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總會和區域領導人」,總指導手冊: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裡服務(2024)。
「5.總會和區域領導人」,總指導手冊: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裡服務。
5.
總會和區域領導人
5.0
導言
耶穌基督是祂教會的「房角石」(以弗所書2:20),祂持有所有聖職權鑰。祂召喚使徒和先知,協助神的救恩和超升的事工。祂將目前與神在世上的國度有關的一切權鑰,授予這些蒙揀選的僕人。(見教義和聖約27:12-13;亦見本手冊3.4.1。)
主透過先知和使徒,召喚某些人到七十員的職位,來協助祂在全世界的事工(見教義和聖約107:38)。此外,總主教團、總會職員和其他男性及女性領袖,也被賦予重要的責任來協助這事工。
本章描述教會總會和區域領袖的職責。
5.1
教會的總會領導人
教會的總會領導人包括所有的總會持有權柄人員和總會職員。總會一詞表示,與這些召喚有關的權柄和責任,不受地理疆界的限制。擔任這些召喚的人要帶領、教導和施助世界各地的教會成員。
本節概述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總會職員,以及他們所服務的議會和委員會所擔負的職責。
5.1.1
總會持有權柄人員
5.1.1.1
總會會長團及十二使徒定額組
總會會長。自古以來,主就透過先知給予祂的人民指示(見阿摩司書3:7;以弗所書4:11-13)。總會會長是先知、先見、啟示者,他是最資深的使徒。他在主的指示下主領教會,是世上唯一獲得授權可行使所有聖職權鑰的人(見馬太福音16:16-19;亦見本手冊3.4.1.1)。他有權柄接受啟示,並宣告神對整個教會的旨意。(見教義和聖約43:2-3;107:91-92;128:11。)
總會會長團。主透過總會會長召喚諮理來協助這事工。總會會長和他的諮理是「三位主領大祭司……組成總會會長團定額組」(教義和聖約107:22),這個定額組就稱為總會會長團。總會會長團的成員是使徒,他們是耶穌基督之名的「特別證人」(教義和聖約107:23)。總會會長團主領並指導教會的一切事務。
在古代教會中,彼得、雅各和約翰履行這項職責。他們在幾次神聖的場合中與救主在一起,並獲得國度的權鑰。(見馬太福音16:18-19;17:1-5;馬可福音14:32-42;教義和聖約27:12-13;81:1-2。)
本教會的總會會長去世時,總會會長團便解散,這些諮理回到自己在十二使徒定額組中,依資歷排序的職位。在最資深的使徒的指導下,十二使徒定額組領導教會。他們整個定額組要思考,總會會長團應在何時改組。經過一致決議後,最資深的使徒被按立為新任總會會長,並召喚他的諮理。
十二使徒定額組。在古代,耶穌基督召喚十二使徒,協助帶領祂的教會(見路加福音6:12-13;以弗所書4:11-13;尼腓一書13:40)。在我們這個時代,主透過總會會長召喚某些人,按立他們為使徒,並在十二使徒定額組中服務(見教義和聖約18:26-28)。這個定額組在總會會長團的指導下行事,在各國建立和管理教會(見教義和聖約107:33)。十二使徒在全世界宣講福音(見馬太福音28:19-20;教義和聖約107:35)。
每個使徒都持有國度的一切權鑰,並在總會會長的指導下運用這些權鑰(見教義和聖約112:30-32)。十二使徒是耶穌基督之名的「特別證人」(教義和聖約107:23;亦見27:12)。他們向全世界見證祂的神性,和祂復活的真實性(見使徒行傳1:8,22;4:33;教義和聖約76:22-24)。
使徒終其餘生,在教會裡擔任全職服務(見馬太福音4:18-22)。
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議會。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的所有成員,都是先知、先見、啟示者。他們一起組成了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議會。在主的指示下,這個議會經過一致同意後,有權柄宣告和解釋教義,並為教會制定政策(見教義和聖約1:38;107:27-31)。
5.1.1.2
七十員
舊約和新約中都提到了麥基洗德聖職中的七十員職位(見出埃及記24:1,9-10;民數記11:16-17,24-25;路加福音10:1,17)。今日有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和區域七十員(見5.2.2),他們在十二使徒定額組的權鑰和指示下行事。他們協助十二使徒在各國建立和管理教會(見教義和聖約107:34-35,38)。
七十員會長團。七十員中有七位成員蒙召喚擔任會長,主領七十員的全體成員。這七位會長中有一位被揀選來主領其他六位,他們組成七十員會長團。(見使徒行傳6:2-6;教義和聖約107:93-94;124:138。)
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總會會長團召喚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擔任特別證人,在全世界為耶穌基督的名作見證,並且教導福音(見教義和聖約107:25;124:139)。
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在教會裡擔任全職服務,他們通常在滿70歲那年卸任,並被授予榮譽退休職位。雖然他們仍保有七十員的職位,但不再主領聚會。
七十員定額組。七十員的成員,包括區域七十員,組成多個定額組。七十員會長團主領這些定額組。隨著教會的成長,七十員的成員人數和定額組數目都可能會增加。(見教義和聖約107:95-96;124:138-39)。
5.1.1.3
總主教團
總主教團由總主教和他的兩位諮理組成。總主教團的每位成員都是總會持有權柄人員,並持有主教的職位。他們是由總會會長團召喚,並在他們的指導下工作。
總主教團為整個教會管理俗世事務,如福利、財務、實物設施和人道救濟工作(見教義和聖約107:68)。他們也在世界各地教導福音和建立神的國度。
5.1.2
總會職員
總會會長團召喚女性和男性,組成下列總會組織的會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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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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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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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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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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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學
這些總會職員在總會會長團、十二使徒定額組,以及被指派的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的指導下服務。他們通常服務五年。
總會職員負有以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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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有關耶穌基督和祂的福音,並為之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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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指派時,擔任總會各議會和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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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履行指派工作,施助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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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們的組織之課程、計畫和資源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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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們所帶領的總會組織的議會提供指引(見下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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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支援區域組織的顧問,這些顧問在區域會長團的指導下服務(見5.2.5.1)。
總會的每個組織可以有一個議會來協助會長團,
5.2
區域領導人
教會劃分成許多地理區域,這些區域覆蓋全世界。本節概述教會在這些區域的領導人。
5.2.1
區域會長團
在每個區域,總會會長團和十二使徒定額組會指派一位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擔任區域會長。兩位諮理被指派來協助這位會長,他們是總會持有權柄七十員或區域七十員。
區域會長團主領其區域內的支聯會和傳道部會長,並與他們商議。他們也要支援聖殿會長和女監護。他們要與聽取他們報告的十二使徒定額組和七十員會長團成員商議,決定如何應用總會的政策和指示,來滿足他們區域的需要。
區域會長團的成員在指定的區域內旅行,施助、教導和鼓勵當地領袖、傳教士和教會成員。他們由十二使徒定額組指派,主領支聯會大會和其他聚會。
5.2.2
區域七十員
總會會長團召喚區域七十員擔任特別證人,在他們被指派的區域為耶穌基督的名作見證,並且教導福音(見教義和聖約107:25;124:139)。他們在區域會長團的指導下工作,在其區域內協助十二使徒建立和管理教會。
區域七十員沒有被召喚擔任全職服務,他們通常服務五年。他們通常被指派在自己居住的地理區域內服務(見教義和聖約107:38,98)。區域七十員在總會大會上接受支持。
每個區域七十員都屬於某個七十員定額組,這些定額組是依照地理位置組成的。區域七十員是這些定額組的成員,由七十員會長團主領。
區域七十員協助當地教會領袖,並與他們一同商議,幫助他們履行職責。區域七十員可被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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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域議會中服務(見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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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領協調議會會議(見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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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領支聯會大會,並指導支聯會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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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改組支聯會,按手選派新的支聯會會長團,並授予支聯會會長權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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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與整個區域有關的責任,包括活動(見20.3.3)、JustServe.org(若有的話)、災後復原或其他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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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訪傳道部,指導傳道部領袖和傳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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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區域會長團的諮理。
除非有總會持有權柄人員出席,否則區域七十員主領自己區域內他出席的所有教會聚會。然而,他們並不主領聖殿、傳道部或支聯會會長的日常工作,這些會長是在區域會長團的指導下服務。
5.2.3
區域議會
在每個區域,區域議會可視需要召開會議(通常每季一次),以協調該區域內神的救恩和超升的事工。區域會長團要主領區域議會,這個議會是由在該區域服務的區域會長團和區域七十員組成。在必要時,以及受到區域會長團的邀請時,其他人可以出席部分或全部的議會會議。
5.2.4
協調議會
區域會長團要將協調議會組織起來,每個議會包含了區域內指定的支聯會和傳道部。每個議會是由區域會長團指派的一位區域七十員來帶領。
支聯會會長和傳道部會長要出席協調議會會議,聖殿會長的聖殿地區若是在協調議會的疆界內,就會視實際情況受邀出席。
其他的人在必要時和受到區域七十員邀請時,可以參與會議全程或一部分。區域七十員在提出邀請時,要考慮他們的距離、家庭狀況和交通情況。
協調議會會議的目的是要幫助支聯會、傳道部和聖殿會長,團結合一地運用聖職權鑰。他們一起商議並協調彼此的工作,幫助成員履行他們在參與神的救恩和超升事工上的責任。
區域七十員在每季一次的區域議會會議後不久,要召開協調議會會議(見29.4)。有需要時,可以召開額外的會議。
5.2.5
區域的召喚
區域會長團可以召喚成員擔任區域召喚,在區域會長團的責任上提供協助。區域會長團的一員或被指派的一位區域七十員,要召喚和按手選派擔任這些職位的人。他們不需要接受支持。
區域召喚的一些範例包括區域執行祕書、區域稽核員、區域傳播事務主管、區域聖殿和家譜顧問,以及區域組織顧問。
5.2.5.1
區域組織顧問
在美加以外地區,區域會長團可以召喚婦女來擔任區域組織顧問。這些顧問可以協助新的支聯會慈助會、女青年和初級會會長團,在這些領袖的支聯會會長團的指導下,提供職前訓練和給予指導(見6.2.1.6)。支聯會會長團的一員或被指派的一位高級諮議,要參與這項職前訓練。
區域顧問在區域會長團的指導下服務,他們也從總會組織會長團定期接受指導。他們通常服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