需求。領袖如需資源和指導方針,可以聯絡教會的監獄施助部門:

電子郵件: PrisonMinistry@ChurchofJesusChrist.org

電話:1-801-240-2644或1-800-453-3860,分機2-2644

38.8.29

其他信仰

在其他許多信仰中,都可以找到能鼓舞人心、高貴且值得給予最高敬意的事物。傳教士和其他成員對於他人的信仰和傳統,必須細心敏銳並予以尊重,也必須避免有所冒犯。

支聯會會長和傳道部會長若對與其他信仰應保持何種關係有所疑問,應聯繫區域會長團。當地其他領袖若有這類疑問,應請教支聯會會長或傳道部會長。

38.8.30

政治及公民活動

教會成員受到鼓勵,要參與政治和政府事務。在許多國家,這包括:

  • 投票。

  • 加入政黨或擔任黨職。

  • 提供財務支援。

  • 與政黨領袖和候選人溝通意見。

  • 參與平和、合法的抗議。

  • 競選或被任命而擔任地方和中央政府公職。

成員也受到鼓勵,要從事公益善舉,使社區成為有益身心、適宜居住及養育家庭的地方。

成員受到鼓勵,要根據當地法律登記投票,並且仔細研究各項議題和候選人。在各種不同的政黨裡,可能會發現與福音相符的原則。後期聖徒尤其有義務要找出誠實、善良且賢明的領袖,並且支持他們(見教義和聖約98:10)。

教會對政黨、政綱和參選公職的候選人,均採取中立的立場。教會不為任何政黨或候選人背書,也不會建議成員該如何投票。

例外的情況是,當牽涉到道德議題或教會的做法時,教會可能會對政治問題採取立場。在這類的情況中,教會可能會參與政治論述來表達看法。只有總會會長團可授權來:

  • 表達教會對道德議題的立場。

  • 要教會堅定支持或反對特定的立法。

  • 表達教會對司法問題的觀點。

教會當地領袖不應將成員組織起來參與政治事務,也不應試圖影響成員參與的方式。

尋求經由競選或被任命的方式來擔任公職的教會成員,不應暗示他們是受到教會或教會領袖的支持。領袖和成員的言論或行為,皆應避免讓人誤以為教會支持任何政黨、政見、政策或候選人。

即使教會針對某項政治問題採取立場,也不會要求當選的公職人員以特定的方式投票,或採取特定的立場。當選公職人員的教會成員要自行作決定。這些公職人員彼此可能意見不同,或是不贊同教會公開聲明的立場。他們並不代表教會發言。

政治方面的選擇和黨派傾向,不應成為教會場合中教導的主題,也不應在教會場合中宣揚。領袖要確保教會的聚會和活動專注於救主和祂的福音。

成員不應在政治問題上彼此論斷。忠信的後期聖徒可以隸屬不同的政黨,並投票選出各種候選人。所有的人在教會場合都應感覺受到歡迎。

教會的紀錄、通訊錄和類似資料皆不可作為政治用途。

教會設施不得作為政治用途。然而,在沒有其他合適的場所能進行投票或選民登記的地區,教會設施可供此用途使用(見35.5.6.3)。

38.8.31

成員的隱私

教會領袖有義務保護成員的隱私。教會的紀錄、通訊錄和類似資料,皆不得作為個人、商業或政治用途(亦見38.8.13)。

支會和支聯會領袖不應使用非教會提供的應用程式、系統或網際網路服務,來儲存或分享教會機密資料。教會機密資料的範例包括一個人的:

  • 教籍狀態。

  • 屬世的需求。

  • 其他未公開的個人資料。

來自個人或政府辦公室且涉及資料隱私法規的通訊資料,應及時轉給教會資料隱私辦公室。

電子郵件:DataPrivacyOfficer@ChurchofJesusChrist.org

支會和支聯會領袖不應自行回應這些要求。

如需教會的隱私聲明,見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隱私聲明」。成員可能也會要求支聯會或支會領袖,協助他們取得這項政策。

38.8.32

私人出版的著作

成員不應要求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或區域七十員共同撰寫教會書籍或教會其他著作,或請他們推薦這些著作。

38.8.33

錄音、錄影、翻拷或串流播放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和區域七十員的信息

成員不應錄音、錄影、翻拷或串流播放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和區域七十員的信息。然而,可以在主教或支聯會會長團的指導下,為這些領袖演講的某些聚會進行串流直播。相關資料,見29.7

成員可以用家用設備錄下總會大會的轉播,供個人、非商業的用途使用。

38.8.34

教會和教會成員的稱謂

本教會的名稱是1838年藉由啟示賜給先知約瑟·斯密的:「因為在末世,我的教會要如此稱呼,即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教義和聖約115:4)。用下列描述的方式來稱呼教會和其成員,點明了耶穌基督和祂教會成員之間的關係。

提到教會時,應盡可能使用完整名稱。在第一次提到本教會的完整名稱後,若需要簡稱,鼓勵使用以下的精確用語:

  • 教會

  • 耶穌基督的教會

  • 復興的耶穌基督的教會

稱呼教會成員時,最好使用以下的精確用語:

  •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

  • 後期聖徒(這是主賜給祂在後期時代約民的名稱)

  • 耶穌基督教會的成員

不贊成用「摩爾門」或「LDS」等別的名稱來稱呼教會成員。

在某些適當的名稱上,如摩爾門經,使用摩爾門一詞是正確的。將這個詞彙當作形容詞來陳述歷史,如「摩爾門路徑」,也是正確的用法。

摩爾門主義一詞是不正確的,也不贊成使用。談到教會特有的教義、文化和生活方式時,「耶穌基督的復興福音」是正確的,也推薦使用。

38.8.35

難民

許多人逃離他們的家園,希望能擺脫暴力、戰爭、宗教迫害和危及性命的情況。教會成員的一部分責任,是要照顧有需要的人(見摩賽亞書4:26),他們要獻出時間、才能和友誼,歡迎難民成為他們社區的一員。見馬太福音25:35ChurchofJesusChrist.org/refugees

38.8.36

請求教會提供財務援助

教會有既定的各項計畫,為有需要的人及適當的善舉,提供財務援助。

教會為有需要的成員所提供的援助,由主教來施行管理(見22.3.2)。主教要遵照既定的原則和政策,協助確使教會的經費運用得當(見22.422.5)。

有需要的成員受到鼓勵,要找他們的主教討論,而不是聯絡教會總部,或請求教會其他領袖或成員給予金錢。主教很可能會請長老定額組或慈助會的領袖來協助評估需求。

38.8.37

教會中的研究調查

教會中研究調查的目的,是要收集可靠的資料,供總會領袖審慎研議時參考。協調統合研究處(CRD)是唯一獲得教會授權的研究機構。CRD也可能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研究調查。

教會授權的研究人員聯絡成員或領袖時,會提供CRD員工的聯絡資料。這位員工能夠回答有關該項研究的問題。

CRD努力保護研究參與者的身分和回覆資料。人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參與,他們可以選擇不回答某些或所有的問題。

邀請未滿18歲的兒童參與研究調查之前,必須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當地領袖不應核准與教會有關的任何研究,這包括將成員當作研究對象。

CRD遵守所有的資料隱私法規。當地領袖也應當遵守這些法規,而且不應該將成員的個人資料提供給未經授權的研究人員和研究機構。

某些研究要求在教會聚會中收集資料,若聚會本身是研究的重心,更是如此。在這樣的情況下,CRD會與當地領袖合作,確保研究人員的出現不致令會眾分心。

若要確認任何研究方面的要求,請聯絡協調統合研究處:

電話:1-801-240-2727或1-800-453-3860,分機2-2727

電子郵件: research@ChurchofJesusChrist.org

38.8.38

尊重當地有關分享福音的限制

教會致力於實踐耶穌基督要我們將福音傳遍世界的這條誡命(見馬太福音28:19)。傳教士只在當地政府正式認可和歡迎他們的國家服務。

教會及其成員尊重所有與傳道工作有關的法令規定。例如,在世界上某些地方,傳教士只被派去從事人道服務,或其他特殊的傳道服務。這些傳教士不作宣教工作。教會不派傳教士到某些國家去。

38.8.39

教會福利和自立營運機構裡的安全

教會的許多福利和自立營運機構有設備和機械,若未適當使用,即有可能造成傷害。經管支聯會會長(或他指派的人)和這些營運機構的經理,應確保員工和義工的安全。

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實務方面的訓練。工作環境應定期檢查,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危害物應加以排除,並經常加以適當監督,確定工作人員都遵守指示,妥善使用工具及設備,避免作出危險舉動。

一般而言,在這些機構任職者應年滿16歲以上。操作設備的人應當心智成熟,受過充分訓練,並具有使用該設備之經驗。唯有成人才可操作電動設備。

如果發生意外,營運經理要向下列單位回報:

  • 福利和自立服務處:1-801-240-3001或1-800-453-3860,分機2-3001

  • 教會總部的風險管理處(聯絡資訊見20.7.6.3

38.8.40

經文

38.8.40.1

聖經的版本

教會看到一些聖經版本的內容,與主在摩爾門經和現代啟示中的教義相當一致(見信條1:8)。因此,教會針對成員所說的許多語言,選擇一個首選的聖經版本。

教會以某些語言發行自己版本的聖經。教會所發行的這些版本,是以標準聖經內文為基礎。例子包括:

  • 英文,詹姆士王欽定本。

  • 西班牙文,雷納瓦萊拉聖經(2009)。

  • 葡萄牙文,阿爾梅達聖經(2015)。

教會出版的聖經版本包括註腳、主題索引和其他研讀輔助資料。

可能的話,成員應在教會的課程和聚會中,使用首選版本或教會出版的聖經。這有助於使討論清晰明確,並不斷增進對教義的了解。在個人或學術研究方面,其他版本的聖經可能會有幫助。

38.8.40.2

經文翻譯

主指示祂的先知和使徒要安全地保存經文(見教義和聖約42:56)。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議會,密切督導教會經文的翻譯。運用經核准的翻譯流程,有助於確保教義的正確性,並保存文字起源的證據。

區域會長團要針對經文的新譯本,向教會協調統合部門提交正式申請。

38.8.40.3

現代語言的經文

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議會並未授權,將經文內容翻譯或改寫成現代或非正式的語言。這項忠告並不適用於教會給兒童的出版品。

38.8.40.4

取得經文

經文的印刷本,包括聖經的一些首選版本,可以在教會發行中心購得。聖經的首選版本也可以從當地書商、線上和聖經行動應用程式購得。在福音圖書館應用程式和scriptures.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有教會出版和一些首選版本的聖經,供人取得其電子文字檔和錄音檔。這些資源也提供經文清單,是根據語言來提供。

38.8.41

從可靠的來源尋找資料

在今日的世界裡,很容易取得和分享資訊。對於努力想要接受教育和獲得資訊的人來說,這可成為一大祝福。然而,許多的資訊來源並不可靠,也無法啟迪人心。有些來源力圖助長憤怒、紛爭、恐懼,或毫無根據的陰謀論(見尼腓三書11:30摩賽亞書2:32)。因此,教會成員在尋求真理時,保持明智是很重要的。

教會成員應當只找出和分享可信、可靠和有事實根據的資訊來源。他們應避開屬於臆測或根據謠傳的消息來源。聖靈的指引加上仔細的研究,能幫助成員辨別真理與謬誤(見教義和聖約11:1245:57)。在關乎教義和教會政策的事務上,權威性來源就是經文、活著先知的教導,以及總指導手冊

38.8.42

講習會和類似集會

教會警告成員,要慎防包括以下內容的講習會和類似集會:

  • 以貶損、嘲諷或不當的態度看待神聖事物。

  • 可能會傷害教會、貶低教會使命,或危害成員或領袖的福祉。

成員不應讓人利用他們在教會中的職務或地位,來推廣或暗示支持這類集會。

更多的資料,見35.538.6.1238.7.8。亦見摩爾門經雅各書6:12

38.8.43

為在醫院和養護中心的教會成員提供支援

領袖要為其單位內,住在醫院和養護中心的成員提供支援。他們要遵照這些設施既定的指導方針。

有關為這些設施裡的教會成員主理聖餐的資料,見18.9.1。有關成立支會或分會的資料,見37.6

38.8.44

應課稅的活動

支會及支聯會領袖要確定當地的教會活動,不會危害到本教會的免稅身分。見34.8.1的準則。

38.8.45

稅務

教會成員要遵守其居住國的稅法(見信條第12條教義和聖約134:5)。對稅法有異議的成員,可以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稅法提出質疑。

教會成員若有下列情形,就是違反法律和教會的教導:

  • 故意不繳或拒繳應付的稅款。

  • 提出無足輕重的法律論點,來逃避繳稅。

  • 拒絕遵從稅務訴訟中要求當事人繳稅的最終判決。

這些成員可能會喪失持有聖殿推薦書的資格,他們在教會中不應被召喚領導職位。

教會成員若違反稅法而被判重罪,就必須召開教籍議會(見32.6.1.5)。

38.8.46

旅行政策

除非是夫妻或彼此皆為單身,否則一男一女不應單獨結伴同行,參加教會活動、聚會或從事指派工作。有關旅行的其他政策,見20.7.7

38.9

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

支聯會會長及主教要幫助在軍中服役的成員,獲得參與教會的祝福。教會的軍中關係和特遣牧師服務計畫包括:

  • 得到支聯會及支會的支持。

  • 教會為入伍服役的成員舉行講習會。

  • 成立支會、分會或後期聖徒軍人小組。

  • 得到後期聖徒特遣牧師的認可與支持。

  • 在軍中如何穿著加門的資料。

  • 得到被派駐特定軍事基地的年長傳教士夫婦的支持。

38.9.1

支聯會軍中關係領導人

支聯會內若有軍事基地或在軍中服役的成員,則支聯會會長團負有本節所述的責任。這樣的軍事基地若位於傳道部內,而不在支聯會內,則傳道部會長要履行這些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要督導支聯會的軍中關係。他可以召喚一名男性或女性擔任軍中關係專員。這位成員不需要有軍中經驗。他(她)要確保提供資源來支援支聯會中的軍人,包括入伍講習會(見38.9.3)。

38.9.1.1

軍事基地裡的教會聚會

教會聚會若於軍事基地內舉行,則該基地所在地的支聯會會長要為軍職人員及其家眷,成立下列其中一個單位(見38.9.4):

  • 有主教團的支會(經總會會長團授權)

  • 有分會會長團的分會

  • 有軍人小組領袖和助理的軍人小組

支聯會會長要召喚、按手選派和督導這些單位的領袖。他要將這些領袖的聯絡資料,交給教會的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他可以指定一個支會來支持一個軍人小組。

支聯會會長要與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合作,寄給每位主教、分會會長或小組領袖一封任命信函。任命信函中列舉其職責,並授權他主領該單位及主持聚會。副本則應寄給基地的特遣牧師。

美國軍方要求特遣牧師對於在軍事基地舉行的任何宗教活動,要負起行政督導之責。如果該設施有後期聖徒特遣牧師,他通常要督導在那裡聚會的教會單位。特遣牧師若不是主教、分會會長或小組領袖,就不主領崇拜儀式。然而,他應出席和參與。

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要與支聯會內各軍事基地的資深特遣牧師協調,並確定支會疆界內有軍事基地的主教也這麼做。這些領袖要將支會聚會時間、聚會地點及聯絡人等資訊給特遣牧師。特遣牧師可以將這些資訊交給該基地的教會成員。

38.9.1.2

支聯會中的後期聖徒特遣牧師

支聯會會長每年要與住在支聯會中的每位後期聖徒特遣牧師作一次面談。他要了解特遣牧師的身心狀況及是否配稱服務。支聯會會長每年也要與每位特遣牧師的配偶個別面談。

特遣牧師及其配偶應有支會或支聯會的召喚。持有麥基洗德聖職的特遣牧師,可以擔任領導人的召 喚,例如擔任高級諮議,或主領一個軍人支會、分會或軍人小組。然而,這項召喚不可與他的軍中職責相衝突。

特遣牧師可以用下列方式協助支聯會會長:

  • 在支聯會議會會議中,報告教會各單位在軍事基地的聚會情況。這些報告應包括新成員和重返教會成員的資料。

  • 擔任軍方領導人和支聯會會長之間的聯絡人。

  • 幫助支聯會會長找出軍中適合被召喚為軍人小組領袖的成員。

  • 協助鞏固軍中的教會新成員和重返教會的成員。

  • 協助軍中的教會成員作好準備,接受神聖的教儀並遵守聖約。

38.9.2

支會軍中關係領導人

在支會成員入伍前,主教團的一員要與他們會面,確定他們有機會參加入伍前的教會講習會(見38.9.3)。

有關入伍成員的教籍紀錄,見33.6.9。有些成員被派到遙遠偏僻的地方,或是被派往戰區。在這些情況下,主教要聯絡教會的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以取得有關教籍紀錄的指示(見38.9.10)。

原屬支會的領袖應經常與支會裡在外服役的每位成員聯絡。

主教要與支會內各軍事基地的資深特遣牧師協調。

38.9.3

入伍講習會

入伍講習會可幫助即將入伍和在軍中服役的成員,了解有關服役期間的教會聚會及活動事宜,也教導他們如何在服役期間鞏固信心和遵守聖約。

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或主教團的一員,要召喚一位講師來講解入伍須知。這位講師最好是最近有軍中經驗的人。如果無法找到符合資格的講師,支聯會會長或主教就要聯絡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尋求指引。

更多資料,見教會的「軍中成員」(Military Members)頁面的「入伍講習會」部分。

38.9.4

服役成員的教會單位

服役成員通常參加在他們軍事基地附近的支會。不過,若符合下列情況,支聯會會長或傳道部會長可為該基地的軍職人員及其家庭,成立支會、分會或軍人小組:

  • 在軍事基地的合理距離內沒有支會。

  • 軍職人員不了解當地支會所說的語言。

  • 因訓練上的要求或其他限制,軍職人員無法離開軍事基地。

  • 成員的軍中單位現在或將來要被派往的地方,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情況:

    • 教會尚未成立。

    • 當地教會單位因語言不同而無法照顧這位成員。

    • 無法出席當地聚會。

  • 屬於後備部隊或國民衛隊單位,要參與週末演練或年度集訓的成員。

要用第37章所述的程序,在軍事基地裡成立支會和分會。

支會和分會通常是為了支持軍人及眷屬而成立的,也可以為沒有眷屬的軍人成立支會或分會。可以為參加基本或進階訓練,或是在偏遠地方出任務的教會成員,成立這類單位。軍方通常不會允許與軍方無關的教會成員,隸屬於使用基地設施的支會或分會。

如果成員人數或其他條件,都不構成可在軍事基地成立支會或分會的理由,則支聯會或傳道部會長可組織軍人小組。軍人小組是小型的教會單位,可召開聚會並照顧教會成員,小組領袖沒有聖職權鑰。因此,他未獲授權收取什一奉獻及捐獻、就嚴重罪行勸誡成員、限制成員身分的特權,或執行其他需要權鑰的職責(見37.7)。

有關軍人小組的資料,見教會的「軍中成員」(Military Members)頁面的「尋找教會地點或領袖(Find a Church Location or Leader)」,以及「給小組領袖的資料(Information for Group Leaders)」等部分。

在軍事基地成立教會單位時,單位領袖要與資深特遣牧師協商,安排聚會時間和基地設施的使用事宜。如果沒有指派到該基地的特遣牧師,支聯會會長要與指揮官協商。

38.9.5

偏遠區域或戰區的小組領袖

支聯會會長或傳道部會長通常會召喚和按手選派軍人小組領袖。然而,在某些偏遠地區或戰區,可能無法做到這一點。由於小組領袖的召喚並沒有被授予聖職權鑰,因此可以用指派的方式,而不必按手選派。負責該地的聖職領袖可指派一位配稱的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來擔任小組領袖。他要先與此人的主教和支聯會會長確認其配稱狀況。如果該區域有後期聖徒特遣牧師,聖職領袖可以授權,由他召喚和按手選派小組領袖。

在偏遠地方的軍人小組領袖,可以和教會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聯繫,取得教會用品和教材(見38.9.10)。

有時候,派駐的軍人無法與其他教會成員聚在一起。如果這名軍人持有麥基洗德聖職,或是亞倫聖職中的祭司,他的主教可以授權他主理和領受聖餐。如果一個派駐地點有一位以上的成員,就應該召喚一位小組領袖。

召喚小組領袖時,應通知教會的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該部門會寄給他一封任命信函(見38.9.1.1)。

38.9.6

傳教服務和兵役義務

在有兵役義務的國家,教會成員通常必須先服完兵役,才能去傳教。有些國家可能容許將兵役義務延緩到傳教之後。支聯會會長和主教應熟悉國家的要求,以便能給予成員適當的建議。服後備軍人或國民衛隊兵役的人,可以在完成基礎和進階訓練後去傳教。

更多資料,見教會的「軍中成員」(Military Members)頁面的「傳道服務和兵役義務」部分。

38.9.7

後期聖徒特遣牧師

教會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會提供統一的認可狀,給在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服務的男性及女性特遣牧師。這些場合包括:

  • 軍隊。

  • 醫院。

  • 臨終關懷機構。

  • 監獄。

  • 拘留所。

  • 警消部門。

  • 邊境巡防。

  • 民間和退伍軍人組織。

  • 大專院校。

每個組織都為特遣牧師制定了各自的教育和施助要求。在一個人擔任後期聖徒特遣牧師之前,大多數組織都要求取得本教會的認可。教會的軍中關係及特遣牧師服務處,為所有的後期聖徒特遣牧師提供這樣的認可。主教和支聯會會長的認可信函不夠充分,他們也不應提供。

後期聖徒特遣牧師:

  • 為各種宗教信仰的人服務,包括後期聖徒在內。

  • 確保個人能享有宗教自由。

  • 協助滿足或照顧服務對象的宗教需求。

更多資料,見ChurchofJesusChrist.org上的「後期聖徒特遣牧師」。

38.9.8

在軍中穿著加門

38.5.7

38.9.9

年長的傳教士夫婦

退休的軍人夫婦可被召喚在選定的軍事基地擔任軍中關係傳教士。他們要協助當地聖職領袖鞏固新成員和重返教會的成員。在派駐外地的服役成員與家人分開期間,年長的傳教士夫婦也會為他們的家眷提供支持。

38.9.10

其他資料

有關軍人的教籍紀錄,見33.6.9

有關軍人接受教長祝福,見38.2.10.3

有關按立偏遠地方的軍人,見38.2.9.6

有關在偏遠地方簽發聖殿推薦書,見26.3.2

教會領袖若有關於軍中關係的問題,可洽詢:

Military Relations and Chaplain Services Division

50 East North Temple Street, Room 2411

Salt Lake City, UT 84150-0024

電話:1-801-240-2286

電子郵件: pst-military@ChurchofJesusChris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