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跟從我
教會中的「一致同意」是什麼意思?
3月8-14日
主曾命令,「在教會裡,所有的事都要在一致同意下……去做」(教義和聖約26:2)。一致同意的原則使教會成員能「支持那些被召喚在教會服務的人,及其他需要成員支持的教會決策,通常以舉右手表示」(經文指南,「一致同意」,scriptures.ChurchofJesusChrist.org)。
我們在支持成員時是否是在「投票」?
「就這件事情來說,本教會的先知或其他領袖都不是自己召喚自己,也沒有任何先知是靠選舉產生的。關於這點,主很清楚地說:『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並且分派你們去結果子』〔約翰福音15:16〕。你我都不會對本教會任何層級的領袖進行『投票表決』。但我們確實有特權去支持他們。」——羅素·納爾遜會長,「支持先知」,2014年11月,利阿賀拿,第74-75頁。
所有的召喚都是如此。我們藉著支持展現對神旨意的擁護和接受。
舉手支持成員是否僅是例行公事?
「藉著進行支持表決,我們鄭重立下承諾。我們承諾為主的僕人祈禱,祈求主帶領並鞏固他們〔見教義和聖約93:51〕。我們許諾要在他們給予忠告以及履行召喚時,尋求並期待從中感受來自神的靈感啟發。」——亨利·艾寧會長,「蒙神召喚並受神的人民支持」,2012年6月,利阿賀拿,第4頁。
只要成員配稱擔任召喚,就應在他們履行召喚時始終予以支持。
如果我無法支持某個人,該怎麼辦?
在極少數情況下,個人可能知道某位成員不應持有神聖召喚的正當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持不同意見的成員可以私下與主教或支聯會會長會面,討論他們所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