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法律」
列曼·魏特的父親在美國獨立戰爭中服役,讓他感到十分驕傲。對魏特來說,美國在那場戰爭中的勝利不僅確保了合眾國的獨立地位,更保障了美國人民的生命權和自由權。魏特相信,這些價值觀是美國革命永久的傳承,因此他加入1812年戰爭以護衛這些價值觀。
不過,在1830年代,身為教會成員的魏特住在密蘇里的經驗卻嚴重挑戰了他對這些美國理想的樂觀態度。他和其他一千多名後期聖徒在1831年至1832年間移居到密蘇里傑克森郡。該郡的許多居民不喜歡摩爾門的信仰,也害怕他們會影響當地的政治生態。傑克森郡的居民不但沒有尊重教會成員依照自己良心的指引崇拜和投票的權力,反而以非法的暴力行為強迫聖徒放棄自己的信仰或是離開該郡。這些密蘇里居民以自衛隊為名,對居住在該郡的教會成員施以肢體暴力、損害他們的財產,最後命令他們離開。1
魏特對州政府及聯邦政府的官員感到十分氣餒,因為他們竟容許,甚至鼓勵這些施加在教會成員身上的惡行。幾年後,在一份致美國參議院的請願書上,他聲明自己的「父親是獨立戰爭的士兵」,而那些侵害教會成員之公民權的行為「並非他〔賦予〕我及我後代的自由」。2魏特的請願書顯示出他內心的衝突:他忠於自己的國家,卻對許多被選來治理國家之人士的行為感到不齒,又全心投入他相信會比任何俗世政府更長久的信仰。
補償
教會領袖和列曼·魏特一樣,與當地及聯邦政府有著複雜的關係。傑克森郡的教會成員在1833年11月被逐出自己的家園時,教會領袖相信密蘇里州政府和美國政府都未做到保障當地聖徒的公民權,並覺得必須抗議這些選任官員促使聖徒被驅離的作為(及不作為)。在此同時,他們也開始向政府進行合法的政治訴求,冀望能取回自己在傑克森郡的產業及公民權。
一些有名望的公民對聖徒的困境感到同情,但也有很多人質疑聖徒的動機。教會堅信啟示之權柄,加上教會成員在俄亥俄和密蘇里的快速聚集,都讓一些美國公民懷疑教會的目的是否要組織自己的社區,並漠視美國的法律和權柄。教會領袖如何能抗議政府的苛待,同時表達對政府的支持,甚至要求政府協助呢?
宣言
1835年8月17日,正當聖徒向政府請願協助之際,奧利佛·考德里和西德尼·雷格登向俄亥俄州嘉德蘭的教會成員提出了一份文件,標題為「Decl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Law」(「有關政府及法律的宣言」)。這份宣言(現在的教義和聖約第134篇)的目的是要解決聖徒所有的疑慮。3該宣言指出,「政府是神為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神要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為負責」4,因此宣言中界定民間政府為俗世組織,但其行為會附帶屬靈的結果。宣言中解釋,政府官員的「職位都應受到尊重」,而且「所有的人都應尊重並服從法律」5,因而強調教會教導成員應該成為遵守法律的國民,為自己所居住之社區帶來「和平與和諧」6。此宣言也主張政府應該保障國民的權力,讓他們可以依照自己良心的指引崇拜,而宗教團體若因為實踐宗教而遭受虐待時,可以正當地向政府請願,要求賠償。這項宣言也間接提到聖徒近日在傑克森郡的遭遇,因而主張國民在遭受宗教迫害時,若政府無視於他們的協助請求,則國民有權力護衛自己。
教會成員接受了這份宣言,並將之收錄於第一版的教義和聖約中。這一篇不同於此書中的其他篇章;其他篇章都是神向聖徒顯露祂的旨意,但這一篇卻是聖徒向一般大眾說明自己的觀點和信念。此宣言很有可能是奧利佛·考德里所寫的,因為他曾在當時的許多報社專欄內提出此宣言中的許多主題。7雖然他們向教會提出這份宣言的時候,約瑟·斯密去了密西根領地,但是他接受了這份宣言,並在日後的演講和寫作提到其中的內容。8
此宣言的應用
尤其是在1838年,聖徒因為州長的行政命令而被驅離密蘇里州後,約瑟和其他教會領袖以此宣言中的原則為訴求,為教會成員爭取公民權。舉例來說,1840年,約瑟在美國東部向聯邦政府請願,要求補償教會成員在密蘇里被沒收的財產時,寫了一封信給賓州一家報社的編輯,並在信中回應了當地詆毀教會之人所做的聲明。不過,約瑟在撰寫這封信時,採用了這個有關政府之宣言的全文,僅僅將宣言中出現的「我們信」用「我信」來代替。9
幾個月之後,約瑟、西德尼·雷格登和以利亞·西比被允許在美國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前提出密蘇里的迫害議題。在這場聽證會中,密蘇里州的國會議員約翰·詹姆森試圖合理化該州過去對教會成員的暴行,聲稱約瑟允許其追隨者忽視當地的法律。以利亞·西比堅決否認他的說法,並據理力爭,說明教會「沒有這樣的教義,也不相信這樣的事」,而且向委員會指出教義和聖約中1835年的「Decl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Law」(「有關政府及法律的宣言」),證明教會「很久以前就已經發布了〔他們〕對這個主題的信念」。101840年的參議院委員會不同意讓教會獲得迫害的補償,但教會領袖仍舊堅持宣言中提出的價值觀。
兩年之後,教會領袖撰寫了今日聞名的「溫華滋函」,簡要地描述教會的歷史和信仰;而這份有關政府的宣言裡的原則似乎啟發了其中兩項不同的聲明。這兩項聲明就是現在的信條第十一、十二條。這兩條信條確認了教會立場,也就是所有男、女都有自由依照自己良心的指引去崇拜神,而教會也教導成員要服從政府官員,並應該遵守居住地的法律。11
歸給凱撒
1830年代的教會領袖必須面對十分複雜的政治情勢,但他們的處境絕非史無前例。試圖在世上建立神的國度之宗教團體與俗世「當時的權力」之間的互動,一直都需要很小心。12耶穌基督在塵世傳道期間也曾面臨類似的挑戰。當祂被指控試圖篡奪猶太和羅馬官員的政治勢力時,祂宣告祂的「國不屬於這世界」13,並指示門徒們:「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14就這一點看來,1835年這份「Decl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Law」(「有關政府及法律的宣言」)正呼應了耶穌在俗世國度中建立其教會的方式。
列曼·魏特在1839年寫給美國參議院的請願書上寫著:「我自願在上次的戰爭〔1812年戰爭〕中為國效命,但是我卻必須〔背棄自己的〕信仰,才能〔居住〕在密蘇里州。」因此,自稱為愛國者的他悲痛地表示,「居住在所謂的自由政府,但卻受到如此束縛,令我十分不滿」。15魏特的請願書凸顯了「Decl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Law」(「有關政府及法律的宣言」)中的主要原則之一,也就是教會成員需要對國家忠貞,同時也應該致力建立能保障所有國民之自由和權力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