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9年
保護兒童
2012年10月


16:34

保護兒童

任何人都不該拒絕這項懇求:對於兒童──即新興一代──的福祉及未來,我們要齊力增加關注。

我們都記得小孩大聲呼喊、伸手向我們求助時的感受。慈愛的天父給我們這樣的感受,為的是激勵我們去幫助祂的兒女。我們有責任要保護兒童,為他們的福祉採取行動;在我談到這項責任時,請大家回想剛剛所提及的感受。

我是根據耶穌基督福音的觀點來發言,這也包含了祂的救恩計畫。這就是我的召喚。教會當地領袖負責單一的地理範圍,例如一個支會或支聯會,而使徒則負責向全世界作見證。在各國、各族、各宗教裡的所有兒童都是神的兒女。

雖然我並非以政治或公共政策的觀點來談這個議題,然而,如同本教會的其他領袖一樣,我在為兒童福祉請命時,卻不得不論及公民、公職人員及私人機構的員工所作的各項選擇。我們都受到救主吩咐要彼此相愛、彼此照顧,而且對於弱小、無抵抗能力的人,更要如此。

兒童很容易受到傷害。他們幾乎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或為自己提供所需的一切,而且對攸關自己福祉的事幾乎沒有影響力。兒童需要有人為他們請命,也需要有人為他們作決定,這些作決定的人要將兒童的福祉置於成人的私利之上。

I.

讓我們大感震驚的是,邪惡成人的犯罪和自私使得世界各地數百萬計的兒童成為受害者。

在一些飽受戰火蹂躪的國家,兒童被綁架到彼此交戰的軍隊中充當士兵。

根據一項聯合國報告,每年估計有超過兩百萬名兒童成為賣淫和色情的受害者。1

以救恩計畫的觀點來看,對兒童最嚴重的殘害之一就是拒絕讓他們出生。這是世界性的趨勢。美國全國出生率達到25年來的最低點,2歐洲和亞洲大部分國家的出生率多年來已低於生育替換水準。這不僅是宗教議題而已。新興一代人口的遞減會使得各文化甚至國家因而虛化衰敗,終至消失滅亡。

造成出生率遞減的原因之一是墮胎。全球估計每年有超過四千萬個墮胎案例。3許多法律允許甚至鼓勵墮胎,但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大罪惡。懷孕期間也會發生其他殘害兒童的情況,原因在於母親營養不足或使用毒品,因而使得胎兒受損。

有許多兒童在出生前就被剝奪了生命或受到損傷,令人感到難過又諷刺的是,許多不孕的夫妻渴望擁有子女,而且在尋求收養嬰兒的機會。

對大眾來說,兒童出生後受到虐待或忽視的情況越來越明顯。4全球有幾乎八百萬名兒童在滿五歲前就死於可治療及可預防的疾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每四位兒童就有一位由於營養不足而在身心方面有發育不良的問題。5身為本教會的領袖,我們到訪和居住於世界各國,目睹了許多這樣的情況。總會初級會會長團報告說,有些兒童的生活情況簡直「難以想像。」一名在菲律賓的母親表示:「有時,我們沒有足夠的錢買食物,但這不要緊,因為,這讓我有機會教導子女信心。我們聚在一起,祈求得到援助,孩子會看到主賜給我們祝福。」6在南非,一位初級會同工遇到一名孤單傷心的小女孩。旁人出自關愛問了她幾個問題,她低聲地回答說,她沒有父母,也沒有奶奶──只剩下爺爺可以照顧她。7諸如此類的悲劇在非洲相當普遍,那裡有許多照顧兒童的人死於愛滋病。

即使在富裕的國家中,年幼的兒童和青少年也會因為被忽視而受到傷害。在貧困中成長的兒童獲得較不理想的健康照護,接受教育的機會也不足夠。他們所處的環境及文化,甚至是父母的忽視,也很容易使他們身處危險之中。傑佛瑞‧賀倫長老最近分享了一名後期聖徒警官的經驗。他在調查案件時,在當事者的住處發現五個小孩擠在一起,他們沒有寢具,在污穢不堪的地板上想辦法入睡,他們的母親則是和其他人飲酒作樂。這間公寓裡沒有食物可讓他們充飢。這名警官把這群孩子安置在臨時的床鋪上後,便跪下祈求他們能獲得保護。正當他要離去時,其中一名大約六歲的孩子追上他,抓住他的手懇求說:「請你收養我,好嗎?」8

我們記得救主把小孩子帶到信徒面前時的教導,祂宣告:

「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栓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馬太福音18:5–6)。

兒童應受到保護,以免遭受他人危害;我們思考此事時,也應將心理虐待的危害包括在內。父母、其他照顧者、教師或同儕若是貶抑、欺負、羞辱兒童或青少年,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比身體上的創傷帶來更長久的影響。若是有人使兒童或青少年覺得一無是處、不受關愛或受人厭棄,都會在他們情緒健康和發展上造成嚴重及長久的傷害。9因為特殊情況(包括同性吸引)而備受煎熬的年輕人特別容易受到傷害,這樣的人需要他人的關愛和理解──而不是受到欺侮或排斥。10

我們若是有主的幫助,就能夠悔改和轉變,並且對自己的子女及周遭的兒童更有愛心、更能提供協助。

II.

兒童與父母或監護人之間的關係可能在身體或情感上對兒童本身造成危害,鮮少有案例比這種危害更為嚴重、更值得關切。有些家長在身體或情感上傷害兒童或毀損兒童的外貌,多馬‧孟蓀會長在談及此事時,稱這種行為是虐待兒童的「惡行」。11我在猶他州最高法院服務期間必須研究此類案件中令人震驚的證據,這些證據令我感到相當痛心。

若要謀求兒童的福祉,最重要的要件就是:他們的父母是否結婚,這段婚姻的性質和維持的時間,還有,更廣泛地來說,兒童居住地區在婚姻和兒童保育上所抱持的文化與期望。兩位研究家庭的學者說明:「古往今來,婚姻制度的首要宗旨向來都是繁衍子孫及養育子女。婚姻提供文化上的連繫,這連繫讓父親與子女的母親結合,以此促使父親與子女之間產生連結。然而,近來子女卻越來越不受到關注。」12

關於現行法律對婚姻和離婚所抱持的態度,一名哈佛大學法學教授說明:「依照法律和接受度頗高的文獻來看,〔目前〕美國社會對婚姻的態度似乎是:婚姻關係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為了讓配偶個人獲得滿足。假如婚姻不再發揮這項作用,那麼這不該歸咎任何人,任一方配偶皆可任意中止婚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幾乎不會顧慮到子女,他們充其量只是婚姻中的次要角色。」13

我們教會的領袖已教導,若有人將婚姻視為「可隨意訂立的契約……遇到第一個難題時就加以中止……那麼這是邪惡的行為,理當受到嚴厲譴責,」如果這種行為「迫使子女承受痛苦」,那就更該受到嚴厲譴責。14此外,離婚會影響到子女。最近一年,超過半數離婚案例的當事人都是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15

許多孩子原本可以擁有雙親共同扶養的祝福,只要他們的父母遵守家庭文告這項受靈啟發的教導:「夫妻肩負神聖的責任要彼此相愛、彼此照顧,也要愛護和照顧他們的兒女……父母有神聖的職責,要在愛與正義中教養兒女,提供他們屬世和屬靈所需要的,教導他們彼此相愛、彼此服務。」16教導子女最有力的方法就是透過父母的榜樣。離婚的父母則難免給了子女負面的教導。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離婚對子女的益處而言是必要的,不過那些情況都是特例。17當婚姻發生問題時,爭執中的父母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應多加考量子女的利益。有了主的協助,他們就能做到這點。子女需要由雙親扶養,從中獲得情感及個人力量,他們的雙親要經由婚姻結合,在目標上團結一致。我是由寡母扶養長大的,因此我從親身經驗了解到,要做到這點並非一直都很容易,然而,只要有可能,我們就該盡力達到這樣的理想。

現行的法律允許所謂的「無過失離婚」,使得子女成為首當其衝的受害者。以子女的立場來看,離婚太容易了。一名作學嚴謹的學者根據其數十年的社會學研究,歸納出這樣的結論:「一般而言,會為子女帶來最佳結果的家庭結構都是兩位維持婚約的親生父母。」18一位紐約時報記者寫道,「有項明確的事實是:雖然美國的傳統婚姻日漸式微……,然而,日益增加的證據卻顯示出婚姻制度對子女的福祉而言相當重要。」19對於為人父母和即將為人父母的人而言,這項事實在有關婚姻和離婚的決定上提供了重要指引。我們也需要政治人物、制定政策的人和政府官員更加關切能帶給兒童最佳利益的事物,而非關注於選民和極力擁護成人利益的人的私利。

兒童也是未婚關係的受害者。談到我們新興一代的福祉,鮮少事實會比一項最近的報告更讓人憂心不安,那就是:美國有百分41的新生兒是由未婚女性所生。20未婚母親所面對的是艱鉅的挑戰,而且,證據清楚顯示:跟已婚父母扶養的子女比較起來,未婚母親的子女承受了顯著不利的條件。21

大多數──百分之58──由未婚母親生下的子女都有同居的父母。22這些同居伴侶放棄了婚姻;然而,不論我們對此抱持何種看法,研究顯示:他們的子女顯然承受相對不利的條件。23對子女而言,婚姻的相對穩定性非常重要。

我們應該可以假設:由同性父母扶養的子女也承受相同的不利條件。關於這類情況對兒童的長期影響,社會科學上的文獻充滿爭議,而且充滿政治色彩和看法,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如同紐約時報作家所說的,「同性婚姻是個社會實驗,就像大部分的實驗一樣,我們需要一段時間才會了解其後果。」24

III.

我已代表兒童──各地的兒童──請命。有些人會拒絕相信我所提到的一些例子,但任何人都不該拒絕這項懇求:對於兒童──即新興一代──的福祉及未來,我們要齊力增加關注。

我們所談論的是神的兒女,藉由神強而有力的協助,我們可以做更多事來幫助祂的兒女。關於這項懇求,我所論及的對象不僅是後期聖徒,還包括所有具有信仰的人,以及其他為實踐其價值觀而將他人需求──特別是兒童福祉──置於自身需求之上的人。25

注重宗教信仰的人也注意到救主在新約中所給予我們的教導:純真的兒童是我們在學習謙卑和易於受教上的榜樣。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

「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馬太福音18:3–4)。

我們在摩爾門經讀到復活的主教導尼腓人必須悔改、受洗,「變得像小孩那樣」,否則他們無法承受神的國(尼腓三書11:38;亦見摩羅乃書8:10)。

我祈求,我們會像小孩一樣謙抑自己,並且主動伸出援手來保護我們的小孩,因為,他們是我們、教會及國家的未來。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See UNICEF,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Children 2005: Childhood under Threat (2004), 26.

  2. See Haya El Nasser, “National Birthrate Lowest in 25 Years,” USA Today, July 26, 2012, A1.

  3. See Gilda Sedgh and others, “Induced Abortion: Incidence and Trends Worldwide from 1995 to 2008,” The Lancet, vol. 379, no. 9816 (Feb. 18, 2012), 625–32.

  4. See UNICEF, “Young Child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http://www.unicef.org/childsurvival/index.html.

  5. Se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Health Statistics 2012 (2012), 109, 118.

  6. Report of Primary general presidency, Sept. 13, 2012.

  7. Report of Primary general presidency.

  8. 見傑佛瑞‧賀倫,「以色列哪,神在召喚」(教會教育機構年輕成人祈禱會,2012年9月9日),lds.org/broadcasts; see also R. Scott Lloyd, “Zion Not Only Where, but How We Live, Says Elder Holland,” Deseret News, Sept. 10, 2012, B2.

  9. See Kim Painter, “Parents Can Inflict Deep Emotional Harm,” USA Today, July 30, 2012, B8; Rachel Lowry, “Mental Abuse as Injurious as Other Forms of Child Abuse, Study Shows,” Deseret News, Aug. 5, 2012, A3.

  10. See “End the Abuses,” Deseret News, June 12, 2012, A10.

  11. 多馬‧孟蓀,「小孩子要牽引他們」,2002年6月,利阿賀拿,第3頁。

  12. W. Bradford Wilcox and Elizabeth Marquardt, eds., The State of Our Unions: Marriage in America (2011), 82.

  13. Mary Ann Glendon, Abortion and Divorce in Western Law: American Failures, European Challenges (1987), 108.

  14. David O. McKay, “Structure of the Home Threatened by Irresponsibility and Divorce,” Improvement Era, June 1969, 5.

  15. See Diana B. Elliott and Tavia Simmons, “Marital Events of Americans: 2009,” 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 Reports, Aug. 2011.

  16. 「家庭:致全世界文告」,2010年11月,利阿賀拿,第129頁。

  17. 見達林‧鄔克司,「離婚」,2007年5月,利阿賀拿,第71頁。

  18. Charles Murray, Coming Apart: The State of White America, 1960–2010 (2012), 158.

  19. Ross Douthat, “Gay Parents and the Marriage Debate,” New York Times, June 11, 2012, http://douthat.blogs.nytimes.com/2012/06/11/gay-parents-and-the-marriage-debate.

  20. See Joyce A. Martin and others,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0,” National Vital Statistics Reports, vol. 61, no. 1 (Aug. 2012), 10.

  21. See William J. Doherty and others,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One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2002); W. Bradford Wilcox and others, Why Marriage Matters: Thirty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3rd ed. (2011).

  22. See Martin,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0,” 10–11.

  23. See Wilcox, Why Marriage Matters.

  24. Douthat, “Gay Parents and the Marriage Debate.”最新且最完整的研究發現,子女在滿18歲前,父母其中一方若有同性關係,子女成為年輕成人後,將承受明顯不利的條件 (see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vol. 41 [2012], 752–70).

  25. 後期聖徒特別忠於親職這項人生中最重要的目標(see Pew Research Center’s Forum on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Mormons in America: Certain in Their Beliefs, Uncertain of Their Place in Society, Jan. 12, 2012, 10, 16,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