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贖罪
贖罪對我們的救恩是必要的
-
為什麼贖罪對我們的救恩是必要的?
耶穌基督「來到世上,為世人被釘在十字架上,承擔世人的罪,聖化世界,洗淨世界一切的不義;經由祂,所有的人都能得救」(教約76:41-42)。祂為了償付我們罪的代價和克服死亡而作的偉大犧牲,稱為贖罪。這是人類歷史上發生過的最重要的一件事:「贖罪是必定要完成的;因為根據永恆之神的偉大計畫,必須完成贖罪,否則全人類必難免滅亡;是的,世人都頑硬,是的,都已墜落迷失,除非透過那必須完成的贖罪,否則世人都必滅亡」(阿爾瑪書34:9)。
亞當的墜落將兩種死亡帶進這世界:屬世的死亡和屬靈的死亡。屬世的死亡是指身體和靈分開。屬靈的死亡是指與神隔絕。假如耶穌基督的贖罪沒有克服這兩種死亡,就會造成兩種後果:我們的身體和靈將永遠分開,而且我們無法再和天父住在一起(尼腓二書9:7-9)。
但是睿智的天父預備了一個美好且慈悲的計畫,來拯救我們脫離屬世和屬靈的死亡。祂安排了一位救主到世界上來,把我們從罪惡和死亡中贖了(救贖)出來。由於我們的罪和肉體的軟弱,我們是無法贖回自己的(見阿爾瑪書34:10-12)。要成為我們救主的人必須是無罪的,而且要有能力克服死亡。
耶穌基督是唯一能贖我們的罪的人
-
為什麼耶穌基督是唯一能贖我們的罪的人?
耶穌基督之所以是我們的救主的唯一人選,有好幾個理由。有一個理由是:天父揀選祂成為我們的救主。祂是神的獨生子,因此祂有能力克服死亡。耶穌說明:「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翰福音10:17-18)。
耶穌有資格成為我們救主的另一個理由是:祂是這世界上唯一沒有犯過罪的人。這一點就讓祂夠資格為其他人的罪償付代價而犧牲。
基督受難而死,為的是救贖我們的罪
-
閱讀本單元時,想像自己在客西馬尼園或是十字架旁,親眼目睹耶穌基督受苦的情形。
救主為了贖我們的罪,在客西馬尼園裡受苦,並死在十字架上。我們無法完全了解祂是怎麼為我們所犯的罪行受苦的。在客西馬尼園裡,我們所有人的罪重壓在祂身上,那痛苦讓祂的每個毛孔都流血(見教約19:18-19)。後來,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承受世人所知最殘酷的方式痛苦地死去。
耶穌是何等愛我們才願意為我們在靈性和肉體上承受如此巨大的痛苦!天父的愛何其偉大,祂願意差祂的獨生子來為祂其他的兒女受苦而死。「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贖罪和復活帶來全人類的復活
基督被釘十字架三天後,又重回自己的身體,成為第一個復活的人。祂的朋友去找祂的時候,守護墳墓的天使們告訴他們:「祂不在這裡,照祂所說的,已經復活了」(馬太福音28:6)。祂的靈再次進入祂的身體,永遠不再分開。
基督就這樣克服了屬世的死亡。由於祂的贖罪,每一個出生到這世上來的人都會復活(見哥林多前書15:21-22)。就像耶穌復活了一樣,我們的靈也會與我們的身體重新結合,「不再死亡,……永不分開」(阿爾瑪書11:45)。這種狀態稱為不死。所有曾經活在世上的人,「老的或少的,為奴的或自主的,男的或女的,邪惡的或正義的」(阿爾瑪書11:44),都會復活。
-
了解復活對你有什麼幫助?
贖罪使那些對基督有信心的人能夠被拯救脫離他們的罪
-
想一想,本單元的比喻如何讓我們了解贖罪。比喻中的人在我們的生活中代表了哪些人?
救主的贖罪使我們得以克服屬靈的死亡。雖然所有的人都會復活,但只有接受贖罪的人才能從屬靈的死亡中得救(見信條第3條)。
我們對基督有信心而接受祂的贖罪。透過這樣的信心,我們悔改所犯的罪、受洗、接受聖靈,並遵守祂的誡命。我們成為耶穌基督忠信的門徒。我們會得到寬恕,我們的罪會被滌淨,並且準備好回去與天父永遠住在一起。
救主告訴我們:「因為,看啊,我,神,替全人類承受了這些,他們……可以不……像我一樣受苦」(教約19:16-17)。基督完成了祂的部分,贖了我們的罪。為了讓祂的贖罪在我們生活中充分發揮效力,我們必須努力服從祂,並悔改我們的罪。
十二使徒議會的培道‧潘會長舉了以下例子,說明我們如果做到自己的部分,基督的贖罪就能拯救我們脫離罪。
「我要告訴跟各位講一個故事──一個比喻。
「曾經有一個人很想要一樣東西。在他的生命中,別的東西似乎都沒有它來得重要。他為了擁有這樣東西,負了一大筆債。
「有人警告過他將會負債累累,尤其要留意他的債權人。但此時此刻能立刻做他想做的事,得到他想要的東西,對他而言似乎比什麼都還重要。他相信他以後能付清債務。
「所以,他簽了合約。總有一天,他會把欠款付清。他不太擔心這件事,因為來日方長呢!他現在擁有了他所想要的東西,這才是重點。
「債權人的影子不時出現在他腦海裡。他偶爾象徵性地付了一些錢,總認為結算日永遠不會來到。
「然而,事情總是這樣的,那一天終於來了,合約到期了。債務還沒有完全付清。債權人來了,要求一次付清。
「這時候,他才知道債權人不僅有權利拿走他所擁有的一切,也有權利把他送進監獄。
「『我無法還錢,因為我沒有能力還債。』他承認說道。
「『那麼,』債權人說:『我們只好履行合約,沒收你的財產,並且你要入獄。這是你同意的,是你的選擇。你簽了這份合約,現在必須強制執行。』
「『你可不可以寬限一點時間,或者免了我的債?』債務人乞求說。『讓我有辦法既保有財產,也不用入獄。求你大發慈悲吧?行行善,好嗎?』
「債權人回答說:『慈悲常常是偏厚一方,只對你有利。假如我對你慈悲,我就拿不到錢。我要的是公道。你相信公道吧?』
「『簽約的時候,我相信公道。』債務人回答說。『那時候,公道站在我這一邊,因為我覺得它會保護我。那時候,我不需要慈悲,我以為我永遠都不需要。我以為公道對我們是一視同仁的。』
「『公道要求你必須按照合約付錢,否則就要受罰。』債權人回答說。『這就是法律。這是你曾經同意的,必須這樣做。慈悲不能剝奪公道。』
「現在的情況是:一個要求公道,另一個懇求慈悲。不可能兩邊都滿足,一定會要犧牲一方。
「『你不免我的債,就是一點慈悲都沒有。』債務人懇求道。
「『我如果這樣做,就沒有公道。』債權人回答說。
「看來似乎沒有辦法同時滿足兩邊的要求。這兩個永恆的觀點似乎彼此衝突。難道沒有方法可以充分履行公道又滿足慈悲嗎?
「是有方法的!公道的律法可以充分施行,而慈悲也可以可以充分發揮──但這必須由另外一個人來做。這一次,事情是這樣的。
「債務人有一位朋友。他來幫忙。他跟債務人很熟。他知道這個人缺乏遠見。他覺得他讓自己陷入這樣的窘境實在不智。不過,他想幫他的忙,因為他關心他。他介入其中,對債權人提出這樣的建議。
「『假如你願意解除與債務人的合約,使他能保有財產而不入獄,我願意償付這些債務。』
債權人在考慮此一建議時,這位調解人又說:『你要求公道,他沒有能力還你錢,但是我會替他還。你得到了公平的待遇,不可以再多作要求,否則就不公平了。』
「債權人因而同意了。
「這位調解人轉過身來,對債務人說:『假如我幫你還債,你願意讓我作你的債權人嗎?』
「『啊,當然,當然。』債務人哭著說。『你救我免於坐牢,又對我大發慈悲。』
「『那麼,』這恩人說:『你欠的債要還給我,我會訂出條件,不會很容易,但是可以辦到的。我會提供一種方法。你也不需要坐牢。』
「於是,債權人拿回全部的欠款,得到公平的待遇。沒有毀約的事情發生。
「相對的,債務人也得到慈悲的對待。兩項律法都得到了滿足。因為有了一位調解人,公道得到了它所要求的部分,慈悲也得到了滿足」(in Conference Report, Apr. 1977, 79–80; or Ensign, May 1977, 54–55)。
我們的罪就是我們的靈性債務。若沒有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及調解人,我們都要自己償付罪的代價,承受靈性的死亡。但是因為祂,只要我們遵守祂的條件,也就是悔改並遵守祂的誡命,我們就可以回去與天父同住。
基督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脫離罪惡和獲得醫治的方法,真是太好了。祂說:
「看啊,我已來到世上,……救世人脫離罪惡。
「因此,凡悔改而像小孩般歸向我的,我必接待他,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看啊,我已為這樣的人捨了命,又把命取回來;因此你們大地各端的人啊,要悔改,並歸向我,以便得救」(尼腓三書9:21-22)。
-
思考你可以如何表達對贖罪恩賜的感激。
其他經文
-
阿爾瑪書34:9-16(贖罪是必要的;神的犧牲)
-
尼腓二書9:7-12(贖罪救我們脫離屬世和屬靈的死亡)
-
羅馬書5:12-17(死亡從一人而來,生命也從一人而來)
-
希拉曼書14:15-18(耶穌死亡的目的)
-
信條第3條(所有的人都可以得救)
-
彼得前書1:18-20(耶穌是被預立的)
-
馬太福音16:21(耶穌的犧牲是必要的)
-
路加福音22:39-46(耶穌在園裡受苦)
-
約翰一書1:7(耶穌洗淨罪惡)
-
尼腓二書9:21-22(救主為所有的人受苦)
-
摩賽亞書16:6-8(唯有耶穌才能帶來復活)
-
阿爾瑪書11:40-45;摩爾門書9:12-14(所有的人都會復活)
-
以賽亞書1:18(罪會變成雪白)
-
哥林多前書15:40-44;阿爾瑪書40:23(對復活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