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奴隸制度和契約奴役」,教會歷史主題
「印第安奴隸制度和契約奴役」
印第安奴隸制度和契約奴役
後期聖徒先驅者於1847年抵達鹽湖谷之前,販賣從敵對陣營擄來的婦女和兒童,是當地美國印第安人行之有年的做法。美國和歐洲的白人商人,也會將美國印第安人俘虜當作奴隸或契約奴僕買賣,並在西部開始奴隸交易的生意。1聖徒進入鹽湖谷不到數週的時間,就遇到從其他部落俘虜兒童的印第安族。一些聖徒向這些奴隸交易商購買印第安兒童,有時候是因為他們看到交易商殺害或虐待後期聖徒沒有買下的兒童。2儘管有文化差異和種族歧視,先驅者家庭仍收養這些兒童,並盡力使他們融入後期聖徒的社區。有些人則會剝削和虐待這些印第安兒童。
1852年3月,猶他領地的議會通過了「印第安奴隸和囚犯救濟法案」,針對印第安兒童的購得和照顧進行管控。兒童可依契約成為家中的奴僕,最長期限為20年,但購買奴僕的人必須與郡府官員簽訂一項契約協議,要讓這些兒童穿著「舒服、合宜」的衣物,並讓他們受教育。3百翰·楊認為這條法律對印第安奴隸交易是一種正面的介入;他相信後期聖徒不會把這些俘虜買來當作奴隸,而是「將他們買來當作自由人」。4
從1852年法案通過到1880年代初期,有400多名猶特、派尤特、高休特、休休尼和納瓦荷等部落的印第安兒童被接進後期聖徒的家中,成為契約奴僕或是養子女。5約百分之60的兒童是向打劫者購得的。有些兒童在印第安人和後期聖徒或其他歐裔美國人發生暴力衝突後成為孤兒。將近百分之20的兒童是由父母或親戚賣給或送給後期聖徒家庭;這些父母或親戚多半是迫於經濟狀況,希望孩子得到最好的照料才這樣做。這些契約童僕長大成人後,許多記不起自己的原生家庭,還有一些人則在青少年階段或剛成年時返回印第安部落。其他的人儘管時常感到被邊緣化,卻仍留在白人社會。不過,有一些人在成年之後,成為傳教士和教會領袖。6
美國內戰快結束時,美國國會通過了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立法禁止奴隸制度和非自願的奴役。契約奴役的做法在美國西部仍持續著,但新的聯邦法律減少了新契約的數目。當政府強制執行這些法律並逐漸將印第安部族限制在保留區後,猶他的契約體系便日漸式微,到了1870年代晚期幾乎完全終止。7