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


後期聖徒相信一夫一妻制是神對婚姻的常設律法。1在聖經時期,神曾要求祂的部分人民實行一夫多妻的多重婚姻。2有些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早期成員同樣接受並遵行了此一透過神的先知們而來的誡命。

約瑟‧斯密得到啟示,受命實行多重婚姻之後,娶了好幾個妻子,並告訴身旁的一些人也採取同樣的做法。 無論是對約瑟‧斯密個人,或對教會其他成員,這項原則都是復興福音中最困難的一面。 多重婚姻試驗信心並引來爭議和反對。 這項在聖經中所實行的做法雖然被復興了,但由於後期聖徒想都沒想過這種事,因此很少人能接受。 但是大部分的人後來都見證,有強力的屬靈經驗幫助他們克服猶豫,並給予他們勇氣去接受這項做法。

雖然神在這後期時代曾吩咐要實行多重婚姻,後來又加以終止,但祂並沒有確切告知要如何遵守這項誡命。 社會和文化的重大變遷,往往包含了誤解和困難。 教會領袖和成員在遵守誡命、實行多重婚姻時,經歷到這些挑戰,後來在1890年,惠福‧伍會長發布一項神所啟示的正式宣言,停止在教會內實行多重婚姻、致力於終止這項做法之後,也有同樣經歷。 不管是什麼時候,教會領袖和成員都努力尋求遵照神的旨意。

許多關於早期多重婚姻的細節仍然不為人知。 多重婚姻乃逐漸引入早期聖徒之中,參與人士都受命保持機密。 在後期聖徒遷移到猶他,教會領袖公開承認此一做法之前,他們都不公開討論也不寫下這些經驗。 因此,早期多重婚姻的歷史紀錄非常稀少:極少紀錄提供細節,而後來的回憶並不一定可靠。 我們對這個議題的認識往往會有些模糊。 就像那些參與其事的人一樣,我們是「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但受命要依靠信心行事。3

教會中多重婚姻的開始

有關多重婚姻的啟示直到1843年才被書寫下來,但從早期的節句可以看出,其中有部分在1831年,約瑟‧斯密研究舊約聖經時就出現了。 一些對約瑟‧斯密知之甚詳的人後來說,他就是在大約那個時期得到了啟示。4這項紀錄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的啟示,說明約瑟曾祈禱,希望得知神為什麼容許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大衛和所羅門擁有許多妻子。 主回覆說,是祂吩咐他們這樣做的。5

後期聖徒知道他們生活在一個啟示稱為「圓滿時代福音期」的後期時代。6諸如先知、聖職和聖殿等古老原則都會重新復興在大地上。 多重婚姻只是那些古老原則中的一項。

數千年來,一夫多妻制在許多文化和宗教都受到允許,但在西方文化中,除了少數例外,是不能接受的。7在約瑟‧斯密的時代,一夫一妻是在美國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約瑟知道實行多重婚姻將激起眾怒。 接受到此項誡命之後,他教導了少數友人,但並未在1830年代傳布這項教導。8

當神要求一項困難的任務時,有時會派出更多的使者來鼓勵人民服從。 同樣地,約瑟曾告訴友人,於1834到1842年間,當他遲疑不前時,有位天使向他顯現三次,吩咐他要實施多重婚姻。 在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顯現時,那位天使帶著出鞘的劍,威脅約瑟若不完全服從這項誡命,就要毀滅他。9

零星的證據表示,約瑟‧斯密依照天使的第一次命令,在1830年代中期於俄亥嘉德蘭娶了芬妮‧艾傑。 有些曾住在嘉德蘭的後期聖徒於數十年後表示,艾傑當時住在斯密家並在那裡工作,約瑟‧斯密在得到她和她父母同意後才與她結婚。10這段婚姻的其他部分少有人知,約瑟和愛瑪之間也沒留下任何有關艾傑的對話。 和艾傑的這段婚姻因分居而結束後,約瑟似乎就將多重婚姻這個主題放在一邊,直到教會遷移到伊利諾州納府。

多重婚姻和永恆婚姻

教導多重婚姻的這項啟示,是約瑟‧斯密所獲賜的更大啟示的一部分,也就是婚姻可以延續到死後,並且必須要有永恆婚姻,才能繼承到神希望祂的孩子擁有的全部祝福。。 早在1840年,約瑟‧斯密就私下教導使徒帕雷‧普瑞特,此一「天上的體制」會讓普瑞特和妻子「今世和全永恆」都永遠在一起。11約瑟也教導,像普瑞特一樣於第一任妻子死亡後再婚的男子,可以在正確的條件下,在永恆中和這些妻子結婚(或印證)。12

夫妻之間的永恆印證是透過復興的聖職權鑰及教儀而來的。 1836年4月3日,舊約先知以來加在嘉德蘭聖殿,顯現在約瑟‧斯密及奧利佛‧考德里面前,復興了必要的聖職權鑰,為活人及死者舉行教儀,包括家庭的永恆印證。13藉由聖職權柄所締結的婚姻可以在正義的條件下,將所愛的人永遠連結在一起;不是藉著這種權柄締結的婚姻則會在死亡時結束。14

藉由聖職權柄締結的婚姻意指所生育的子女及家庭的延續也會持續到永恆。 約瑟‧斯密的這項婚姻啟示宣告,「後裔的……延續,永永遠遠」,有助於達成神對祂兒女的旨意。15這項應許是賜給所有經由聖職權柄結婚,並忠於其聖約的夫婦。

在納府的多重婚姻

多數的西方歷史中,都以家庭「利益」──即經濟、政治和社交上的考量,來主導擇偶標準。 父母有權力為子女安排婚姻,或拒絕他們不贊成的對象。 在1700年代晚期,浪漫和個人選擇開始和傳統的動機及做法分庭抗禮。16在約瑟‧斯密的時代,許多夫婦堅持為愛結婚,如同他和愛瑪不顧女方父母的期望而私奔。

後期聖徒實施多重婚姻的動機大多出於信仰,而非經濟或浪漫因素。 除了渴望服從之外,希望能與家人在神面前生活在一起也是個強烈的動機。 在婚姻的啟示中,神應許這樣做的人會有「永生的冠冕」並「在永恆世界中超升」。17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小孩、祖先和後代,彼此都可以「印證」在一起,意指他們的承諾會持續到永遠。這正符合耶穌所應許的,在地面上執行的聖職教儀「在天上也必……結合」。18

在納府舉行的第一樁多重婚姻,是露易莎‧比曼和約瑟‧斯密於1841年四月的印證。19約瑟之後娶了好幾個妻子,並授權其他後期聖徒執行多重婚姻。 一開始傳布得很慢。 到1844年六月約瑟死亡時,除了約瑟和他那些妻子以外,大約有29名男子和50名女子締結多重婚姻。 當聖徒在1847年進入鹽湖谷時,至少有196名男子和521名女子締結多重婚姻。20早期參與多重婚姻的人皆誓言對此行為保密,但他們也期待有一天可以公開並受到認可。

然而,流言四起。 一些男子不擇手段利用流言引誘女子締結未被授權的多重婚姻,有時又稱為「屬靈的妻子」。 當此情形被發現時,這些男子皆被逐出教會。21這些流言促使成員和教會領袖以謹慎的措詞提出否認聲明並駁斥屬靈的妻子和一夫多妻制,但又閉口不談約瑟‧斯密和其他成員視為神所命令的「高榮的」多重婚姻。22這篇聲明強調,本教會除了一夫一妻制以外,並未實施其他婚姻律法,但又含蓄地表示人們可能在神活著的先知指示下這樣做。23

約瑟‧斯密和多重婚姻

在多重婚姻實施期間,後期聖徒將之分為「為今世和永恆印證」,以及「僅為永恆印證」兩種。 「為今世和永恆印證」包含今生的承諾和關係,普遍也包含性關係的可能性。 「僅為永恆印證」則表示其關係僅限於來生。

證據顯示,約瑟‧斯密兩種印證皆有參與。 因為只有零星的證據,和他印證過的女性確實數目已不詳。24部分和約瑟‧斯密印證過的女性之後曾作證他們的婚姻是「為今世和永恆」,另外一些人則表示他們的關係僅限於永恆。25

大部分印證給約瑟‧斯密的女性在印證時的年紀都在20到40歲之間。 年紀最大的是芬妮‧楊,當時56歲。 最年輕的是海倫‧甘,她是約瑟的好友禧伯‧甘和維蕾特‧甘的女兒,在15歲生日前幾個月便印證給約瑟。 在這樣的年紀結婚,依現在的標準並不合宜,但在當時是合法的,而且有些女性在十幾歲時便結婚了。26海倫‧甘談到她和約瑟印證一事,說那是「僅為永恆」,表示他們之間沒有性關係。27約瑟死後,海倫改嫁並成為約瑟和多重婚姻的辯護者。28

約瑟‧斯密在和露易莎‧比曼結婚之後,在與其他單身女子結婚之前,也曾和一些已婚女子印證。29這些女子和約瑟都沒有對這些印證多做解釋,雖然有些女子說他們的關係僅限永恆,30但其他女子都沒留下任何紀錄,因此無法得知他們的印證是「為今世和永恆」,還是「僅為永恆」。

此一做法有許多可能的解釋。 這些印證可能使得約瑟家庭能和教會中的其他家庭建立起永恆的約束或連結。31這樣的聯繫既可以縱向連結父母至子女,也可以橫向連結兩個家庭。 今天,要達到這種永恆的聯繫,就要透過兩個已經和原生家庭印證在一起的男女的聖殿婚姻,將兩個家庭連結在一起。 約瑟‧斯密和已婚婦女印證,可能是家庭間彼此連結的早期做法。 約瑟‧斯密在世時,納府市那些婦女的第一任丈夫似乎大多數,就算不是全部,都繼續和他們的妻子同住在一個家庭,而且關於和約瑟‧斯密印證一事,文獻上完全沒有任何投訴或抱怨。32

這些印證的另一個可能解釋,是約瑟‧斯密並不願意執行多重婚姻,因為那會給他的妻子愛瑪帶來哀傷。 他可能以為,和已婚婦女印證就是服從了神的命令,又不需要有正常的婚姻關係。33根據朗卓‧舒所說,這可能說明了為何在約瑟已經開始執行多重婚姻之後,天使仍斥責約瑟對多重婚姻「猶豫不決」。34在這次斥責之後,根據這項解釋,約瑟便回頭,改與單身婦女印證為主。

另一個可能是,在人類壽命短於今天的那個時代,忠信的婦女迫切感覺要藉由聖職權柄印證。 其中一些婦女的配偶並不是、或已經不是摩爾門人士,而且不止一位婦女後來表示,她們對當時的婚姻生活並不滿意。 處在難以離婚的時代,這些婦女可能以為,只要和約瑟‧斯密印證,就會在來生帶給她們也許用其他方式無法獲得的祝福。35

這些和約瑟‧斯密因多重婚姻結合的婦女,因為參與了這項背離文化且容易受人誤解的原則,冒著失去名譽和自尊的危險。 琪娜‧雅各斯說:「我做了一個比放棄生命更大的犧牲,因為我從不期望會再被視為可敬的女人。」 然而,她寫道:「我查考了經文,並藉著向天父謙卑禱告,為自己得到了見證。」36約瑟死後,大部分和他印證過的婦女都和聖徒一起遷移到猶他,持續在教會中忠信,並且為多重婚姻及約瑟辯護。37

約瑟和愛瑪

多重婚姻對所有身在其中的人來說都很困難。 對約瑟‧斯密的太太愛瑪更是痛苦的磨難。 紀錄中極少提到愛瑪對於多重婚姻的反應;她沒有留下任何第一手紀錄,因此無法重建她的想法。 約瑟和愛瑪非常相愛並互相尊重。 約瑟開始實施多重婚姻之後,曾在日記中傾訴自己對「摯愛的愛瑪」的感情,並將她形容為「無所畏懼、堅定不移、不會改變、深情的愛瑪」。 約瑟死後,愛瑪在她戴在脖子上的小盒子中保留了他的一小綹頭髮。38

在納府時,至少有一段時期,愛瑪承認了約瑟‧斯密的四個多重婚姻,也將這四個妻子都接到自己家中。 她可能也承認了其他的婚姻。39但是愛瑪也許不清楚約瑟的所有印證。40她對多重婚姻的看法搖擺不定,有時支持、有時譴責。

1843年夏天,約瑟‧斯密口述了關於婚姻的啟示;這啟示漫長而複雜,既包含光榮的應許,也有嚴厲的警告,部分是針對愛瑪而來。41這啟示教導,女人和男人都必須服從神的律法和誡命,才能獲得神圓滿的榮耀。

這項婚姻啟示規定,丈夫必須先得到妻子同意,才能實行多重婚姻。42然而,主在這啟示的結尾又說,如果第一任妻子「不接受這律法」,不履行多重婚姻的這項誡命,丈夫就可以「豁免於撒拉的律法」,這律法可能指的是丈夫必須得到元配同意,才能和其他婦女結婚的這項規定。43在愛瑪反對多重婚姻之後,約瑟就面臨痛苦的兩難抉擇,被迫要在神的旨意和他摯愛的愛瑪的意思中做決定。 他可能也認為,只要愛瑪不同意多重婚姻,他就可以豁免於撒拉的律法。 愛瑪「不接受這律法」的決定,使得他可以迎娶其他妻子,無須徵得愛瑪同意。 因為約瑟早逝,而愛瑪決定停留在納府,並在教會西遷之後停止談論多重婚姻,許多關於他們的故事也只有他們兩人才知道了。

考驗和靈性見證

許多年之後在猶他,曾在納府締結多重婚姻的人談到了他們這麼做的動機。 神已在摩爾門經中宣告,一夫一妻制是標準;但有些時候,祂也吩咐實施多重婚姻,好使祂的人民可以「為〔祂〕興起後裔」。44多重婚姻的確增加了由忠信父母所生育的孩童數量。45

有些聖徒也視多重婚姻為一種犧牲和靈性聖化的救贖過程。 根據海倫‧甘所述,約瑟‧斯密曾說:「施行這項原則將是測試聖徒信心的最艱難考驗。」 雖然這是她生命中「最嚴厲的」考驗之一,她仍見證這也是她「最大的祝福之一」。46她的父親,禧伯‧甘,也有同感。 他談到在1841年得知多重婚姻律法時,說,「我從來沒有那麼悲傷過, 我哭了好幾天。 ……我有一個好妻子。 我已經很滿意了。」47

通常要經過懇切禱告和強烈的自我省察,才能決定要接受這樣一個痛苦的考驗。 百翰‧楊說,當他學習到多重婚姻律法時,「我生平第一次渴望死亡」。48他說:「我必須不斷禱告,我也必須運用信心,而主啟示了我,這是真實的,我這才感到安心。」49禧伯‧甘則一直到他的太太維蕾特經歷一次異象,證實多重婚姻是正當的之後,才感到安慰。 維蕾特的女兒事後回憶說:「她告訴我,當她描述這個經驗並告訴我父親,她已感到安心,也知道這是從神而來的時候,她從沒有看過父親比那時更快樂了。」50

露西‧渥克回想,當約瑟‧斯密邀請她成為妻子時,她的內心十分掙扎。 她記寫道:「我內心的每一種感覺都在反抗」, 然而,經過幾個無法成眠、不斷跪下祈禱的夜晚後,她的房間「充滿了一種聖潔的影響力」,幾乎就像「燦爛的陽光」一樣,而這給了她慰藉。 她說,「我的靈魂充滿從不曾體驗過的平靜和喜悅,超乎想像的幸福充滿了我的全身」。51

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經驗。 有些後期聖徒拒絕多重婚婚姻的原則並離開教會,另一些雖然拒絕這樣做但仍保持忠信。52然而,許多女人和男人雖然在開始時感到厭惡、痛苦,隨而掙扎、下定決心,而在最終得到光明和平安。 種種神聖的經驗讓聖徒可以在信心中不斷向前。53

結論

要推行一個像多重婚姻這樣充滿爭議的原則有多麼困難,再怎麼說也不會太誇張。 由於獲得靈性見證,知道這是真實的,才使得約瑟‧斯密和其他後期聖徒能接受此一原則。 在納府推行多重婚姻雖然如此困難,但也的確為神「興起後裔」。 今天有相當數量的成員都是那些實行多重婚姻的忠信聖徒後代。

教會成員已經不再實行多重婚姻。54但和約瑟‧斯密的教導一致的是,教會允許男人在喪妻之後可以和他再婚的妻子印證在一起。 此外,成員也被允許可以代替那些在世時不止結婚一次的已逝男女執行教儀,將他們與所有合法結婚的配偶印證在一起。 這些關係在來生的確切情形仍不為人知,許多家庭關係在來世時也將釐清。 後期聖徒受到鼓勵,要信賴明智的天父;因祂愛祂的兒女,並會做一切的事來促成他們的成長和救恩。55

資源

  1. 「家庭:致全世界文告」摩爾門經雅各書2:27;30
  2. 教義和聖約132:34-39摩爾門經雅各書2:30;亦見創世記第16章。
  3. 哥林多前書13:12;傑佛瑞‧賀倫,「主啊,我信」,2013年5月,利阿賀拿
  4. See Andrew Jenson, “Plural Marriage,” Historical Record 6 (May 1887): 232–33; “Report of Elders Orson Pratt and Joseph F. Smith,” Millennial Star 40 (Dec. 16, 1878): 788; Danel W. Bachman, “New Light on an Old Hypothesis: The Ohio Origins of the Revelation on Eternal Marriage,” Journal of Mormon History 5 (1978): 19–32.
  5. 教義和聖約132:1;34-38
  6. 教義和聖約112:30124:41128:18
  7. “Polygamy,” in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World Religions, ed. John Bowk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757; John Cairncross, After Polygamy Was Made a Sin: The Social History of Christian Polyga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4).
  8. Lorenzo Snow, deposition, United States Testimony 1892 (Temple Lot Case), part 3, p. 124,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Orson Pratt, in Journal of Discourses, 13:193; Ezra Booth to Ira Eddy, Dec. 6, 1831, in Ohio Star, Dec. 8, 1831.
  9. See Brian C. Hales, “Encouraging Joseph Smith to Practice Plural Marriage: The Accounts of the Angel with a Drawn Sword,” Mormon Historical Studies 11, no. 2 (Fall 2010): 69–70.
  10. See Andrew Jenson, Research Notes, Andrew Jenson Collection,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Benjamin F. Johnson to Gibbs, 1903, Benjamin F. Johnson Papers,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Autobiography of Levi Ward Hancock,”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11. Parley P. Pratt, The Autobiography of Parley Parker Pratt, One of the Twelve Apostles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ed. Parley P. Pratt Jr. (New York: Russell Brothers, 1874), 329.
  12. Hyrum Smith, sermon, Apr. 8, 1844, Historian’s Office General Church Minutes,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13. 這些是以來加在古代授予眾使徒的同一聖職權鑰。 (見馬太福音16:19;17:1-9;教義和聖約第2篇。)
  14. 教義和聖約132:7131:2-3
  15. 教義和聖約132:19-20,63;亦見「成為像神一樣」。
  16. Stephanie Coontz, Marriage, A History: From Obedience to Intimacy, or 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 (New York: Viking Penguin, 2005), 145–60; Lawrence Stone, Th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 abridged ed. (Middlesex, UK: Penguin Books, 1985), 217–53.
  17. 教義和聖約132:55,63
  18. 教義和聖約132:46;馬太福音16:19。
  19. 約瑟‧斯密實行多重婚姻一事,已有多位後期聖徒作者在正式、半正式及獨立發行的刊物上加以探討。 例如:Jenson, “Plural Marriage,” 219–34; B. H. Roberts, A Comprehensive History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6 vols. (Salt Lake City: Deseret News Press, 1930), 2:93–110, Danel W. Bachman and Ronald K. Esplin, “Plural Marriage,” in Encyclopedia of Mormonism, 4 vols. (New York: Macmillan, 1992), 2:1091-95; and Glen M. Leonard, Nauvoo: A Place of Peace, a People of Promise (Salt Lake City and Provo, UT: Deseret Book and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2002), 343–49.
  20. Brian C.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3 vols. (Salt Lake City: Greg Kofford Books, 2013), 1:3, 2:165.
  21. Joseph Smith, Journal, May 19, 24, and 26, 1842; June 4, 1842, available at josephsmithpapers.org. 提倡「屬靈的妻子」的人教導,只要保密,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是可以的。
  22. 在這些否認聲明中,「一夫多妻」被認為指的是一名男子與一位以上的女子在未經教會同意下所締結的婚姻。
  23. 例如,見 “On Marriage,” Times and Seasons, Oct. 1, 1842, 939–40; and Wilford Woodruff journal, Nov. 25, 1843,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Parley P. Pratt, “This Number Closes the First Volume of the ‘Prophet,’” The Prophet, May 24, 1845, 2. 喬治‧艾柏特‧斯密解釋說,「任何人只要仔細閱讀這些有關當時迎娶多位妻子一事所作的否認聲明,就會從其詞句中清楚看出,它是在譴責姦淫、私通、獸慾,以及那些沒有受到吩咐的人,對多妻一事所做的教導」(George A. Smith letter to Joseph Smith III, Oct. 9, 1869, in Journal History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Oct. 9, 1869,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24. 經過仔細估算,該數目約在30到40之間。 See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2:272–73.
  25. See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2:277–302. 雖然有人說,約瑟‧斯密 曾在多重婚姻中生下子女,他也可能與多重婚姻的妻子生下兩三名子女,但到目前為止的基因檢測皆為陰性。 (See Ugo A. Perego, “Joseph Smith, the Question of Polygamous Offspring, and DNA Analysis,” in Newell G. Bringhurst and Craig L. Foster, eds., The Persistence of Polygamy: Joseph Smith and the Origins of Mormon Polygamy [Independence, MO: John Whitmer Books, 2010], 233–56.)
  26. J. Spencer Fluhman, “A Subject that Can Bear Investigation’: Anguish, Faith, and Joseph Smith’s Youngest Plural Wife,” in Robert L. Millet, ed., No Weapon Shall Prosper: New Light on Sensitive Issues (Provo and Salt Lake City: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Religious Studies Center and Deseret Book, 2011), 104–19; Craig L. Foster, David Keller, and Gregory L. Smith, “The Age of Joseph Smith’s Plural Wives in Social and Demographic Context,” in Bringhurst and Foster, eds., The Persistence of Polygamy, 152–83.
  27. Helen Mar Kimball Whitney, Autobiography, [2],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28. Helen Mar Kimball Whitney, Plural Marriage as Taught by the Prophet Joseph: A Reply to Joseph Smith, Editor of the Lamoni (Iowa) “Herald” (Salt Lake City: Juvenile Instructor Office, 1882); Helen Mar Kimball Whitney, Why We Practice Plural Marriage (Salt Lake City: Juvenile Instructor Office, 1884).
  29. 據估計,這些印證的數目約在12到14之間。 (See Todd Compton, In Sacred Loneliness: The Plural Wives of Joseph Smith [Salt Lake City: Signature Books, 1997], 4, 6;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1:253–76, 303–48.) 針對這件事所做的早期摘要,見 John A. Widtsoe, “Evidences and Reconciliations: Did Joseph Smith Introduce Plural Marriage?” Improvement Era 49, no. 11 (Nov. 1946): 766–67.
  30.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1:421–37. 一妻多夫是指一名女子與多位男子結婚,通常包括共享財務、住所及性資源,並且往往一起撫養子女。 沒有證據顯示約瑟‧斯密的印證是以這種方式運作,而且有許多證據反駁了此一觀點。
  31. Rex Eugene Cooper, Promises Made to the Fathers: Mormon Covenant Organization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90), 138–45; Jonathan A. Stapley, “Adoptive Sealing Ritual in Mormonism,” Journal of Mormon History 37, no. 3 (Summer 2011): 53–117.
  32. 若要檢視證據,見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1:390–96.
  33. Richard Lyman Bushman, Joseph Smith: Rough Stone Rolling (New York: Knopf, 2005), 440.
  34. See Lorenzo Snow, deposition, United States Testimony 1892 (Temple Lot Case), part 3, p. 124.
  35. 婚姻的啟示為藉由聖職權柄執行的婚姻提供了有力的動機。 (見教義和聖約132:17-19,63。)
  36. Zina Huntington Jacobs, autobiographical sketch, Zina Card Brown Family Collection,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spelling modernized.
  37. 這項歷史紀錄非常驚人,因為曾經參與約瑟‧斯密多重婚姻的那些妻子都沒有任何批評,雖然她們大部分都沒有留下任何紀錄。
  38. Joseph Smith, Journal, Aug. 16, 1842, in Andrew H. Hedges, Alex D. Smith, and Richard Lloyd Anderson, eds., Journals, Volume 2: December 1841–April 1843, vol. 2 of the Journals series of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edited by Dean C. Jessee, Ronald K. Esplin, and Richard Lyman Bushman (Salt Lake City: Church Historian’s Press, 2011), 93–96, available at josephsmithpapers.org; Mary Audentia Smith Anderson, ed., Joseph Smith III and the Restoration (Independence, MO: Herald House, 1952), 85.
  39. Jenson, “Historical Record,” 229–30, 240; Emily Dow Partridge Young, deposition, United States Testimony 1892 (Temple Lot Case), part 3, pp. 365–66, 384; Orson Pratt, in Journal of Discourses, 13:194.
  40. Hales, Joseph Smith’s Polygamy, 2:8, 48–50, 80; Bushman, Rough Stone Rolling, 473.
  41. 教義和聖約132:54,64。 給愛瑪‧斯密的警告同樣適用於所有藉著聖職權柄接受神聖教儀、卻沒有遵守與這些教儀相關之聖約的人。 例見詩篇37:38;以賽亞書1:28;使徒行傳3:19-25;及教義和聖約132:26,64.
  42. 教義和聖約132:61。 在猶他,元配要參與多重婚姻儀式;她要站在她丈夫和新娘中間,將新娘的手交在丈夫手中。 “Celestial Marriage,” The Seer 1 (Feb. 1853): 31.
  43. 教義和聖約132:65;亦見創世記16:1-3。
  44. 摩爾門經雅各書2:30
  45. 有關子女的問題,見「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註6。
  46. Helen Mar Kimball Whitney, Why We Practice Plural Marriage, 23–24.
  47. Heber C. Kimball, Discourse, Sept. 2, 1866, George D. Watt Papers,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transcribed from Pitman shorthand by LaJean Purcell Carruth.
  48. Brigham Young, in Journal of Discourses, 3:266.
  49. Brigham Young, Discourse, June 18, 1865, George D. Watt Papers,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transcribed from Pitman shorthand by LaJean Purcell Carruth; see also Brigham Young, in Journal of Discourses, 11:128.
  50. Orson F. Whitney, Life of Heber C. Kimball, an Apostle: The Father and Founder of the British Mission (Salt Lake City: Kimball Family, 1888), 338; see also Kiersten Olson, “‘The Embodiment of Strength and Endurance’: Vilate Murray Kimball (1806–1867),” in Women of Faith in the Latter Days, Volume One, 1775–1820, ed. Richard E. Turley Jr. and Brittany A. Chapman (Salt Lake City: Deseret Book, 2011), 137.
  51. Lucy Walker Kimball, “Brief Biographical Sketch,” 10–11,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52. 例如,撒拉‧甘在納府拒絕了多重婚姻,但仍和聖徒一起西遷。 許多拒絕多重婚姻的人,包括愛瑪‧斯密,後來都成了耶穌基督後期聖徒重組教會的成員。
  53. For example, see “Evidence from Zina D. Huntington-Young,” Saints’ Herald, Jan. 11, 1905, 29; Mary Elizabeth Rollins Lightner, “Mary Elizabeth Rollins,” Susa Young Gates Papers, Utah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54. 戈登‧興格萊,「人們對我們有何疑問?」 1999年1月,利阿賀拿;「一夫多妻制」,第84-85頁。
  55. 阿爾瑪書26:35教義和聖約88:41尼腓一書11:17

本教會感謝提供本文所收錄歷史資料的學者;所有引文皆已獲得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