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獄施助(2023)
「安全」,監獄施助
安全
施助在監服刑者的成員,應尊重並遵守該機關所有的規定和安全程序。他們也應該遵循這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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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在押成人單獨在一起。在取得該機關職員的核准,並遵從他們準則的情況下,可以提供個人諮詢或聖職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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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應避免在幫助某人悔改所必需的範圍之外,討論當事人的罪行、判決或必要治療方式的細節。他們應遵循教籍議會的程序。成員若得知有任何虐待事件,應立即與法律當局聯絡。分會會長、主教和支聯會會長應撥打虐待事件求助專線尋求指引,以採取保護措施並符合通報要求(見總指導手冊,38.6.2,3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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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不應捐贈金錢或禮物給在押成人,也不應承諾在當事人獲釋後這麼做。所有的財務支援都應透過支聯會、支會或分會的款項取得。教會不支付在監服刑的個人的法律或開庭費用,但可以支付公車票費、取得替代身分證的費用或其他福利援助的費用(見總指導手冊,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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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絕不應分享自己的居住地址,也不可讓已獲釋的人來拜訪或留在家中過夜。成員的其他聯絡資料,例如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只有在機關規定允許在當事人獲釋後聯繫,且該成員受指派繼續提供支援時,才可以與獲釋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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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領袖在未諮詢教會的法律顧問之前,不應涉入其單位成員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見總指導手冊,38.8.23.1)。這包括作證,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交申請給緩刑或假釋委員會,以及與代表刑事訴訟等的法庭人員聯絡往來。教會領袖在法律程序中分享資訊,無論其用意多麼良善,有時會遭到誤解,甚至會造成傷害——尤其是對受害者及其家人而言。這項政策也有助使教會不致被不當捲入法律問題中。如果領袖認為自己應該在法律問題上作證或溝通,或是法律程序要求領袖作證或溝通,該領袖應與教會的法律顧問聯繫。在美加地區,領袖要聯絡教會的法律總顧問辦公室。
在美加以外地區,領袖要聯絡區域辦公室的區域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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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不應在在監服刑者和其朋友或家人之間傳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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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中協助在監服刑的男性時,至少應召喚兩位男士或一對夫婦。協助在監服刑的女性時,至少應召喚兩位男士、兩位女士,或一對夫婦。
個人從機關獲釋後,在遵照下列準則的情況下,成員可以提供交通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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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接送應是偶爾、暫時的狀況,以及由於實際需求不容易用另一種方式滿足的情況而言。適當的需求會包括交通接送前往教會、就醫、參與就業面談,或到公車站或火車站,讓獲釋者與家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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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只能在獲釋者居住且將受雇的社區提供交通接送,應避免長途旅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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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送獲釋者時,車上除了獲釋個人之外,一定還要有兩位成人陪同。當獲釋者是未成年,或先前被判定犯下嚴重罪行時,這一點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