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用傷害或攻擊的方式對待他人或自己。虐待會傷害心靈,往往也會傷害身體。虐待可能會導致困惑、懷疑、不信任和恐懼,不僅違反社會的法律,也與救主的教導背道而馳。不論是何種方式──身體上、性方面、言語上或精神上的虐待行為,主都加以譴責。虐待行為可能會導致教會紀律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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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任何關係中虐待他人的人,必須悔改自己的罪,祈求主寬恕,並尋求受傷害之人的寬恕。曾經施虐的人應與自己的主教或分會會長談話,讓他幫助自己度過悔改的過程,並且在必要時幫助自己獲得其他忠告或協助。悔改過程的一部份可能包括接受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制裁。

受虐者要立即尋求協助,通常是向自己的主教或分會會長求助。主教的首要責任是協助受虐的人,並保護在未來可能受虐的人。

應使受虐者確信,他們不必為了他人傷害的行為而受到責備。他們不需有罪惡感。如果他們曾遭到強暴或其他性虐待,不論是熟人、陌生人或甚至家人所為,都不算是犯下性罪。

受虐者可尋求聖職領袖的協助,好讓他能透過醫治心靈創傷的過程來指引他們。透過福音的祝福,受虐者可以阻止虐待事件重演,擺脫自己曾經歷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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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經文

馬太福音 18:1-6
 
教義和聖約 12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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