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選舉權」,教會歷史主題
「婦女的選舉權」
婦女的選舉權
在19世紀,大多數國家的婦女在社會和政治上的機會,與男性有明顯的差異。婦女通常在從政、財產所有權、教育,就業和子女監護方面,無法獲得與男子相同的權利。在選舉中競選公職和投票的人,幾乎都是男性。1然而,美國有越來越多的婦女開始參與公眾事務。她們成立和加入一些慈善團體,並在提倡禁酒和終止奴隸制度的運動中,成為一股重要的力量。
1848年7月,300多名社會運動者參加了在紐約塞內卡福爾斯舉行的會議,針對有關婦女公民權利和宗教權利的問題,進行為期兩天的演講和辯論。這場大會到了最後,伊莉莎白·卡迪·史坦頓提出「感傷宣言」,該文件指出了婦女在法律、財務、教育和社會上所受的限制,並要求賦予婦女投票權。2塞內卡福爾斯會議之類的會議,引發了有組織的運動,來爭取婦女的投票權利,也就是當時所稱的「婦女的選舉權」。
在密蘇里州和伊利諾州的後期聖徒婦女也積累了一些公民實務經驗。這些婦女在密蘇里州遭受迫害後,向政府請願,要求賠償,並開始在納府成立慈助會。在猶他,支聯會和支會的慈助會領袖鼓勵婦女說出自己的想法。3
政府反對多重婚姻,這促使後期聖徒婦女在1870年代採取政治行動。4例如,在鹽湖第十五支會的慈助會,會長莎拉·甘召集婦女,共同決定該如何因應聯邦政府即將立法反對多妻制。拔示巴·斯密補充說:「我們向總督爭取投票權。」5這些領袖相信,婦女若擁有選舉權,聖徒就能保有婚姻和宗教的自由。聯邦政府一些積極反對多妻制的人,不知道這種維護多妻制的信念是多麼根深蒂固,他們認為,一旦猶他的婦女獲得選舉權,她們會投票禁止多妻制。6
1870年,令全美驚訝的是,猶他領地議會制定了一條法律,賦予婦女選舉權,於是猶他婦女成為美國最早在地方選舉中投票的婦女。7儘管全國組織中有實行多妻制的後期聖徒婦女加入,引起組織中某些人的抗議,但猶他婦女仍然追隨爭取選舉權的領袖伊莉莎白·卡迪·史坦頓和蘇珊·安東尼,參加了爭取婦女權利的全國運動。8
1887年,聯邦政府執行反多妻制的艾德曼—塔克法案,廢除了猶他婦女的選舉權。猶他婦女的因應之道是成立「領地婦女選舉權協會」,決心要取回所有的權利。接下來的八年,她們在猶他各城鎮籌辦活動,派遣成員參加全國的女權大會,並遊說領地議員讓她們重獲投票權。9
1895年,在猶他領地組織法會議中,議員們爭論是否要將婦女的選舉權納入他們給美國國會的立州提案中。後來成為使徒的奧申·惠尼,大力支持婦女的選舉權。他說:「婦女注定要對政府的事務表達意見。她們是為此而創造的,有權這樣做。」10會議代表投票贊成婦女擁有選舉權,幾個月後猶他獲准立州時,猶他州成為聯邦內讓婦女擁有平等參政權的第三州。1920年,美國憲法第19修正案讓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
婦女投票權擴展到美國以外的地區,同樣也是從19世紀開始的。一些國家、領地、州和殖民地,也開始讓某些婦女有投票權,她們通常是喪偶、離婚,擁有財產或納稅的婦女。1893年,紐西蘭成為第一個讓婦女普遍擁有選舉權的主權國家。從20世紀初到21世紀,其他政府開始給予婦女選舉權。遲至2015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婦女才第一次投票。
後期聖徒不論男女,都繼續參與公民和政治活動,並遵照各自政府的法律,積極參與有價值的事務,來改善自己的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