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紀律」,教會歷史主題
「教會紀律」
教會紀律
教會的規章和聖約(現在收錄為教義和聖約第20篇),列出管理教會事務的程序,包括如何處置教會中的「違誡者」。由約瑟·斯密透過啟示獲得,並在1830年6月於教會的首場成員大會上宣布。這些指導方針引用了摩爾門經中的聖餐祈禱文和洗禮與按立的程序,並引導教會領袖在處理教會紀律個案時要轉向經文。1摩爾門經強調了寬恕的重要性,給教會領袖責任去作出判斷,並說明「凡不悔改他所犯的罪的,必不能算在我的人民中」。2
依據條文和聖約,教會的事務(包括有關紀律的決議)應由教會大會,或者長老或成員的正式集會來處理。大會的與會者會討論對教會成員的任何處分、聆聽見證和認罪,並決定被告的情形。早期的大會處理過許多不同的個案,包括家暴、公然反對教會,及其他不當行為。3
在1831年11月約瑟·斯密獲得的一則啟示中,列出了處置教會成員更明確的程序。啟示中指出主教是「以色列的法官」,要負責在諮理的幫助下做出處分的決議。也容許將困難的個案上呈給「高級聖職的會長」,即教會的總會會長,而他可以召喚至多12名其他的高級諮議來協助他。4
1834年2月,約瑟·斯密依循著1831年11月的啟示所指示的樣式,在俄亥俄州嘉德蘭組織了第一個高級諮議會。幾個月之後,他授權在密蘇里州組織了第二個高級諮議會。這兩個諮議會分別由總會會長團和密蘇里支聯會會長團主領,處理所有主教無法解決的爭議和紀律個案。當某些個人不滿意主教會議的決議時,諮議會也是上訴法庭。第一個高級諮議會的聚會記錄現收錄在教義和聖約中,其中關於諮議會應如何處理紀律個案,包含了詳細的指示。5
早期的啟示為教會紀律議會的權柄設了一些限制。例如,謀殺雖然會造成停止交誼,這樣的個案應該交由司法機關來審理。教會在1835年的宣言中澄清,教會法庭無權就個人的生命或財產施行審判,最多只能「將他們從團體中開除,和停止他們的交誼」。6
依據時代變遷和持續的啟示,教會紀律的一些特色也曾經有所變更。在早期教會中,紀律決議會被公開,而成員通常會在教會聚會中認罪。由於在許多文化中,個人隱私權都越來越受到重視,教會現在用更保密的方式處理紀律個案。另外,在早期教會歷史中,成員們常為了各式各樣的理由上教會法庭,例如「不符合基督徒身份的行為」。隨著時間過去,教會給了當地領袖更明確的指導方針。如今大部分的紀律個案都是關於嚴重違反教會設立的標準,或在某些情況下持續的公然反對教會領袖或政策。
教會紀律所使用的用語也經過了變更。在早期教會中,紀律議會可以讓一位成員「禁聲」,或是撤銷一位長老的「執照」,禁止他去傳教、宣講,或代表教會履行其他職責。在一些極端的個案中,議會能將一位成員「剪除」,也就是撤銷他或她的教籍。如今紀律議會只會選擇四種結果之一:(1)只給予勸誡,不進行正式處分;(2)執行正式觀察,停止特定活動一段時間,例如領受聖餐;(3)停止交誼,讓此人保有教籍,但在悔改的過程中停止大部分的交流;或(4)開除教籍,撤銷此人的教籍。
隨著時間變遷,教會紀律的某些特色仍然是不變的。教會成員應該要以耶穌基督門徒的高道德標準自持。無法這樣紀律自己的人可能會被限制交誼或開除教籍。7然而,沒有任何塵世間的判決是終生不變的:悔改的成員可以恢復他們的祝福和交誼。教會紀律很少會決定一個人在教會中的地位,然而有些個案會交由民事法庭處理,例如根據法律規則或為了受害人的安危。在所有的情況中,議會都應經過商議、在聖靈的引導下、懷著仁愛的心做出決議,專注於如何同時符合個人的需求和教會的義務。羅素‧培勒長老提醒,「教會紀律行動本身並不是這個過程的目的——而是為了讓人有機會完全恢復在教會中的交誼和祝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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