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9
不可有别的神
2013年10月


不可有别的神

我们是否正在事奉其他的优先事项或其他的神,而不去事奉那位我们表示要崇拜的神?

十诫是基督教和犹太教信仰的根基所在。神透过先知摩西赐给以色列儿女的这些诫命中,为首的两项诫命指示了我们应当崇拜的对象以及最优先的事。主在第一项诫命中吩咐:「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数世纪后,有人问耶稣:「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祂回答:「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马太福音22:36-37)。

十诫中的第二项诫命阐明了不可有别的神这项吩咐,并指出我们身为祂的儿女,生活中最重要、最优先的事应当是什么。「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像,仿佛天上、地下的百物」(出埃及记20:4)。这诫命又说:「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出埃及记20:5)。这句话不单单禁止了有形的偶像,还为各时代指出了什么才是最根本、最优先的事。耶和华解释说:「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出埃及记20:5-6)。忌邪一词的意义很明白。在希伯来原文中,忌邪指的是「有着敏锐深切的感受」(见后期圣徒英文版圣经出埃及记20:5-6的注脚b)。因此我们若「事奉」其他的神——将其他事物列为最优先,就是在冒犯神。1

一、

在我们这时代,人们会「事奉」哪些其他事物,而不事奉神呢?想想以下这些在我们世界中极为普遍的各项可能:

  • 文化和家庭传统

  • 政治正确

  • 事业上的抱负

  • 物质财富

  • 休闲活动

  • 权力、地位和声望

如果上述的例子看来都不适用,也许还举得出其他适合的例子。原则远比个别的例子重要。这原则不在于我们是否有其他重要的事。第二条诫命中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我们最重要的优先顺位?」我们是否正在事奉其他的优先事项或其他的神,而不去事奉那位我们表示要崇拜的神?我们是否忘记了跟从救主,祂曾经教导:我们若是爱祂,就会遵守祂的诫命?(见约翰福音14:15)。若是如此,我们的优先顺序就已经被今日常见的灵性冷淡和不知节制的欲望所混乱及误导了。

二、

对后期圣徒来说,神的诫命乃奠基于神为祂儿女所定的计划——伟大的救恩计划,且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这项计划有时又称为「伟大的幸福计划」(阿尔玛书42:8)。它阐明了我们的起源和身为神的儿女的命运——指出了我们从哪里来,为什么来到世上,又将往哪里去。救恩计划阐明了创造的目的和今生的各种情况,包括神的诫命、需要有一位救主,以及家庭在今生和永恒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这些后期圣徒在蒙得了这项知识后,却没有依照这项计划来制定我们的优先顺序,就面临危险,可能在事奉别的神了。

认识神为祂儿女所定的计划,使得后期圣徒对婚姻与家庭怀着独特的观点。我们以重视家庭著称,这是正确的。我们的神学始于天上的双亲,我们最高的愿望是获得完整的永恒超升。我们知道只有在家庭关系中才有可能达到。我们知道,一男一女间的婚姻是达成神的计划所必要的。唯有这样的婚姻才能为人类的诞生提供神所认可的环境,并使家庭成员为永生作好准备。我们视婚姻及养育儿女为神计划中的一部分,也是有机会这样做的人的神圣责任。我们相信,无论天上地下,最重要的宝藏都是我们的孩子和我们的后裔。

三、

由于我们了解到,家庭有可能成为永恒,我们很忧伤地看到,在今日许多历来原属于基督教或犹太教文化的西方国家中,出生率及结婚率都在急速下降。可靠消息指出了以下各点:

  • 美国现在的出生率是历来最低的,2而许多欧盟国家和其它已开发国家,其出生率也低于维持其人口所需的水平。3这已威胁到文化,甚至国家的生存。

  • 在美国,18-29岁年轻成人的已婚比率已从1960年的59%降到2010年的20%。4首次结婚的平均年龄现在是历来最高的:女性26岁,而男性将近29岁。5

  • 在许多国家和文化中,(1)由已婚父母和孩子组成的传统家庭越来越像特例,而不是常态了;(2)许多年轻女性越来越趋向于选择追求事业,而不是结婚和生育儿女;(3)父亲的角色日渐式微,也越来越不被认为必要了。

在这些令人担忧的潮流中,我们也知道神的计划是给祂所有儿女的,并且神爱祂各地所有的儿女。6摩尔门经的第一章宣称,神的「大能、良善和慈悲广被世上全民」(尼腓一书1:14)。后面又宣称,「祂已将救恩白白赐给所有的人」,并且「所有的人一律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人被禁止」(尼腓二书26:27-28)。因此,经文教导,我们有责任对所有的人怀着怜悯和仁爱(见帖撒罗尼迦前书3:12约翰一书3:17教约121:45)。

四、

我们也尊重所有人的宗教信仰,包括那些日益增多、自称不信神的人的信仰。我们知道,由于神赐给人选择的能力,许多人会选择与我们相反的信仰,但我们希望他人同样尊重我们的信仰,也了解我们因为这信仰而不得不做出一些与他们不同的选择和行为。例如,我们相信,神已制定永恒的标准,规定性关系唯有在已互相结婚的一男一女之间才能进行,而这是神的救恩计划中必要的部分。

创造尘世生命的能力是神赐给祂儿女的最崇高能力。在使用这能力时,要按照神给亚当和夏娃的第一条诫命去做(见创世纪1:28),但神也赐下其他诫命,禁止人们滥用这能力(见出埃及记20:14帖撒罗尼迦前书4:3)。我们强调贞洁律法,是因为我们了解这生育能力的目的是为达成神的计划。除了一男一女之间可以在婚姻的约束中使用这生育能力以外,用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能力或多或少都犯了罪,违反了神为祂儿女之超升所定的计划。

我们强调贞洁律法的重要,说明了我们相信那由亚当和夏娃所创始、代代相续的婚姻模式,是神为了祂儿子和女儿之间的生养关系,也是为了滋养祂的孩子,所定下的模式。所幸许多加入其他教派或组织的人也认同我们所相信的婚姻的本质和重要,其中有些人是根据宗教上的教义,也有些人是根据他们认为对社会最好的情况。

我们对神为其儿女所定计划的认识,7说明了为什么我们会看着越来越多的孩子在婚姻外出生而感到悲伤——在美国8目前这样的比率占41%——而过去半个世纪来,没有结婚便住在一起的男女人数也大幅增加。五十年前,首次结婚的人只有极少的比例会在婚前同居,现在却有60%的婚姻在婚前就同居了,9而且这现象日益为人接受,尤其在青少年之间。最近的研究资料显示,大约50%的青少年表示,在婚约外生养儿女是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10

五、

有许多政治和社会压力想让法律和政策有所变更,好使那些与神在性道德方面的律法,以及与婚姻与生育的永恒本质及目的相抵触的行为合法化。这些压力已经使得美国一些州和某些国家核准了同性婚姻。其它的压力则力图混淆性别或改变男女之间的差异,而那样的差异却是达成神的伟大幸福计划所不可或缺的。

我们对神的计划和祂的教义的认识,使我们能怀着永恒的眼光,因此不能宽容这样的行为,也不能将容许这些行为的法律视为正当。有些组织可以改变其政策甚至其教义,但我们不一样,我们的政策是由神所认定、绝无变更的真理所决定的。

我们的第十二条信条载明,我们信要服从民法上持有权柄的人员,并要「服从、敬重和维护法律」。但世人的法律并无法使得神所宣告的不道德变为道德。要信守我们的最高优先事物——即爱神并事奉神——就必须将神的律法视为我们行为的准则。例如,我们会谨守神的吩咐,不犯奸淫,即使这类行为在我们所住的州或国家的法律下已不再属于犯罪行为亦然。同样地,即使法律认可了所谓的「同性婚姻」,也不会改变神的婚姻律法、祂的诫命,以及我们关于这事的标准。我们已立约要爱神并遵守神的诫命,不去事奉其他的神,也不将其他的事视为优先——即使那些事在我们此时此地已越来越受人欢迎亦然。

我们怀着这样的决心也许会遭人误解,也许会被指责为顽固偏狭、也许会受人歧视,或在自由进行宗教礼拜时必须忍受侵扰。果真如此,我想我们都应记得我们第一优先的事是要事奉神,然后像我们的先驱前辈一样,坚忍地推着自己的手推车前进。

多马·孟荪会长的一则教训正适用于这情况。27年前,他就曾在这样的总会大会上果敢地宣称:「让我们勇于与舆论抗衡,也勇于维护原则。能够获得神嘉许的是勇气,而非妥协。我们若将勇气视为不仅是愿意去英勇赴死,更愿意下定决心高尚地活着,勇气便能成为一种源源不绝且吸引人的美德。道德懦夫就是恐怕别人不赞同或讥笑,因而不敢放手去做自己认为对的事的人。记住,所有的人都有他恐惧的事,可是以人性尊严正视恐惧的人,就会具有勇气」。11

我祈求我们都不会任由今生的短暂挑战,让我们忘记我们的创造主和救主所赐予我们的这项伟大诫命和最优先的事。我们不可将自己的心过度地摆放在世界的事物上,或过于渴求世人的荣誉(见教约121:35),以致停止追求自己的永恒目标。我们这些已认识神为祂子女所定的计划,已立约要参与这计划的人,都有一项清楚的责任。我们绝不可偏离追求永生这项最重要的愿望,12我们也绝不要轻忽最优先的事,就是不可有别的神,也不可追求其它的事物,而忽略去事奉我们的父神和祂的儿子——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

愿神帮助我们能了解这件最优先的事,也为他人所了解,并努力用明智、有爱心的方式去做。我这样祈求,奉耶稣基督的名,阿们。

注:

  1. 例如,见教义和圣约124:84

  2. See Joyce A.Martin and others,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1,” National Vital Statistics Reports, vol. 62, no. 1 (June 28, 2013), 4; Gloria Goodale, “Behind a Looming Baby Bust,”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Weekly, Feb. 4, 2013, 21, 23.

  3. See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www.prb.org/Publications/Datasheets/2012/world-population-data-sheet/data-sheet.aspx.

  4. See D’Vera Cohn and others, “Barely Half of U.S. Adults Are Married—a Record Low,” Pew Research Center, Social and Demographic Trends, Dec. 14, 2011, available at www.pewsocialtrends.org/2011/12/14/barely-half-of-u-s-adults-are-married-a-record-low; “Rash Retreat from Marriag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Jan. 2 and 9, 2012, 34.

  5. U.S. Census Bureau, “Estimated Median Age at First Marriage, by Sex: 1890 to the Present,” available at www.census.gov/population/socdemo/hh-fam/ms2.xls.

  6. 见达林·邬克司,「所有各处的人」,2006年5月,利阿贺拿,第77-80页。

  7. 见达林·邬克司,「伟大的幸福计划」,1994年1月,圣徒之声,第80-84页。

  8. See Martin,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1,” 4.

  9. See The State of Our Unions: Marriage in America, 2012 (2012), 76.

  10. See The State of Our Unions, 101, 102.

  11. 参阅多马·孟荪,「勇气关系重大」》,1987年1月,圣徒之声,第36页。

  12. 见达林·邬克司,「愿望」,2011年5月,利阿贺拿,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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