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宗教自由:和平的房角石
2018年2月


宗教自由:和平的房角石

本次演講的英文全文,請見mormonnewsroom.org網站。

克理斯多長老於2015年4月29日在巴西聖保羅舉行的世界宗教會議中發表這篇演講。

願我們能追求和平,同心協力維護和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讓人人得以支持和表明自己所選擇的宗教。

銜著樹枝的鴿子

約書亞·丹尼斯繪

我非常感謝今晚應邀與你們一同參加這場世界宗教集會,這裡有回教徒、錫克教徒、天主教徒、基督復臨教徒、猶太教徒、福音派教徒、摩爾門、原住民神靈論者、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以及其他許多人士,都和政府和企業領袖,肩併肩一起討論和慶祝宗教自由。我們一同在這個獨特的場合集會,這件事本身確實就是一項強有力的象徵。

我特別高興能到巴西這個擁有豐富多元文化和族群的國家。巴西因為廣納多元文化,包括多元的宗教,因而繁榮昌盛,並且還會繼續昌盛。巴西最近接受認可為對宗教限制最少的政府。1我要祝賀巴西得到這份殊榮。巴西現在有責任在全球帶頭倡導這項自由。耶穌基督在新約裡說:

「你們是世上的光。城〔今天的情況是指國家〕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馬太福音5:14,16)。

各位可敬的同志,世界需要巴西的光,照得又久又亮。今晚我們慶祝那個願景的成果。

背景和基本原則

要在這眾多哲學理論爭鳴的世界中維持和平,就必須以宗教自由為基礎。它給所有的人空間去自行決定要想什麼和相信什麼,去跟從神對我們的心訴說的真理。這讓不同的信仰並存、保護弱勢,並幫助我們弭平爭端。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就許多案例,明智地論定,宗教自由對有信仰的人是不可或缺的,對「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懷疑論者和漠不關心者,同樣是寶貴的資產」。這是因為「多元制與民主社會是密不可分的。人們努力數世紀爭取而來的民主,有賴多元制來維持」。2

充滿活力的自由不僅是政治哲學家所稱的「消極」自由,也就是不被侵擾的自由;雖然這種自由很重要。有活力的自由卻是含意更深遠的「積極」自由——在法律、政治、社交各方面都崇尚寬容、尊重,並接納不同信仰的環境中,享有奉行個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我們用宗教和信仰自由來建立自己的核心信念,沒有這樣的信念,其他各項人權都毫無意義。如果不能說出自己真正的信念,我們怎麼可以說自己享有言論自由呢?如果不能和理念相同的人聚會,我們怎麼可以說自己享有集會自由呢?如果不能公開印行或刊登我們真實的身份,我們怎麼可以說自己享有新聞自由呢?

令人欣慰的是,宗教自由的傳播,已經大有進展;我在有生之年目睹了這樣的進展。一個例子是,1948年時,我才三歲大,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主張「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3

世界宗教

我21歲時,聯合國協議通過一項公約,賦予這項宣言約束力。該公約稱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強調,每個人都應該有「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4這項公約簽訂10年後,於1976年生效。

截至2017年,有169個國家簽署這項公約——幾乎囊括世界上每個已開發國家。51969年通過,1978年生效的美洲人權公約(哥斯大黎加聖荷西條約),以幾乎完全相同的條文保護宗教自由。6

這些進展有充分的理由為支持的基礎,也應激勵我們做更多。宗教自由與正向的經濟、公共衛生和社會公益等高度相關。7一般來說,有宗教信仰的人擁有較好的家庭生活、較穩固的婚姻、較少藥物濫用和犯罪、較高的教育程度、比較願意擔任義工和捐款給慈善機構、有較好的工作習慣、比較長壽、比較健康、收入較多,而且安適感和幸福感較高。8宗教自由和實踐宗教顯然能鞏固社會。

需要保持警覺、共同合作

不幸的是,宗教和信仰的自由所得到的保護通常很薄弱、被忽視或遭到攻擊。宗教自由稍有成長之際,往往就面臨強大壓力加以限制,而這種情況也發生在史上最極力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許多國家已經向這些壓力屈服,有些則開始失守。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會覺得我們在巴西慶祝的這種宗教自由簡直不可思議。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大約有55億人——全世界人口的77%——住在高度或極度限制宗教自由的國家;高於僅僅六年前的68%。9

幾乎所有的西方民主國家都宣稱相信宗教自由的原則,不過如何實行這項原則,才是引起爭議的地方。通常在宗教人士和機構想說或想做的事情(或拒絕說、拒絕做的事情),與包括多數黨的掌權者之理念和目標相違背時,宗教自由就會受到威脅。宗教通常與主流文化背道而馳,因此不受歡迎。因為這樣,即使在普遍支持宗教自由原則的地方,卻經常在實際的做法上極力打壓宗教自由。

在歐洲和北美洲,有些議題常常引起爭議,例如教會是否可以決定雇用(或不雇用)誰為他們的牧師、個人是否可以在職場或學校穿著宗教服裝或飾物、雇主是否一定要支付員工避孕和墮胎的費用、是否可以強制個人提供與其信念不符的服務、是否可以因為道德標準或信念而拒絕或取消專業或大學的認證,以及是否可以強制宗教學生組織讓信仰相歧的學生加入。

宗教多元的巴西也遭遇類似的難題,例如企業星期天休息、穿著宗教服裝,以及保護非裔巴西人的傳統。我們很感謝這些議題大部分都以有利宗教自由的方式解決。牽涉到自由奉行宗教信仰的問題時,迅速妥當地解決,對不遺餘力尊重多元文化的巴西來說,是極為寶貴的。容許宗教人士和組織公開奉行信仰,也不互相攻訐,巴西會繼續為世界樹立宗教自由光明且充滿希望的典範。

我鼓勵各位要牢牢守住在國內努力奠定的自由,並勇敢地在世界舞台上領導和促進宗教自由。我們迫切需要以公正、均衡的方式,在保護他人基本權利時,同時保障並維護宗教自由。

拼圖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樂意與你們,也與其他人,站在同一陣線,為這項重要的工作而努力。我們很樂觀,相信我們的努力會產生作用,但是我們需要同心協力,因為沒有人能獨自打贏這場戰爭。我要呼應同事十二使徒定額組達林·鄔克司長老最近在類似的論壇上說的話:

「有件事情是極為重要的,那就是我們這些相信神,也相信有是非對錯的人,必須更有效地聯手,合力保護宗教自由,讓我們能夠宣講和實踐對神的信仰,奉行祂所制定的是非對錯原則。……要建立類似我所建議的廣泛聯合陣線,需要的只是共同的信念,相信一位至高者已為人類行為奠定是非對錯的分際。所有相信這項基本〔原則〕的人,應更有效地聯合起來,不論信仰什麼,一同保障並鞏固倡導和實踐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必須攜手在同樣的道路上走一段長路,才能保障我們的自由,讓我們在必要的時候,能夠按照各自的信仰,走不同的路。」10

我們的任務艱鉅,需要不斷保持警覺,但這任務真的太重要了。

結束時我要分享教義和聖約中的一段經文。這段經文是在1835年,透過啟示得到的,那時儘管有憲法保障,我的祖先卻因為接受別人看來是個新奇且不同的信仰,而被驅離家園。因此,這段經文對我們這個時代是很好的提醒,尤其是今日對宗教自由的諸多限制,也發生在那些擁護自由原則,但有時卻不實行這些原則的國家。

我們的經文說:「沒有一個政府能在和平中存在,除非那些法律是架構在能保障個人良心之自由運用。」政府可以「制止罪行,但絕不可控制良心;〔他們〕應該懲罰罪惡,但絕不可壓制靈魂的自由」(教約134:2,4)。

願我們能追求和平,同心協力維護和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讓人人得以支持和表明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信仰,不論是個人或團體、在家或在外、在公開場合或在私下,都可以崇拜、遵行、實踐和教導宗教。■

註:

  1. See “Brazil Has Lowest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on Religion among 25 Most Populous Countries,” July 22, 2013, theweeklynumber.com/weekly-number-blog; “Restrictions and Hostilities in the Most Populous Countries,” Feb. 26, 2015, pewforum.org.

  2. Kokkinakis v. Greece, 3/1992/348/421 (May 25, 1993), para. 31; Nolan and K. v. Russia, 2512/04 (Feb. 12, 2009), para. 61; see also Serif v. Greece, 38178/97 (Dec. 14, 1999), para. 49;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9.

  3.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8, Dec. 10, 1948, un.org/en/documents/udhr.

  4.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18, Dec. 16, 1966, 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CCPR.aspx.

  5. Se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ee also W. Cole Durham Jr., Matthew K. Richards, and Donlu D. Thayer, “The Status of and Threats to International Law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in Allen D. Hertzke, ed., The Future of Religious Freedom: Global Challenges (2013), 31–66.

  6. Se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act of San Jose, Costa Rica,” Nov. 22, 1969 (Inter-American Specialize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oas.org; see also Juan G. Navarro Floria and Octavio Lo Prete, “Proselitismo y Libertad Religiosa: Una Vision desde America Latina,” in Anuario de Derecho Eclesiastico del Estado, no. 27 (2011), 59–96.

  7. See Brian J. Grim, Greg Clark, and Robert Edward Snyder, “Is Religious Freedom Good for Business?: A 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of Research on Religion, vol. 10 (2014), 4–6; Paul A. Marshall, “The Range of Religious Freedom,” in Paul A. Marshall, ed., Religious Freedom in the World (2008), 1–11.

  8. See Patrick F. Fagan, “Why Religion Matters Even More: The Impact of Religious Practice on Social Stability,” Backgrounder, no. 1992 (Dec. 18, 2006), 1–19; Robert D. Putnam and David E. Campbell, American Grace: How Religion Divides and Unites Us (2010), 443–92.

  9. See “Latest Trends in Religious Restrictions and Hostilities,” Feb. 26, 2015, pewforum.org.

  10. Dallin H. Oaks, “Preserving Religious Freedom” (lecture at Chapma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eb. 4, 2011),mormonnewsroom.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