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
聖經和摩爾門經教導,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神所制定的標準,除非是在神另外宣布的特別時期以外。1
按照約瑟‧斯密所得到的一則啟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在1840年代初期實行多重婚姻制度,即一名男子與兩名或多名女子結婚。從那時起,有半個多世紀的時間,有一些後期聖徒實行多重婚姻制度。只有總會會長持有批准締結新的多重婚姻的權鑰。21890年,主給總會會長惠福‧伍啟示,他發表了一份聲明,致使教會終止實行多重婚姻。在這篇稱為正式宣言的聲明中,伍會長說明他願意遵守美國禁止多重婚姻的法律,並運用他的影響力去說服教會成員也這麼做。3
在此正式宣言之後,教會對內透過聚會或對外透過新聞媒體,都主張一夫一妻。有個例外情況就是,在1890年到1904年間仍有人實行多重婚姻,特別是在美國法律轄區以外的墨西哥和加拿大;在那些年間,美國境內還是有少數人實行多重婚姻。4到了1904年,教會嚴格禁止實行新的多重婚姻。5今天,實行多重婚姻的人無法加入教會或保有教會成員的資格。
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自1847年後期聖徒西遷到美國西部直到1890年公布「正式宣言」期間,教會成員實行的多重婚姻。
後期聖徒並不完全了解神在19世紀期間透過眾先知制定多重婚姻制度的目的何在。摩爾門經指出神作此命令的一個理由是:增加在福音聖約中出生的子女人數,以便「為〔主〕興起後裔」(雅各書2:30)。多重婚姻確實使得為數眾多的子女誕生在忠信的後期聖徒家庭中。6這也確實在其他各方面讓19世紀的摩爾門社會得以成型:所有渴望婚姻的人都能結婚;經濟條件不好的婦女嫁進財務狀況較穩定的家庭而減少財富不均的情形;7不同族群通婚的情況增加,有助於整合多國移民人口的組成。8多重婚姻也有助於形成,加強後期聖徒之間的凝聚力和團體識別度。。教會成員因而視自己為「屬神的子民」,9與神立約,即使外界反對,也要執行神的命令,寧願為堅守原則而遭放逐。10
對這些早期的後期聖徒而言,多重婚姻是要求個人犧牲的一項宗教原則。實行多重婚姻的男女所留下的記載說明了他們所遭遇的困難和挑戰,例如財務困難,人際關係的衝突,以及有些妻子渴望與她們的丈夫維持伴侶關係。11不過這些記載也顯示出許多人在家庭中獲得愛與喜樂。他們相信多重婚姻是神在那段時期的一項誡命,而且相信服從這項誡命會為自己和後代子孫帶來今生及來生的美好祝福。儘管許多的多重婚姻家庭中充滿愛,溫柔和真誠的情感,但這項作法普遍依據的是宗教信仰而非浪漫的愛情。12那時教會領袖教導,實行多重婚姻的人應努力培養慷慨無私的態度,對婚姻中的每個人要有基督般純正的愛。
在公開教導多重婚姻的那幾年,所有後期聖徒都必須接受這項原則為神的啟示。13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必須這麼做。事實上,由於男女比例的緣故,這個婚姻制度無法普遍實行。14教會領袖將多重婚姻視為對教會整體的一項命令,但認為沒有實行多重婚姻的人仍然能在神前獲得認可。15婦女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配偶,自行決定要進入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甚至是否結婚。16有些男人實行多重婚姻是出於教會領袖的要求,另外一些人是出於個人的決定;這些人在締結多重婚姻之前,都必須取得教會領袖的許可。17
時間的流轉塑造了在多重婚姻中的生活經驗。實際上,早年所有實行多重婚姻的人都必須克服自己對多重婚姻的偏見,並調整自己以適應多重婚姻的家庭生活。學習實行多重婚姻的家庭在面臨種種挑戰之際,還要克服十九世紀中期的幾十年間,率先開拓乾旱土地的艱難任務。居住地的不同,也會造成實行多重婚姻的家庭生活經驗的差異──住在有多元社會和文化機會的鹽湖城,和住在只有少數機會的鄉下就有所不同。因此,要正確概述所有多重婚姻的生活經驗是有困難的。
然而,我們還是能找出一些共通模式,導正世人的誤解。儘管有些領袖有人數眾多的多重婚姻家庭,但三分之二實行多重婚姻的男人在同一個時期只有兩名妻子。18教會領袖清楚知道多重婚姻對婦女來說格外困難。因此,婚姻生活不快樂的婦女可以選擇離婚,而且要再婚也很平常。19在猶他屯墾區成立的頭十年間,婦女的確在年紀很輕的時候結婚(16,17歲,有時年紀更小,但並不多見),對於當時住在邊疆地區的婦女來說,這是非常普遍的。20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樣,婦女也會隨著社會的成熟程度而在年齡較大的時候結婚。幾乎所有的婦女都會結婚,絕大多數的男人也是如此。事實上,當時猶他州男人結婚的比例似乎比住在美國其他地方的男人要高出許多。1857年,約有半數住在猶他領地的人在人生的某段時期體驗過多重婚姻的家庭生活,是丈夫,妻子或孩子。211870年之前,有25%~30%的人口住在多重婚姻的家庭裡,該比例在其後20年間持續下降。22
19世紀末期以前,多重婚姻的生活經驗與先前數十年相較已有顯著不同。自1862年開始,美國政府立法禁止實行多重婚姻。外在的反對勢力發動反對多重婚姻的活動,聲明希望保護摩爾門婦女和美國的文明。許多後期聖徒婦女發表公開聲明,親自為實行多重婚姻辯護,強調她們選擇多重婚姻是出於自願。23
1879年,美國最高法院確定反一夫多妻的法律並不違憲後,聯邦政府官員於1880年間開始起訴實行多重婚姻的丈夫和妻子。24由於後期聖徒認為這些法律並不公正,進行公民不服從運動,繼續實行多重婚姻,並試圖避免被捕。若被判有罪,他們會繳付罰金並入監服刑。有些多重婚姻家庭的妻子為了保護丈夫不遭到起訴,經常會分散到不同家庭裡,或以假名躲藏起來,特別是在她們懷孕的時候或生產以後。25
到了1890年,伍會長發布正式宣言,解除實行多重婚姻的命令之前,摩爾門社會已經培養出一批堅定忠誠的核心成員,其中大多數是來自歐洲與美國東部的移民。但是在這個全球性的教會中,成員的人口結構開始產生變化。從1890年代開始,美國境外的歸信者被要求在自己的家園建立教會,不再舉家遷往猶他州。隨後的數十年,後期聖徒為了追求新的發展機會,紛紛遷離大盆地(Great Basin)。教會從未在後期聖徒人口密集以外的地方鼓勵實行多重婚姻,尤其是在猶他以外成立教會新單位的地方,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遂成為宗教崇拜及學習的核心價值。教會因成長而拓及到美國西部以外的地區,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最適合日益變動和分散的教會成員。
對許多實行多重婚姻的人來說,多重婚姻是一項重大的犧牲。儘管有些人歷經考驗,但實行多重婚姻者所表現的忠信持續在許多方面為教會帶來益處。在19世紀這群聖徒的家系中,教養了許多忠於福音聖約的後期聖徒,他們是正義的母親和父親,是耶穌基督忠信的門徒,是獻身服務的教會成員,領袖和傳教士。儘管本教會如今禁止成員實行多重婚姻,但現代的後期聖徒仍然推崇和敬重這些為自己的信仰,家庭和社區作出重大犧牲的先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