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第一條誡命優先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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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誡命優先

神吩咐我們要愛祂,因為祂知道這樣做對我們有益。

神的愛遍及世界各地人們的心

三部對觀福音書——馬太福音、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都談到有人問耶穌,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在馬太福音,提問的是一位動機不純正、想試探夫子的律法師(見馬太福音22:35-36)。在馬可福音,提問的是一位似乎真心想知道答案的文士(見馬可福音12:28-34)。在路加福音,我們又看到「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路加福音10:25)。

儘管我有法律的專業背景,但我很難為這部紀錄中的律法師辯護。但無論他的動機為何,我至少要讚揚他提出了這個問題,因為救主的回答是如此美好而意義深遠。我也必須感謝他後續追問的這個問題——「誰是我的鄰舍呢?」(路加福音10:29),使得救主說出了好撒馬利亞人這個令人動容的比喻(見路加福音10:30-37)。那位律法師得到的答案超乎預期,而我們也得到了無價之寶。

馬太所記載的耶穌的回答,大家都很熟悉:

「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6-40)。

馬可和路加則在盡心、盡性、盡意愛神之外,加了「盡力」兩字(馬可福音12:30路加福音10:27)。

請各位想想,作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的這兩大誡命,其中含意有多麼深遠,又為什麼第一條誡命要擺在第一優先的位置。這個順序對我們有何重要?

第二條誡命是人類互動的絕佳指南。想一想,如果人們普遍接受並遵行第二條誡命,世界會是什麼樣子。想一想,有哪些事不會發生。至少,不會有暴力犯罪,不會有虐待,不會有詐欺,不會有迫害或霸淩,不會有說閒話,當然也不會有戰爭。第二條誡命基本上就是這條金科玉律:「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太福音7:12;亦見路加福音6:31尼腓三書14:12)。身為門徒,我們應當用心遵行這第二條誡命,懷著愛心和同理心去關懷主所定義的鄰人,也就是每個人。

為了支持「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即神所制定,而由先知教導的真理和誡命——就必須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都遵守;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但為什麼第一條誡命是第一優先的呢?我至少想到三個原因。

首先,這第一條誡命是一切誡命的根本。第二條誡命雖然既美好又不可或缺,卻不是我們生活的必要根基,而其用意也非如此。遵守第二條誡命會讓我們成為好人,但有什麼目的呢?我們存在的目的是什麼?要找到目的、方向和意義,就必須留意這第一且最大的誡命。

把第一條誡命擺在第一優先,並不會削減或限制我們遵守第二條誡命的能力。相反的,卻會擴大和增強我們愛人的能力。這意謂著我們藉著將愛建立在神聖的目的和能力上,來增強我們的愛。這意謂著我們有聖靈來啟發我們,用我們自己從未見過的方式去關懷他人。我們對神的愛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讓我們可以更完全、更完美地去愛人,因為我們在本質上是與神一起照顧祂的兒女。

其次,忽視第一條誡命,或改變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的順序,就是冒著使生活失去平衡,偏離幸福與真理的道路而招致毀滅的風險。懷著神的愛,並順服祂,會帶來保護,以免我們傾向於將美德推到極端,終致敗壞美德。比方說,憐憫鄰人的痛苦,是一件高貴而良善的事,即使他是因自己的違誡而造成痛苦。但是無節制的憐憫,可能會讓我們像阿爾瑪的兒子柯林安頓一樣,質疑神的公道,並誤解祂的慈悲(見阿爾瑪書42:1)。

例如,有些人以為,愛人就意謂著必須以鼓吹或縱容罪惡的方式,來扭曲或忽視神的律法。傑佛瑞·賀倫長老以下的教導,談到了這個錯誤的觀念:

「所以,如果要把愛當作我們的座右銘,也理當如此,那麼,我們就必須藉著基督這位愛的化身的話語,來離棄過錯,以及任何宣導錯過的暗示。……耶穌清楚了解,在現今文化中似乎有許多人忘了:祂雖命令要寬恕罪(祂有無限能力這麼做),但祂也警告勿縱容罪(祂從來不曾縱容罪),而這兩者之間有著重大區別。。」1

正如阿爾瑪向柯林安頓解釋的,我們既需要公道,也需要慈悲,但唯有透過神賜下祂兒子的這份愛,透過祂兒子賜予的悔改的恩賜,我們才能擁有這兩者(見阿爾瑪書42:13-15,22-24)。

第三,第一條誡命必須擺在第一優先,因為如果不是本著神的真理去努力愛人,可能會傷害到我們想要幫助的人。羅素·納爾遜會長教導:

「因為父與子以無限、完全的愛來愛我們,並且因為祂們知道我們無法看見祂們所看見的一切,所以祂們賜給了我們律法,來指引和保護我們。

神的愛和祂的律法之間有著強烈的連結。」2

第一條誡命之所以是第一優先,就是基於這三項原因,但是我們或許應該再列出一項,而且有這一項實際上就夠了:第一條誡命之所以是第一優先,因為這是神規定的。

這第一且最大的誡命,為生活提供了真正的典範。泰福·彭蓀會長曾說:

「只要我們把神置於首位,其他事情都會井然有序,或者消逝無蹤。我們對主的愛將影響我們情感的表達、時間的分配、興趣的追求,以及事情的優先順序。」3

神對我們的愛:讓我們「有機會像祂一樣進步」

神命令我們要愛祂,但祂卻先愛著我們(見約翰一書4:19)。想一想,神的愛對你我而言,在我們生命的這個階段有何意義,以及它預示了什麼。在我們的靈體形成之前,我們的智能就已存在,那不是被創造出來的。神來到這些智能當中,擬定了一個能讓我們進步的計畫。先知約瑟·斯密說:

「神處身於諸靈 〔或智能〕和榮耀之中,因為祂更有智慧,因此覺得應該制定律法,好讓其他的靈有機會像祂一樣進步。」4

如你所知,祂的計畫包括讓我們成為祂的靈體兒女,而這榮耀向前邁進的一步,就是我們的「第一地位」(亞伯拉罕書3:26)。然後,祂制定了一條道路,為我們的靈體加上肉體——即「第二地位」(亞伯拉罕書3:26)——這是獲得神所享有的完全和榮耀的必要部分。這需要創造一個地球,作為「驗證」的場所(阿爾瑪書12:24),需要有屬靈和屬世的死亡,也需要有一位救主來救贖我們,使我們復活。在這一切當中,神給了我們選擇權,並依照我們可能作的選擇,預備了較大和較小的結果和祝福。

因此,從我們還是原始的智能狀態開始,我們的天父就將祂自己的重心,也將祂的事工的重心,都放在我們身上,要促成我們的不死和永生。祂將這件事視為祂的事工和榮耀(見摩西書1:39)。照我看來,祂根本沒有必要這樣做,那麼,祂為什麼為我們做了這些呢?祂有什麼動機?除了愛之外,還有別的嗎?祂賜下祂的兒子就是明證: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反過來,祂要求我們的生活以神為中心,像祂愛我們一樣,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祂,這會要求太多嗎?在知道我們對神的愛是獲得幸福的關鍵之後,我們還要抗拒祂對我們的愛,而且不向祂表露我們自己的愛嗎?

我們對神的愛:救主的榜樣

如果我們竭盡所能地,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去愛神,我們生活的重心就是要達成祂的願望。當然,在這一點上,沒有任何人比我們的典範耶穌基督,做得更完全、更完美的。祂曾說:「那差我來的是與我同在;他沒有撇下我獨自在這裏,因為我常做他所喜悅的事。」(約翰福音8:29)。無論過去或現在,祂最優先的事都是榮耀天父。

這樣最優先、最高的忠誠,使得耶穌能完成贖罪,喝下最苦的苦杯,直到飲盡最後一滴。救主說,這樣至大(且實際上超越凡人)的犧牲,所帶來的巨大痛苦,「使我自己,就是神,一切中最偉大的,也因疼痛而顫抖,每個毛孔都流血,身體和靈都受苦——而且希望我可以不喝那苦杯,而且退縮」(教義和聖約19:18)。然而,祂對天父的愛,以及祂對榮耀天父的渴望,使得祂勝過了這些世人無法理解的痛苦。救主自己說:「然而,願榮耀歸於父,我飲了,並完成了我為人類兒女作的準備」(教義和聖約19:19)。

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命運、不死和永生可謂懸而未決,而最終在決定我們的存在有其意義一事上使我們獲得優勢的是,耶穌基督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著天父。

因此,在基督裡,我們找到了自己的模式:忠於神勝過一切其他的人事物;意識到我們在每件事上,無時無刻都要對祂負責;以及渴望知道並遵行祂的旨意。以下是我們作決定的指針。我們將愛神擺在第一優先時,就會用祂的眼光看待世界和我們的生活,而不是用任何其他人的眼光(甚至是社群媒體上有影響力的人)。

所以,把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會是什麼樣子?我無法列出愛神勝於一切的所有細節,但我要舉出一些例子。

將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遵守我的誡命」

遵守第一條誡命至為重要的一個層面,當然就是嚴格服從神。正如救主所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翰福音14:15;亦見教義和聖約書42:29)。耶穌定意遵守祂父的每一條誡命,向我們示範了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服從神。

我的一位好朋友曾說,談到神的誡命,我們似乎普遍傾向於自圓其說。舉例來說,他從自己的觀察和經驗中注意到,如果你提出這樣的問題:「主真的會在乎我如何如何……嗎?」答案千篇一律,都是:「不會。」。如果我們一心以為,主肯定不會在乎一些我們認為相對微小的事情,那麼,幾乎每一件事,都可以方便地以此作為藉口。但是我的朋友說,這樣的問法就是錯的。問題不在於主是否在乎,而在於我們是否會去做自己承諾要做的事。問題在於:「我要如何向神表明我對祂的愛?」或者說,「確切且光榮地遵守祂的誡命和聖約是什麼意思?」

當然,遵守第一條誡命最重要的其中一個層面,就是遵守第二條誡命,去愛我們的弟兄姊妹。使徒約翰曾說:「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翰一書4:20)。同樣地,救主也說:「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約翰福音13:35)。

將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餵養我的羊」

與嚴格服從神的誡命密切相關的,是為祂和為祂的偉業服務。主三次詢問彼得,也詢問我們:「你愛我嗎?」(約翰福音21:15-17)。我們的答案也要像彼得一樣:「是的,我愛您,更甚於我的事業,或任何人事物。」我們每個人都聽到那牧羊人的聲音說:「餵養我的小羊」(約翰福音21:15);「餵養我的羊」(約翰福音21:16-17)。5

我相信,我們的天父和祂的愛子對你們各人所展現的仁慈都感到喜悅,無論這樣的仁慈在需求甚廣的世界中,看起來是多麼有限或微不足道。每一項行動和每一項奉獻都很重要。我也相信,祂們很喜悅我們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全體所做的事,以及我們與他人合作進行的事。舉例來說,提供援助、減輕當前烏克蘭境內因戰爭而來的痛苦,確實就是基督般的作為。我們不斷努力,專注在當前的需求上,並且不讓右手知道左手所做的事,但我希望,我們教會可以針對當前的行動,提供更全面的記事,使你們能更了解,你們身為基督的肢體,正在做什麼來餵養祂的羊。

遵守第一條誡命也意謂著推動主在世上的偉業,協助天父的兒女獲得永生。在我看來,最好的榜樣莫過於你們許多人所從事或將要從事的傳道服務。我們十二使徒都希望有機會和傳教士在一起,因為我們在這些熱切投身,餵養神的羊的人當中,感受到振奮人心、使人更新的靈性。

就像羅素·納爾遜會長強調的,在我們這個時代,在世上和在靈的世界中聚集神的約民,是我們遵守這第一且最大的誡命非常重要的一環。

將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呼求祂;飽享祂的話

將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的另一個方法,非常明顯,就是在祈禱中呼求神,並飽享祂的話語,以獲得理解和指引。我們想要知道並遵行神的旨意。我們想知道祂知道的事。我們是祂的門徒,想要學習祂會教導我們的一切。我們想要得到個人啟示。

艾繆萊克敦促我們要奉基督的名呼求神的憐憫,為我們的家人呼求,並為我們的田地和羊群呼求。他敦促我們要呼求神抵擋敵人的力量和魔鬼的影響力。「你們不呼求主時,要讓你們的心充滿,為自己的福祉和周圍的人的福祉,不斷傾注在對祂的祈禱中」(阿爾瑪書34:27)。6

尼腓告訴我們,「要飽享基督的話;因為看啊,基督的話必指示你們所有當做的事」(尼腓二書32:3)。在我們這個時代,許多書面字的神的話語,我們每個人經常隨手可得,也有當前先知和使徒的教導也以各種形式和語言出版的;這是一項非凡的恩賜,可謂史無前例。不妨問問自己:神這樣做有何用意?

我喜愛祈禱,喜愛經文。我希望得到天父願意賜給我的一切光和知識。我知道祂是不偏待人的,祂會賜給你我一切我們準備好去接受的一切。要全心全意去愛神,這樣你就會用祂制定的方式,持續不斷地與祂溝通。記住納爾遜會長的榜樣——將你透過聖靈得到的事情記載下來,並據以採取行動。

將第一條誡命視為第一優先:對神負起責任

容我再提一個方法,來把第一條誡命視為生活中的第一優先,就是要在生活中對神負起責任,對自己生活的方向和生活的每一天負起責任。這意謂著要抗拒和克服誘惑,要悔改和寬恕,要避免自私,要承受基督的名,並培養基督般的品格。這意謂著要留意我們自己的思想、言語和行為(見摩賽亞書4:30阿爾瑪書12:14)。這意謂著要「順服神聖之靈的勸導」,「變得像小孩一樣,順從、溫順、謙卑、有耐心、充滿愛心、願意順從主認為適合加諸於他的一切,就像小孩順從他父親一樣」(摩賽亞書3:19)。

這不是一項會壓得你抬不起頭來的沉重責任,而是要承認你有一位滿心關懷你的睿智父親,祂知道那條通往成就和最終喜樂的道路;這是要承認,祂已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機會,這是我們無法自己創造,也無法不靠著祂的幫助就能成就的;這是要「因〔神〕所賜的豐富慈愛與祝福而每天生活在感恩中」(阿爾瑪書34:38)。唯有這樣負起責任,我們才會感受到神對我們的喜悅。我們會了解到,我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祂時,即使付出的是最微小的努力,也令祂歡欣。還有什麼比聖靈向你們的靈證明,你的天父和你的救贖主對你和你人生的道路感到喜悅,更能帶來保證和平安的呢?

總之,神吩咐我們要愛祂,因為祂知道這樣做對我們有益。祂吩咐我們要為同樣的理由彼此相愛。神的愛會改變我們。神的愛會改變我們對彼此的愛。有這樣的愛,我們才會認識祂這獨一的真神,以及祂所差來的耶穌基督(見約翰福音17:3)。這是我們變得像祂一樣的關鍵。

我知道天父對你們的愛是真實而無窮的。這份愛透過祂兒子耶穌基督的恩典,豐沛有力地彰顯出來。我祝福各位,只要你們愛神,努力事奉祂,就會籠罩在神的愛裡面。我祝福你們會感受到祂的愛,這會成為你們生活中最強大的影響力。我知道,我也可以向你們保證,你們的天父活著,而祂的兒子、我們復活的主,以及祂充滿恩典的使者聖靈,也活著。我知道這點,也祈求你們會充分知道這一點。

註:

  1. 參閱傑佛瑞·賀倫,「門徒身分的代價和祝福」,2014年5月,利阿賀拿,第8頁。

  2. Russell M. Nelson, “The Love and Laws of God”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devotional, Sept. 17, 2019), 2, speeches.byu.edu.

  3. 泰福·彭蓀,「最大的誡命——愛主」,1988年7月,聖徒之聲,第3頁。

  4. 約瑟·斯密,1844年4月7日,discourse at a conference of the Church, Nauvoo, Illinois; HC 6:312;引述於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斯密(2007),第210頁。

  5. 很顯然,餵養羊和小羊包括施助那些缺乏一般食物和靈性糧食的人。我們記得主這樣保證說:「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40)。錫安社會的一項重要特徵記載在教義和聖約82:19,就是「每個人都要為鄰人謀利益,且將眼睛專注於神的榮耀,來做一切的事。」

  6. 亦見阿爾瑪書34:18-26。艾繆萊克也提醒我們,若不是出於仁愛來為神和為同胞服務,我們的祈禱將是枉然的(見阿爾瑪書34: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