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在身體的親密關係中尊重選擇權
2022年8月


「尊重身體親密關係中的選擇權」,2022年8月,利阿賀拿

在身體的親密關係中尊重選擇權

圖像
一起散步的夫婦

我們承諾要遵守貞潔律法,將親密的性關係限於夫妻之間(見教義和聖約42:22-23),也承諾要尊重他人的選擇權,因此,在身體的親密關係上,應以此作為指標。

本文在強調,從約會到婚後,都務必尊重身體方面的選擇權,才能營造出成功且有意義的人際關係,達成神應許給丈夫和妻子的愉快合一,避免不想要的性接觸所帶來的悲慘後果。

我們在肢體的愛意表達和親密的性關係方面,如何尊重選擇權,攸關我們是否能準備好迎接並鞏固我們最重要的一項人際關係。

身體親密關係的目的

當一對夫妻心甘情願地、自在地、充滿愛意地從事親密的性關係時,就會感到快樂,也能幫助他們合而為一。神設計親密性關係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讓夫妻透過心靈、思想和身體的結合,來達成合一。1

十二使徒定額組傑佛瑞·賀倫長老教導:「人類的親密關係只限於已婚夫妻之間,因為那是完全合而為一的極致象徵,是神所制定和規範完全合為一體的方式。自伊甸園以來,婚姻就是用來表示男女兩人的心、希望、生活、愛、家庭、未來——在每件事上完全融合。亞當說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他們要在共同生活中『成為一體』〔見創世記2:23-24〕。這結合是如此的完全,所以我們用印證(seal,有封印的意思)一詞來表達其永恆的應許。」2

將這項神聖目的牢記在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為何神如此關心我們如何看待身體的親密關係——本文將之定義為包括親密的性關係,以及肢體的愛意表達,如牽手或擁抱。(欲知其他概念的定義,請見下方「主要概念」部分。)

選擇權的功用

選擇權是神所賜的能力及特權,使我們能為自己作出選擇與行動,是救恩計畫中不可或缺的。若沒有選擇權,我們將無法學習、進步,也無法選擇跟隨救主;有了選擇權,當我們學會在善惡之間作選擇時,就能變得像神一樣。3

選擇權是自行採取行動而不受支配的能力。因此,肢體的愛意表達或任何形式的性關係,不僅應按照神的教導和貞潔律法來進行,也應讓雙方自行決定是否願意參與;在這種情況下,婚前肢體上的愛意表達,以及婚後肢體上的愛意表達和親密的性關係,都能鞏固關係、建立合一。

相反地,若是利用選擇權來支配對方,忽視對方也有權利選擇,要在什麼時候、用何種方式參與肢體的愛意表達或親密的性關係,這樣的接觸就會變成一種侵犯行為,既沒有尊重神的標準,也沒有尊重對方的選擇權、感覺及意願。利用身體接觸來滿足一己私慾,或是作為征服和操縱他人的工具,就是犯罪,會對個人和人際關係造成永久的傷害。

在約會和交往時尊重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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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容滿面的夫妻一起看著手機

照片由Getty Images提供

開始約會和交往,關係有所進展之後,尊重對方選擇權的一個方式,就是在開始任何形式的、肢體上的愛意表達(如牽手、擁抱或親吻)之前,都先徵求並獲得對方同意。

如果對方還不情願,也沒有自在而明確的表達同意,就逕自進行肢體的愛意表達或親密的性關係,就是在侵犯對方的選擇權。在許多國家,當事人不想要的性接觸,在法律上也被定義為性侵。(若想進一步了解徵得對方同意的原則和性侵,請見隨附的文章「有關性侵問題的回答」)。

此外,福音的觀點幫助我們明白,要建立穩固而永恆的關係,就務必立下兩項承諾:不但要遵守貞潔律法,也要以徵得對方同意的方式來尊重選擇權;單單立下其中一項承諾是不夠的。例如,從一方面來說,即便兩個人都尊重對方的選擇權,也都徵得對方同意,認可彼此的婚外性關係,這依舊違反了神的律法;從另一方面來說,若未經對方許可,即使是與性無關的肢體接觸,也可能侵犯到對方的選擇權。

我們更加了解耶穌基督的福音之後,就會看出,服從神的律法尊重彼此的選擇權,會幫助我們更加團結、更加有愛心,使我們準備好在婚姻中建立起更深層、更快樂的肉體關係,進而幫助我們變得更加合一,來發揮我們的神聖潛能。

婚姻中的溫柔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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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長的夫妻一起坐在戶外

在婚姻中也務必繼續尊重選擇權,這有助於提升親密的性關係,達成夫妻結合的目的,並合而為一。

這樣的合一來自於付出,而非索求;來自於愛,而非慾望;來自於更關心對方的福祉,而非自己的福祉。「這樣的親密關係應當基於溫柔和尊重,而非自私。」4

十二使徒定額組戴爾·瑞隆長老和他的妻子路得·瑞隆教導:「在婚姻裡,親密的性關係應能使夫妻在彼此信任、忠誠和體諒中,結合起來。婚姻中的性關係必須尊重配偶的選擇權,不能用來操控或壓制。」5

婚姻是一種神聖的關係,需要夫妻雙方在許多方面努力合一,包括性關係。婚姻本身並不代表夫妻任何一方不必清楚表達自己的渴望,或不必尊重彼此在性關係方面的舒適程度。相反地,務必在婚姻早期就進行這類的對話,而且隨著夫妻的學習、成長,隨著環境的改變,這樣的對話對於夫妻雙方的合一仍然很重要。

令人難過的是,我們有時會聽到,婚姻的一方認為自己有權利強迫對方,或堅決要求對方進行性行為。遵守夫妻之間的聖約,就不應該在行為舉止之間讓配偶感到不舒服,或冒犯到聖靈。夫妻之間若對性活動的頻率或方式有不同的渴望,要一同商議來解決分歧,而不是使用暴力或施壓。

我們在神所指定的婚姻聖約中參與親密的性關係時,若能懷著仁慈、恭敬的態度,承諾尊重彼此的選擇權,就會變得更像基督、成為更加合一的夫妻,關注對方的最大福祉,並與神的旨意保持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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