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歷史
律法


律法

教約42

以撒‧摩利農場

約瑟·斯密在1831年2月寫信給馬丁·哈里斯:「我們來此之後,已獲得國度的律法,這些地區的門徒們已欣然接受這些律法。」1

約瑟在俄亥俄州不到一個月就寫了這封信給當時仍在紐約州拋邁拉的馬丁·哈里斯。約瑟啟程搬離紐約之前,主賜給他一項命令,要他在俄亥俄州聚集教會,並應許:「我要在那裡把我的律法給你們」2(見教約38:32)。約瑟抵達嘉德蘭不久後,獲得了所應許的啟示,早期的手稿中將這個部分命名為「基督教會的律法」,這就成了現在的教義和聖約42:1-73。

教會此時迫切需要這項啟示。約瑟抵達俄亥俄州時,發現那裡的聖徒雖然內心真誠,卻對聖經的這項教導感到困惑:早期的基督徒「都是一心一意的,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使徒行傳4:32)。

教會在俄亥俄州的許多歸信者是「大家庭」這個社區組織的成員,共享露西·摩利和以撒·摩利的房舍和農場,努力要成為真正的基督徒。約瑟才剛獲得有關以諾的錫安這項內容,那裡的人民做到了「一心一意」、完全消弭貧窮的理想境界(摩西書7:18),這群歸信者想向他們看齊;儘管如此,先知卻發現俄亥俄州的歸信者所採取的作法會破壞個人選擇權、管家職務和負責任的能力——即使他們「盡他們所知,努力遵行神的旨意。」3因此,根據約瑟·斯密的歷史所言,這些歸信者「在屬世事物上會迅速毀滅:因為他們讀了經文後,認為凡是屬於某弟兄的東西,也屬於任何一位弟兄。」4

約瑟一抵達俄亥俄州不久,主便啟示:「你們憑信心求,必獲得我的律法,好使你們知道如何管理我的教會」5(見教約41:3)。幾天後,約瑟聚集了幾位長老,在「熱烈的祈禱」中懇求主如祂所應許的,啟示祂的律法。6

『獻出你……的財產』

約瑟在神給他的答覆中獲得這項啟示,這啟示主張首要誡命是使人遵守其他所有誡命的動機,包括獻納律法,表示這麼做是因為愛神。早期聖徒接受了教導;獻納是將其財產用於主的事工,使之成聖,包括購地建造新耶路撒冷,並在這土地上建造聖殿(見教約42:35-36)。這律法揭示,獻納對於施與受雙方同樣重要,因為主已應許,忠信的聖徒所獲得的,在今生「夠自己和家人」用,在來生會獲得「救恩」(見教約42:33-35)。7

這項律法說明,獻納不是要實現社區財產共有,而是讓人們願意承認主是萬物的擁有者,每位聖徒都要努力工作,「作自己財產的管家」,8因此要對實際擁有者:主負責,祂要求聖徒慷慨地將他們多餘的東西交到祂的倉庫裡,用來救助貧困者和建立錫安(見教約42:32,54)。

俄亥俄州這些歸信者對約瑟的這項啟示有信心,於是他們按照主所啟示的計畫去做,約瑟的歷史這樣記載:「『財物共享』計畫在稱為『大家庭』的此一組織裡早已存在,這團體的成員大致都接受了永恆的福音,因此他們很快就放棄這項計畫,而是接受主更完全的律法。」9

隨著時間過去,愛德華·裴垂治主教盡全力實行這項律法,有意願的聖徒簽下契據,將其財產獻納給教會。但是遵守這項律法是自願的,有些聖徒拒絕這麼做。還有些聖徒沒接受過這項教導,也有許多聖徒分散各地。10有些反抗的聖徒甚至在法庭中質問這項律法,因而促使這項律法在文詞上改進,並在作法上改變。

另外一些早期聖徒則了解這項律法的永恆原則——選擇權、管家職務和對神負責——可以運用在多變的情況下,因為當時里曼·柯普雷決定不獻納他在俄亥俄州湯普生的農場,讓聖徒們聚集在密蘇里州奉行這項律法;或者還有一次,在1833年,一群暴徒將他們逐出傑克森郡,使得主教停止實行這種施與受的獻納作法,但並非律法本身被終止。獻納律法雖於1831年2月被揭示,但不是當時開始實行,也沒有因為有些人拒絕遵守,有些人嘗試失敗而終止。戈登·興格萊會長教導:「犧牲律法和獻納律法並未廢除,至今仍具有效力。」11

回答各式各樣的問題

這項啟示除了說明獻納律法之外,也回答了許多對當時教會很重要的問題。1831年2月聚集起來尋求啟示的約瑟和長老們首先問道,教會該「聚集在一個地方或者繼續分散在各屯墾區?」主的回答正是教義和聖約第42篇前10節的精髓,祂要求長老們兩個兩個出去傳福音,如同天使般宣講話語,邀請所有的人悔改,為願意的人施洗。長老們從各地聚集聖徒加入教會,藉此為主宣布新耶路撒冷的日子作準備。然後,主說:「使你們可以聚在一起。」12

主接著回答了一個困擾基督徒長達數世紀的問題:基督的教會是個有秩序、具有權柄的機構,或者是個聖靈及其恩賜能源源不絕而來的地方。有些人以極端的方式爭取屬靈恩賜,有的人的回應則正好相反,他們完全抹煞聖靈是自然發生,而主張要遵守嚴格的規定。這種兩難的情況存在於俄亥俄州早期的教會,主為回應此事,賜予幾項啟示,包括祂的律法。這律法認為教會並不是井然有序,也不是不受限制地跟隨聖靈。這律法要求,講道的人要由具有權柄的人按立,他們要教導經文,並且藉著聖靈的力量去做(見教約42:11-17)。

賜給摩西誡命時,重述並評論了這項律法的其他部分(見教約42:18-28),包括在有條件的應許下賜予更多啟示,這要視聖徒對所獲得的事(包括分享福音)是否忠信而定(見教約42:60-69)。

長老們心想:「他們去宣講悔改,或用其他方式為教會服務」時,他們該「如何照顧家庭?」13主的回答成為第70-73節的經文,接著這些內容又在後來的一些啟示中進一步提及,如今收錄在教義和聖約72:11-1475:24-28。這個概念在1835年出版的教義和聖約又進一步加以澄清。

這項律法的早期版本也包含了對其他兩個問題的簡短回答:教會是否應該與教會外的人有生意往來——特別是向他們借貸,以及聖徒應該怎麼做來容納從東部來聚集的人。這些回答內容在後來的版本中被省略,這也許是因為教約64:27-30已回答第一個問題,而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又涉及過去的特定地點和時間,因此這可能被認為對未來世代不重要。14

『如何遵行我給你們的律法……的各點』

在同一個月(1831年2月),約瑟獲得了後來成為教義和聖約第43篇的啟示,這則啟示命令他要召開集會,「要互相教導和啟發,好使你們知道如何行事和指導我的教會,以及如何遵行我給你們的律法、誡命的各點」15(見教約43:8-9)。約瑟謹記這項誡命,讓教會七位長老共同召開會議,決定如何對這項律法中所啟示的、有關貞潔律法的紀律案件採取行動(見教約42:22-26),以及教會應如何針對從謀殺到卑劣行為等情況制定律法。這些補充的規範條文增列在紙本版的「律法」,現在已納入教義和聖約第42篇第74-93節。

這項律法以及教會建立的「信條和聖約」(現在教義和聖約第20篇)讓這個快速成長的教會在同一套規範下組織起來,並讓幾個剛形成的會眾在教導和作法上統一。這顯示主在過去、現在和未來是如何向聖徒啟示祂的旨意。其澄清摩西所獲賜的這項律法,並指示1831年的聖徒該如何在他們的各種情況中執行這項律法,甚至應許了未來當人們尋求並有需要時會給予進一步的啟示;這份歷久彌新、永不過時的文件至今仍是耶穌基督教會的一部律法。

  1. Joseph Smith to Martin Harris, February 22, 1831,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Utah.

  2. Revelation, 2 January 1831, josephsmithpapers.org.

  3. History, 1838–1856, volume A-1, josephsmithpapers.org.

  4. John Whitmer in Karen Lynn Davidson, Richard L. Jensen, and David J. Whittaker, eds., Histories Volume 2: Assigned Histories, 1831-1847. Volume 2 of the Histories series of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edited by Dean C. Jessee, Ronald K. Esplin, and Richard Lyman Bushman (Salt Lake City: Church Historian’s Press, 2012), 22-23.

  5. Revelation, 4 February 1831, josephsmithpapers.org.

  6. John Whitmer in Karen Lynn Davidson, Richard L. Jensen, and David J. Whittaker, eds., Histories Volume 2: Assigned Histories, 1831-1847. Volume 2 of the Histories series of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edited by Dean C. Jessee, Ronald K. Esplin, and Richard Lyman Bushman (Salt Lake City: Church Historian’s Press, 2012), 24.

  7. Revelation, 9 February 1831, josephsmithpapers.org.

  8. Revelation, 9 February 1831, josephsmithpapers.org.

  9. History, 1838-1856, volume A-1, josephsmithpapers.org.

  10. John Whitmer in Karen Lynn Davidson, Richard L. Jensen, and David J. Whittaker, eds., Histories Volume 2: Assigned Histories, 1831-1847. Volume 2 of the Histories series of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edited by Dean C. Jessee, Ronald K. Esplin, and Richard Lyman Bushman (Salt Lake City: Church Historian’s Press, 2012), 29.

  11. Gordon B. Hinckley, Teachings of Gordon B. Hinckley (Salt Lake City: Deseret, 1997), 639.

  12. Revelation, 9 February 1830, josephsmithpapers.org.

  13. Revelation, 9 February 1831, josephsmithpapers.org.

  14. 有個問題是:「主的旨意是我們應和世俗之人的往來到何種程度?我們應該如何與他們往來?」答案是:「你們不可與他們簽下借據,再次是長老和主教應共同商議,並且他們要藉著聖靈的指示去做,因為那是必要的。」另一個問題是:「我們應該為東部來的弟兄們作什麼準備,何時〔另一份手稿問何處〕、如何?」主回答:「要指派一些必要的人來協助主教找到一些地方,讓他們可以盡量聚在一起,受到神聖之靈指示」。

  15. History, 1838–1856, volume A-1, josephsmithpaper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