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篇
1835年8月17日,在俄亥俄,嘉德蘭舉行的教會的總集會,一致表決通過有關政府與一般法律的信仰宣言。許多聖徒聚集在一起商議第一版《教義和聖約》的建議內容。當時這宣言有以下的前言:「為了使我們有關世上政府和一般法律的信仰不致被歪曲和誤解,我們認為在本書的最後提出我們對此事的意見是適宜的」。
1-4,政府應保障良心與崇拜的自由;5-8,所有的人都應支持他們的政府,應尊重並服從法律;9-10,宗教團體不應運用政府的能力;11-12,人防衛自己和財產是正當的。
1我們信政府是神為人的利益而設立的;為了社會的益處和安全,祂要人對與政府有關之立法和執法的行為負責。
2我們信,沒有一個政府能在和平中存在,除非那些法律是架構在能保障個人良心之自由運用、對財產之權利與支配,並保護個人的生命,且能維持那些律法不被破壞。
3我們信所有的政府都必須由公務員和長官來執行其法律;那些會以公平和公正來執法的人,如在共和國,應由民意來尋求和支持,或者按君主的意思。
4我們信宗教是神設立的;在奉行宗教方面,人對神負責,而且僅對祂負責,除非其宗教的意見是鼓動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但我們不信人的法律有權干涉崇拜規則的制定,去束縛人的良心,也不相信有權指定公開或私下的崇拜方式;政府長官應該制止罪行,但絕不可控制良心;應該懲罰罪惡,但絕不可壓制靈魂的自由。
5我們信每個人在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下,受居住地政府法律保護時,都有義務擁護並支持其政府;在這種保護下的國民,暴動和叛亂都不正當,要受應得的懲罰;所有政府都有權制定他們認為最適當的法律,以保障大眾利益;但同時也須保持良心自由的神聖。
6我們信,每個人的職位都應受到尊重,例如為了保護無辜者、懲罰罪犯而任命的統治者和長官;所有的人都應尊重並服從法律,因為若無法律,和平與和諧將為無政府狀態和恐怖所取代;制定人的法律的明確目的,是管理人民與國家、人與人之間的事務;神的律法是從天上來的,規定信心與崇拜等屬靈方面的事;人要為這兩者向其造物主負責。
7我們信,統治者、國家和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制定法律,保障全體國民奉行宗教信仰之自由;但是,只要國民表示尊重和尊敬法律,而且其宗教意見不以暴動和謀反為正當,我們不信他們有正當的權利剝奪其國民此項特權,或禁止他們的意見。
8我們信,罪行應依該罪之性質受懲罰;凡謀殺、叛亂、搶劫、偷竊及各種形式之破壞全體的和平,都應按其罪行之嚴重程度和對民眾所造成之傷害,受犯罪發生地政府之法律懲罰;所有的人都應為公共的和平與安寧挺身而出,盡其所能使違背良好法律的人受懲罰。
9我們不信這些是正當的:宗教影響力與政府混合,經由這樣而使某一宗教團體獲得支持,另一宗教團體之屬靈特權被禁止,而其成員身為國民的個人權利被否定。
10我們信,所有的宗教團體都有權利依照其規則和規定,處理其成員之不良行為,只要這類處置是為了交誼與資格;但我們不信任何宗教團體有權就人的生命或財產的權利施行審判,而取走他們在這世上的財物,或危害他們的生命或肢體,或對他們施加任何體罰。他們只能將他們從團體中開除,和停止他們的交誼。
11我們信,人在人身受虐待、財產權或名譽受侵犯時,若有保護其人身、財產和名譽的法律,則應訴諸法律,要求補償所受的一切冤屈和痛苦;但我們信,在危急情況下,若無法立即訴諸法律和得到救濟,任何人防衛自己、朋友、財產和政府,以免遭受任何人不法的攻擊和侵犯,都是正當的。
12我們信,向世界各國傳福音,警告義人拯救自己脫離世界的腐敗是正當的;但是我們不信這些是正當的:干涉奴僕,或違背他們主人的意思和希望,向他們傳福音、為他們施洗,或干預或用最小的程度影響他們,使他們不滿他們今生所處的狀況,以致危害人的性命;我們信這種干涉既不合法又不公正,且危及每個容許以人為奴的政府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