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大会
捍卫神所启发的宪法
2021年4月总会大会


捍卫神所启发的宪法

后期圣徒相信从神而来的启发,因此我们有一份独特的责任,要支持并捍卫美国宪法,以及宪法里的各项原则。

面对现今艰难的世局,我感觉应该谈一谈神所启发的美国宪法。这部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成员来说特别重要,也是世界各国宪法共同的灵感来源。

一、

宪法是政府的根基,为政府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架构与界限。美国宪法是至今仍在施行的成文宪法中,最古老的一部。这部宪法最初只被少数几个殖民区采用,但很快就成为举世的模范。今日,只有三个国家没有采用成文宪法。1

在此,我并不是替任何政党或团体说话,而是为我研究了60多年的美国宪法说话。我的观点出自我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书记官的经验。我的看法出自担任法学教授15年,以及担任犹他州最高法院法官三年半的经验。最重要的是,我的见解出自担任耶稣基督的使徒37年的经验,负责研究神所启发的美国宪法与祂复兴的教会事工之间的关系。

美国宪法之所以独特,是因为神揭示:祂「为了一切有肉身的权利和保障」而「制定」了这部宪法(教义和圣约101:77;亦见第80节)。这就是为什么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在全球的成员,都特别关注这部宪法的原因。至于其他国家是否应采行其中的原则,或该如何应用,则由各国自行决定。

神制定美国宪法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会以道德选择权这项教义的角度来探讨。本教会复兴的第一个十年,成员在西部边疆遭受到私下和公开的迫害,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反对当时存在于美国的奴隶制度。在当时这些不幸的环境下,神透过先知约瑟·斯密揭示了有关祂教义的永恒真理。

神已经赐给祂的儿女道德选择权,也就是作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要行使这项选择权,最理想的状况是让每个男人和女人拥有最大的自由,能按照自己的选择去作决定和行动。启示中解释说,这样好使「每个人在审判日,能为自己的罪负责」(教约101:78)。主启示说:「所以,任何人受别人奴役是不对的」(教约101:79)。这句话显然是指奴役人类是错误的。而且,根据同样的原则,公民在选择统治者或制定法律这些事情上没有发言权,也是错的。

二、

我们虽然相信美国宪法是神所启发的,但这不表示这部宪法中的每字每句都是神的启示,像是各州应分配到几个代表席次的条款,或是每位代表的最低年龄限制。2小路宾·克拉克会长曾说,这部宪法不是「完全成熟的文件」。他解释说:「相反的,我们相信,这部宪法必须成长和发展,来满足这个日益进步的世界不断改变的需求。」3举例来说,受启发的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并赋予妇女投票权。然而,我们不认为最高法院的每次释宪决议,都得到了灵感启发。

我相信美国宪法至少包含了五项神所启发的原则。4

第一个原则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一个普遍认为主权是君王的神权或来自军权的时代,将主权归于人民,是一种革命性的做法。哲学家曾提倡这个理念,但首先付诸实践的,却是美国宪法。主权在民并表示,暴徒或其他团体可以藉着胁迫或武力,来干预政府的行动。宪法建立起一个民主宪政共和国,让人民透过民选代表来行使权力。

第二个受启发的原则是,国家与其附属各州的权力划分。在我们的联邦体制中,这项前所未有的原则有时会因受启发的修正案而有所改变,例如前面提到的,废除奴隶制度和赋予妇女投票权的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限制了合众国政府只能行使明文规定或默示之权力,并将政府的其他所有权力,「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5

另外一个受启发的原则是权力分立制。早在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前的一个世纪,英格兰议会从国王手中夺走某些权力,开创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先河。美国制宪会议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划分出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让这三个权力机关可以互相制衡。

第四个受启发的原则,就是权利法案中对个人各种权利的重要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特定限制;该法案在宪法生效三年后,就透过修正案而通过了。权利法案并非创举,但其中的启发在于,将英格兰自大宪章起开创的原则,付诸实行。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十分熟悉这些原则,因为当时一些殖民区的特许状中,也提供了这些保障。

如果没有权利法案,美国就无法在短短三十年后,成为福音复兴的所在地。原始条款中提到不得以宗教条件作为担任公职的条件,6这是来自神的启发。然而,第一条修正案所加上的宗教自由和反建制保障,则极为重要。我们也可以从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其他修正案中对个人的保障,如刑事案中被告的权利,看到神的启发。

图像
我们人民

我看到的第五个原则,也是最后一个,就是整部宪法的重要目的,是由神所启发的。我们是由法律治理,而不是由个人治理。我们忠于宪法及其中的原则及运作,而不是忠于任何官员。如此一来,才能实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这些原则阻挡了野心专制,因为这样的野心专制已经破坏了某些国家的民主制度。这些原则也意味着,政府三权机关里的任何一个,不应支配其他权力机关,也不能妨碍其他权力机关履行宪法所赋予的适当功能,来互相制衡。

三、

美国宪法中虽然蕴含了神所启发的原则,但交由不完美的凡人来执行时,往往并非总是能够发挥应有的功效。重要议题的立法权,例如治理家庭关系的法律,已被联邦政府从各州政府手中取走。不受欢迎的言论受到钳制,有时也因此削弱了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由于政府各权力机关的消长起伏,某个权力机关可能会行使或限制赋予给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力,因此,权力分立的原则一直受到考验。

还有其他因素威胁着美国宪法中受启发的原则。制宪的理由原本是为了自由与自治,但有人试图以当前的社会趋势取代之,因而贬低了宪法的地位。当候选人或官员不顾宪法原则时,宪法的权威就被轻视了。某些人将宪法视为忠诚度的测试或政治口号,而不是地位崇高的权力来源——赋予政府权力并界定政府权力的界限,因而削弱了宪法的尊严与力量。

四、

后期圣徒相信从神而来的启发,因此,不论我们住在何处,都有一份独特的责任,要支持并捍卫美国宪法,以及宪法里的各项原则。我们应当信赖主,并对这个国家的未来抱持乐观。

忠信的后期圣徒还应当做哪些其他的事呢?我们必须祈求主指引并祝福所有的国家及其领袖。这是我们信条里的一部分。当然,服从总统或统治者,7并不会妨碍我们反对个别的法律或政策,这需要我们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之内,以文明且和平的方式发挥影响力。对争议性的议题,我们应该力求中庸并凝聚共识。

在支持神所启发的宪法方面,我们还有其他的职责。我们应当学习并倡导宪法中受启发的原则,也应当找出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会维护这些原则的贤能人士,并予以支持。8我们应当成为有知识的公民,积极发挥我们在公共事务上的影响力。

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发挥政治影响力的方式,包括了竞选公职(我们鼓励此做法)、投票、财务支持、加入政党、在政党任职,以及持续与官员、政党及候选人沟通。一个民主政体要运作良好,就必须有上述的所有活动,但是一位尽职的公民,并不需要每个活动都参与。

政治议题有很多,但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政见或个别候选人,能符合每个人个别的优先顺序。因此每位公民都必须决定,哪些议题在某个时间点,对他们是最重要的。然后,成员应该寻求灵感,好知道根据个人的优先顺序,如何运用他们的影响力。这样的过程并不容易,要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改变支持的政党或候选人,甚至每次选举都要改变。

这类自主的行动,有时候需要选民支持某些候选人、政党或政见,即使选民不认同那些候选人、政党或政见在其他议题上的立场。9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鼓励成员,要避免在政治议题上相互批判。千万不要主观认定,忠信的后期圣徒不能属于某个政党,或不能投票给某位候选人。我们教导正确的原则,让成员针对不时出现的议题,自行选择如何排定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并应用在各项议题上。我们也坚决要求,并请教会在当地的领袖坚决要求,不得在教会的任何聚会中,教导或倡导在政治方面该作何选择及加入哪个政党。

当然,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将行使其权利,支持特定的立法提案,或反对那些我们相信会影响宗教自由或伤害教会各组织重大利益的立法提案。

我们信奉神,是祂启发了这部宪法。我要为神所启发的美国宪法作见证,并祈求我们会一直支持并捍卫宪法的伟大原则。奉耶稣基督的名,阿们。■

注:

  1. See Mark Tushnet, “Constitution,” in Michel Rosenfeld and András Sajó,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2012), 222.这三个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为英国、纽西兰和以色列。这些国家都有稳固的宪政传统,只是未将治国的法律条款汇集成单一文件。

  2.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2.

  3. J. Reuben Clark J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ur Birthright Threatened,” 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 Jan. 1, 1939, 177, quoted in Martin B. Hickman, “J. Reuben Clark, Jr.: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Great Fundamentals,” in Ray C. Hillam, ed., By the Hands of Wise Men: Essays on the U.S. Constitution (1979), 53.百翰·杨对宪法抱持类似的发展观,并教导说,制宪者「只是奠基者而已,有待后世之人将其上部的构造给建筑出来」(百翰·杨演讲集,约翰·维特苏选编〔1954〕,第413页)。

  4. 这五个原则和小路宾·克拉克及泰福·彭荪提出的原则类似,但不完全一样。见J. Reuben Clark, Stand Fast by Our Constitution (1973), 7;泰福·彭荪,「我们的神圣宪法」,1988年1月,圣徒之声,第3-6页;以及Ezra Taft Benson,“The Constitution—A Glorious Standard,” Ensign, Sept. 1987, 6–11。See, generally, Noel B. Reynolds, “The Doctrine of an Inspired Constitution,” in By the Hands of Wise Men, 1–28.

  5.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10.

  6. Se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6.

  7. 信条第12条

  8. 教义和圣约98:10

  9. See David B. Magleby, “The Necessity of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 Importance of Compromise,” BYU Studies, vol. 54, no. 4 (2015),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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