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
教義和聖約102


第102篇

1834年2月17日,在俄亥俄嘉德蘭,教會組織第一個高級諮議會的會議紀錄。原會議紀錄是奧利佛·考德里奧申·海德兩位長老記錄的。第二天,先知修訂會議紀錄,隔天,訂正後的會議紀錄被高級諮議會一致同意接受為教會的「高級諮議會的形式與組成」。與十二使徒議會有關的第30至32節,是在約瑟·斯密的指導下,於1835年,準備將本篇放在《教義和聖約》中發行時加上去的。

1-8,指定高級諮議會來解決教會中發生的重大難題;9-18,說明聽訟案件的程序;19-23,議會的會長要作判決;24-34,說明上訴程序。

1今天,由二十四位大祭司組成的總議會,按照啟示在小約瑟·斯密家集會,著手組織基督的教會的高級諮議會,視情況需要,該議會由十二位大祭司及一位或三位會長組成。

2這高級諮議會藉啟示指定,目的在解決教會內可能發生的重大難題,這些難題無法由教會或主教議會解決以使當事人滿意。

3議會表示接受小約瑟·斯密西德尼·雷格登菲德克·威廉為會長們;議會一致同意表示,推選下列大祭司組成教會常務議會:老約瑟·斯密約翰·斯密約瑟·寇約翰·詹森馬丁·哈里斯約翰·卡特雅列·卡特奧利佛·考德里撒母耳·斯密奧申·海德塞維斯特·斯密路加·詹森

4上述議員隨後被問及是否接受任命、是否願意按照天上的律法執行該職務時,都回答接受任命,並願意按照神給他們的恩典履行他們的職務。

5組成該議會,以教會名義為教會表決任命上述議員的人數為四十三人,成員如下:九位大祭司,十七位長老,四位祭司和十三位成員。

6表決通過:該高級諮議會若無上述議員中的七位,或他們正式任命的繼任者出席,無權執行職務。

7這七位有權任命他們認為配稱、且有能力代替缺席議員執行職務的其他大祭司。

8表決通過:每當任何空缺因上述議員中任何人死亡、違誡被免除職務、或因遷離此教會管轄範圍而產生時,應由會長或會長們提名繼任人選,提交為此目的而召開,並以教會名義行事的大祭司總議會表示同意後繼任。

9教會的會長,也是該議會的會長,是藉啟示任命,並經教會成員表示接受他的管理。

10按照他職務的崇高,他應主領教會的議會;他也有權由另外兩位會長協助,這兩位的任命方式與他自己被任命的方式一樣。

11如被任命協助他的人當中,有一位或二位缺席時,他有權在無助理的情形下主領議會;如他本人缺席,另兩位或其中一位會長有權代他主領。

12每當基督的教會的高級諮議會,按前述模式正式組成後,十二位議員的職責是抽號碼籤,藉此確定十二人中誰先發言,從一號開始,直到十二號。

13每當這議會召開處理案件時,十二位議員應考慮案件是否困難;如果不困難,只要兩位議員按照上面記載的方式,就該案發言。

14但是如果認為案件困難,則應指定四位;如果更困難,六位;但無論如何都不可指定六位以上發言。

15被告在所有案件中,都有權利有議會的半數為其辯護,以防止侮辱或不公正。

16被指定在議會發言的議員,要在調查證據後,在議會中說明案件的真相;每個人發言都要公平公正

17抽到偶數號碼,即抽到二、四、六、八、十和十二的議員,要為被告辯護,防止侮辱和不公正。

18聽完證詞,受指定就該案發言的議員也講完話後,原告和被告在任何情形下都有權在議會中為自己發言。

19聽完證詞,議員、原告、被告也都已發言後,會長應根據他對該案的了解作判決,並請十二位議員表決同意該判決。

20但若其餘未發言的議員,或其中任何一位,在公平地聽完證詞和辯護後,發現會長的判決有錯,可以表示,而該案就應重審。

21若經過慎重的重審後,對該案有其他發現,則判決應隨之更改。

22但若對該案沒有其他發現,則應維持原判,議會的多數有權決定維持原判。

23若有教義或原則的難題,又無充分的記載可幫助議會成員明瞭該案,則會長可求問主,透過啟示獲知主的心意。

24大祭司在外地時,在各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下,有權按照上述方式,召集和組織議會,以解決難題。

25上述的大祭司議會有權指定他們其中一位,暫時主領該議會。

26上述的議會的職責是立即將會議紀錄的副本和詳盡證詞,連同他們的判決,送交教會總會會長團所在地的高級諮議會。

27若各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方,不滿意上述的議會的判決,可向教會總會會長團所在地的高級諮議會上訴,要求重審,該案就要照前面記載的模式處理,如同未曾判決一樣。

28這種在外地的大祭司議會,只有對教會事務的最困難案件才召開;普通或平常的案件,不足以召開這種議會。

29巡迴或駐外地的大祭司有權決定是否必要召開這種議會。

30高級諮議會或在外地巡迴的大祭司們所作的判決,與十二使徒組成的巡迴高級諮議會所作的判決,兩者不同。

31前者的判決可以上訴;但後者的判決就不可以。

32後者只有在涉及違誡的情形下,才能由教會總會持有權柄人員提出質疑。

33決議:教會總會會長團所在地的會長或會長們,審查上訴案件、證據及隨附的說明後,有權決定此上訴案件是否正當地有重審的資格。

34然後十二位議員進行抽籤或投票,以確定誰先發言,其結果如下,即:1.奧利佛·考德里;2.約瑟·寇;3.撒母耳·斯密;4.路加·詹森;5.約翰·卡特;6.塞維斯特·斯密;7.約翰·詹森;8.奧申·海德;9.雅列·卡特;10.老約瑟·斯密;11.約翰·斯密;12.馬丁·哈里斯祈禱後大會散會。

文書:

奧利佛·考德里

奧申·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