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009年
道德紀律
10月 2009


15:9

道德紀律

道德紀律就是持之以恆運用選擇權去選正義,只因為這樣做是對的,即使在不容易做到的時候。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年輕的雅各‧傅士德會長在美國陸軍服役,並申請進入預官學校。他站在幾位他形容為「身經百戰的職業軍人」所組成的口試委員會前面接受面談。談了一會兒,他們的問題開始轉向宗教。最後他們問道:

「在戰爭期間,道德標準不該放鬆點嗎?在戰爭的壓力下,做出平常在家鄉不會做的事,難道不算情有可原嗎?」

傅士德會長回憶說:

「我知道這或許是一個贏得好感、顯示自己思想開明的機會。我也很清楚地知道發問的這些人的生活標準和我被教導的不同。一個念頭閃過:或許我可以說,我有自己的信仰,但是並不想強迫他人接受。但是,我傳教時曾聽我教導貞潔律法的那許多人的臉龐在我的腦海中乍現。最後,我只簡單地說:『我不相信雙重的道德標準。』

「我離開口試場時,準備接受現實,〔他們〕一定不喜歡我的答案,……而且一定會給我很低的分數。幾天之後,分數公布了,我驚訝地發現自己居然通過了。我竟在第一批被錄取進入預官學校的名單裡!……

「這是我人生中一次關鍵的轉捩點。」1

傅士德會長知道我們都擁有神所賜予的道德選擇權這項恩賜──也就是有權力作選擇,也有義務為那些選擇負責(見教約101:78)。他也了解並展現出,若有獲得良好正面的結果,道德選擇權就必須佐以道德紀律。

我說的「道德紀律」是指以道德標準為基礎的自我約束。道德紀律就是持之以恆運用選擇權去選正義,只因為這樣做是對的,即使在不容易做到的時候。道德紀律會摒棄自我中心的生活,透過基督般的服務培養出令人尊敬的品格和真正的偉大(見馬可福音10:42-45)。「紀律」(discipline)和「門徒」(disciple)這兩個詞彙有著相同的英文字根,這讓人想到一個事實:遵從耶穌基督的榜樣和教導就是最好的紀律;有了紀律再加上祂的恩典,就能造就出有美德、品格高尚的人。

耶穌本身的道德紀律源自於祂受教於父。祂對自己的門徒解釋說:「我的食物就是遵行差我來者的旨意,做成祂的工」(約翰福音4:34)。同樣的,我們的道德紀律也要以我們對父和子的忠誠與獻身為基礎,因為耶穌基督的福音提供了道德紀律所依歸的道德準繩。

在許多社會中,已經有超過一個世代的時間不重視道德紀律的養成了。他們教導:真理是相對的,每個人可以自行決定什麼是對的。像罪和錯這樣的觀念被抨擊為是主觀的「價值判斷」。正如主所說的:「〔每個人〕各行己路,追隨自己的神的形像」(教約1:16)。

造成的結果是,自我約束淪喪,社會只能試圖用強制的手段來維持秩序和禮數。由於個人缺乏內在的控制力導致政府需要施行外在的控制力。一位專欄作家提到:「〔比方說,以前〕紳士風度可以保護婦女免於受到無禮的待遇。今天,我們卻指望性騷擾防治法來抑制粗俗的行為。……

「警察和法律永遠無法取代風俗習慣、傳統和道德觀,來成為管理人類行為的一種方式。警察和法治體系頂多只能當作文明社會無計可施時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越是依賴法律來管理行為,就越可以看出我們不文明的程度。」2

世界大部分的地區都經歷著漫長、嚴峻的經濟衰退。導致經濟衰退的原因有好幾個,但是最主要的一項原因,就是普遍的不誠實和不道德的行為,特別是在美國的房屋和金融市場上。因應之道都集中要制訂更多、更強硬的法規。這種做法或許會遏阻某些人從事不法行為,但有些人會想出更多花招來加以規避。3我們是絕對無法鉅細靡遺地訂定法律條文來預期、涵蓋所有狀況的;即使有辦法設定這麼多法律,執行起來也會是無法想像地昂貴、繁瑣。而且這種做法只會讓所有人更沒自由。傅爾敦‧辛主教曾說過一句至理名言:「我們不願意負基督的軛;所以現在只好在凱撒的軛下顫抖了。」4

到頭來,只有個人內在的道德指南針才能有效地解決社會敗壞的根源和症狀。除非罪再被譴責為罪,道德紀律再被尊為文明美德,否則社會在維護大眾利益上所做的一切努力終將徒勞無功。5

道德紀律是在家中學習到的。我們雖然無法控制他人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但是後期聖徒卻一定可以與那些在生活中展現出美德,並將美德的觀念灌輸給新生一代的人站在同一邊。記得在摩爾門經的歷史中,有一群年輕人是尼腓人在西元前66年到60年那場長期戰爭中致勝的關鍵,他們就是艾蒙人的兒子們。經文中用這些話被來形容他們的品格和紀律:

「任何時候,託付他們任何事情,他們都值得信賴。

「是的,他們是真誠而認真的人,因為他們曾受教導要遵守神的誡命,並正直地行走在祂面前」(阿爾瑪書53:20-21)。

「他們雖未作過戰,但是卻不怕死;他們視他們父親的自由甚於自己的性命;是的,他們的母親教導他們,如果他們不懷疑,神必拯救他們」(阿爾瑪書56:47)。

「這就是我所說的這些人的信心;他們年輕,意志堅定,不斷信賴神」(阿爾瑪書57:27)。

我們可以從中找到一項標準,知道我們在家中和教會中應當怎麼做。我們在教導時應當運用自己的信心,教導的首要重點是要將對神的信心灌輸給新生的一代。我們必須讓他們知道一定要遵守神的誡命,並以認真的態度,也就是虔敬的態度,在神前正直地行走。每個人都必須被勸服,知道為他人的福祉和快樂去服務和犧牲,要比將自己的舒適和財物置於首位更為優先。

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只是偶爾提到某幾項福音原則而已,而是必須經常不斷地教導,並且大部分是透過以身作則。亨利‧艾寧會長說明了我們致力達到的目標:

「耶穌基督純正的福音必須藉著聖靈的力量深植在〔我們孩子〕的心中。他們若有了對真理的靈性見證,就不會滿足於日後才去追求良善的事物。他們不會滿足於希望在日後才得到潔淨與鞏固。我們的目標應當是讓他們還和我們在一起時,就真正歸信耶穌基督復興的福音。……

「這樣他們就會從他們的為人品格獲得力量,而不單是從他們的知識獲得力量。他們會成為基督的門徒。」6

我曾經聽到有些父母說不想強迫孩子接受福音,希望讓孩子自己決定是否要相信和去遵行。他們認為這樣是在讓孩子運用選擇權。但是這些父母忘了,要明智地運用選擇權,必須要有對真理、對事物的知識(見教約93:24)。沒有這些知識,我們就不能期望年輕人會了解並評估眼前的各種選擇。父母應該思考撒但會如何誘騙他們的孩子。他和他的徒眾並不倡導客觀公正,反而用各種媒體猛烈地推銷罪和自私。

試圖對福音保持中立,事實上就是在否認神的存在和權柄。如果我們想要孩子清楚明辨人生的各種選擇,並有能力自主思考,就必須承認神的存在和祂的全知大能。他們實在不需要從個人痛苦的經驗中去學到「邪惡絕非幸福」(阿爾瑪書41:10)。

我可以用我自己的一個簡單的生活經驗,來說明父母可以做什麼。在我大概五、六歲的時候,我家對面有一間小雜貨店。有一天,兩個男孩叫我和他們一起到店裡去。我們站在那裡嘴饞地看著店裡賣的糖果,這時,年紀較大的那個男孩抓了一塊糖果,塞進他的口袋裡。他叫我和另外那個男孩也照著做,我們遲疑了一會兒後就跟著做了。然後,我們很快地走出那家店,各奔東西。我在家裡找到一處隱密的地方,剝開糖果紙。母親發現我臉上有一抹巧克力留下的證據,就護送著我回雜貨店去。在我們過街的時候,我很確信自己要做一輩子的牢了。我哭哭啼啼地向店主道歉,然後用母親借給我的一毛錢付了糖果錢(我之後還需要賺錢還她)。母親的愛和管教明快及時地結束了我的犯罪生涯。

每個人都會遭受試探。救主也是,但是祂「不予理會」(教約20:22)。同樣的,我們不必一遇到誘惑就得屈服。我們可能會想屈服,但是我們不必屈服。有一位已經成年的年輕婦女承諾自己要遵守貞潔律法,一位無法置信的女性友人問她怎麼可能從未與人發生過性關係。她問說:「難道妳不想嗎?」這位年輕的姊妹心想:「這個問題讓我很錯愕,因為這完全不是重點。……慾望本身絕不是道德行為的最佳指引。」7

在某些情況,誘惑可能會讓潛在或實際的癮疾火上加油。我很感謝教會能為越來越多人提供各種的治療,幫助他們避免或克服癮疾。但是,治療雖然可以支持一個人的意志力,但卻無法取而代之。所以我們始終都需要運用自律,也就是以對父神和子的信心為基礎的道德紀律,相信祂們能透過耶穌基督的救贖恩典來造就我們。正如彼得說的:「主知道〔如何〕搭救敬虔的人脫離試探」(彼得後書2:9)。

我們不能指望未來會和過去一樣,我們無法肯定在經濟、政治和社會上所仰賴的事物和模式會一直維持原貌。但是,我們若培養自己的道德紀律,或許會產生好的影響,並啟發他人起而效尤。我們因此能夠對未來的趨勢和事件產生影響。至少,在我們應付這脫序的社會帶來的壓力和挑戰之際,道德紀律能為我們帶來極大的幫助。

在這次教友大會中,我們已聽到發人深省和受靈啟發的信息,等一下多馬‧孟蓀會長就會給我們最後的忠告。當我們虔敬地思考我們所學到和再次學習的事物時,我相信聖靈會進一步讓我們知道哪些事情特別適用於我們個人。我們會在所需的道德紀律上被增強,使我們能夠正直地行走在主面前,並與祂和父合一。

我和總會弟兄及各位弟兄姊妹們一同見證,神是我們的父親,祂的兒子,耶穌,是我們的救贖主。祂們的律法不變,祂們的真理永恆,祂們的慈愛無限。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James E. Faust, Stories from My Life (2001), 2--3.

  2. Walter Williams, “Laws Are a Poor Substitute for Common Decency, Moral Values,“ Deseret News, Apr. 29, 2009, A15.

  3. 雅各‧傅士德會長幾年前對法律界的教友談話時警告說:「用什麼是『合法的』,而不用什麼是『正確的』作論點,來為我們個人生活和職業上的行為辯護,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我們如果這樣做的話,就會將自己的靈魂置於險境。凡合法的就是正確的這種觀點,會讓我們失去自身本質中最高尚、美好的部分。在很多例子中,合法的行為實際上遠低於文明社會的標準,比起基督的教導更是差了十萬八千里。如果你用是否合法作為個人和職業行為的標準,那麼你會失去個人自尊和價值中最高貴的部分」(“Be Healers,” Clark Memorandum, spring 2003, 3)。

  4. 華爾街日報(The Wall Street Journal)的社論作家曾做這樣的評論:

  5. 「罪,不是許多人,包括大部分的教會,在〔性〕改革的年代常常討論或擔心的議題。但是我們要為罪說句話:罪,至少提供了個人行為的參考標準。當這樣的標準瓦解時,不單是罪惡感沒有了,我們也會失去個人責任的遵循標準。……「美國有毒品的問題、高中生性行為的問題、社會福利問題、愛滋病問題,以及強暴罪的問題。這些問題都不會消失,除非有更多的當權主事者願意站出來,坦白地用道德的字彙向大家說明:現代人做的某些事情是錯的」(“The Joy of What?”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Dec. 12, 1991, A14)。

  6. Henry B. Eyring, in Shaun D. Stahle, “Inspiring Students to Stand Strong amid Torrent of Temptation,“ Church News, Aug. 18, 2001, 5.

  7. Sarah E. Hinlicky, “Subversive Virginity,“ First Things, Oct. 1998,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