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9年
聖職的權鑰與權柄
2014年4月


16:21

聖職的權鑰與權柄

聖職權鑰既指引男人也指引女人,聖職的教儀和聖職的權柄既與男人有關,也與女人有關。

我們在本次大會中看到一些忠信的弟兄被卸任,我們也支持了另一些人的召喚。在教會裡,召喚的更替是非常尋常的,卸任不是「下台」,蒙召喚也不意味著「上台」。為主服務沒有「上或下」,只有「進或退」,其間的差異在於我們卸任和蒙召喚的態度,以及我們的作為。我有一次主理一位年輕支聯會會長的卸任,他服務了九年,表現良好,很高興被卸任,也很開心與妻子一起接受新召喚。他們在支會裡被召喚為托兒班領袖,只有在本教會中,才會把這兩種不同的召喚都視為同等的光榮。

慈助會的會長琳達‧柏頓有一次在婦女大會上說:「我們希望在每個人心裡灌輸想要更了解聖職的渴望。」1這句話適用於我們所有的人,我要根據這一點來談一談聖職的權鑰與權柄。既然男人和女人對這些主題同樣關心,我很高興大會的內容能經由廣播和出版到教會所有成員的手中。聖職的能力造福我們所有的人。聖職權鑰既指引男人也指引女人,聖職的教儀和聖職的權柄既與男人有關,也與女人有關。

約瑟F.‧斯密會長形容聖職是「神委託給人的能力,藉著這能力世人可以……為了人類家族的救恩在地上行事。」2其他的領袖也曾教導我們,聖職「是這世上最偉大的能力。藉著聖職能力,大地才得以受造。」3經文教導我們:「這在太初就有的同樣的聖職,在世界的末了也會有。」(摩西書6:7)因此,藉著聖職的能力,我們將會復活而進入永生。

首先我們要尋求了解的是聖職的權鑰。「聖職權鑰是神授予聖職領袖的權柄,來指導、支配及管理祂的聖職在世上的運用。」4教會裡的每一項行動或教儀都是在持有權鑰、可執行該職責的人直接或間接於授權之下進行的。誠如羅素‧培勒長老所解釋的:「那些持有聖職權鑰的人……都確實能使所有在他們的指導之下忠誠服務的人,運用聖職權柄,並且獲得聖職能力。」5

在管理聖職權柄的運用方面,聖職權鑰有擴大和限制的雙重作用。它的擴大作用是使聖職的權柄和祝福得以普及於神所有的兒女。它的限制作用在於指示誰會被給予聖職權柄,誰要擔任什麼職位,以及授予聖職權利和能力的方式。例如,除非得到持有權鑰的人授權,否則一個持有聖職的人無法將其職位或權柄授予另一個人。沒有得到授權,按立就無效。這就解釋了為什麼一個聖職持有人——不論是什麼職位——若未經由持有適當權鑰的人授權,就無法給家庭裡的成員按立,也無法在自己的家裡舉行聖餐儀式。

聖職的教儀只能由持有聖職職位的人執行,唯一的例外是姐妹們在聖殿會長持有的權鑰之下,在聖殿裡所做的聖工,這一點我將稍後說明。所有經授權的聖職教儀都會登記在教會的紀錄裡。

追根究底,聖職所有權鑰的持有人是主耶穌基督,這是祂的聖職;是祂決定什麼權鑰要委派給世人,以及那些權鑰要如何運用。我們很習慣地認為聖職所有的權鑰都在嘉德蘭聖殿賜給了約瑟‧斯密,但是經文上說,在那裡所賜的都是「這福音期的權鑰」(教約110:16)。賓賽‧甘會長在許多年前的總會大會上提醒我們,還有其他的聖職權鑰還沒有賜給世上的人,包括創造和復活的權鑰。6

聖職權鑰的運用是有限制的,這種神聖性質說明了教會在行政事務上的決定和對聖職有所影響的決定之間是截然不同的。總會會長團、總會會長團議會和十二使徒定額組主理整個教會,他們被賦予權力,作出能影響教會政策和程序的許多決定,例如:教會建築物的地點和傳教服務的年齡等。但是即使這些擁有主理權柄的人持有並運用在本福音期委派給世人的一切權鑰,他們也不能任意更改神所頒布的形式,那就是:只有男人能持有聖職中的職位。

我現在來談聖職權柄這個主題,我要從剛剛討論過的三個原則開始:(1)聖職是神委派給人為了人類家族的救恩而行事的能力,(2)聖職權柄由持有聖職權鑰的聖職持有人來掌管,(3)由於經文上說:「教會中所有其他權柄〔和〕職位,都附屬於此〔麥基洗德〕聖職」(教約107:5),所以那些聖職權鑰指導下所做的一切事,都是憑聖職權柄做的。

這一點怎樣應用在婦女身上?約瑟‧斐亭‧斯密會長在擔任十二使徒定額組會長時,曾向慈助會的成員演講,說:「姐妹們雖然沒有被賜予聖職,聖職沒有賦予她們,但那並不表示主沒有給她們權柄。……男人可以蒙賜權柄,姊妹也可以蒙賜權柄,在教會中做某些具有約束力且對我們的救恩有絕對必要的事情,比方說,姐妹們在主的殿中所做的事工。她們蒙賜予權柄,去做一些偉大而奇妙的事工,對主而言是神聖的事工,其約束力和持有聖職的男人所給予的祝福是完全一樣的。」7

斯密會長在那篇著名的演講中一再地說,婦女已經被賦予權柄。他對婦女們說:「妳們可以帶著權柄說話,因為主已將權柄賦予妳們。」他也說,慈助會「〔已經〕被賜予能力和權柄做許多偉大的事情。她們所做的事工是藉著神聖權柄做的。」當然,教會事工無論是女人做的還是男人做的,無論是在聖殿裡做的還是在支分會裡做的,都是在持有聖職權鑰之人的指導下做的。因此,對於慈助會,斯密會長這樣解釋:「〔主〕給她們這個偉大的組織,讓她們有權柄在支會主教的指導下,……看顧我們的人民在屬靈和屬世兩方面的益處。」8

因此,真正說起來,慈助會對姊妹而言不只是一個班級,而是她們所屬的團體——一個附屬於聖職的神聖組織。9

我們通常不會說婦女在教會召喚上擁有聖職的權柄,但那會是什麼權柄呢?當一位年輕或年長的婦女被按手選派作全部時間傳教士去宣講福音時,她就被賜予了聖職權柄,去執行一項聖職的職責。當一位婦女在持有聖職權鑰之人的指導下,蒙按手選派在教會組織裡擔任職員或教師時,也是同樣的道理。無論誰從持有聖職權鑰的人那裡接受職位或召喚去服務,他就是在運用聖職權柄執行被指派的責任。

無論是誰,在運用聖職權柄時,都應該忘掉自己的權利而專心在自己的責任上,那是社會總體所需要的一項原則。著名的蘇聯作家亞歷山大‧索忍尼辛這樣說過:「現在……要捍衛的不是人權而是人的義務。」10後期聖徒一定認同:要配稱獲得超升不在於主張權利,而在於完成責任。

主已經指示,只有男人會被按立到聖職的職位。但是,誠如教會許多領袖所強調的,男人並不等於「聖職」。11男人持有聖職,就有神聖的責任要用它來造福神所有的兒女。

神把最偉大的能力賜給祂兒子們,這能力若是沒有祂的一個女兒來相助就無法運作,因為神只把「創造身體」的能力賜給祂的女兒,「好讓神的設計與偉大的計畫得以實現。」12這是小路賓‧克拉克會長說的話。

他又說:「這就是我們的妻子和我們的母親在永恆計畫中的地位。她們不是聖職持有人;她們並沒有被要求去執行聖職的責任和功能;她們也不需挑起聖職的責任;她們在聖職的能力下是建造者和組織者,是聖職祝福的領受者,對聖職能力具有互補作用,受上天的召喚來發揮功能,與聖職本身一樣在永恆中占有重要地位。」13

克拉克會長在那些充滿靈感的話語中談到的是家庭。誠如「家庭:致全世界文告」所宣稱的,父親主理家庭,他和母親有不同的責任,但是他們「有義務……互相協助,是平等的夥伴。」14在這份文告發布前的許多年,賓賽‧甘會長給了我們以下這個充滿靈感的解釋:「我們說婚姻是一種合作的關係的時候,是指一種完全的合作。我們不要我們後期聖徒婦女在這項永恆的任務上作一個沉默,或是局部的合作者。我懇求妳們要作一個全心全意完完全全的合作者。」15

在神的眼裡,無論在教會中或家庭裡,女人和男人是平等的,但是責任有所不同。

我結束之前要講有關聖職祝福的一些事實。聖職祝福不同於聖職權鑰和聖職按立,它是女人和男人都一樣可以獲得的。大家熟悉的聖靈恩賜和聖殿祝福就是這項真理的最佳說明。

去年夏天,羅素‧培勒長老百翰‧楊大學的教育週作了一場極具洞見的演講,教導說:

「我們的教會教義將女人置於和男人平等但不同的地位。神並不看待任何一種性別比另一種更好或更重要。……

「男人和女人去聖殿時,都會獲得相同的能力,也就是聖職的能力。……神的所有兒女都能夠得到聖職的能力和祝福。」16

我見證神的兒子和女兒都可以獲得神的聖職能力和祝福。我見證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所有的職位和活動都運用聖職的權柄。我見證神直接指導著聖職權鑰的運作,這些權鑰由我們的先知暨總會會長多馬‧孟蓀持有並運用。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我見證這是我們的主和救主耶穌基督的聖職,我們是祂的僕人。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Linda K. Burton, “Priesthood: ‘A Sacred Trust to Be Used for the Benefit of Men, Women, and Childre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Women’s Conference address, May 3, 2013), 1; ce.byu.edu/cw/womensconference/transcripts.php.

  2. Joseph F. Smith, Gospel Doctrine, 5th ed. (1939), 139.

  3. 培道‧潘,「家中的聖職力量」(2012年2月,全球領導人訓練會議);lds.org/broadcasts;亦見雅各‧傅士德,「聖職的力量」,1997年7月,聖徒之聲,第48頁。

  4. 指導手冊第二冊:管理教會(2011),2.1.1.。

  5. 羅素‧培勒,「主事工中的男人和女人」,2014年4月,利阿賀拿,第48頁;亦見我國度中的女兒:慈助會的歷史和事工(2011),第138頁。

  6. 見賓賽‧甘,「我們偉大的潛能」,1977年 10月,聖徒之聲,第45頁。

  7. Joseph Fielding Smith, “Relief Society—an Aid to the Priesthood,” Relief Society Magazine, Jan. 1959, 4.

  8. Joseph Fielding Smith, “Relief Society—an Aid to the Priesthood,” 4, 5;亦見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斐亭‧斯密(2013),第 302頁。

  9. 見培道‧潘,「婦女會」,1998年7月,聖徒之聲,第81頁;亦見我國度中的女兒,第138頁。

  10. Aleksandr Solzhenitsyn, “A World Split Apart” (commencement address delivered at Harvard University, June 8, 1978);亦見派翠西亞‧賀倫,「女性的重任」,1982年6月,聖徒之聲,第21頁; Tambuli, June 1982, 23;Dallin H. Oaks,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Mercer Law Review, vol. 36, no. 2 (winter 1985), 427–42.

  11. 見雅各‧傅士德,「妳們都是從上天差來的」,2002年 11月 ,利阿賀拿,第110頁;羅素‧培勒,「這就是我的事工和我的榮耀」,2013年5月,利阿賀拿,第19頁;達林‧鄔克司,「家庭和教會中的聖職權柄」,2005年 11月 ,利阿賀拿,第26頁。我們有時候說慈助會是「聖職的夥伴」。更正確地說,在主的事工中,慈助會和教會的婦女是「聖職持有人的夥伴」。

  12. J. Reuben Clark Jr., “Our Wives and Our Mothers in the Eternal Plan,”Relief Society Magazine, Dec. 1946, 800.

  13. J. Reuben Clark Jr., “Our Wives and Our Mothers,” 801.

  14. 「家庭:致全世界文告」,2010年11月,利阿賀拿,第129頁。

  15. 參閱賓賽‧甘,「姐妹的特權與責任」,1979年2月,聖徒之聲,第148頁。

  16. 羅素‧培勒,2014年4月,利阿賀拿,第48頁;see also Sheri L. Dew, Women and the Priesthood (2013), especially chapter 6, for a valuable elaboration of the doctrines stat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