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狱施助(2023)
「安全」,监狱施助
安全
施助在监服刑者的成员,应尊重并遵守该机关所有的规定和安全程序。他们也应该遵循这些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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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与在押成人单独在一起。在取得该机关职员的核准,并遵从他们准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个人咨询或圣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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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应避免在帮助某人悔改所必需的范围之外,讨论当事人的罪行、判决或必要治疗方式的细节。他们应遵循教籍议会的程序。成员若得知有任何虐待事件,应立即与法律当局联络。分会会长、主教和支联会会长应拨打虐待事件求助专线寻求指引,以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通报要求(见总指导手册,38.6.2,3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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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不应捐赠金钱或礼物给在押成人,也不应承诺在当事人获释后这么做。所有的财务支援都应透过支联会、支会或分会的款项取得。教会不支付在监服刑的个人的法律或开庭费用,但可以支付公车票费、取得替代身份证的费用或其他福利援助的费用(见总指导手册,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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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绝不应分享自己的居住地址,也不可让已获释的人来拜访或留在家中过夜。成员的其他联络资料,例如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只有在机关规定允许在当事人获释后联系,且该成员受指派继续提供支援时,才可以与获释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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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领袖在未咨询教会的法律顾问之前,不应涉入其单位成员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见总指导手册,38.8.23.1)。这包括作证,或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给缓刑或假释委员会,以及与代表刑事诉讼等的法庭人员联络往来。教会领袖在法律程序中分享资讯,无论其用意多么良善,有时会遭到误解,甚至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而言。这项政策也有助使教会不致被不当卷入法律问题中。如果领袖认为自己应该在法律问题上作证或沟通,或是法律程序要求领袖作证或沟通,该领袖应与教会的法律顾问联系。在美加地区,领袖要联络教会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在美加以外地区,领袖要联络区域办公室的区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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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不应在在监服刑者和其朋友或家人之间传递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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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中协助在监服刑的男性时,至少应召唤两位男士或一对夫妇。协助在监服刑的女性时,至少应召唤两位男士、两位女士,或一对夫妇。
个人从机关获释后,在遵照下列准则的情况下,成员可以提供交通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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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接送应是偶尔、暂时的状况,以及由于实际需求不容易用另一种方式满足的情况而言。适当的需求会包括交通接送前往教会、就医、参与就业面谈,或到公车站或火车站,让获释者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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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只能在获释者居住且将受雇的社区提供交通接送,应避免长途旅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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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送获释者时,车上除了获释个人之外,一定还要有两位成人陪同。当获释者是未成年,或先前被判定犯下严重罪行时,这一点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