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
概覽
證人就是依照個人所知而提供某事是真實的聲明或證據的人。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裡,證人通常是指作證或作見證的人,也就是為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及為自己知道屬實的事作證。
主教導早期的教會領袖,「憑兩三個證人的口,句句都要定準」(教義和聖約6:28;亦見馬太福音18:16)。在這復興的教會中,絕大部分的重要事件,都是遵循多位證人的模式,為這些事的真實性作見證。摩爾門經的三位證人就作證,一位天使給他們看金頁片,以及這些紀錄「藉著神的恩賜和能力而翻譯」成摩爾門經(「三位證人的證詞」,摩爾門經)。八位證人則作證,約瑟·斯密給他們看金頁片,他們因此能觸摸並檢視其上的鐫文。約瑟·斯密和奧利佛·考德里在聖職和聖職權鑰復興時也都在場,並為此作證(見教義和聖約第13篇;第110篇;約瑟·斯密——歷史1:68-72)。
本教會今日也遵循這個作證的模式。若有人要受洗,經持有權柄的主領人員核准的兩位見證人要在旁觀禮,確保教儀正確執行。接受過洗禮的教會成員可以擔任見證人,包括兒童和青少年。持有有效聖殿推薦書的男人、女人和青少年,也可以擔任替代死者洗禮的見證人。已接受過恩道門,並持有有效聖殿推薦書的男人和女人,也可以擔任聖殿印證等聖殿教儀的見證人。
教會成員在領受聖餐時,「向神證明」自己願意承受基督的名,一直記得祂,並遵守祂的誡命(見教義和聖約20:77,79)。
本教會的使徒被召喚「在全世界作基督之名的特別證人」(教義和聖約107:23;亦見使徒行傳1:21-22;4:33)。因此,他們向所有的人作證,耶穌基督確實存在,祂的福音是真實的,以及祂的贖罪對所有人的重要性。同樣地,我們若對福音有見證,透過言傳和行動與人分享我們的信仰,就是「隨時隨地,在所有的事上作神的證人」了(摩賽亞書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