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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


文士

這個詞在舊約及新約中的用法有些微差異:(1)舊約中,文士的主要職責是抄寫經文(耶8:8)。(2)新約中經常提到文士,有時稱律法師或教法師,他們將律法變得瑣細,並用於他們的時代的各種情況中(太13:52可2:16-1711:17-18路11:44-5320: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