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大會
捍衛神所啟發的憲法
2021年4月總會大會


15:50

捍衛神所啟發的憲法

後期聖徒相信從神而來的啟發,因此我們有一份獨特的責任,要支持並捍衛美國憲法,以及憲法裡的各項原則。

面對現今艱難的世局,我感覺應該談一談神所啟發的美國憲法。這部憲法不僅對美國的成員來說特別重要,也是世界各國憲法共同的靈感來源。

一、

憲法是政府的根基,為政府的權力行使提供了架構與界限。美國憲法是至今仍在施行的成文憲法中,最古老的一部。這部憲法最初只被少數幾個殖民區採用,但很快就成為舉世的模範。今日,只有三個國家沒有採用成文憲法。1

在此,我並不是替任何政黨或團體說話,而是為我研究了60多年的美國憲法說話。我的觀點出自我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書記官的經驗。我的看法出自擔任法學教授15年,以及擔任猶他州最高法院法官三年半的經驗。最重要的是,我的見解出自擔任耶穌基督的使徒37年的經驗,負責研究神所啟發的美國憲法與祂復興的教會事工之間的關係。

美國憲法之所以獨特,是因為神揭示:祂「為了一切有肉身的權利和保障」而「制定」了這部憲法(教義和聖約101:77;亦見第80節)。這就是為什麼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在全球的成員,都特別關注這部憲法的原因。至於其他國家是否應採行其中的原則,或該如何應用,則由各國自行決定。

神制定美國憲法的目的是什麼?我們會以道德選擇權這項教義的角度來探討。本教會復興的第一個十年,成員在西部邊疆遭受到私下和公開的迫害,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反對當時存在於美國的奴隸制度。在當時這些不幸的環境下,神透過先知約瑟·斯密揭示了有關祂教義的永恆真理。

神已經賜給祂的兒女道德選擇權,也就是作選擇和採取行動的能力。要行使這項選擇權,最理想的狀況是讓每個男人和女人擁有最大的自由,能按照自己的選擇去作決定和行動。啟示中解釋說,這樣好使「每個人在審判日,能為自己的罪負責」(教約101:78)。主啟示說:「所以,任何人受別人奴役是不對的」(教約101:79)。這句話顯然是指奴役人類是錯誤的。而且,根據同樣的原則,公民在選擇統治者或制定法律這些事情上沒有發言權,也是錯的。

二、

我們雖然相信美國憲法是神所啟發的,但這不表示這部憲法中的每字每句都是神的啟示,像是各州應分配到幾個代表席次的條款,或是每位代表的最低年齡限制。2小路賓·克拉克會長曾說,這部憲法不是「完全成熟的文件」。他解釋說:「相反的,我們相信,這部憲法必須成長和發展,來滿足這個日益進步的世界不斷改變的需求。」3舉例來說,受啟發的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度,並賦予婦女投票權。然而,我們不認為最高法院的每次釋憲決議,都得到了靈感啟發。

我相信美國憲法至少包含了五項神所啟發的原則。4

第一個原則是,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在一個普遍認為主權是君王的神權或來自軍權的時代,將主權歸於人民,是一種革命性的做法。哲學家曾提倡這個理念,但首先付諸實踐的,卻是美國憲法。主權在民並表示,暴徒或其他團體可以藉著脅迫或武力,來干預政府的行動。憲法建立起一個民主憲政共和國,讓人民透過民選代表來行使權力。

第二個受啟發的原則是,國家與其附屬各州的權力劃分。在我們的聯邦體制中,這項前所未有的原則有時會因受啟發的修正案而有所改變,例如前面提到的,廢除奴隸制度和賦予婦女投票權的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憲法限制了合眾國政府只能行使明文規定或默示之權力,並將政府的其他所有權力,「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5

另外一個受啟發的原則是權力分立制。早在1787年制憲會議召開前的一個世紀,英格蘭議會從國王手中奪走某些權力,開創了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的先河。美國制憲會議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劃分出獨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讓這三個權力機關可以互相制衡。

第四個受啟發的原則,就是權利法案中對個人各種權利的重要保障和對政府權力的特定限制;該法案在憲法生效三年後,就透過修正案而通過了。權利法案並非創舉,但其中的啟發在於,將英格蘭自大憲章起開創的原則,付諸實行。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十分熟悉這些原則,因為當時一些殖民區的特許狀中,也提供了這些保障。

如果沒有權利法案,美國就無法在短短三十年後,成為福音復興的所在地。原始條款中提到不得以宗教條件作為擔任公職的條件,6這是來自神的啟發。然而,第一條修正案所加上的宗教自由和反建制保障,則極為重要。我們也可以從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以及其他修正案中對個人的保障,如刑事案中被告的權利,看到神的啟發。

我們人民

我看到的第五個原則,也是最後一個,就是整部憲法的重要目的,是由神所啟發的。我們是由法律治理,而不是由個人治理。我們忠於憲法及其中的原則及運作,而不是忠於任何官員。如此一來,才能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些原則阻擋了野心專制,因為這樣的野心專制已經破壞了某些國家的民主制度。這些原則也意味著,政府三權機關裡的任何一個,不應支配其他權力機關,也不能妨礙其他權力機關履行憲法所賦予的適當功能,來互相制衡。

三、

美國憲法中雖然蘊含了神所啟發的原則,但交由不完美的凡人來執行時,往往並非總是能夠發揮應有的功效。重要議題的立法權,例如治理家庭關係的法律,已被聯邦政府從各州政府手中取走。不受歡迎的言論受到鉗制,有時也因此削弱了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由於政府各權力機關的消長起伏,某個權力機關可能會行使或限制賦予給其他權力機關的權力,因此,權力分立的原則一直受到考驗。

還有其他因素威脅著美國憲法中受啟發的原則。制憲的理由原本是為了自由與自治,但有人試圖以當前的社會趨勢取代之,因而貶低了憲法的地位。當候選人或官員不顧憲法原則時,憲法的權威就被輕視了。某些人將憲法視為忠誠度的測試或政治口號,而不是地位崇高的權力來源——賦予政府權力並界定政府權力的界限,因而削弱了憲法的尊嚴與力量。

四、

後期聖徒相信從神而來的啟發,因此,不論我們住在何處,都有一份獨特的責任,要支持並捍衛美國憲法,以及憲法裡的各項原則。我們應當信賴主,並對這個國家的未來抱持樂觀。

忠信的後期聖徒還應當做哪些其他的事呢?我們必須祈求主指引並祝福所有的國家及其領袖。這是我們信條裡的一部分。當然,服從總統或統治者,7並不會妨礙我們反對個別的法律或政策,這需要我們在憲法和相關法律的框架之內,以文明且和平的方式發揮影響力。對爭議性的議題,我們應該力求中庸並凝聚共識。

在支持神所啟發的憲法方面,我們還有其他的職責。我們應當學習並倡導憲法中受啟發的原則,也應當找出在處理公共事務時,會維護這些原則的賢能人士,並予以支持。8我們應當成為有知識的公民,積極發揮我們在公共事務上的影響力。

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的人民發揮政治影響力的方式,包括了競選公職(我們鼓勵此做法)、投票、財務支持、加入政黨、在政黨任職,以及持續與官員、政黨及候選人溝通。一個民主政體要運作良好,就必須有上述的所有活動,但是一位盡職的公民,並不需要每個活動都參與。

政治議題有很多,但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政見或個別候選人,能符合每個人個別的優先順序。因此每位公民都必須決定,哪些議題在某個時間點,對他們是最重要的。然後,成員應該尋求靈感,好知道根據個人的優先順序,如何運用他們的影響力。這樣的過程並不容易,要做到這一點,就可能需要改變支持的政黨或候選人,甚至每次選舉都要改變。

這類自主的行動,有時候需要選民支持某些候選人、政黨或政見,即使選民不認同那些候選人、政黨或政見在其他議題上的立場。9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鼓勵成員,要避免在政治議題上相互批判。千萬不要主觀認定,忠信的後期聖徒不能屬於某個政黨,或不能投票給某位候選人。我們教導正確的原則,讓成員針對不時出現的議題,自行選擇如何排定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並應用在各項議題上。我們也堅決要求,並請教會在當地的領袖堅決要求,不得在教會的任何聚會中,教導或倡導在政治方面該作何選擇及加入哪個政黨。

當然,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將行使其權利,支持特定的立法提案,或反對那些我們相信會影響宗教自由或傷害教會各組織重大利益的立法提案。

我們信奉神,是祂啟發了這部憲法。我要為神所啟發的美國憲法作見證,並祈求我們會一直支持並捍衛憲法的偉大原則。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See Mark Tushnet, “Constitution,” in Michel Rosenfeld and András Sajó,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2012), 222.這三個有不成文憲法的國家為英國、紐西蘭和以色列。這些國家都有穩固的憲政傳統,只是未將治國的法律條款彙集成單一文件。

  2.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2.

  3. J. Reuben Clark J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ur Birthright Threatened,” 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 Jan. 1, 1939, 177, quoted in Martin B. Hickman, “J. Reuben Clark, Jr.: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Great Fundamentals,” in Ray C. Hillam, ed., By the Hands of Wise Men: Essays on the U.S. Constitution (1979), 53.百翰·楊對憲法抱持類似的發展觀,並教導說,制憲者「只是奠基者而已,有待後世之人將其上部的構造給建築出來」(百翰·楊演講集,約翰·維特蘇選編〔1954〕,第413頁)。

  4. 這五個原則和小路賓·克拉克及泰福·彭蓀提出的原則類似,但不完全一樣。見J. Reuben Clark, Stand Fast by Our Constitution (1973), 7;泰福·彭蓀,「我們的神聖憲法」,1988年1月,聖徒之聲,第3-6頁;以及Ezra Taft Benson,“The Constitution—A Glorious Standard,” Ensign, Sept. 1987, 6–11。See, generally, Noel B. Reynolds, “The Doctrine of an Inspired Constitution,” in By the Hands of Wise Men, 1–28.

  5.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10.

  6. Se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6.

  7. 信條第12條

  8. 教義和聖約98:10

  9. See David B. Magleby, “The Necessity of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 Importance of Compromise,” BYU Studies, vol. 54, no. 4 (2015), 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