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9年
不可有別的神
2013年10月


16:43

不可有別的神

我們是否正在跪拜事奉其他的事物或其他的神,而不去事奉那位我們自稱崇拜的神?

十誡是基督教和猶太教信仰的根基所在。神透過先知摩西賜給以色列兒女的這些誡命中,為首的兩項指示了我們應當崇拜的對象以及最優先的事。主在第一項誡命中吩咐:「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埃及記20:3)。數世紀後,有人問耶穌:「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祂回答:「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馬太福音22:36–37)。

十誡中的第二項誡命闡明了不可有別的神的這項吩咐,並指出我們身為祂的兒女,生活中最重要、最優先的事應當是什麼。「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類似天地萬物的)形像」(出埃及記20:4)。這誡命又說:「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出埃及記20:5)。這句話不單單禁止了有形的偶像,還為各時代指出了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優先的事。耶和華解釋說:「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出埃及記20:5–6)。忌邪一詞的意義很明白。在希伯來原文中,忌邪指的是「有著敏銳深切的感受」(出埃及記20:5;見後期聖徒英文版聖經中的註腳b)。因此我們若「事奉」其他的神──將其他事物列為最優先,就是在冒犯神。1

一、

在我們這時代,人們會「事奉」哪些其他的事物,而不是神呢?想想以下這些在我們世界中極為普遍的各項可能:

  • 文化和家庭傳統

  • 政治正確

  • 事業上的抱負

  • 物質財富

  • 休閒活動

  • 權力、地位和聲望

如果以上例子似乎都不適用於我們任何人,也許還舉得出其他適合的例子。原則遠比個別的例子重要。這原則不在於我們是否有其他重要的事。第二條誡命中的問題是:「什麼才是我們最重要的優先順位?」我們是否正在跪拜事奉其他的事物或其他的神,而不去事奉那位我們自稱崇拜的神?我們是否忘記了跟隨救主,祂曾經教導:我們若是愛祂,就會遵守祂的誡命?(見約翰福音14:15)。果真如此,我們的優先順序就已經被今日常見的靈性冷淡和不受約束的欲望所混亂及誤導了。

二、

對後期聖徒來說,神的誡命乃奠基於神為祂兒女所定的計畫--偉大的救恩計畫,且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這項計畫有時又稱為「偉大的幸福計畫」(阿爾瑪書42:8)。它闡明了我們的起源和身為兒女的命運--指出了我們從哪裡來,為什麼來到世上,又將往哪裡去。救恩計畫闡明了創造的目的、今生的各種情況,包括神的誡命、需要有一位救主,以及家庭在今生和永恆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我們這些後期聖徒在蒙得了這項知識後,卻沒有依照這項計畫來制定我們的優先順序,就面臨危險,可能在事奉別的神了。

認識到神為祂兒女所定的計畫,使得後期聖徒對婚姻與家庭懷著獨特的觀點。我們以重視家庭而知名,這是正確的。我們的神學始於天上的雙親,我們最高的願望是獲得完整的永恆超升。我們知道這只有在家庭關係中才有可能達到。我們知道,一男一女間的婚姻是達成神的計畫所必要的。唯有這樣的婚姻才能為人類的誕生提供神所認可的環境,並使家庭成員為永生作好準備。我們視婚姻及養育兒女為神計畫中的一部分,也是有機會這樣做的人的神聖責任。我們相信,無論天上地下,最重要的寶藏都是我們的孩子和我們的後裔。

三、

由於我們了解到,家庭有可能成為永恆,我們很憂傷地看到,在今日許多歷來原屬於基督教或猶太教文化的西方國家中,出生率及結婚率都在急速下降。可靠消息指出了以下各點:

  • ‧美國現在的出生率是歷來最低的,2 而許多歐盟國家和其他已發展國家,其出生率也低於維繫其人口所需的水平。3 這已威脅到文化,甚至國家的生存。

  • ‧在美國,18–29歲年輕成人的已婚比率已從1960年的百分之59,降到2010年的百分之20。4 首次結婚的平均年齡現在是歷來最高的:女性26歲,而男性將近29歲。5

  • ‧在許多國家和文化中,(1)由已婚父母和孩子組成的傳統家庭越來越像例外,而不是常例了,(2)許多年輕女性越來越趨向於選擇追求事業,而不是結婚和生育兒女,(3)父親的角色日漸式微,也越來越不被認為必要了。

在這些令人擔憂的潮流中,我們也知道神的計畫是給祂所有兒女的,並且神愛祂各地所有的兒女。6摩爾門經的第一章宣稱,神的「大能、良善和慈悲廣被世上全民」(尼腓一書1:14)。後面又宣稱,「祂已將救恩白白賜給所有的人」,並且「所有的人一律享有同樣的權利,沒有人被禁止」(尼腓二書26:27–28)。因此,經文教導說,我們有責任對所有的人懷著憐憫和仁愛(見帖撒羅尼迦前書3:12約翰一書3:17教約121:45)。

四、

我們也尊重所有人的宗教信仰,包括那些日益增多,自稱不信神的人的信仰。我們知道,由於神賜給人選擇的能力,許多人會選擇與我們相反的信仰,但我們希望他人也會同樣尊重我們的信仰,也能了解我們因為這信仰而不得不做出一些與他們不同的選擇和行為。例如,我們相信,神已制定永恆的標準,規定唯有在互有婚約的一男一女之間才能發生性關係,而這是神的救恩計畫中必要的部分。

創造塵世生命的能力是神賜給祂兒女的最崇高能力。在使用這能力時,要按照神給亞當和夏娃的第一條誡命去做(見創世記1:28),但神也賜下其他誡命,禁止人們濫用這能力(見出埃及記20:14帖撒羅尼迦前書4:3)。我們強調貞潔律法,是因為我們了解這生育能力的目的是為達成神的計畫。除了一男一女之間可以在婚姻的約束中使用這生育能力以外,用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這能力或多或少都犯了罪,違反了神為祂兒女之超升所定的計畫。

我們強調貞潔律法的重要,說明了我們相信那由亞當和夏娃所創始,而代代相續的婚姻模式,是神為了祂兒子和女兒之間的生養關係,也是為了滋養祂的孩子,所定下的模式。幸運的是,許多加入其他教派或組織的人也認同我們所相信的婚姻的本質和重要,其中有些人是根據宗教上的教義,也有些人是根據他們所認為的,對社會最好的情況。

我們對神為其兒女所定計畫的認識,7說明了我們為什麼會悲傷地看著越來越多孩子在婚姻外出生──在美國8目前這樣的比率占百分之41──而過去半個世紀來,沒有結婚便住在一起的男女人數也大幅增加。五十年前,首次結婚的人只有極少的比例會在婚前同居。現在卻有百分之60的婚姻在婚前就同居了。9而且這現象日益為人接受,尤其在青少年之間。最近的研究資料顯示,大約百分之50的青少年表示,在婚約外生養兒女是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10

五、

有許多政治和社會壓力想讓法律和政策有所變更,好使那些與神在性道德方面的法令,以及與婚姻與生育的永恆本質及目的相牴觸的行為合法化。這些壓力已經使得美國一些州和某些國家核准了同性婚姻。其他的壓力則力圖混淆性別或改變男女之間的差異,而那樣的差異卻是達成神的偉大幸福計畫所不可或缺的。

我們對神的計畫和祂的教義的認識,使我們能懷著永恆的眼光,因此不能寬容這樣的行為,也不能將容許這些行為的法律視為正當。有些組織可以改變其政策甚至其教義,但我們不一樣,我們的政策是由神所認定、絕無變更的真理所決定的。

我們的第十二條信條 載明,我們信要服從民法上持有權柄的人員,並要「服從、敬重和維護法律。」但世人的法律並無法使得神所宣告的不道德變為道德。要信守我們的最高優先事物──即愛神並事奉神──就必須將神的律法視為我們行為的準則。例如,我們會謹守神的吩咐,不犯姦淫,即使這類行為在我們所住的州或國家的法律下已不再屬於犯罪行為亦然。同樣地,即使法律認可了所謂的「同性婚姻」,也不會改變神的婚姻律法、神的誡命,以及我們關於這事的標準。我們已立約要愛神並遵守神的誡命,不去事奉其他的神,也不將其他的事視為優先──即使那些事在我們此時此地已越來越受人歡迎亦然。

我們懷著這樣的決心也許會遭人誤解,也許會被指責為頑固偏狹、也許會受人歧視,或在自由進行宗教禮拜時必須忍受侵擾。果真如此,我想我們都應記得我們第一優先的事是要事奉神,然後像我們的先驅前輩一樣,堅忍地推著自己的手推車前進。

多馬‧孟蓀會長的一則教訓正適用於這情況。27年前,他就曾在這樣的總會大會上果敢地宣稱:「讓我們勇於與輿論抗衡,也勇於維護原則。能贏得神嘉許的是勇氣,而非妥協。我們若把勇氣當作不只是一種意願──樂於壯烈犧牲的意願,更是一種決心──過崇高生活的決心,勇氣就會變成一種生動而引人注目的品德。道德懦夫就是恐怕別人不贊同或譏笑,因而不敢放手去做自己認為對的事的人。記住,所有的人都有他恐懼的事,可是以人性尊嚴正視恐懼的人,就會具有勇氣。」11

我祈求我們都不會任由今生的短暫挑戰讓我們忘記我們的創造主和救主所賜予我們的這項偉大誡命和最優先的事。我們不可將自己的心過度地擺放在世界的事物上,或過於渴求世人的榮譽(見教約121:35),以致停止追求自己的永恆目標。我們這些已認識神為祂子女所定的計畫,已立約要參與這計畫的人,都有一項清楚的責任。我們絕不可偏離追求永生這項最重要的願望,12 我們也絕不要輕忽最優先的事,就是不可有別的神,也不可追求其他的事物,而忽略去事奉我們的父神和祂的兒子,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

願神幫助我們能了解這件最優先的事,也為他人所了解,並努力用明智有愛心的方式去做。我這樣祈求,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例如,見教義和聖約124:84

  2. See Joyce A. Martin and others,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1,” National Vital Statistics Reports, vol. 62, no. 1 (June 28, 2013), 4; Gloria Goodale, “Behind a Looming Baby Bust,”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Weekly, Feb. 4, 2013, 21, 23.

  3. See 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 “2012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www.prb.org/Publications/Datasheets/2012/world-population-data-sheet/data-sheet.aspx.

  4. See D’Vera Cohn and others, “Barely Half of U.S. Adults Are Married—a Record Low,” Pew Research Center, Social and Demographic Trends, Dec. 14, 2011, available at www.pewsocialtrends.org/2011/12/14/barely-half-of-u-s-adults-are-married-a-record-low; “Rash Retreat from Marriag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Jan. 2 and 9, 2012, 34.

  5. U.S. Census Bureau, “Estimated Median Age at First Marriage, by Sex: 1890 to the Present,” available at www.census.gov/population/socdemo/hh-fam/ms2.xls.

  6. 見達林‧鄔克司,「所有各處的人」,2006年5月,利阿賀拿 ,第77–80頁。

  7. 7. 見達林‧鄔克司,「偉大的幸福計畫」,1994年1月,聖徒之聲,第80–84頁。

  8. See Martin, “Births: Final Data for 2011,” 4.

  9. See The State of Our Unions: Marriage in America,2012 (2012), 76.

  10. See The State of Our Unions, 101, 102.

  11. 參閱多馬‧孟蓀,「勇氣關係重大」,1987年1月,聖徒之聲,第36頁。

  12. 見達林‧鄔克司,「願望」,2011年5月,利阿賀拿,第42–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