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進修班及研究所
第107課:教義和聖約第102篇


第107課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

導言

1834年1月,教會已成長到擁有3000多名成員。這樣的成長使得教會需要更多領袖來管理教會事務。1834年2月17日,二十四位大祭司在約瑟·斯密的家裡集會,在會議中組織了教會第一個高級諮議會。會議的文書奧申·海德注意到高級諮議會的會議紀錄出了一點錯。因此,諮議會表決應由先知進行所有必要的更正。約瑟·斯密在隔天,也就是2月18日,透過靈感修訂了原本的紀錄。修正後的紀錄在第二天,也就是2月19日被接受。這些紀錄就是現在的教義和聖約第102篇,其中概述了高級諮議會的組織,並給予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指示,讓他們知道如何以紀律處置嚴重違誡的人。(請注意,區會會長團和區會諮議會也可獲授權遵照這些程序辦理。)

教學建議

教義和聖約102:1-5

組織教會的第一個高級諮議會

讀出海樂·李會長說的以下這個故事:

海樂·李會長

「多年前……我擔任支聯會會長。當時,高級諮議會和支聯會會長團處理了一個令人痛心的案件,決議將一位男子開除教籍,因為他傷害了一位美好的年輕女孩。我們討論了將近一整晚,才決定採取這個行動,第二天早上,我疲憊地到了辦公室,而前一晚我們在〔議會中〕處置的那位男子的兄弟來找我對質。這個人說:『我要告訴你,我的兄弟是清白的,他沒有犯下你們指控他的罪。』

「『你怎麼知道他是清白的?』我問他。

「那人回答說:『因為我祈禱了,主告訴我他是清白的』」(Teachings of Harold B. Lee, ed. Clyde J. Williams [1996], 420–21)。

  • 你認為那個人怎麼會得到與支聯會會長團及高級諮議會所作的決定相反的答案?

說明教義和聖約第102篇中的原則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如何知道主的旨意,去幫助嚴重違誡的教會成員。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1。請全班跟著仔細看,找出什麼是高級諮議會。

  • 高級諮議會是什麼?(由12位大祭司組成的團體,並由「一位或三位會長」主領。在今日的教會中,一位支聯會會長和他的諮理主領高級諮議會。)

說明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提到的高級諮議會和今天支聯會中的高級諮議會有一些不同。該高級諮議會在俄亥俄州嘉德蘭和鄰近地區有一般管轄權,並由總會會長團主領。然而,隨著教會成員人數增加因而成立支聯會之後,便召喚了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來管理個別支聯會範圍內的教會事務。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2。請全班跟著仔細看,找出高級諮議會的目的,以及這個諮議會是如何被任命的。

  • 高級諮議會是如何被任命的?其目的為何?

學生回答上述問題後,將以下真理寫在白板上:高級諮議會藉啟示指定,來解決教會內可能發生的重大難題。說明「重大難題」通常指的是成員嚴重違誡的情況。

說明課程一開始所說的李會長的故事就是一個例子,裡面提到了高級諮議會的一項責任:在支聯會會長團的指示下,擔任教會的紀律議會。為了幫助全班了解紀律議會的目的,請一位學生讀出以下這段話。請全班仔細聽,找出教會紀律議會的三個目的。

「最嚴重的一些違誡,如嚴重違反民法、虐待配偶、虐待兒童、通姦、姦淫、強姦和亂倫,通常需要以正式的教會紀律來處理。正式的教會紀律可包括限制教會成員的權利或開除教籍。……

「紀律議會的目的在於〔1〕拯救違誡者的靈魂、〔2〕保護無辜者,以及〔3〕維護本教會之純正、廉正及好名聲。

「教會紀律是神所啟示的,這個過程會進行一段時間。透過這個過程以及耶穌基督的贖罪,成員可以得到罪的赦免、重新獲得內心的平安,並獲得力量避免將來再度違誡」(忠於信仰:福音參考資料〔2004〕,第109頁)。

  • 教會紀律議會的三個目的是什麼?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4。請全班跟著仔細看,找出哪些詞句描述了高級諮議會成員應該如何履行他們的召喚。然後請學生報告他們所發現的事情。

教義和聖約102:6-34

制定紀律議會的程序

概述教義和聖約102:6-11,告訴學生這幾節經文說明如果高級諮議會的成員沒有全數到場時,該諮議會該如何運作。請學生默讀教義和聖約102:12-14,學習高級諮議會如何選擇成員在紀律議會中發言。然後請學生報告他們所發現的事情。

  • 抽籤是什麼意思?(在這個情況中是指議會成員要從1到12號當中抽取號碼。)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15-18,並請全班找出高級諮議會抽號碼的原因。

  • 我們從第15-16節學到紀律議會要如何進行?(學生回答後,將以下這句話寫在白板上:在耶穌基督的教會,紀律議會要公平、公正地進行。

  • 如果一位高級諮議在紀律議會抽到偶數號,他的責任是什麼?這如何顯示出主對犯下重罪的成員的關心?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19。請全班跟著仔細看,找出該議會的會長在聽取案件雙方發言之後必須做什麼。然後請學生報告他們所發現的事情。

  • 支聯會會長先聽取議員為被告的利益以及教會的利益發言,會如何幫助他作決定?

請一位學生讀出以下戈登·興格萊會長的話,並請全班注意議會的會長除了聽取案件雙方發言之外,還要做什麼:

戈登·興格萊會長

「我希望向你們……保證,我認為審判都是在祈禱之後作成的。懲戒成員是很嚴重的事,不能只憑人的決定,尤其是一個人的決定,必須努力尋求並遵行聖靈的指引,才會公平」(參閱「謀士多,人便安居」,1991年1月,聖徒之聲,第45頁)。

  • 支聯會會長除了聽取案件雙方的發言之外,還要做什麼?

  • 按照第19節,會長作判決之後,會請議會做什麼?

概述教義和聖約102:20-22,說明這幾節經文的指示提到如果不確定該判決是否恰當時該怎麼做。

請一位學生讀出教義和聖約102:23。請全班跟著仔細看,找出對教義方面的議題不清楚時,該怎麼做。請學生報告他們所學到的事情。

  • 第23節教導了什麼真理?(學生回答後,將以下真理寫在白板上:主向主領紀律議會的人啟示祂的心意。

概述教義和聖約102:27-34,說明支聯會紀律議會的判決可向總會會長團上訴。

與學生一同回顧課程一開始時提到的海樂·李會長的故事。

  • 你比較信任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還是質疑他們的判決的人?

  • 根據你研讀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所學習到的真理,你認為我們為什麼可以信任教會紀律議會作的判決?

學生回答後,可以請一位學生讀出李會長的故事的其餘部分:

海樂·李會長

「我請他到我的辦公室,坐下來之後,我問他:『你介意我問你幾個私人的問題嗎?』

「他說:『當然不介意。』……

「『你今年幾歲?』

「『四十七。』

「『你持有什麼聖職?』

「他說他覺得自己是教師。

「『你遵守智慧語嗎?』

「『嗯,沒有。』……

「『你付什一奉獻嗎?』

「他說:『沒有』;而且只要某某人還是第三十二支會的主教,他就不會付什一奉獻。

「我說:『你參加聖職聚會嗎?』

「他回答說:『沒有!』……

「『你也不參加聖餐聚會嗎?』

「『不參加。』

「『你作家庭祈禱嗎?』他說沒有。

「『你研讀經文嗎?』他說自己的眼睛不好,看不了很多。……

「我說:『這樣說吧,先驅者支聯會中最好的十五個人昨天晚上祈禱了。……剛才說的事你一樣也沒做到,但是你卻說你祈禱之後得到相反的答案。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為什麼會這樣?』

「這人接下來給的回答十分經典。他說:『李會長,這樣看來,我想,我一定是從錯誤的來源得到這答案』」(Teachings of Harold B.Lee, 421–22)。

可以分享你的見證,說明我們為什麼可以信任教會的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作的決定。

注釋及背景資料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教會紀律議會

十二使徒定額組的羅素·培勒長老針對教會紀律議會提出以下說明:

羅素·培勒長老

「教會成員有時會問為什麼要舉行教會紀律議會。其目的有三:拯救違誡者的靈魂、保護無辜者,以及維護教會之純正、廉正及好名聲。

「總會會長團已指示,在發生謀殺、亂倫、〔虐待兒童(性虐待或身體上的虐待)〕,或叛教等案件時,就必須召開紀律議會。當一位重要的教會領袖嚴重違誡、違誡者具有侵略性,可能威脅到他人,以及某人的行為模式顯示出一再嚴重違誡,〔以及〕某嚴重違誡的情形已廣為人知時,都必須舉行紀律議會。……

「在發生嚴重違誡之後,也可以召開紀律會議,商討違誡成員在教會中的地位,這些嚴重違誡包括墮胎、變性手術、殺人未遂、強姦、強迫性虐待、蓄意嚴重傷害他人、通姦、姦淫、同性戀、……虐待配偶、蓄意背棄家庭責任、搶劫、竊盜、盜用公款、偷竊、販賣非法藥物、詐欺、作偽證,或起假誓。〔如果違誡者犯下嚴重詐欺行為、虛假陳述,或在商業往來上涉及其他方式的詐騙或不誠實的行為,也可以召開紀律議會。〕

「召開紀律議會並不是來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民事法庭的判決可以協助決定是否應該召開教會紀律議會。然而,民事法庭的判決不會左右紀律議會的決議。

「教會不會召開紀律議會來處理沒有繳付什一奉獻、不遵守智慧語、不參加教會聚會,或不接受家庭教導等事務。也不會因為經商失敗或沒有償還債務而召開。此議會的目的不是用來調解成員之間的紛爭,也不會因為成員要求將其名字從教會紀錄中移除或〔變得較不活躍〕而召開。……

「紀律議會以開會祈禱作為開始,隨後聲明召開議會的原因。該成員被要求以簡單、一般的用語陳述違誡的情況,並說明其感受,以及採取了哪些悔改的步驟。該成員可以回應領袖提出的問題,以釐清事實。然後他(她)便可離開,而領袖則一同商議、祈禱,作出判決。

「議會要考慮許多因素,例如是否違反了聖殿或婚姻聖約;是否濫用託付的職位或權柄;違誡的次數、嚴重性及程度;違誡者的年齡、成熟度和經驗;無辜的受害者和無辜家人的利益;違誡到認罪的時間;是否自願認罪;以及悔改的證據等。

「議會成員要嚴守保密原則,並懷著愛心處理此事。他們的目標不是懲罰,卻是要幫助該成員作必要的改變,以便能再度潔淨地站在神面前。

「議會要根據靈感作出判決。議會可以達成四種判決:(1)不採取任何行動,(2)正式觀察,(3)停止交誼,或(4)開除教籍。

「即使真有違誡的情形,議會還是可以判決在當時不採取任何行動。(該成員會被鼓勵接受主教進一步的忠告。)

正式觀察是暫時的紀律處分,這樣的作法是用以幫助該成員完全悔改。議會的主領職員會明確指出終止觀察的條件。在觀察期間,主教或支聯會會長要和該成員密切聯繫,幫助此人進步。

「議會可以作出的第三種判決是讓該成員停止交誼。停止交誼〔理應是〕暫時性的,但不一定是短時間。停止交誼的人保留在教會中的教籍。他們受到鼓勵參加教會的公開聚會,但不可從事公開祈禱或演講。他們不可擔任教會職位、領受聖餐、舉手支持教會職員、持有聖殿推薦書,也不可運用聖職。然而,他們可以繳付什一奉獻和捐獻,已經接受恩道門者也可繼續穿著聖殿加門。

開除教籍是教會紀律議會可以採取的最嚴厲的懲罰。被開除教籍的人不再是本教會的成員。因此,他們無法行使教會成員的權利,包括穿著聖殿加門以及繳付什一奉獻和捐獻。他們可以出席教會的公開聚會,但是,和停止交誼的人一樣,他們參與這樣的聚會是有限制的。被開除教籍的人受到鼓勵去悔改,生活配稱以便最終能接受洗禮」(“A Chance to Start Over: Church Disciplinary Council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Blessings,” Ensign, Sept. 1990, 15–16)。

教義和聖約102:18。原告和被告的權利

1840年,先知約瑟·斯密給予高級諮議會有關受指控犯罪者之權利的指示。他所教導的原則在今天的教會紀律議會中仍然適用。他教導:

先知約瑟·斯密

「當事者雙方均不在場,或沒有機會出庭的情況下,諮議會不應審理該案;不要在審理案件以前,聽取某人的投訴;也不要讓任何未能出庭,和為自己辯護的人的名譽在高級諮議會面前受到毀損;諮議們不要對可能受理案件中之任何一人有心存偏袒或敵對的態度」(in History of the Church, 4:154)。當事人或主要證人無法出席紀律議會時,主領職員應請他提出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