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主教 教會的一位總會持有權柄人員,負有教會的屬世事務的全責(教約107:68)。總主教和他的兩位諮理也是總會持有權柄人員,主領教會的亞倫聖職(教約68:16-17;107:76,87-88)。 愛德華·裴垂治被按立為主教;教約41:9。 主教由總會會長團召喚和選派;教約68:14-15。 亞倫真正後裔中的長子,經總會會長團召喚、選派和按立後,就有權主領;教約68:16,18-20。 只能在總會會長團之前受審;教約68:22-24(教約1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